CCAR-15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CCAR纲要-民航规章-清单
重点:
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
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
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
空域、导航设施、空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回到页首
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回到页首
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回到页首
航空保险(190-199部)回到页首
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回到页首
航空基金(251-270部)回到页首
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回到页首
航空保安(326-355部)回到页首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回到页首
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回到页首。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 CCAR目录序号名称部号文号有效性1民用航空飞翔签派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FS-R2民航局第197 命令有效2中公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民航局第196 命令有效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1-R4中公民用航空局令有效第 195 号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民航局令第194 号有效5公共航空游客运输飞翔中安全捍卫规则CCAR-332民航局第193 命令有效6外国航空运输公司航线经营允许规定(附英文译CCAR-287民航局第192 命令有效稿)7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告实行方法公安部,民航总局有效第 99 命令8民用机场运转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航总局第191 号有效令9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CCAR-93TM-R4民航总局第190 号有效定令10《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三)CCAR-201LR-R3民航总局第189 号有效令11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R2民航总局第188 号有效令1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拟订程序CCAR-12LR-R1民航总局第187 号有效规定令13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 号有效规章 ...令1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规章拟订程序规定CCAR-11LR-R2民航总局第185 号有效令15航空安全员合格判定规则CCAR-69民航总局第184 号有效令1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判定噪声规定CCAR-36-R1民航总局第182 号有效令17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民航总局第181 号有效18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督查管理规定CCAR-165民航总局第178 号有效令19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R1民航总局第177 号无效令20通用航空经营允许管理规定CCAR-135TR-R3民航总局第176 号有效令21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TM-I-R民航总局第175 号有效2令2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二)CCAR-201LR-R2民航总局第174 号有效令23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民航总局第173 号有效飞翔 ...令2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民航总局第170 号有效令2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TMΙ-民航总局第168 号有效-R3令26外国航空运输公司不按期飞翔经营允许细则CCAR-119TR-R1民航总局第167 号有效令27外国航空运输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方法CCAR-212民航总局第165 号有效令28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第164 号有效令29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航总局第163 号有效令30民航总局行政复议方法CCAR-19民航总局第162 号有效令31民用航空行政允许工作规则CCAR-15民航总局第161 号有效令32中公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允许规定CCAR-289TR-R1民航总局第160 号有效令3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民航总局第159 号有效3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方法CCAR-116民航总局第158 号有效令35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方法CCAR-17民航总局第157 号有效令36民用机场使用允许规定CCAR-139CA-R1民航总局第156 号有效令37民用航空器飞翔事故应急反响和家眷救助规定CCAR-399民航总局第155 号有效令38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判定规定CCAR-147民航总局第154 号有效令39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R1民航总局第153 号有效令40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判定规定CCAR-145-R3民航总局第152 号有效令41民用机场专用设施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民航总局第150 号有效令42民用航空公司机场结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229民航总局第149 号有效令4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民航总局第148 号有效令4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I民航总局第147 号有效规章 ...令45中公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民航总局第146 号有效令46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民航总局第145 号有效令47中公民用航空督查员规定CCAR-18R2民航总局第144 号有效令48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民航总局第143 号有效令49民用航空财经信息收集方法CCAR-243民航总局第142 号有效50民航总局第 141 号飞翔模拟设施的判定和使用规则CCAR-60有效令51民航总局第 140 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1-R2无效令52民航总局第 139 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增补规定CCAR-201LR-R1有效令53民航总局第 138 号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允许规定CCAR-201有效令5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民航总局第 137 号飞...CCAR-61-R2有效令55民航总局第 136 号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FS-R1有效令56民航总局第 135 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判定规则CCAR-141有效令57民航总局第 134 号中公民用航空统计管理方法CCAR-241-R1有效令58民航总局第 133 号通用航空经营允许管理规定CCAR-135TR-R2无效令59民航总局第 132 号正常类、适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3有效令60民航总局第 131 号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有效令61民航总局第 130 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有效令62民航总局第 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有效令63民航总局第 128 号飞翔训练中心合格判定规则CCAR-142有效令64民航总局第 127 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转合格判定规则CCAR-129有效令65 民用航空运输凭据印制管理规定CCAR-312-R1 民航总局第126 号 有效66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人员医CCAR-67FS-R1民航总局第125 号有效学...令67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中公民用航空游客、CCAR-271TR-R2民航总局第124 号有效行...令68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转管理规定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 号有效令69民用航空使用空域方法CCAR-71民航总局第122 号有效令70中公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民航总局第121 号有效令71一般运转和飞翔规则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 号无效令7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航空器机场运转最低CCAR-97FS-R2民航总局第119 号有效标...令7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5TM-III民航总局第118 号无效-R2令74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CCAR-19民航总局第117 号有效规章 ...令75民用航空行政处分实行方法CCAR-14-R1民航总局第116 号有效令76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翔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判定CCAR-61-R1民航总局第115 号有效规则令77中公民用航空督查员规定CCAR-18-R1民航总局第114 号无效令78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民航总局第113 号有效令79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R1民航总局第112 号有效令80民用航空空中交统统讯导航监督设施使用允许管CCAR-87民航总局第111 号有效理方法令8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LR民航总局第110 号有效8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订正《航空发动机适航标CCAR-33-R1民航总局第109 号有效准》 ...令83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民航总局第108 号有效令8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判定噪声规定CCAR-36民航总局第107 号有效令85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 号有效令86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判定规定CCAR-145-R2民航总局第104 号无效令87民用航空物质设施招标招标管理规定CCAR-206-R1民航总局第103 号无效令88中公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CCAR-67FS民航总局第101 号有效则令89中公民用航空总局对于第三次订正《运输类飞机适CCAR-25-R3民航总局第100 号有效航...令90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民航总局第99 号有效令91航空器机场运转最低标准的拟订与实行规定CCAR-97FS-R1民航总局第98 号有效令92民用机场不断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163民航总局第97 号无效令93民用航空飞翔标准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管理CCAR-183FS民航总局第94 号有效规定令94民用航空器飞翔事故检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第93 号无效令95中公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274民航总局第91 号有效令96民用运输机场应抢营救规则CCAR-139-II 民航总局第90 号有效令97中华人民共和公民用航空器权益登记条例实行办CCAR-49民航总局第87 号有效法令98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航总局第86 号有效令99中公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139SB 民航总局第85 号有效令100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员执照料理规则CCAR-66TM-I-R民航总局第82 号无效2令101民用机场使用允许规定CCAR-139CA 民航总局第81 号无效令10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零件合格判定规定CCAR-21-R2民航总局第80 号有效令103中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束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 号有效令104中公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 号有效令10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航总局第76 号有效令10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331SB 民航总局第75 号无效令107中公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291LR 民航总局第73 号无效令108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 号无效令109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严禁抽烟的规定CCAR-252FS 民航总局第71 号有效令110中公民用航空游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272TR-R1民航总局第70 号有效令111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转规定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 号无效令112中公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赏方法CCAR-359SE-I-民航总局第66 号有效R1令113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就判定方法CCAR-359SE民航总局第65 号有效114 中公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民航总局第 64 号CCAR-183SE有效规定令115 民航总局第 63 号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判定规定CCAR-147SE无效令116 民航总局第 62 号民用航空公司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313LR无效令117民航总局第 60 号对于订正和取消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有效令118 民航总局第 59 号中公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289TR无效令119 民航总局第 58 号经营空中旅行项目审批方法CCAR-283LR无效令120 民航总局第 57 号中公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转规定CCAR-91FS-Ⅱ有效令121 民航总局第 56 号中公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方法CCAR-381SE有效令122 民航总局第 55 号中公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379SE有效令123 民航总局第 54 号中公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227AU-R1无效令124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翔机械员、飞翔通讯员合格民航总局第 52 号审...CCAR-63FS有效令125民航总局第 50 号中公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1有效令126 民航总局第 49 号中公民用航空游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有效令127 民航总局第 47 号遏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303LR无效令128 民航总局第 45 号中公民用航空总局规章拟订程序规定CCAR-11LR-R1无效令129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CCAR-168CA-R1 民航总局第 44 号 无效130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允许证管理规定CCAR-167CA-R1民航总局第43 号无效令131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166CA-I-民航总局第42 号无效R1令132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37 号无效令133按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277TR 民航总局第36 号有效令134民用机场营运管理暂行方法CCAR-152CA 民航总局第34 号无效令135聘用外籍飞翔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翔的暂行CCAR-60FS-R1民航总局第33 号无效规定令136全民全部制民航公司变换经营体制实行方法CCAR-279LR 民航总局第32 号无效令137湿租外公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293TR-R1民航总局第30 号无效令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找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航总局第29 号有效令139民用航空器适航任命代表和任命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AA 民航总局第28 号有效令140民用航空资料、零零件和机载设施技术标准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 号有效令141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施生产允许证管理暂行CCAR-137CA-R1民航总局第19 号无效规定令142中公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行方法CCAR-163PL 民航总局第16 号无效令143外公民用航空运输不按期飞翔管理细则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 号无效令144对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187TR-R1民航总局第12 号无效令145民用机场泊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162SB-R1民航总局第11 号无效146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赔偿费CCAR-311FI民航总局第10 号无效的规定令147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民航总局第8 命令有效148中公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民航总局第7 命令有效149中公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TM民航总局第 6 命令无效150中公民用航空通讯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5TM民航总局第 5 命令有效151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2民航总局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航专业飞机手续 日民航局发
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
关于租用带机组 1986 年 12 月 23
38 的航空器经营航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相关规定已由《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做
空运输业务的管 空局、国家工商 出不同规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理办法
行政管理局发
121 部规章进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不相适应,应当废
日
作规则
止。
民航航材仓库高
12
1988 年 10 月 27 该试行办法所规范的内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已不属于 价周转件管理试
日
民航总局行政管理范围,应当废止。
行办法
关于民用航空器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 1999 年 5 月 5 日发布的《公共航
13
1988 年 6 月 18
理的暂行规定 航局发
知》(国办发[1997]17 号)两个文件执行。该暂行规
定实际上已经废止。
27 民航局科技基金 1989 年 4 月 11 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用”,“科
管理办法
日民航局发
技基金”已被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废止。
关于经营空中游
28
1989 年 1 月 18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被 1996 年 10 月 25 日民航总局发 览业务的暂行规
布
民航饮食行业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86 年 10 月 21
39
(含集体食堂)
(试行)》,在 1995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
日 [86] 民 航 局
食品卫生管理标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取消了民航总局的此项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a)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飞机勤务工作;
(2)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3)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4)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改出急盘旋下降;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g)认可证书上应注明的限制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仅在作为该证书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七、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修改为: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vii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听证
(i)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பைடு நூலகம்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6)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设施设备的设置与撤销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相 关规定,配置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备在规定使 用周期内正常运行 •无线电导航台(站)址应当满足飞行程序设计方案和导航 台(站)场地设置规范要求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工作由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编制选址报告 •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台(站)选址报告。 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 部门备案 撤销流程?
4.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
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5-R1)
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87-R1)
8. 《中国民用航《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
20. 《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IB TM-2010-004)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为什么要有法规及规章?
规范人? 规范设备? 规范运行?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最终目标只有一个:
保证飞行的安全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电磁 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设置使用 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事先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的同意, 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磁环境不受破坏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3号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3号《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已经2006年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二月二十日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个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但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称行政执法手册,是指民航总局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实施行业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工作指导文件。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下列活动进行检查:(一)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活动;(二)不需民航行政机关许可,但应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的民用航空活动;(三)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业管理的其他民用航空活动。
第六条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我国民用飞机型号设计行政许可研究
我国民用飞机型号设计行政许可研究作者:林健芬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本文拟从民用飞机型号设计行政许可概述、比较研究以及借鉴启示等方面对民用飞机型号设计行政许可作初步探究,以期促进我国民用飞机型号设计领域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民用飞机;型号设计;行政许可;借鉴启示一、引言民用飞机型号设计的行政许可是指民用飞机型号设计人或设计资料合法持有人向民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民航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准予颁发民用飞机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等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行为。
我国早期的民用飞机型号设计基本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型即可投入生产,对民用飞机型号设计进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和法律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我国民用飞机型号设计行政许可现行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由民航局批准,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其中,设计民用航空器的,应申领型号合格证。
[1]民用飞机型号设计行政许可审定是民航行政机关对民用飞机的设计进行批准的过程,包括颁发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等的批准。
过程的依据是CCAR-15部和民航总局通过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该规定第21条分别对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和申请文件格式内容、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以及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欧美比较研究(一)美国1995年3月2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布的FAA Order 8110.4A对原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进行了大幅修改。
新规定强化了FAA监督作用,促使申请人与审定方之间就型号合格审定工作进行高效合作。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作。
本文将介绍CCAR的背景和重要性,并详细阐述CCAR的五个主要部份。
一、航空器运行管理1.1 航空器运行规范: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行标准,包括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标准,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程序。
1.2 航空器调度管理: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调度管理要求,确保航班的准时起降和安全运行,包括航班计划的制定、航班资源的调配和航班延误的处理。
1.3 航空器运行监察:CCAR规定了对航空器运行的监察和检查程序,以确保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运行符合规定,包括定期的运行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2.1 空中交通管制: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路径和高度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协调,以避免碰撞和冲突。
2.2 空中交通服务: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航空器的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要求,以及空中交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2.3 空中交通安全:CCAR规定了空中交通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对飞行员的空中交通安全培训、航空器的防撞警告系统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航空器维护管理3.1 航空器维护计划: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求,包括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程序,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可靠性。
3.2 航空器维修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要求,以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3.3 航空器维修记录: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记录的管理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和归档,以及维修记录的审核和审查程序。
四、航空器运输管理4.1 航空器运输安全: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航空器的货物和乘客的安全检查程序,以及航空器运输安全的监察和检查措施。
4.2 航空器运输服务:CCAR规定了航空器运输服务的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和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以确保乘客的舒适和满意度。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细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1.1《行政许可法》1.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1.3《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1.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第二条目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等规定,规范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西北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1、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各监管办相关部门的人员。
2、维修培训机构初次申请/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事项。
3、维修培训机构颁证后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主要责任部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第二章相关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第五条职责5.1主管局领导职责:负责审阅审查资料、完成现场验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单、签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5.2 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职责负责维修培训机构许可法律方面审核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单、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单相关栏目签署工作。
5.3适航维修处处领导职责:1)确定西北辖区内初次或变更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审定负责资料审核的人员,并将申请资料交其初步审核。
2)指定执行西北辖区内初次或变更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审定的组长和人员(初次申请时,由处领导担任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审定的审查组组长),依据《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完成面试和审查任务(一般应包括资料审核人员)。
3)责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单、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单相关栏目签署工作。
审批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申请受理审查报告(M4003),签发受理申请通知书(M4004),根据受理申请通知书(M4004)填写审查任务单(M4005),审查任务单(M4005)及申请单位资料交审查组长。
4)审核并批准辖区内初次或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维修培训机构审查报告和日常监督报告。
5)指定主管监察员负责对某个(些)维修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年度检查以保证维修培训机构持续符合CCAR145部的各项规定,保持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性。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第二部分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
第二部分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员简要说明本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民航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相关规定摘编,共2节,即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民用航空监察员,旨在系统把握民用航空执法主体资格。
第一节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一、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机构(一)民用航空行政机关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是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的派出机构;(二)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民航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二、民用航空行政机关职能和职责(一)职能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和对外关系。
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发布的行业管理规章、标准和制度;提出本地区民航发展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保证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主持调查处理辖区内一般航空安全事故。
3.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能: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民用航空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二)职责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责(1)起草民用航空业行业管理法律、法规;(2)制定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3)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安全、技术标准,对民用航空活动实施安全监管;(4)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5)主持重大飞行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大飞行事故的调查;(6)管理、监督航空运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7)实施空中交通管理;(8)保障专机飞行;(9)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对民航业进行宏观调控;(10)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1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用航空飞机标准规章系列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规章系列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年6月完成编制工作,8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发布,2004年6月1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199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年9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67号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同时,1985年5月8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民航总局令第20号发布,1992年1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6日民航总局令第98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民航总局令119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2004年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7月送审。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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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1号《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已经2006年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二月二十日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民用航空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民航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四条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或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民航规章或者红头文件增设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规定许可条件的,规章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未规定具体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程序等实施规定的,由民航总局发布规章,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民航总局认为确需增设或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或者国务院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国务院制定法规或发布决定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或取消现有行政许可。
第六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每年一次对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第三章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七条民航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民航总局;(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八条民航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依据其职责分工,承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事宜,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签署实施民航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民航行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民航行政许可需要由民航内设的多个部门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对直接关系航空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用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航行政机关应创造条件,实现申请人网上申请、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许可,但是许可决定应出具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实施民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在实施机关的网站或者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三)行政许可的条件;(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五)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数量;(六)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民航行政许可事项;(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八)申请书文本式样;(九)实施民航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民航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一)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民航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民航行政许可实施的规章未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民航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行政机关签收为准;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八条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九条各类民航行政许可文书应当规范、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民航行政许可文书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民航行政许可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含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与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或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民航行政许可文书应进行统一的文号编制和用印。
第二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法定程序停止实施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该项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三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民航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航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民航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民航行政机关。
上级民航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民航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二十八条民航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标准和符合法定条件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名单。
检验、检测、检疫结论发生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错误的情况和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九条民航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和下载,公众对下载的查阅结果要求行政机关盖章确认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第三节期限第三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报民航总局决定的行政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审查完毕。
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书面承诺的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三十四条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民航行政机关送达民航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件,应当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民航行政机关直接送达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民航行政机关邮寄送达的,必须保留邮寄凭证。
邮寄凭证上注明的邮局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民航行政机关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公告送达。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民航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者报刊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节变更与延续第三十七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民航行政许可事项,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民航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民航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第三十九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民航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