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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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业遗产开发利用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长江机器制造厂经过保护性改造,现已成为南京工业遗产博 物馆,展示了中国工业发展的历程,并成为当地重要的旅游景点 。
上海市杨浦区
杨树浦发电厂经过功能转型,现已成为城市绿肺和公共休闲空间 ,融合了工业元素和文化创意产业。
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机床厂经过综合开发,现已成为集文化、创意、科技于一体的 工业遗产园区,吸引了众多游客和投资者。
认定标准
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需满足历史、科技、 文化、社会和艺术等五个方面的标准,具 体包括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历史地位、 社会影响和保存状况等方面。
VS
认定程序
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需经过企业自评、地 方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公告等环节。
保护措施与政策支持
保护措施
对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原状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其外观和内部结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其历 史、文化和价值。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工 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3-11-07
目 录
• 背景介绍 •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与保护 • 国家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 • 地方工业遗产的管理与实践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结论与展望
01
背景介绍
工业遗产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社会价值和 经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地方工业遗产认定与保护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长江机器制造厂被认定为江苏省首批工业遗产,该 厂始建于1937年,是中国最早的雷达研制单位之一,具 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地下文物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五章文物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文物保护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专款专用。
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
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是指对已经逝去的工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一种制度。
工业遗产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源、设施、设备、技术和传统手工艺等各种物品和遗产,通常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对于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工业遗产保护制度的几个方面:
1. 政策和法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
政策应该包括保护工业遗产的目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措施等方面。
2. 遗产保护:对工业遗产进行实地保护和修复,保持其原有的结构和艺术价值。
对损坏严重的工业遗产进行重建或维修,使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3. 文化遗产保护:对工业遗产中的文化元素进行保护和传承,如传统的手工艺、建筑、风景等。
4. 合理利用:对工业遗产进行改造、创新、旅游开发等合理利用措施,使其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5. 教育和文化宣传:通过举办工业遗产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向公众普及工业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工业遗产的认识和了解。
工业遗产保护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工业文化遗产。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为促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机制,我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党的十九大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建设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作出了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和坚定文化自信的决策部署。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
工业文化是在中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形成、并渗透到工业发展中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我国工业化进程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承载了行业和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积淀,标志了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一系列重要历史节点。
当前,社会各界对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已经形成广泛共识,但由于我国工业遗产项目时间跨度大,数量繁多,保存现状复杂,随着工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老厂矿停产搬迁,一批重要工业遗产面临灭失风险。
此外在利用过程中,因对工业遗产核心价值把握不准,使工业遗产面临二次破坏的风险。
这些问题凸显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出台《暂行办法》是落实《指导意见》、规范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和保护利用的重点举措,也是有效引导全国范围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工业遗产现状情况今年,我部组织对全国工业遗产开展了摸底调查,对改革开放前建成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了梳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尚存工业遗产近千处,主要形成于几个重要阶段,一是古代手工业时期;二是清末洋务运动和民国民族工业时期;三是建国后至1960年代,以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为代表,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行业覆盖煤炭、冶金、机械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国防军工领域;四是从196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初期,在中西部地区进行的以国防科技工业为主的三线建设留存下来的工业遗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苏政办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江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失传,有的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不少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破坏或流失,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为建设文化大省、实现“两个率先”作出贡献。
二○○六年六月九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并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共同推动工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03
工业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修复原则和方法
真实性原则
修复过程中应保持工业遗产的真实 性和历史原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虚 构。
完整性原则
修复时应注重保护工业遗产的整体 性和环境,包括与工业生产相关的 设施、设备、工具、文献等。
各级政府应建立工业遗产认定和评定的专业机 构,明确评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 行认定和评定。
经认定的工业遗产应当及时公示,并建立档案 ,永久保存。
保护与利用
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 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护。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发挥其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促进产 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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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性原则
修复后的工业遗产应具有可持续发 展的潜力,能够继续发挥其历史、 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
多学科合作原则
修复涉及多学科领域,如历史、考 古、建筑、机械等,需要多学科专 家合作完成。
保护措施和制度
建立工业遗产名录
划定保护范围
通过普查、推荐等方式建立全国工业遗产名 录,并实行分级保护。
根据工业遗产的重要性,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限制对遗产的破坏和改变 。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工业遗产的管理 • 工业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 工业遗产的开发和利用
01
总则
立法目的
1
保护国家工业遗产,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工业 精神,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和加快培育新时代中国工业精神,推动江苏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教育、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陈列室、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三条江苏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推荐、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省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工业旅游、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探索发展新模式。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请江苏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物项丰富,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江苏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中国的发端,对中国、江苏历史具有重要影响,与中国、江苏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四)其规划、设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五)目前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工业遗产保护措施
工业遗产保护措施嘿,大家好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工业遗产保护措施。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哦,要是不保护好这些工业遗产,那可就太可惜啦!首先呢,咱们得认识到工业遗产的价值。
这些老工厂、老设备啥的,可都是历史的见证者呀,它们记录了过去工业发展的点点滴滴。
所以,保护它们就像是保护咱们的宝贝一样。
那具体咋保护呢?第一步,要进行全面的普查和登记。
这就好比给这些工业遗产上个户口,得清楚地知道它们都在哪里,有啥特点。
不能稀里糊涂的,不然怎么保护呀!普查的时候可不能马虎,得认真仔细,一个都不能落下。
接下来,就是要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啦。
这就像是给工业遗产打造一个专属的保护方案,要考虑到方方面面。
比如说,哪些地方需要重点保护,怎么保护,需要多少资金等等。
这个规划可得好好做,不然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
然后呢,要加强对工业遗产的日常维护。
就像咱们人要天天洗脸刷牙一样,这些工业遗产也需要经常保养。
看看有没有哪里坏了呀,及时修修补补。
可别小看这日常维护,这可是能让它们延年益寿的关键呢!还有哦,要合理利用工业遗产。
这可不是让你随便乱用,而是要根据它们的特点和价值,找到合适的用途。
比如说,有的可以改造成博物馆,让大家来参观,了解过去的工业历史;有的可以变成创意园区,吸引那些有创意的小伙伴来发挥他们的才能。
这样一来,工业遗产就又能焕发出新的活力啦!在保护工业遗产的过程中,咱们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比如说,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开发,把工业遗产给破坏了。
这就好比杀鸡取卵,可不行哦!还有,要加强对保护措施的监督和管理,不能让那些不负责的人乱来。
另外,咱们大家也要提高保护意识。
别觉得这事儿和自己没关系,每个人都应该出一份力。
比如说,看到有人破坏工业遗产,要勇敢地站出来制止。
这可是咱们共同的财富呀,得一起保护好。
总之,工业遗产保护是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只要我们认真去做,这些珍贵的工业遗产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看到它们的风采。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是为了保护和维护我国珍贵的工业文化遗产,
将其再利用和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相关政策应当明确工业遗产的定义和范围,并制定评估和鉴定标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其次,政府应加大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修复和保护有
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工业遗产。
政府还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投资,通过与企业、社区合作,实现保护和再利用的双赢。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保护
机制和法规,提升工业遗产的管理和维护水平。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工业遗产的再利用。
可以给予税收减免、土地使用优惠等经济刺激措施,以鼓励和支持工业遗产的传承和再开发。
最后,政府应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工业
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等活动,让公众了解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激发社会各界的保护热情。
综上所述,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相关政策应当从定义和范围明确、资金支持、管理和监督、激励措施、宣传教育等方面综合考虑,以促进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形成的,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经认定的工业文化遗存。
第三条工业遗产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全省工业遗产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江苏省工业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在江苏工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二)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在工业技术发展进程中具有开创性;(三)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在工业建筑、工业产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美学特征;(四)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社会风貌和人文精神;(五)产权明晰,保存状况良好。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工业遗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四)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名单;(五)认定建议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 个工作日;(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保护管理第七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档案,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监督,对发现的破坏工业遗产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关于《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修改稿正文关于《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文化厅厅长徐耀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全省已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0项(全国最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08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69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400多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000多项。
全省已建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和传习所(传承基地)513个,尚有31个在建、拟建。
200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通过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有力促进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对全面、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江苏文脉,发挥了重要的主导和推动作用,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和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借鉴。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但由于《条例》颁布施行的时间比较早,在立法体例、有关制度设计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一致的地方,从法制统一的原则出发,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定的调整。
工业遗产博物馆管理制度
工业遗产博物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工业遗产博物馆的各项工作,保护和传承工业遗产,促进文化与旅游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业遗产博物馆是指以工业遗产为主要收藏、展示内容的博物馆,是对工业文化和工业历史的重要载体和传承机构。
第三条工业遗产博物馆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工业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其科学、合理的利用。
第四条工业遗产博物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博物馆的监督和指导,保障其正常的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工业遗产博物馆设立有董事会(理事会)、博物馆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和文化教育部门。
第七条董事会(理事会)是工业遗产博物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博物馆管理部门是博物馆的日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博物馆的基本运作和管理。
第九条研究机构是博物馆的学术支持机构,负责工业遗产的研究和展示内容的策划。
第十条文化教育部门是负责博物馆的文化传播和教育活动的机构,促进工业遗产的普及和传承。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董事会(理事会)应当制定工业遗产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对博物馆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博物馆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博物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博物馆的日常经营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博物馆的日常运作,包括藏品收藏、保管、展示、安全管理等。
第十三条研究机构应当进行与工业遗产相关的研究工作,制定展览策划方案,并对展示内容进行科学的策划和设计。
第十四条文化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工业遗产相关的文化传播和教育活动,促进工业遗产的普及和传承。
第十五条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博物馆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工业遗产的国际传播。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工业遗产博物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自筹收入、文化事业基金等渠道。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苏政办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督察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全省文物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文物安全重大事故,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涉及文物安全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和加快培育新时代中国工业精神,推动江苏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教育、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陈列室、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三条江苏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推荐、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省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工业旅游、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探索发展新模式。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请江苏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物项丰富,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江苏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中国的发端,对中国、江苏历史具有重要影响,与中国、江苏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四)其规划、设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五)目前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11.05
•【文号】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
•【施行日期】2018.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1月5日。
工业遗产管理
工业遗产管理工业遗产管理是指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修复、利用和传承的活动。
工业遗产是指那些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建筑、设施、遗址、技术、文物等物质和非物质遗产。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详细阐述工业遗产管理的重要性、方法和挑战。
首先,工业遗产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业遗产是社会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工业化进程和技术发展的重要阶段,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
其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可以促进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资源。
此外,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还可以激发公众对历史和科技的兴趣,推动文化教育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对于工业遗产的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
首先,需要进行科学的调查和评估,确立工业遗产的价值和潜力,为后续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依据。
其次,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方案,包括修复、保护、整理、展示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需要加强对工业遗产的监测和维护,确保其长期保存和可持续利用。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相关利益方的合作,包括政府、社区、企业和公众等,形成共识和合力,共同推动工业遗产的管理工作。
然而,工业遗产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分配是一个难题。
其次,工业遗产的管理需要综合考虑文化、经济、环境等多个因素,需要协调各方利益的关系,这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此外,工业遗产的管理还需要与城市规划、旅游开发等相关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的发展策略和规划。
综上所述,工业遗产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保护、利用、管理和传承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科学的调查研究、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加强合作与协调,才能实现工业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修订)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1.15【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5号)《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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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和加快培育新时代中国工业精神,推动江苏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教育、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陈列室、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三条江苏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推荐、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协助工业
和信息化部对我省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工业旅游、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探索发展新模式。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江苏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物项丰富,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江苏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中国的发端,对中国、江苏历史具有重要影响,与中国、江苏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其规划、设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目前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开展江苏工业遗产认定工作。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江苏工业遗产,应当提交《江苏工业遗产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遗产产权证明;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规划;
(五)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按程序在有关网站和媒体公布江苏工业遗产名单。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厅从获得省级工业遗产的项目中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请国家工业遗产,及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
第十二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不影响原遗产核心区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三条鼓励各地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并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有关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五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建立和完善国家或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十六条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如果需要调整,按原申请程序重新提出。
第十七条在工业遗产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保护区域的历史风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工业遗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
第四章利用发展
第十九条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在保持整体风貌的基础上,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树立工业发展新理念,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传承和培育中国特色工业文化。
第二十条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
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倡导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各地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工业旅游产品,建设一批具有社会公益功能的工业旅游区。
第二十三条鼓励利用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创新创业基地,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我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监督奖惩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
公众发现工业遗产项目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苏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江苏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向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及时报告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支持地方政府对于取得国家、省级工业遗产认定的项目,给与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省级表彰和表扬:
(一)长期从事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认真执行管理制度,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有特殊价值的重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捐献给国家的;
(三)在重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有功的;
(四)在保护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五)发现重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能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之得到保护的。
第二十九条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江苏工业遗产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江苏省工业遗产开展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X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