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津国土房物[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物〔2010〕133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整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一个排头兵”、“两个走在全国前列”、“五个下功夫、见成效”、“四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的要求,以创新的思路和举措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为核心,以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合力维护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创新行政监管模式,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一)加强物业管理关键环节监管。
按照物业管理进入、退出流程,紧紧抓住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双确认、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六个”关键环节,依法加强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1、严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关,从源头上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入市质量。
对新建3万建筑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和1万建筑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要全面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和投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新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强化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及时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示范小城镇管理工作办法(按部门意见修改版)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管理水平,使其成为居民的幸福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小城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区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镇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实行专业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乡镇(街)政府应当对农民居住社区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进行指导和规范。
按照“农民自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在农民办理入住手续前,做好专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政府可以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日常管理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作为管理服务顾问;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乡镇(街)政府可以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乡镇(街)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的,可以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第六条乡镇(街)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的,根据小区日常服务需要与管理服务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的第四等级标准。
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协商确定服务内容。
第七条管理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具体测算管理服务成本,并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规定,按照不高于二级指导价格标准确定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由乡镇(街)政府和管理服务单位协商确定。
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在起步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可以适当降低向农民实际收费标准,采取由乡镇(街)政府补贴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乡镇(街)政府补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被安置人资格审查、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安置人是指已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小城镇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的资格认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
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
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法规类别】民政【唯一标志】17077337【全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
市委2007年工作意见指出,要搞好村镇规划,扩大宅基地换房试点,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
今年的市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我市被列为国家小城镇建设试点城市,在“三镇两村”实行以宅基地换房试点,今年要将小城镇建设试点扩大到“九镇三村”。
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
小城镇建设,广大农民是受益主体,农民是否满意,是否符合他们的意愿,是衡量小城镇试点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
因此,在整个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的工作方针,把维护好群众利益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最大实惠。
目前,示范小城镇建设第一批试点进展十分顺利,第二批试点即将全面展开,现就在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权益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以宅基地换房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
首先,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的作好宣传动员工作,把宅基地换房的内容、办法、目的、好处向广大农民讲清楚,让每一个农户、每一个农民都明白,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党群议事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三是在确定宅基地换房进行小城镇建设的方案之前,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津住建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0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简化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分摊到套、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九年六月十三日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455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8〕455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强有力的决策指挥系统。
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
为了使新一批示范小城镇试点在决策指挥运行机制上有所借鉴和进一步得到规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领导决策指挥体系各级政府在示范小城镇建设中,要按照指挥得力、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决策指挥体系,因地制宜地创造性开展工作。
(一)区县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领导小组由区县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县发改、建设、农业、规划、土地、财政、人事、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责任是,确定本区域内示范小城镇建设目标和任务,统一部署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组织提供服务。
调动和整合资源,发挥主导作用,提供领导保证和规划、资金保障。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一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2006]10号)精神,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8000万元,主要用于30个中心镇和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道路、上下水、供热、供气、环卫、文体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申请列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一)经批准的小城镇总体发展规划。
(二)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设计平面图和文件(简要)。
(四)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城建、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的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填报《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市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多个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按所具备条件的优劣进行排序)。
第六条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专家组论证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储备项目计划。
第七条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道路(含路灯和绿化):支路(宽度6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助30元;干路(宽度6-12米)每平方米补助50元。
宽度超过12米的道路,均按照12米计算补助。
(二)排水主干管线:每延米补助100元。
(三)污水处理厂: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发改区县[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9〕44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改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二ОО九年一月十六日附件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小城镇试点过程中的群众工作,建立有效的群众工作机制,在总结一、二批示范小城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尊重农民自愿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做到群众不了解的要讲清楚,群众不支持的坚决不做。
(一)宣传发动1、入户宣讲。
要把试点的意义、政策、办法编制成入户宣讲提纲或明白纸,逐村通过广播、村公开栏张帖等形式进行宣传。
一方面由镇、村两级组成若干小组,百分之百入户,面对面讲解,主动为群众算大帐,算长远帐,让每一户农民自己都能算一笔明白帐。
另一方面,由乡镇街及有关部门组成驻村工作组,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2、征求意见。
在群众明白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各层次座谈会等形式,百分之百征求村民对开展试点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边征求意见,边解答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建房[2011]499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1〕499号)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关系群众居住、工作环境改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民心工程,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等项目前期工作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开工、报建工作。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旧城区改建是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组织实施的改建。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申报和审批等工作。
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市建设交通委申请办理有关审批工作,未取得相关批复文件的项目不得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工作。
二、项目立项的申报流程及条件(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纳入市或区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63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7〕632号)
各试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我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能否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是成功与否的关键。
目前,第一批试点一期农民还迁住宅已相继竣工,农民陆续入住,二期工程和第二批试点已陆续开工,按照市领导同志“要将示范小城镇建成安全工程、廉洁工程、优质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投标程序。
示范小城镇建设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进行招投标工作,履行招投标手续,确保参建单位的资质和素质。
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
附件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一、申请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开辟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提出备案申请 ,填写《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 (一式两份)(附件 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三)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五) 《业主公约》;(六)住宅项目建造规模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或者《议标结果通知书》;建造规模小于 5 万平方米的提供区、县物业办出具的物业协议选聘物业企业备案通知;(七)普通住宅小区提供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和中准价格标准。
—1—以上第 1、 2、 7 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 ,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 2 )。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 3 ) .三、审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二)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包括:房屋、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装修及内部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内容及标准是否明确,其中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住宅总建造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四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附件 4 )。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
关于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单位,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使用支持政策1、示范小城镇建设的用地可以执行国土资源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政策。
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专项安排土地周转指标,3年内用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耕后的土地予以归还。
2、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
3、示范小城镇超额复耕出的土地,其指标可以在本区县内调剂使用。
4、示范小城镇内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免交用地管理费、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登记费、档案复印费、档案查询费;减半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测费、土地价格评估费、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费。
(二)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5、示范小城镇内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办理。
6、坐落在规划“四环”以内的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配套办按照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收取,并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统筹安排配套工程实施。
7、坐落在规划“四环”以外的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8、示范小城镇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所涉及的电力、自来水、燃气、中水、路灯等项目的收费,按照行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土地收益返还支持政策9、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实行全部返还,用于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
10、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列的市政基础设计建设费、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四项费用不再征收。
(四)税收返还支持政策11、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所交纳的各项税收,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市、区两级留成部分,在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2•【字号】津国土房物[2007]356号•【施行日期】200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7]356号)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95号),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行为,进一步明确备案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认定(一)新建住宅项目和新建用于出售的其它物业类型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预留基数,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注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筑面积)确定。
(二)已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又进行规划调整的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超出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面积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供调整说明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补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三)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按照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楼号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层平面图进行认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预留比例,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
二、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应当提供的要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当持下列要件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预留比例和位置要求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所在楼层的施工平面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位置的测绘报告;(三)经地名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四)原《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津房物〔2004〕219号)规定的其它备案要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津政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标准统一、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进行清单化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业行政备案,加强对各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业务指导。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备案具体实施。
第二章行政备案的设定第六条行政备案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新设行政备案事项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376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376号)各有关区县发改委、财政局: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步伐,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于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新建示范小城镇财政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6]12号),文件明确对市政府批准以宅基地换房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从基本建成之日起,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扶持的具体政策。
现就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如何确认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列入国家国土资源部土地挂钩试点,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
二、基本建成的标准:1、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组织实施;2、示范小城镇内的农民还迁住宅全部竣工,具备入住条件;3、示范小城镇内配套的教育、卫生、商业、饮服、托幼及社区商业用房全部竣工,具备使用条件;4、示范小城镇内的道路、排水、供水、电力、燃气、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5、示范小城镇内的绿化率不低于30%。
三、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标准,试点镇向试点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区县政府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认。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认之日作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起始时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二○○七年六月七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规[2014]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1.07【实施日期】2014.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14〕6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津国土房规〔2008〕730号)已过有效期,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在总结开展四批试点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1月7日天津市城乡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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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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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座落地点
市区(县)道(路、街)号
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绿化面积
(平方米)
绿化率
(%)
物业管理用房
面积(平方米)
总套数
(套)
项目分期
办理情况
招标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注:本页由申请人填写,字迹工整,如实填写,不得涂改。
审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津物备〔 〕第 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要件情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详图
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标准地名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
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街、镇出具的自行成立管理单位对示范镇安置小区实施管理承诺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临时管理规约》
其它
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