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签证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经济签证管理规定
淄博海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经济签证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工程开发项目现场经济签证的管理,准确合理地控制开发资金支出,降低成本,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签证的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
经济签证是本公司和承包单位为处理项目现场发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经济活动所签订的经济文件,其范围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
(二)内容
1.预算内经济签证
(1)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增减费用
(2)凡预算及费用标准内没有包括而施工中又必须采用的技术措施费用(其技术措施应经建设单位设计人员同意
(3)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返修,加固和拆除工程费用。
(4)其他属于建设单位、设计人员的原因而发生的费用。
2.预算外的经济签证
(1)由于建设单位、设计人员的原因造成的停机费用。
(2)建设单位工料多余积压或不足造成的损失费用。
(3)其他应由建设单位负担的费用。
二、经济签证的分工职责和程序要求
(一)分工职责
1.经济签证由工程管理员、预算员经办审核。
2.经济签证由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管理员及预算人员合计费用,报分管经理批准。
(二)程序要求
1.经济签证由分包单位填报,签证单应盖分包单位项目章。
2.项目组接到签证单,必须三天内签办,经济签证必须一件一签,随发生随签,后补无效。
3.经济签证单应做到栏目清楚、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4.经济签证一式四份,工程处、项目组各一份,作为资料保存,预算人员和分包单位各一份,作为办理工程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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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签证的规定
办理经济签证的规定
工程建设中办理经济签证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签证水平直接反映监理水平。
为把监理工作逐渐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规定。
⑴本规定所指经济签证包括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现场经济签证、工程量增减、材料代用、零星用工、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返工费用及施工技术措施费等涉及费用增减的内容。
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均应分门别类按规定及时、客观、认真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并应在事情发生后3—5日内办理完毕,过期不再受理。
⑵收到施工单位送办的签证后,先征得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的同意,所有经济签证均应由分管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阅,并在同业主代表面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签发,较重大的签证应在着手办理之初即与业主沟通意见。
⑶签证一定要客观、准确。
经办人在核定工程量、材料用量、机械台班用量、用工数或费用时,必须严肃认真,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以充分维护业主利益。
凡出现差错,经办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⑷由监理公司签发的签证,必须由收方经办人在我方的发文本上签收。
⑸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经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其它监理人员,方能经办所分工专业的签证。
所有签证均应有总监或总监代表的签字。
⑹做好各类签证的编号及存档工作。
由我公司签办的各类签证,均一式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分送业主、施工单位各一份,工作用一份,存档一份。
⑺由我公司签办的各类签证,经办人负责跟踪签证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报告,必要时应向业主反馈。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7号第1条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签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工程签证的办理应遵循内部两审两定: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审算部复核、工程总监核定、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两签: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根据现场管理情况掌握;第3条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第4条工程签证的签发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指令、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经确认的会议纪要;工程指令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和工程审算部经理“双签”发出,工程设计变通知单GCGL-表22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确认的会议纪要须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部相关人员、工程审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第5条工程指令:是因甲方原因下达给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之外的工作任务;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工程指令表GCGL-表27,明确施工单位的工作任务,注明下达工程指令的原因;工程管理部在签发工程指令表GCGL-表27前应先填写工程指令审批表GCGL-表28按规定流程审批;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指令表GCGL-表27申请工程签证;第6条工程签证内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提前通知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签证内容应由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管理部和工程审算部共同参加测量、确认;第7条工程签证的报审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工程签证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签证报审资料应包括: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第8条监理公司的签证审核:监理公司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签证报审资料之日起五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项工程归类编号;在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工程总监“双签”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签证报审资料报送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管理部应在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审批表GCGL-表25,按规定程序报批;第9条工程签证的类别:工程签证全称为工程经济签证单GCGL-表26,根据签证内容分为一般签证、特别签证和技术签证;第10条经工程管理部审核的一般工程签证,工程管理部项目主管工程师可直接签字生效,然后工程管理部将工程签证资料提交工程审算部进行复核,由工程总监核定,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后生效;第11条经工程管理部审核的特别和技术类工程签证,应提交工程审算部就工程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在五日内复核完成;工程总监和分管副总经理对工程签证在一日内审定;工程签证审定后,项目主管工程师在工程签证上签字生效;第12条工程签证的发放与存档:生效后的工程签证在一日内返还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公司一份,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行政管理部部一份;工程管理部资料员负责进行工程签证的签收、登记、发放、存档;第13条工程经济签证单GCGL-表26的时效规定:1、施工单位在应办理或知道应办理工程签证前三日内通知工程管理部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签证内容确定后三日内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五日内完成工程签证审核工作,工程管理部在五日内完成工程签证审核工作,工程管理部及工程审算部在五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工程总监和分管副总经理在一日内审定,主管工程师在一日内签字生效,工程管理部资料员于一日内完成工程签证的签收、登记、发放、存档;2、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签证的,由工程签证引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各审核环节责任人若无正常理由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第14条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执行本办法,并在履行合同时严守以下纪律:1、工程签证须由工程管理部主管工程师双方签字方能生效;2、对于不符合签证管理程序规定办理的工程签证,下一道程序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提出,并责成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3、工程管理部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将当月工程签证的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指令在月末25号前汇总至工程审算部进行复核,并按程序报批;工程审算部应在月末将经复核的资料存档一份,提交工程管理部一份;4、工程签证内容必须及时进行结算,结算方式遵照工程进度审核、割算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事后补办工程签证单的情况发生;5、工程经济签证单GCGL-表26必须使用打印方式形成,严禁涂改,施工单位按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意见修改无误后,打印报监理公司及工程管理部签字认可;第15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第16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17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工程经济签证审批表GCGL-表25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注:1、表格填写不开则另需增加附页,附页上须签字,2、本表须与本次工程经济签证单一起走流程审批;工程经济签证单GCGL-表26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注:表格填写不开则另需增加附页,附页上须签字;工程经济签证单报审应附全套资料,以便审核、备案;工程指令表GCGL-表27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工程指令审批表GCGL-表28编号:GCGL200 第号报审日期:年月日注:本表须与本次工程指令单一起走流程审批;。
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现场经济签证的内容填写:语言简洁明 了,有发生原因,最后结果,最主要的是时间 节点要准确(工程量、数量、计算公式准确、 机具配置合理、影像资料齐全,必要时附详图 等)。拆除工程量签证单中含有可回收材料、 设备等内容的,要附有回收单。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要认真履行项目经 理负责制,严肃认真地对待经济签证工作,做 到真实、准确、可信、及时。对于弄虚作假, 违规签署的经济签证,一旦发现,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 处。
(二)建设工程发生经济签证时,施工单 位应事前向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上报,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 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留有影像。其中: 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的经济签证在进行现 场核实确认时,应事先通知油田公司基建 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参加,经现场核实确认 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要在确认现场工作量后7日内将施 工单位提交的经济签证办理完毕,进入工 程资料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签署完成 的现场经济签证单,矿区建设管理中心将不予 审批,事业部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 应执行上级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事业部矿区建设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谢谢大家 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承担的油田公司投 资和自筹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改造 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建设单位包括事业部直管单 位和事业部费用转付单位。
第四条 现场经济签证是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现场 实际情况,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顺利完成,而 必须实施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定额、费用范围以 外或不明确的工程量,以及需要澄清与明确的 措施费用等内容进行的确认。例如:
经济签证审核说明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经济签证审核说明合同经济签证约定有:11条2.2款大于等于5万元的经济签证与同期进度款一并支付至80%,小于5万元以内的签证进度款支付时不予考虑,均在结算时一并结清。
12条1.4款变更、签证实施前,由乙方填写《经济签证申请表》,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分管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工程部主管领导、成本合约部审核确定后,如单次签证估算费用超过5万元,需报甲方总经理、董事长签批,作为经济签证结算的依据。
12条1.5款约定发生经济签证的部分施工完毕后,乙方须在一周时间内填报《经济签证审核表》,并详细如实地表述发生的部位、原因并附甲方确认的变更方案。
《经济签证申请表》、《经济签证审核表》、《经济签证审批表》及附件(图)签字齐全后,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分管专业工程师、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成本合约部审核确认,并在《经济签证审核表》中签字,报甲方分管领导审批。
12条1.5款施工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要求乙方统一编号,按上述1.1~1.5条款要求报送,监理单位及甲方相关部门按报送资料实行一单一算,一月一清;对于逾期报送、补报、漏报的经济签证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和认可,视为乙方放弃追加此项工作内容的所有费用,后期补充的签证资料一概不作为竣工计算的依据。
工程管理部和成本合约部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签证审核、审批。
工程管理部确认签证发生内容真实性,成本合约部对量价进行核算报公司审批。
在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产值审核和签证审核周期要比合同约定时间长,原因①施工企业上报时间有差别当月申报资料准备不全。
②监理、工程管理部、审核产值及签证过程审查出资料不合格回退。
③成本合约部审核产值、经济签证量价需要同施工单位预算员核对用时较长。
④公司高管日常工作比较繁忙,签批时间较长。
根据以上原因经济鉴证金额较大影响工程进度的当月支付,如金额不较大和不超过5万的都在结算后统一支付,同时可以缓解公司前期投入资金压力。
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成都地奥能源公司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的管理和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经济签证是按照施工单位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监理公司、项目公司、能源公司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现场记录、审核、确认的签认证明,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经济签证适用如下范围:1、经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含图纸会审记录)等引起的施工图纸工程量增减或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作。
2、经公司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措施涉及的合同外增加费用。
3、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合同约定以外的零星工程及计时工、机械台班费用。
4、按合同约定计取的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
如停水、停电、施工图供应不及时等。
5、按合同约定其它需办理经济签证的费用。
对于通过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对原施工图进行的补充、修改或完善,可由此按图结算的可不进行经济签证。
第二条经济签证办理程序1、凡发生的经济签证需经现场检查验收确认的,由施工单位在施工隐蔽前24h内组织监理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共3方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并填写《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单需3方签字确认。
若经济签证涉及过大断层、大溶洞的处理或估计金额大于1万元的,需经能源公司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及预算部预算工程师参加现场验收,则现场检查验收单需5方签字确认。
2、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完成及现场验收后3天内,填报《经济签证单》1式3份,并经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监理公司。
《经济签证单》需附相关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措施会审意见等技术支撑资料之一,及经3方或5方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和原始验收记录、完工资料。
《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和原始验收记录资料的原件由项目公司专人保存。
3、监理公司接到《经济签证单》及完整的附件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特制定本技术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经济技术签证的范围(a) 未列入工程预算范围的工程场地维护产生的工作量;(b) 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产生的变更工作量;(c) 由建设方提出的合理性调整产生的变更工作量。
第二条不能列入经济技术签证的范围(a) 由于施工错误增加的变更或整改工作量;(b) 由政府质检部门和安检部门提出整改增加的工作量;(c) 未经监理和建设方现场确认的工作量;(d) 未经建设方审核同意,施工方擅自增加的工作量;(e) 超过合同规定签证时效的工作量。
第三条签证管理程序(a) 由施工方提出的经济技术签证:1、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单,必须先由施工方提出签证联系单,分报监理方和建设方。
2、分别经监理公司工程师和建设方相应专业现场管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预结算工程师、工程部部长签认其合理性和经济成本,总工程师与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公司总经理签认。
3、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专业现场管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核定工作量(必要时施工方应提供工作量图)。
4、施工方将签证单报给监理单位进行定量审批,监理专业工程师核,监理总监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方工程部。
5、建设方先由专业工程师签署工作量审核意见,由造价工程师签署经济审核意见,报工程部经理进行复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总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并盖章生效。
(b) 由建设方提出的变工产生的经济技术签证:1、由建设方专业工程师根据建设的需要或设计图纸的错误,提出变工修改的内容和理由,报请工程部部长和总工程师审核其经济性和合理性、并签署意见。
2、报请设计院(或建设方工程师)出具变更图,并办好必要的手续。
3、由建设方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进行工作量和经济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工程部部长和总工程师审定。
4、施工方将签证单报给监理单位进行定量审批,监理专业工程师核监理总监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方工程部。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工程各类签证的管理,防止各种可能错误发生。
二、技术签证:1、所有的分部公项工程验收,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安排监理部至少二名监理工程师进行,并由验收的这二名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其它人代签无效。
2、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会同其它有关单位进行,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签署验收意见,其它人代签无效。
三、经济签证:1、合同内经济技术签证,由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组织单位验收,并根据合同等文件签署验收意见;2、合同外经济技术签证由建设单位代表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验收,总监或总监代表参加验收,并根据合同及实际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四、监理工程师签证时注意事项1、签证依据明确、各项前提条件均需满足、附加资料完备;3、每月3日前,监理机构将《签证汇总表》报业主、公司,发送承包商。
所有技术签证上交公司;4、签证申报、审批程序符合相关合同及《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的约定;5、签证语言和签章准确、规范;6、所有经济技术签证须由项目总监签发;7、监理人员调离开工地后的签证无效;8、合同内签证须在一周内审批完成;9、签证须项目总监和相关监理人员签字有效;10、技术签证须真实、准确、规范。
统一用表常用签字语言A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施工方案报审表:经审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施工规范及本方案条款施工,本监理组将按施工规范及本方案条款强制监督执行。
(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以建议的形式另附文)。
附加建议围绕下列四方面考虑:1、是否导致投资增加,应按合同及相关组成文件执行;2、质量、工期目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3、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方案、工序、工艺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设备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A2:经审查,资质符合分包要求,同意承担此项施工任务。
A3:同意进/退场。
A4: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报审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同意按拟制日期进场。
A5:同意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1 本管理规定中所谓的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因一方实际违约对合同履约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现场证明文件。
从开发商角度讲,它包括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济索赔文件)和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
2 工程经济签证由工程部与经济部共同办理。
工程部负责鉴定事件的真实性,并计量;经济部负责鉴定发生事件的合同风险分属,并配合计量。
3 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济索赔)办理原则3.1 尽量避免发生;3.2 事件实际发生;3.3 属于发包方合同风险承担范围(发包方违约);3.4 不与合同或其它经济文件相冲突;3.5 签证内容叙述清晰,工程计量方式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3.6 及时办理。
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公司内部完成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确认;3.7 必须经三方(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方、发包方)签字盖章认可,其中甲方署名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工程师);3.8 签署办理前必须经公司内部审核同意。
违背以上原则办理的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签证为无效签证,经济部在计量时不予认可。
4 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4.1 事件已经发生;4.2 工程承包商填写并申请办理经济补偿;4.3 施工监理审核并签署意见;4.4 公司组织内部审核同意;4.5 甲方代表编号、签署后加盖工程经济签证专用章;原件(至少一份)工程部保管,复印件经济部备案。
5 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经济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
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经济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经济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
6 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权限6.1 单项工程经济签证总金额在二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公司经理批准办理。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时效性原则:经济签证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
(四)公平性原则:经济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指定专人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三)对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四)对经济签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证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参数变更等。
(二)施工方案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等变更。
(三)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等。
(四)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变更。
(五)工期变更:包括工期延长、工期缩短等。
(六)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范围:(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签证办理程序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一)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签证内容进行实施。
工程现场经济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现场经济签证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经济签证及变更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开发成本,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签证及变更范围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是公司总工办签发的有关通知。
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确认。
例如: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销售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各种技术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外的增减变更。
三、签证程序1.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单、合同范围外增、减项目,对于需要签证的工程项目,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签证的要求,并根据工作内容,工程量规格、尺寸,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对施工内容的现场勘测和计量。
2.变更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或单项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在签证表格上填写被签证已完项目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计算结果,并按单位工程编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
签证单一式叁份,施工方壹份,建设单位贰份。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根据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对施工方填报的内容及工程量进行审核、修改、纠正、否决、要求重办等处理,并签署处理意见,加盖建设单位工程部印章。
4.现场主管工程师承担质量和计量的责任,预算员承担监督签证的责任,工程部经理负责安排、审核和协调的责任。
5.上述程序完成后,建设单位保留贰份,其余壹份交给施工单位,至此签证程序全部完成,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单和通知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只能作为工程签证单的附件。
四、经济签证及变更执行原则1.多级复核原则:经济签证及变更管理实行严格的多级复核规定,对缺少相应人员签字的签证一律无效。
壹万元以内的签证需由建设单位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预算员共同签字确认;壹万元以上的签证除上述人员共同签字外,还需建设单位主管指挥长签字确认;伍万元以上或合同范围不太明确上述人员不能确定的,需上报董事会确定。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工程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1、施工单位依据我公司项目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2、施工单位根据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而变更的施工工作。
3、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4、无正式施工图纸、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零星工作及计时工、机械台班以及返工工作量。
常规施工组织及施工措施不可再办理签证:如天气原因、冬雨季、夜间施工、临时道路、临时设施、二次搬运、不利施工环境、赶工期及措施不到位等。
第二章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项目部为经济签证承办部门,所有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经济签证的流转由项目部负责,下发由工程部下发。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设计变更设计院签发且经设计部认可的设计变更,由工程部负责下发相关部门、监理部,监理部接到变更后下发施工单位实施。
施工单位在接到变更后28日内上报经济签证。
逾期则视为施工单位放弃增加费用的权利。
如费用减少,减少额由我成本合约部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并乘1.2系数。
2、紧急工作及零星用工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零星用工、机械台班、零星工作及须马上决策的紧急工作,可由项目经理向其主管领导电话汇报后实施。
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及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二人以上)共同核实并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决算依据。
施工方须在工程完工后7日内上报经济签证,逾期视为放弃。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所有签证由项目部或施工方在施工前以工作联系单提出,经成本合约部审查、估价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作为正式文件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作为决算依据。
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立即组织项目部、成本合约部共同测量、验收,并在7日内上报签证单。
逾期视为放弃。
第三章工程经济签证基本要求1、工程经济签证上须注明具体签证日期、签证原因、实施部位、实施内容、工作量计算式、施工简图等详细内容,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和是否含运费。
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后勤基建处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在学校承建基建工程的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之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经济签证。
现场经济签证在实施前,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须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并会同技术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签证事由,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二条根据签证额度,签认流程如下:用工在10个工日以内或直接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确认,报项目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有效。
用工在11至2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专业负责人、技术管理科室专业负责人现场确认,报项目主管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有效。
用工在21至5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专业负责人、技术管理科专业负责人、项目主管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现场确认,报分管处领导、处长审批后有效。
用工超过50个工日或直接费超过5000元的重大经济签证,必须经后勤基建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总费用超过100000元的签证,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条施工现场经济签证须按照以上四种情况,在签证发生的14个日历天内报至后勤基建处,由后勤基建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建设项目经济签证书》上共同签字,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其内容方可列入工程决算。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济签证书的,不做补签。
第四条经济签证应写明工程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和签证原因,必须写清准确的工程量计算式,计算出直接费总金额(如表内填写不下,可另做附页)。
第五条凡定额、合同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或约定的项目,不再另行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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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签证管理规定精编
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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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理要求
1、严格执行管理权限,各责任人需行使公司规定的权利,不得推诿,也不得越权行使签字权利。
2、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事后补办。
3、一份签证,必须对应一份变更单或联系单,必须办理一份结算单,并做到一月一清,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确认。
4、签证工程量完工后,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完工后五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签字确认。
5、项目部按统一的表单格式上报工程签证。
6、确认注意事项: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对工作联系函内容应逐条回复并明确回复意见。
杜绝概况回复“情况属实”等字样。
7、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8、所有经济签证必须附《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后方生效。
9、所有经济签证每月汇总报集团公司法规审计部和公司运营中心备案。
三、审批权限
1、核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发、实施;
2、核算金额大于5万元的,经审计部审核后,如属于项目正常变更,且核价合理无争议分歧的,由项目部经理签发、实施;如存在争议的,由审计部组织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经理签发、实施。
四、签证内容
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4)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4、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项目部章后生效,施工单位也需加盖项目部章。
5、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实施完毕后办理一份结算单,并附该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见附件)。
6、当签证办理时,签证内容已完成,则将经济签证结算表、经济签证单及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同时上报,办理结算手续。
五、办理流程
附表:
经济签证审批表 经济签证单 经济签证结算表 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 现场签证月度汇总表
经济签证审批单
施工单位:合同编号:签证编号:(连续编号)
经济签证单
编号:
注: 1、该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两份(竣工资料一份,结算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审计部和项目部各一份。
2、该签证单内容完工后需附确认的《签证完工验收记录》后生效。
经济签证结算表
施工单位:合同编号:
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合同编号:
现场签证年月度汇总表
项目名称:
编制人:审核人:日期:
备注:1、结算情况可填写未办理(仅办理签证)、已办理(已完工并确定结算金额)、已付款(同进度款支付);
2、结算/估算费用:当完成结算则填写结算金额。
未完成结算的填写估算金额,不发生费用的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