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环保法看我国环境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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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生态保护立法缺陷以及改善建议

我国目前生态保护立法缺陷以及改善建议

我国目前生态保护立法缺陷以及改善建议【摘要】我国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为维持生态系统的相对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生态环境进行必要的、有效的立法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浅议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立法的缺陷,并且提出完善立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生态平衡;生态保护;立法缺陷;建议生态保护是指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使生态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各种措施。

我国的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加上不合理的生态环境资源开发方式、速度以及缺乏相对有效、健全的立法管理体制,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受到很大的干扰,为此加强生态保护十分重要。

生态系统区域按功能不同可分为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农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等七类生态功能区。

对各生态功能区实现完善的立法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目前的生态保护立法缺陷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的立法内容分散在在《宪法》(第9、10、26条)、《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中[1]。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立法理念方面的缺陷1989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另外在总则中注明“环境”的定义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由此可见,目前的生态保护立法理念是主要以人类作为中心[2],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共存发展模式,强调人是自然环境的适应者同时也是主要的影响者。

然而自然生态系统中,人类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条线而已,只有人类是难以维持这张生命之网的。

片面强调对人的保护而忽略自然系统其他成分的重要性是危险的。

不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比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同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加强环境保护,然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许多差异。

本文将以美国、中国和欧洲为例,对这些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美国于197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和《环境品质法》等多个法律,这些法律对于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还建立了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和实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并对企业和机构实施监管,将其违反环保法律行为纳入到司法程序中。

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税收政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企业利用清洁能源,减少燃料的使用及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备,监管较为严格,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二、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国在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保事业。

此外,中国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力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监管将更严格,环境保护将纳入“一票否决”范围,环境保护评估企业和项目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批。

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逐渐完备,监管力度加强,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生态环保工作正在全力推进。

三、欧洲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欧洲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由欧盟标准和欧洲各国制定的法律构成,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环境保护规范。

欧盟建立了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旨在协调环境保护工作。

欧盟还专门针对能源和气候变化制定了法规,伊拉克问题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到了新的高度。

欧洲的环保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完善,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高额罚款并将其污染排放纳入检测标准中,倡导企业采用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等环保方案,提高生态环保意识。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一、美国环境法的简介要想对中美环境法进行比较,首先要对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在1970年之前,美国还没有实体的环境法。

一些环境问题,诸如矿采、公害等问题均采用案例法的方式,根据民法处理。

1970年,随着环保运动的兴起,美国创建了环境保护局,并修订了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随后,美国相继建立了净水法、现代安全饮用水法、农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等法律。

在有关环境法的立法和诉讼实践中,考虑到环境污染会对公众权利造成伤害,美国的环境法主要是联邦立法,由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下简称EPA)主持立法,各州必须遵循联邦的立法,并建立各州相应的环境法。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州立法的标准,可以高于联邦立法。

比如,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汽车尾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无法达到联邦规定的标准,加州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进行了单独立法,其要求高于联邦的标准,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创建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对相关的环境问题,美国各界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详细研究。

比如,制定环境法背后的动机,究竟是生态学的、科学的、自然的、还是伦理或者是宗教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经济学的、政治学、法律学的,或者是神学的。

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应该是现实性的,还是长远性的。

是牺牲我们目前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法律;还是及时行乐,无限制的消耗资源,牺牲环境,不去考虑子孙后代的未来。

美国是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考虑的环境问题时,自然首先考虑应用经济学手段进行解决,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

但是,环境问题不是个体的问题,环境污染是对公众的公权利的侵害,这种公共权利需要政府立法予以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在环境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美国的法院系统,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也对环境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们可以通过清洁空气法来了解美国的环境法是如何立法和实施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环境、规范人类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到各个领域和层面。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全面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的处理、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环境风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还处于空白或者不够完善的状态。

这就导致在应对这些新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其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尽管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执法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执法资源有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足,使得监管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和深入。

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可能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严格性。

有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再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责任界定方面有时不够清晰。

当环境问题发生时,确定责任主体往往存在困难。

例如,在一些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多个污染源可能同时存在,如何准确划分各个污染源的责任比例,法律规定可能不够明确。

这不仅给执法带来了难度,也可能让一些责任主体逃脱应有的惩罚。

另外,法律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现有的处罚措施可能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一些企业可能会权衡违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如果违法成本过低,他们可能会选择冒险违法排污,而不是投入资金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不够顺畅。

环境问题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密切相关。

然而,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衔接不畅的情况。

这就导致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法律之间的矛盾会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案,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环境保护法案的案例,探讨其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效果。

1. 案例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大气污染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的经济和民众健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案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并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中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空气质量得到了提升,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

2. 案例二:美国《清洁水法》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水资源管理长期存在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美国制定了《清洁水法》。

该法案规定了对水体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包括限制工业和农业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废水处理设施的效率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美国的水质得到了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恢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得到了保障。

3. 案例三:巴西《森林法》作为全球最大的热带雨林国家之一,巴西的森林资源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制定了《森林法》。

该法案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限制非法砍伐和滥用森林资源的行为,加强对森林的监管等。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巴西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热带雨林的破坏程度得到了控制。

4. 案例四:日本《废弃物处置法》日本是世界上资源稀缺的国家之一,废弃物处理问题一直是该国面临的重要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

该法案规定了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人们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的处理效率。

通过该法案的实施,日本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案在推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法案通过明确的目标和措施,规范了各方的行为,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实施。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对比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对比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对比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对比一、中美环评程序概述1969年美国历史性地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简称“EIA”制度或“环评”制度)引入《国家环境政策法》,并在随后的《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以下简称“CEQ条例”)中对该制度予以详细规定,这是世界上提出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先声,中国在1979年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2002年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使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和具体化。

纵观中国和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设计的目的、功能以及结果都很类似,惟独在由谁发起评价,如何进行评价,、哪些阶段参与评价等程序存在较大不同,而这些程序性规定正是该项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立法的重点以及执法的内容,实际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涛曾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影响评价法(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在性质上主要具有行政程序法的特征,是环境保护法和各项环境保护法所容纳不了的。

”美国则是十分重视程序的国家,“在最高院的一系列判决中,《国家环境政策法》被严格解读为‘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这意味着该法是用来规制行政机关如何做出决定而非它们做出了什么样的决定。

《环评法》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和环境管理状况,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正式法定化,作为政府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构成中国的环评范围,且两者适用不同的程序:首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其中“规划”又包含两种类型,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其一为指导性规划,即诸如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以及《环评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规划中的宏观性、预测性的规划,这类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对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该实行环评的“规划”的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此外,这个过程中没有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其二为专项规划,即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规划,对于这类规划,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应该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之前,对该专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过程中应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之后编制机关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划草案一并保送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此时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通过后再对该专项草案做出决策。

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国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环保法律制度。

随着环保法律制度标准的提高,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着重对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旨在探讨不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法规体系的异同。

二、国内环保法律制度中国的环保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保法律体系的总纲,贯穿了整个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但它们共同支撑了中国的环保法律制度。

三、国外环保法律制度1.美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美国的环保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在全球影响较大。

在立法上,美国环保法律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土地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涵盖了各个环保领域,防止了不同污染源对环境的破坏。

在实施上,美国采用了诸如征税、执法制裁等手段强制企业和个人进行环保工作。

此外,美国的环保立法和法规制定严格,执行强力,对企业和个人的指标要求严苛。

2.欧盟环保法律制度欧盟的环保法律制度主要由《里斯本条约》、《防止污染控制或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措施》、《现代化法案》及其指令四个方面构成。

在具体法规制定上,欧盟对于环保方面的监管尤为严格,监管对象除了企业和个人外,还包括政府等行政机关。

此外,欧盟在监管方面有着严格的标准和流程,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进行限制和规范,使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都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和减少。

四、国内外环保法律制度的比较1.立法手段不同中国在立法上则采用了“聚沙成塔”式的立法方式,逐个领域分别立法。

不过,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始终高度重视,不断创新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环境的监管和保护措施。

美国和欧盟在环保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法上,采用了强制性和经济杠杆相结合的方式。

在立法上,美国采用了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领域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法规。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和建议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规以应对环境问题。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探讨这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法规的不足1. 法律制定和执行不到位: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规制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施困难;同时,一些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2. 制裁力度不足: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规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足。

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制裁力度不够严厉,导致对环境的破坏行为屡禁不绝。

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将无法有效遏制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3.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当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还存在不足。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导致无法准确了解环境状况,难以有效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

4. 缺乏跨界合作机制:环境问题是跨界性问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来解决。

然而,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在国际合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

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将导致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改进环境保护法规的建议1. 拟定更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时,应注重细化操作细则,明确相关行业和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具体要求,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2.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制裁的效果,让违法者付出更高的成本。

同时,可以建立环境犯罪行为的公开名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3. 建立全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应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全面、科学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提高对环境状况的了解,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各国之间应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可以建立国际合作组织,促进国际间的信息共享、技术合作和政策对接。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自人类工业化以来,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日益加剧,世界各国也纷纷出台各种环境保护法律,以控制环境破坏的规模。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的执行力度还是不足,环境保护的问题依然很严峻。

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在不同的国家,环境法律的制度和形式多样。

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而每个州也有各自的环保法规;在中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都颁布了很多环保法规。

法律条文的制定越来越严格,但是实际执行中,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与法律的刑罚措施和赔偿制度相关的问题最为突出。

二、刑罚措施和环境保护刑罚措施是使用最广泛的环保法律工具之一。

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对环境污染者的刑罚措施不尽相同。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中,环境污染犯罪者可能被判处监禁,并处以高额罚款。

在中国,对环境污染者的刑罚措施也不断加强,但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成本高,受到调查机构与法院注意力不足的局限,执行力度仍有待提高。

刑罚措施的存在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刑罚措施在环保问题上的局限性。

例如,由于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力,环境问题往往存在已久,污染的后果也难以及时得到惩治。

三、赔偿制度和环境保护当前,环境污染对个人健康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果没有有效的赔偿制度,环境污染者很可能会通过赔偿而逃脱处罚,或者因为没有赔偿制度而不被追究。

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国,环境赔偿制度的建立也在加速推进中。

目前,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开审理的透明度得到了明显提升。

然而,环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还需要制订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环境监管和法律风险随着环境保护法律的逐渐严格,企业和组织更容易面临环境法律风险。

如何有效地应对环境风险,成为企业和组织必须面对的挑战。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决定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但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标签:环境法律制度;缺陷;完善1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尚需改善的方面(1)制度体系构成的缺失。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或没有创设,或延展性不够,适用范围不广。

作为实施环境法任务与目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应该能全面涵盖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兼顾考虑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以及环境行为的整个过程,不能在领域上有所遗漏。

但是,且前我国已有的基本制度的体系性是很不全面的,缺乏诸如环境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行政补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和保险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等基本性制度。

另外,许多制度适用的范围还比较窄,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譬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和专业规划方面,而对于政策、综合性规划、战略决策等就未予适用。

(2)制度体系构成的失衡。

第一,制度体系纵向的结构断层,上位制度缺乏配套的下位制度的支撑,下位制度缺乏上位制度的指导。

理想的制度体系应该是上位的基本制度有配套的下位制度作为支撑和支持,以保证上位制度的有效实施I而下位的制度也应有相应的上位制度的宏观指导,以保证制度实施的正确方向。

这样,制度之间上下呼应相互配合,才能构成协调有序与统一和谐的制度体系,才能保证各项功能的良好发挥以及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整体合力。

我国的制度体系中这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譬如环境事故应急制度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缺乏下位的与此相呼应的作为支撑的制度,如事故信息通报制度、事故紧急处理制度以及事故政府责任制度等。

第二,横向的配套性制度。

尤其是保障性制度欠缺,使得许多制度运行受阻,实施性能差。

制度的良好运行与实施,除了该基本制度本身的设计要科学之外。

中美环境保护工作对比分析

中美环境保护工作对比分析

写作说明中美环境保护工作对比分析------兼论我国环保工作的问题与突破方案【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环保工作的制度问题,主要从中美环保工作的历史架构、环境问题的演变过程、中美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我国环境工作的问题这四个方面揭示我国环保工作亟待完善的现实需要。

我国当下进入“政府主导、市场施治、公众参与”的新时期,需要改善改进原有工作方案,避免陷入误区。

对比美国,文章探讨并提出了我国在环保工作的可借鉴措施。

【关键词】中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问题的应对策略环保工作的可借鉴措施美国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人类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以及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

人为的环境问题是随人类的诞生而产生,并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但是明显的环境问题在全球工业化后更加突出,已经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环境问题成为生存问题,应对环境问题,全世界都已开始关注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一、中美环保工作的历史架构1.工业生产下的环境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和经济开发的扩大化、区域化、集中化,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和规模空前增强,排放的工业废弃物也迅速增加,形成了环境问题的高潮.工业化在极大地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

归根结底,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是环境问题的关键原因。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经历过环境变化的全过程,并且在环保理念盛行的趋势下,许多国家采取了各个措施来治理环境污染,比如中国和美国的环保政策方针。

2.新中国环境制度结构变迁过程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来看,经过了一元到三元的治理结构变迁。

计划经济时期,是国家计划性一元结构时期。

事实上,自1972年参加联合国环境会议后,中国的环保意识才开始增强。

从1978年到2013年,是政府主导和市场基础性作用的二元时期。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被纳入国家基本战略。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环境策略安排进入“政府主导、市场施治、公众参与”的三元时代。

农业生态环境中国与美国的保护对比

农业生态环境中国与美国的保护对比

农业生态环境中国与美国的保护对比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两个全球最大的农业大国,中国和美国都面临着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以中美两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为切入点,对两国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

一、政策法规方面的对比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两国的政策法规体系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而美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比较注重市场机制的运作。

其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补贴和财政刺激方面。

美国农业部通过强制执行农业行业的环境监管以及资金和技术的支持,鼓励农民采取环保措施,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二、农业耕地利用与保护的对比农业耕地是农业生态环境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对于两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在农业耕地利用与保护方面,积极推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强土壤保育与改良,扩大耕地面积。

同时,中国还在生态农业方面大力发展,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技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冲击。

美国在耕地利用与保护方面更注重生态保护,采取农业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率,减少土壤侵蚀。

此外,美国还大力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倡导精细农业和无农药农业,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损耗。

三、农业草地保护与管理的对比农业草地是农业生态环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加强了对农业草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通过建设生态牧业基地、发展草地畜牧业等措施,提高草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水平。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农牧民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而在美国,农业草地的保护和管理主要通过农业补贴和税收政策的激励来实现。

美国政府对农民进行资金补贴,鼓励他们保护农业草地资源,避免过度放牧和过度开发,保持良好的草地生态系统。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不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日益受到关注。

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经济体而言,如何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保护环境,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就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行探讨。

一、政策法规(1)中国在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相对较新。

自2015年发布的《生态文明建设纲要》以来,中国接连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如《环境保护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而一些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政策制定则起源于上个世纪,如美国在1970年便通过《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源法》来加强环保措施。

(2)中国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尽管中国最近几年在环保立法方面进展明显,但在执行层面却仍面临着困难。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机制,一些企业仍存在环保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难以得到解决。

相比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在执行层面相对成熟,例如颁发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制裁措施,对环保问题进行有效管理。

二、环保意识(1)中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

尽管早期的中国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给环境带来了很大压力,但近年来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

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环保宣传活动不断增加,很多人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节约能源、改造家庭装修等环保举措逐渐兴起。

(2)发达国家环保意识普遍较强。

很多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现在人们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和意识相对较强。

例如在日本,有“循环利用社会”这一概念,各种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环保意识也普及得很广。

三、技术手段(1)中国在环保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

虽然中国在环保技术研发方面做了很多投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少差距。

例如在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技术等方面,中国在研究与落实方面还有待提高。

(2)发达国家在环保技术领域摸索出了一些可行的做法。

例如在再生能源利用方面,欧洲国家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美国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什么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什么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有什么不同?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各国政府都应制定具体的环境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尽管美国和中国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但两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却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

一、政策背景美国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制定背景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在二战后逐渐开始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视环境保护。

而中国的环保政策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制定和发展。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破坏严重影响到了人民的生活和健康,政府便开始重视环境保护。

二、政策内容1. 雾霾治理中国的雾霾治理工作在全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政府在制定雾霾治理政策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等。

美国的雾霾治理政策主要包括:制定了清洁空气法、清洁能源计划等,由于空气质量良好,且工业发展相对较早,应对雾霾的各项政策措施较为系统和完善。

2. 碳排放碳排放问题是全球环保问题的热点之一,对于减排合作,美国和中国的立场有一定的分歧。

美国在碳排放问题上,提出了能源蓝图和可再生能源法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来限制碳排放。

中国也在近年来加强了煤电产业的节能减排,推广清洁能源,控制碳排放,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3. 绿色金融绿色金融是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美国在绿色金融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推行了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一系列绿色金融政策措施。

而中国则是近年来积极引导绿色金融发展,并推出了一系列环保产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力求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中美两国合作的新型绿色金融之路。

三、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要环节。

在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环保署等机构,负责对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管理;中国则是通过各级政府机构、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环保志愿者的力量,共同打造环保齐抓共管的治理体系。

四、未来展望美国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都应面临未来环保任务困难的挑战。

是否应该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够真正保护环境。

事实上,有许多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和限制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

例如,美国环保局曾经在2017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大约三分之一的美国人生活在受到污染的地区,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是合理的,因为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些反对者认为环境保护法过于严格,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限制了它们的发展空间。

例如,美国总统特朗普曾经表示,环境保护法对美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阻碍,因此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削弱环境保护法的力度。

因此,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是合理的,因为环境保护法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可以让我们更多地关注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

有些人认为,过分强调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会让人们忽视了实际的环境保护工作。

例如,美国著名环保主义者瑞秋·卡森曾经说过,“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并不是真正的环境保护,真正的环境保护应该是从每个人的行动做起。

”因此,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可以让我们更多地关注实际的环境保护工作,而不是过分强调法律的作用。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存在是必要的。

尽管环境保护法可能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但它的存在至少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例如,美国环保局曾经表示,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以让企业和个人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定,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因此,取消环境保护法辩论辩题是不合理的,因为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的严格限制,这可以保护那些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弱势群体的权益。

例如,美国著名环保律师埃琳·布鲁克斯·贝利曾经表示,环境保护法的存在可以让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人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环境保护在中国美国农业中的差异与挑战

环境保护在中国美国农业中的差异与挑战

环境保护在中国美国农业中的差异与挑战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中国和美国作为两个具有重要农业产业的国家,在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方面面临着各自的差异与挑战。

本文将分析中国和美国农业领域中环境保护的差异,并探讨这些差异所带来的挑战。

一、农业发展模式的差异中国和美国在农业发展模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国农业以小农户为主体,传统的耕作方式在许多地区仍然占主导地位。

而美国农业则以大规模工业化农业为主,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较高。

这种差异在环境保护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中国农业中的小农户模式往往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等环境问题。

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农民往往倾向于过度施肥和使用化学农药,以追求较高的农作物收益。

这导致了农田土壤的污染,威胁到农产品的质量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工业化程度高,采用了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模式。

这种工业化农业模式提供了更高的生产效率,但也带来了环境问题。

例如,大规模的畜牧业会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水污染,化学农药和转基因作物的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争议。

二、环境保护政策的差异中国和美国在环境保护政策上的差异也是造成两国农业环境保护差异的原因之一。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环境保护,努力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环境法律法规,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治理和控制。

此外,中国还鼓励农民采取绿色种植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和农药的处理与回收。

然而,在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方面,中国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资源分配和监管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导致政策执行存在差异。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和贫困问题的压力,一些农民仍然存在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欠缺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相比之下,美国在环境保护政策方面较为成熟。

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对农业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同时,美国农民也在自愿性的基础上采用了更多的环境友好型的农业生产方式,例如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

在环保方面,中国与欧洲和北美有何不同?

在环保方面,中国与欧洲和北美有何不同?

在环保方面,中国与欧洲和北美有何不同?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环保成为了全球热门话题。

不同的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环保情况和方法,中国与欧洲和北美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政策引领在环保方面,欧洲和北美国家采取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如德国的《循环经济法》,英国的《气候变化法令》等。

这些政策措施着重保护环境、限制污染和资源消耗,对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中国,环保政策一直在发展和完善中,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先后出台,但执行力度和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

小点1:欧洲国家采用的政策措施中更注重限制化石能源使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小点2:北美国家普遍设立环保署、环保部门等专门机构负责环保工作,且拥有较大的预算、技术和储备能力。

二、企业责任欧洲和北美的企业通常拥有更为严格的对环境的自我约束,同时也有更高的环保投入。

如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收利用、减少消耗、节约资源等举措,企业的环保责任更是义不容辞。

而在中国,企业的环保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在环保上缺乏重视。

小点1:欧美的一些企业出于社会责任和商业考虑,在广告、包装等方面更注重使用环保可再生材料。

小点2:欧洲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自我约束力度更大,并且拥有更好的环保标准体系。

三、环保文化环保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美国家有着先进的环保文化,许多人意识到保护环境和生态、减少垃圾等做法对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例如,欧美国家的居民更注重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回收利用,注重环保出行等。

在中国,虽然环保意识和环保文化有了明显提升,但还有许多待提高和完善之处。

小点1:在欧美国家,数万人上街抗议气候变化和环境破坏,环保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小点2:环保文化的传递和实践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是提升环保文化的关键。

结语总体来看,欧洲和北美在环保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这一点与中国尤其是在发展过程中的中国相比的确存在巨大差距。

比较不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

比较不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

比较不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逐渐加剧,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各国政府也开始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来保护环境并促进绿色发展。

本文将对比不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分析其相似与差异。

一、中国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一直备受关注。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就开始加强和推行环保措施。

近年来,中国政府也不断加强对环保的督导和法律法规的制定。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包括《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政策也相对较为完善,政府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如扶持新能源产业、推广节能减排、加强水资源管理等。

此外,中国政府也在城市环保建设方面大力投资,推行了一系列清洁空气计划、水环境整治计划、土地污染整治计划等。

二、美国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全球领先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非常完善,包括《干净空气法》、《清洁水法》、《环境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不仅保护了环境,同时也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发展。

美国也非常注重推广节能减排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政府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相关企业也得到了优惠政策的支持。

此外,美国的城市环保建设也非常发达,各大城市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

三、日本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日本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比较完善,其中包括《大气污染防止法》、《水污染防止法》和《环境保健法》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不仅禁止了污染行为,还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处罚标准。

日本也注重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

政府积极推广再生能源,目标是到2030年全国再生能源比例达到22%。

此外,日本政府在城市环保建设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如加强污水处理工程、推广公共交通和鼓励循环经济模式等。

四、德国德国是欧洲环保领域的代表国家之一。

德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非常完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废物循环利用法》、《危险废物处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美国旧金山湾环境立法的执行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旧金山湾环境立法的执行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机械知识之深入了解齿轮一、齿轮的历史。

早在公元前400~200年的中国古代就巳开始使用齿轮,在山西出土的青铜齿轮是迄今发现的最古老的齿轮,像我们熟知的指南车就是以齿轮为核心的一种机械。

公元前三百多年,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机械问题》中,就阐述了用青铜或铸铁齿轮传递旋转运动的问题。

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齿轮技术得到高速发展,人们对齿轮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19世纪出现了滚齿机和插齿机,使大量生产高精度齿轮成为可能。

所以齿轮也是很古老的一种机械零件和装置了。

从公园前到现在齿轮一直在实践中被改进着。

二、齿轮的构造和特点。

1、构造:一般有轮齿、齿槽、端面、法面、齿顶圆、齿根圆、基圆、分度圆。

按齿线形状分为直齿轮、斜齿轮、人字齿轮、曲线齿轮;按其外形分为圆柱齿轮、锥齿轮、非圆齿轮、齿条、蜗杆蜗轮;按轮齿所在的表面分为外齿轮、内齿轮;按制造方法可分为铸造齿轮、切制齿轮、轧制齿轮、烧结齿轮等。

这些在机械制图栏目中就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做赘述。

在此主要说下齿轮的材质,造齿轮常用的钢有调质钢、淬火钢、渗碳淬火钢和渗氮钢。

灰铸铁的机械性能较差,可用于轻载的开式齿轮传动中;铸钢的强度比锻钢稍低,常用于尺寸较大的齿轮;球墨铸铁可部分地代替钢制造齿轮;塑料齿轮多用于轻载和要求噪声低的地方,与其配对的齿轮一般用导热性好的钢齿轮。

2、特点:齿轮在机械传动及整个机械领域中的应用极其广泛。

现代齿轮技术已达到:齿轮模数O.004~100毫米;齿轮直径由1毫米~150米;传递功率可达上十万千瓦;转速可达几十万转/分;最高的圆周速度达300米/秒。

因此齿轮在工业中的应用是极其广泛的,也就是说是不可缺少的,我们经常见到关于齿轮的图纸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齿轮的润滑和保养。

因为齿轮在工业上应用极其广泛,所以齿轮的耗损也是不可避免的,和其他的零件一样,齿轮也要做好润滑和保护工作。

否则可能会对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特别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一般齿轮主要是摩擦耗损和疲劳耗损。

美国国家环境评估及其对全球环保的影响

美国国家环境评估及其对全球环保的影响

美国国家环境评估及其对全球环保的影响今天,在全球范围内,我们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挑战。

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大国,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肩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

美国国家环境评估(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简称NEPA)是美国环保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对全球环保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NEPA于1970年签署,以确保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国家政策和计划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并寻求公众的参与和信息披露。

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保护环境和确保公众参与的法律,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同时,NEPA还要求美国政府在决策前对计划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取得对决策的充分了解。

NEPA确保了美国政府采取环保措施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愈发严重,NEPA 更成为了保护环境的强大武器。

美国许多环保组织也利用NEPA 的要求,来检验政府行动是否与其环保承诺相符。

然而,与此同时,美国的新的政治气象已经改变了NEPA的地位。

特朗普政府去年发布了一项重大修法计划,在NEPA中对环境影响评估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削弱了对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这一修法计划引起了全球环保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强烈抗议。

他们认为,这一修法计划将严重影响美国的环保实践,并给全球环境保护带来负面影响。

NEPA的影响力越来越突出,如今,它已经成为全球环保发展的重要范式之一。

由于其完备的评估制度和体系,NEPA的影响也更趋于广泛,它的标准体系被用于考核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环保行为。

同时,许多国家也在纷纷效仿NEPA的建设情况,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探寻平衡点。

NEPA的影响范围始终在扩大。

在一些国家,政府不愿意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的评估和监督,这就需要民间的环保组织,发挥强大的监督和参与作用。

他们可以利用NEPA的要求,对政府行动进行监督和检验,这可能导致环境保护花费的增加,但同时也使得政府和企业更加意识到了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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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环保法看我国环境法缺陷摘要:我国环境法在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如何在立法上对其加以修改,在司法中加以纠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能否顺利地前进,因此,对环境法缺陷的讨论显得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与美国环保法的比较,论述了我国现行环保法四个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原则性规定公众参与时效权属近20年来,我国广大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制建设实践两个方面开展研究,对构架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促进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日益显示和发挥出对中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作用。

但我们仍应看到:虽然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制体系逐步形成,但并没有健全和完善。

尤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

本文拟通过我国环保法与美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尝试讨论我们环境法的若干缺陷,以方便我们对自身不足的认识,并对其先进的制度加以学习,吸收,甚至移植。

一.存在过多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的环境法中存在过多的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操作条款却较少(关于标准的规定除外)。

对与一部对操作具有较高要求的法来说,确实存在立法上的不足。

当我们步入复杂的工业社会,如果环保法过分简单地定义一些看似简单的用语,这样的环保法是不能解决当前复杂的环保问题的。

较多的原则性规范,固然可以加强适用性和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却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现实要求。

而且,过多的原则性规定,会导致操作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环境问题的任意性过大,在公务员素质不是很高的环境中,便容易滋生腐败。

其次,原则性规定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各地区环境保护管理的不一致,当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发生时,就容易使地区间的责任不明确,形成地区间对各自责任的推委。

第三,法规的太过原则化,使社会主体在进行社会活动时无法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做一个合理的预见,也容易导致其行为的盲目性。

与此相对照,美国几乎任何一部环保法律都会有几百页。

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就长达466页,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

而美国所有环保法共有的特点,是对法律中的用语有明确定义和涉及这些用语所需的必要描述。

以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为例,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

而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

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

同时还规定如果排放者临时需在废物产生地点堆放废物时,在270天内如果不超过6000公斤而废物运输路程又超过200英里的情况下不需要专门许可证等等。

【1】这样的细化条文,使规范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同时也使民众能明确地了解相关法律,对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有充分的认识。

因此,环保法既要对用语明确定义,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已经定义的对象做进一步更详细的定义或区分,以便能制定出更为行之有效的法规,而同时可以避免主观解释不同有可能产生的很多法律纠纷。

二.“公众参与”程度不够:国际和各国的实践均已证明,公众参与是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应当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

美国环保局制订法规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其主要特点是公众的参与。

首先美国环保局经过研究后决定需要设立哪些法规。

然后将这些计划制定的法规列在联邦登记案上。

这时公众就可以对这些法规发表意见。

公众包括厂商、学术界、环保团体以及个人。

环保局在听取所有意见后修改这些法规草案并最终确定下来。

在实施整个过程的每一步,环保局都会登出通知。

这些通知包括最初起草的法规、对公众意见的征求、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一次法规讨论会,以及正式法规的全部内容。

每年的4月和10月,美国环保局须发表一个全面的报告来阐述该局正在制订和已经完成了的法规。

这些报告同样也是对公众开放的。

当环保法规确定后,就被编入联邦法规典。

联邦法规典(英文缩写为CFR)分为50册,每册专门涵盖一个特定的领域。

几乎所有和环保有关的法规都编入第40册(又称40CFR)。

联邦法规典每年都有所修改。

约1/4的法规第三个月就要更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环境侵害行为多为"间接的"侵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是该列举受案范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不是上述享有检举权和控告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环境资源法权利设置和实行,单位和个人往往仅处在被规范的地位,公民的权利还处在“应有权利”的阶段。

“公民的环境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人权,它应当包括公民对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受到环境侵害时得到有关部门保护的权利。

”【2】现阶段,公民所拥有只是一定程度的使用权和被侵害时受保护的权利,至于知情权和参与权,则几近于无。

这种不合理的权利配置,剥夺了社会成员参与保护自身的权利,在遭遇环境侵害之前,其所能做的,只是消极地等待相关管理部门对做出侵害的单位或人进行管理。

对于环境侵权这种对人身财产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不法活动仅赋予公民以类似于事后救济的权利,显失妥当。

因此,建议建立听证制度,在环境立法和做出环境措施的每个阶段,广泛地听取社会个方面的意见,并要求立法和行政机关在立法和行政的每一个阶段都对这些意见作出具体明确的反应,对公众开放。

惟有将知情权和参与权真正在程序上赋予公众,形成立法者、行政者与民众间的互动,才能产生趋于完善的环境法。

三.时效规定不科学:绝大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是在一个广大的空间内和长久的时间内完成的,对环境的危害是一个持续、缓慢、渐进的过程。

在水俣病事件中,从1950年开始至1972年22年间,虽然行政部门严格控制,仍有180多人犯病,50多人死亡,22个新出生婴儿神经先天受损。

在富山事件中,20世纪50年代开始至1968年5月,经确诊的患者达258例,其中128例死亡,到1979年12月又有79个病例不治而亡。

【3】通常这种危害不易及时察觉和发现,潜伏期长达10-30年,发病滞后,所以比一般的污染更具威胁。

因此,若以民事时效来规范环境问题,显然不合理。

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

而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则是空白,《破产法》中的公告制度似乎只适用于清算程序前的债务人,而并不适用清算前公司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况且,即使适用,其3个月的时限与环境侵权的渐进性和积累性也是不符的。

因此,借鉴美国的规定,对公司终止后存在的年限做出规定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建议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一个适当的公司续存年限,在此期间处理公司终止前造成的环境侵害事件,并可以因此成为诉讼的被告。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

虽然民法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考虑延长这一最长时效,但这一延长的立法背景是海台的长期分离,对普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考虑。

因此,为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缓慢性相适应,对于环境侵权有必要设立特殊的诉讼时效,以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

四.环境资源权属不明:法律规定环境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如何以法律手段来配置环境资源的权属,解决市场环境资源短缺问题在我国仍有许多的争议和待完成的工作。

以水处理为例。

在美国,水资源属于州所有,拥有河流经过的土地所有者有可继承的水权,水权可以交易。

水可以跨区购买,不同地区、不同质量的水有不同的市场价格,随行就市。

这些情况虽然给水资源管理增加了复杂性和难度,但是从了解的情况看,它们的管理系统是行之有效的,其有效性基于一个符合美国国情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此相反,我国在水权问题上尚处在一个探索阶段。

我国《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处理的市场化。

《水法》第48条规定,在我国,用水人享有水权,有的需要获得取水许可证,有的则不需要。

《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26条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第30条规定,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从这条看,显然是禁止基于取水许可而获得的水权转让。

而在现实中,以水使用权中的水处理权为例,我们看到:美国金州集团北京金源环保公司与北京市政府关于污水处理的合作,政府通过出让建设项目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来交换项目的融资与建设,期限届满后,所有的污水处理设备数政府所有。

这种典型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既能有效地吸引资金,又符合我国国情,使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

同时,法国苏伊士集团也准备投资建设北京卢沟桥和小红门两座污水处理厂。

国内方面,北京首创集团以十亿元收购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所有这些,都表明了环保投资的市场化趋势。

在上述的几个民间资本介入水处理的例子中,政府总作为和约的一方,可见在民间资本在对水处理的投资中,政府是把水权视为一项公权利进行处理的。

在中美关于水权的不同处理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把水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来看待,而中国则认为水权是一项公权利,属国家所有。

【4】水权利的模糊归属和转让程序的缺失,使我国民间资金在水处理机制上不能有效流转,与行政部门进行的商务谈判中也容易导致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也是为什么舆论都认为水处理市场有远大前景,但我国迄今却只有极少数的民间资本介入其中的原因所在。

为了使水权便于统一管理,必须明确水权的归属。

我国关于水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笔者认为水权应当指水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

我国法律仅笼统地规定了水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和集体,却没有细分水资源的管理体系,因此形成了水使用权和所有权相混淆的后果。

为解决这个问题,水资源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必须被明确地区分。

即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倾向于于公法性质,在使用权的行使上倾向于私法性质。

同美国的联邦制不同,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因此我国不能像美国那样由各个州基于自身的水资源所有权而对使用权进行自主性管理甚至交易,但国家和集体作为水资源的所有者可以仅表现为征收水资源费,在宏观上对水资源进行必要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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