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古今养老法律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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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回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回顾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探讨其对社会的影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源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欧洲。

当时,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人阶级的崛起使得社会对于劳动者的福利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德国是第一个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88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

此后,其他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建立了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探索建立。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企业职工为主体,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并由企业负责管理和发放养老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1997年,我国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2009年,我国又出台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将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农村地区。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挑战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

然而,养老保险制度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缺口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资金缺口问题亟待解决。

其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差异、行业差异等问题,导致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平等。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监管和管理。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政府应对养老问题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

一、政策演变阶段1. 初期阶段(20世纪50年代-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养老问题并不是当时社会的紧急问题。

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内部的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当时国家的经济条件有限,这些制度只能覆盖少部分人群。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养老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政府开始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成立了老龄委员会以及多个涉老部门。

为了解决养老问题,政府还大力推广了家庭养老、集体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方式。

3. 当代阶段(1990年代-今)到了当代阶段,养老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政府不仅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还积极推动康复医疗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为养老服务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发展路径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是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进展,让更多的人群受益于养老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解决了老年人养老难的问题,为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社区养老服务的推广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人口在城市化进程中也不断增加。

政府开始提倡和积极推广社区养老服务,这种养老服务方式使得老年人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也促进了城市社区的发展,促进了社区的和谐共处。

3. 养老服务业的多元化发展在我国,养老服务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多样化。

目前,大家可以看到不仅有各类的养老院和护理院,还出现了很多老年人专属的社会化活动中心、养老俱乐部等。

这种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中国退休政策历史

中国退休政策历史

中国退休政策历史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劳动力资源的国家,退休政策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退休政策的变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

本文将从不同时期的角度,对中国退休政策的历史进行探讨。

一、古代时期在古代时期,中国没有明确的退休政策,人们普遍依靠家庭的养老来度过晚年。

子女在成年后将承担起赡养双亲的责任,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深入人心。

与现代退休政策不同,古代中国的养老模式是个体家庭的养老模式,缺乏全社会的机制保障。

二、孙中山时期到了孙中山时期,中国掀起了一场巨大的变革浪潮。

1911年辛亥革命的胜利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改变。

退休政策也受到了重视,孙中山提出了“老人保护法”,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然而,由于社会背景的巨大变化和战乱时期的持续,这一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实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其中包括了退休政策的落地实施。

新中国建立了由国家负责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不同行业的退休人员,开始实行了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这为中国退休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退休政策迎来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

1985年,中国推出了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将养老金的核心管理责任从企业转移到了国家,实现了从企业主导到国家主导的转变。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

五、现代化建设时期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的退休政策逐步完善。

2005年,中国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

根据这个法律,中国的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2011年,中国政府将退休年龄逐步提高,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六、未来展望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的退休政策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

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

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养老服务的发展和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法律,于1996年实施。

该法针对老年人的需求和特点,确立了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明确了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了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

2.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对于养老机构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机构的设立、资质认证、服务质量等方面。

该条例要求养老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老年人得到安全、优质的养老服务。

3. 《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和管理方式。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该办法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如上门护理、健康咨询、文娱活动等。

二、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1. “老有所养”政策“老有所养”是我国政府提出的养老服务政策口号,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贴心的服务。

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并鼓励发展智能养老技术,提升养老服务的水平。

2. 养老服务专项配套政策为了支持养老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专项配套政策,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奖励、养老服务产品研发支持等。

这些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行业,推动养老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3. 医养结合政策医养结合是当前养老服务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政府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并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医疗的深度融合,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养老服务。

结语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政府不断调整和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努力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政策演变和发展路径两方面,对我国养老服务发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政策演变1.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养老服务政策一直处于摸索阶段。

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依赖社会福利事业来解决养老问题,但是由于资源供给不足,养老服务发展缓慢。

2. 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

该法规定老年人有享有权利受到照料、休息和精神抚慰,国家和社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标志着我国养老服务政策正式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3. 21世纪初至今2000年,我国启动了“老龄事业”计划,提出了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举措。

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老年人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设备的政策措施。

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路径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历程中,政府逐渐意识到只有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才能真正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逐渐放开对养老服务市场的控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引导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养老服务,包括养老社区、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等。

2. 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我国养老服务供给形式逐渐多元化,由以往的机构养老为主,向着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家庭养老等多种形式发展。

政府支持和鼓励居家养老,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不同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3.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设备随着政府对养老服务的重视,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设备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

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补贴和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探索和改革。

本文将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改革和完善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我国刚刚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包括了养老保险的内容。

这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

然而,在起步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比较简单和不完善。

当时的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覆盖范围较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相对较低。

此外,由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资金来源有限,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阶段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覆盖面更广、待遇更高的养老保险制度。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改革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

同时,养老保险的待遇也有所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年增加。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养老金的支付和运营。

三、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0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和管理办法。

在完善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制度。

养老保险的待遇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逐年增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来已久,早在汉代就建立了名为“致仕”的官吏养老制度,并在唐宋时代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立后,借鉴前苏联的模式,我国政府建立了社会主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将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分别阐述我国现代的养老制度的实际情况。

1、改革开放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

其中,新中国成立以后到6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以企业劳动保险为表现形式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文革期间则蜕化为企业保险形式。

1951年2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三章第十五条和第四章第十九条对于老年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实施范围是100人以上的国营工业企业,明确了劳动者在年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退出生产岗位,退休或退职养老的条件、待遇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从而确立了新中国第一个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资金筹集上,1953—1965年期间,建立了企业雇主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3%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

其中,70%留在企业,用于企业直接支付养老金,30%转到全国总基金,用于全国范围内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调剂使用。

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养老金水平根据本企业工龄和本人标准工资确定,约占职工工资的50%一70%。

另外,1955年国家出台实施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将企业和机关事业两个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统一;放宽了退休的工龄条件,一般工龄由原来男需满25年、女需满20年分别放宽到20年、15年;扩大了实施范围,将百人以下实施劳保集体合同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正式纳入范围;此外还增加了一些特殊待遇的内容,相对提高了待遇。

中国古代各朝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养老制度作者:***来源:《百科知识》2014年第01期其实,如何养老并不是现代才有的问题。

在中国古代,除了“以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更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先秦时期的《礼记·王制》记载:50岁以上的老人可供给细粮;汉代的《王杖诏令册》规定: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虽有罪不加刑焉”;唐代《唐大诏令集》规定老人可安排护工,“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宋代已出现“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孤老院”各种养老机构……周代规定家有90岁老人全家都可不服徭役早在上古三代,“老人”的概念和标准已被明确。

《礼记·曲礼上》记载:“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大概意思是,人到了60岁,就算老年人,可以指使人干活;70岁身体各项机能进一步衰弱,应该交代家事,把该安排的都安排好;80岁、90岁,已算髦耋老人……先秦时期如何养老?首先是关注老年人的饮食。

《礼记·王制》曾详细记载:从50岁起,就应该给细粮吃;到了60岁,还要准备隔宿的肉食;到了70岁,则要增加副食;到了80岁,要经常供奉珍馐美食。

至于90岁的老人,因行动不便,饮食消费已没规律,可能随时要吃要喝,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如果老人出游,最好是带着食物跟着他……在夏、商两代,朝廷还会在仲春和孟冬两季给鳏、寡、孤、独者发放粮食等生活必需品。

为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给有老人的家庭减免徭役的政策。

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岁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一说。

上述主要是对“家庭养老”模式所做出的规定,先秦时期还提出了“国家养老”概念。

能享受国家养老待遇的主要是四类老人:一是相当于公民道德楷模的“三老五更”;二是相当于烈士家属的“家中之老”;三是相当于离休老干部的“致仕之老”;四是相当于五保户的“庶人之老”。

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养老方式的特点并作出简要评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养老方式的特点并作出简要评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养老方式的特点并作出简要评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古代中国的养老方式具有家庭化、社区化和宗族化的特点。

家庭化体现在家庭是老年人最主要的养老场所,子女承担着赡养父母的责任。

社区化体现在老年人常常在居住地周围的社区中寻找志同道合的伙伴,共同度过晚年。

宗族化则体现在家族及亲属之间形成的相互帮助和关爱网络。

这些特点在古代养老方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现代养老方式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古代养老方式的家庭化特点,包括家庭作为养老的基本单位、重视子女孝养等方面;其次,将探讨养老方式的社区化特点,包括社区中的老年人互助关系、社区公共养老服务等内容;最后,将分析养老方式的宗族化特点,包括宗族对老年人的责任义务、宗族共同帮扶等方面。

通过对这三种养老方式特点的分析,可以全面了解我国古代养老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为今后的养老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古代养老方式的特点进行概括及评价,深入探讨古代养老制度在家庭、社区和宗族层面的影响和作用。

通过对比古代养老方式与现代养老制度的异同,从历史角度探讨养老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同时,通过分析古代养老方式的特点,反思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养老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的改进和发展建议,以促进我国现代养老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启发读者对养老问题的深入思考,引发社会各界对养老政策和制度的关注和探讨,为养老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2.正文2.1 养老方式的家庭化特点在我国古代,家庭是养老的主要依托和载体,家庭化养老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家庭是老人最主要的依靠和支撑。

在古代,子孙对于父辈的敬重和照顾是一种传统美德,子女们在父母年迈之时会尽心尽力地照料他们的生活起居和生活需求,这种家庭内部的亲情纽带是古代养老方式的重要特征。

其次,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和互助也是家庭化养老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

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养老服务的政策演变与发展路径经历了从起步阶段到全面发展阶段的过程,政府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本文将从政策演变和发展路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政策演变1、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养老服务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主要依靠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系统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印发《城市待退职工生活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始对城市退休人员给予生活费的政策。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颁发《乡村待退职工生活费暂行办法》的决定》,给予了农村待退职工生活费,这为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改革开放后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养老服务政策开始逐步完善。

197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城市待退职工保健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始实行城市职工基本医疗及生活费保障政策。

198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多种形式加强对老年人照顾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老年救济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广和发展社区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社区设立了老年人活动室,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养。

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

2009年,养老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将此作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一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养老服务政策体系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二、发展路径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最初的试点开始,逐步发展成为全面覆盖的体系。

199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发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始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健康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伦理问题

健康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伦理问题

健康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伦理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养老服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福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健康养老服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其中的伦理问题。

一、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规于1996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九条规定了老年人享有健康养老服务的权利,具体体现在医疗、护理、康复、心理等方面。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等。

2. 《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发布,主要针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设施要求、服务标准、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安全、舒适的养老服务。

3. 《药物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12年颁布实施,涉及老年人的药物养老服务。

办法规定了药物养老服务机构的条件与管理措施,明确了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要求,以确保老年人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得到科学、安全的指导和监控。

4. 《健康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颁布实施,重点关注老年人的健康管理与照护。

办法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管理要求,包括健康评估、定期体检、疾病管理等方面。

同时,办法还强调了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二、健康养老服务的伦理问题1. 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与选择在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应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与选择。

有些老年人希望保持独立,不愿意依赖他人;有些老年人希望被照顾与关爱。

养老服务机构应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选择,例如家庭护理、社区养老、机构照料等,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2. 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在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确保老年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同时,养老服务人员也应尊重老年人的隐私,不得擅自公开其私人隐私。

古代养老制度

古代养老制度

古代养老制度
古代养老制度主要指国家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中国古代的一些养老制度:
1. 养耆:在周朝,就有“养耆”的制度。

耆是指60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要为老人提供粮食、衣服、住房等基本生活保障。

2. 赐老:在战国时期,秦国实行“赐老”制度。

秦国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供养,80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供给奴婢,90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供给车马。

3. 养老:汉朝时期,实行“养老”制度。

汉朝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赋税和徭役,70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供养。

4. 赐帛赐粟:唐朝时期,实行“赐帛赐粟”制度。

唐朝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供给帛和粟,80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供给奴婢,90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供给车马。

5. 养疾:在宋朝,实行“养疾”制度。

宋朝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患有疾病的,由国家供给药物和医疗。

6. 赐禄:明朝时期,实行“赐禄”制度。

明朝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供给禄米。

总的来说,古代养老制度主要是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

这些制度在不同朝代有所变化,但总体上都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中国古代养老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养老敬老、养老助老、养老抚幼等方面。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一、养老敬老养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核心。

在古代,人们普遍认为孝道是家庭伦理的核心,尊敬年长者是每个家庭成员的义务。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重视养老敬老,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尊严。

1. 家庭养老家庭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基础。

在家庭中,子女要向父母尽孝道,供养父母的生活所需,尊重父母的意愿和决定。

同时,父母也要教育子女,传授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成长。

家庭养老的保障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自觉性和道德约束。

2. 官府养老官府养老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古代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养老事务,如汉代的“三老”和“孝悌力田”,唐代的“侍老坊”和“悲田院”,宋代的“福田院”和“居养院”等。

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如《汉律》规定子女不孝敬父母要受到处罚,《唐律》规定子女必须赡养父母等。

3. 社会互助古代社会互助也是养老敬老的一种方式。

一些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通过募捐、义卖等方式筹集资金,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救济。

例如,宋代出现了许多以救助贫困老弱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如“福田院”、“居养院”等。

二、养老助老养老助老是古代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包括医疗保健、生活照顾、文化娱乐等方面。

1. 医疗保健古代医疗保健是养老助老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设立了医疗机构来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如唐代的“太医署”和宋代的“太医院”。

此外,一些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也开展了医疗救助工作,为贫困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2. 生活照顾古代生活照顾也是养老助老的重要方面之一。

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如汉代的“赐高年米肉絮帛”制度,唐代的“居养院”等。

建国以来我国养老制度的变化

建国以来我国养老制度的变化

建国以来我国养老制度的变化
自建国以来,中国养老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变化。

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变化:
1. 开展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自1988年开始,中国在部分城市和地区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了以企业职工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

2. 实施全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中国推出了全国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广大城镇职工,包括常住居民和短期雇佣劳动者。

该制度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缴费比例分别缴纳。

3. 引入个人账户制度:2007年,中国全面推广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将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用于个人账户的积累。

4. 增加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自2014年开始,中国逐步取消了农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5. 延迟退休政策: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中国自2017年起逐步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将职工普遍退休年龄逐步延长,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养老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中国养老制度的几个重要变化,目的是逐步完善和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历代养老政策

历代养老政策

历代养老政策
历代养老政策
一、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的养老政策主要集中在家庭和族群中。

家庭养老政策的最重要内容是家庭尊老、爱老的传统,有“子孝、儿恪”之义,要求子女们把父母当作神一样的孝敬。

大家庭有“兄抚弟、姊抚妹”之礼,从而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和尊严,并实现了“尊老服人”的理念。

族群养老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古代的大宗族,他们把老年人看作族群的栋梁,尊重老年人的权威,把他们当作族群的长辈,承认他们的贡献,尊重他们的贡献,以此来激发血脉的热爱,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尊严。

二、中国近代
中国近代的养老政策也以家庭为主,但是家庭的养老政策并没有古代的那么普遍、全面,这主要是由于近代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行业和市场经济,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大家庭变成了小家庭,子女们也不能像古代那样,把父母当作神一样的孝敬,家庭尊老爱老的文化也渐渐的被淡忘。

此外,社会也出现了一些对老年人的照顾机构,例如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这是近代的养老政策。

三、近代以来
从20世纪到现在,中国养老政策已经从家庭为主向社会共担转变。

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家庭养老基础不稳定,子女往往无力承担照顾老人的重任;二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得人们远离
家庭,社会的养老政策更加重要;三是社会的发展,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养老政策也有了新的内涵。

今天,中国的养老政策更加完善全面,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形成,包括家庭养老、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多种形式,以及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增加老年人的收入、提供老年人的健康照顾、提供养老服务等。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老年人的照顾,改善老年人的生活,为老年人的健康、安全、安宁提供保障。

“老有所养,孤老不孤”古代养老制度,超乎我们想象

“老有所养,孤老不孤”古代养老制度,超乎我们想象

“老有所养,孤老不孤”古代养老制度,超乎我们想象最近我看见一个问答,到60岁就活埋的是哪个朝代?是否是真事?中国历朝历代都很讲究孝道,无论哪个朝代,都没有这项规定。

而且,古代都设有养老制度,虽然不能做到每个老人都有政府供养。

但是历代王朝都颁布了对老人的优待政策,基本做到了老有所依,幼有所长,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养老已经成为一个很热门的话题。

我们就来说说,古代的养老制度,历朝历代是怎么做的?古代老人先秦时期的养老首先在写这篇文章之前,大家要明白一个道理。

古代等级制度森严,古人的养老制度也是分等级的。

在史书里面记载的礼节,大多数是针对贵族阶级的,尤其是先秦时期,庶人的地位很低,根本没有话语权。

很多人大概听说过这么一句话:“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先秦时期,士族犯法都享有优待政策,而古代的养老之礼,自然不涉及到普通的庶人。

虽然说,古代文人一般为统治阶级服务,书中记录的事针对是是统治阶级。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点,历朝历代的养老制度,都是从先秦制度发展演变而来。

所以,要想知道古代的养老制度,必须从先秦的养老之礼开始说起。

根据《礼记·王制》的记载:“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

”从这一段话我们就可以看出,不同的朝代,都给予了老人不同的礼遇。

黄帝时期,夏朝和殷商三朝的敬老之礼,其实都是请老人饮酒吃饭。

用国学大师钱穆《国史新论》当中的原话来说就是:“古者天子有养老之礼,亦于辟雍、泮宫行之。

行养老礼,必饮酒奏乐。

”老人讲学先秦时期的“辟雍”本是指学校,根据《公羊传》的说法:古人聚居一般以家族为单位,且一里有80户人家,然后设置教室。

一里选60—70岁德高望重的老人做“父老”,选体格健壮博学多才的老人为“里正”,负责教书育人。

这些老人基本是庶老,且待遇还非常好,政府还要赐给田地,教书时还可以骑马去私塾讲学。

每当敬老的时候,周天子就在“辟雍”举行养老之礼。

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与统筹机制

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与统筹机制

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与统筹机制养老保险是一种国家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提供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障,降低其生活风险。

然而,由于中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不同地区人口构成等因素的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地区差异。

为了消除这些差异,相应的统筹机制也应运而生。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1.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也有所不同。

因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设定以及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较低,养老金发放标准较低,给当地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人口结构差异导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由于不同地区的人口构成存在差异,一些地区老年人口比例较高,而一些地区则相对较低。

这也导致了不同地区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不同。

人口老龄化比例高的地区更迫切地需要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而相对年轻的地区可能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需求较低。

二、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影响1.区域脱钩带来的问题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差异,一些具备流动性的劳动力可能选择在缴费标准较低的地区参保,但在发放标准较高的地区领取养老金,这会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脱钩,进一步加剧了地区差异。

2.老年人生活不公平问题养老保险制度差异会导致老年人在不同地区享受的养老待遇不一,一些地区的老年人可能因为制度相对落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养老金,造成老年人生活不公平的问题。

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机制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建立统筹机制,以实现跨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协调发展。

1.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准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标准,包括缴费基数设定、养老金发放标准等,以确保各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比性。

同时,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差异化调整,但要保证基本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古今中外法律

古今中外法律

古今中外法律法律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准则,始终伴随着人类的文明发展。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中外,法律都扮演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古今中外法律的发展和特点,展示法律在不同时空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律在古代社会的作用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法律制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古代社会人口聚集,社会关系复杂,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各种法律规范应运而生。

例如,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下,有关农民、官僚、贵族等不同阶层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

2. 保障公平正义法律在古代社会也起到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为人们提供了争取权益的途径。

例如,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保护了人民的财产权和个人尊严,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保障。

3. 规范道德行为古代社会的法律也具有规范道德行为的功能。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人们可以被迫遵守道德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

例如,古代中国的《礼仪》和《律令》等法律文书,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提倡社会和谐。

二、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也越发重要。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现代社会的法律通过规范行为、维护权益、确立权责等方式,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法律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一种公正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保障了每个人的权益,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2. 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现代社会的法律重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同时,各种法律法规对于人们的财产权、隐私权等方面也提供了保护,确保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3. 规范经济行为现代社会的法律还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

法律通过合同、商法等制度,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益和义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同时,法律还打击各种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安全。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养老制度因时代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古代养老制度的概述:
先秦时期: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养老机构是“孤独园”,由梁武帝萧衍于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收养孤儿和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由国家来收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负责其衣、食及医疗等。

汉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养老令”,用于保障老人的生活。

赋税方面规定,年满56岁的老人可免征赋税,另外年满60的鳏寡老人在市场上做买卖,不用收租税。

汉朝选拔人才制度的察举制非常重视官员的品行,把孝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主要用于挑选品行端正,足以为世人榜样的孝子、廉洁之士。

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继承了历朝的传统赐予老人官爵(虚衔)和几杖。

为了便于照顾和赡养老年人,朝廷会酌情减免老人家属的赋税徭役,而且朝廷非常重视对子女孝行的褒奖。

还针对老人制定了一系列的救助政策和措施。

唐代:官员退休后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作为养老金;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给半俸,功臣元勋经皇帝特批,退休后可保留全薪。

养老的历史

养老的历史

养老的历史
养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那时人类开始形成初步的社会组织和家庭结构,年老的成员由于体力减弱,由家族或部落中的其他成员照顾。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养老制度逐渐成型,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与特点:
1. 先秦时期:养老主要体现在宗法制下对长者的尊敬和赡养,依据礼法约束,强调“敬而有养”。

2. 夏商周时期:养老制度进一步完善,《礼记·王制》记载了不同朝代以燕礼、飨礼、食礼等形式体现尊老的传统,如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在乡间受到尊重与照顾,六十岁及七十岁以上者可得到国家层面的供养。

3. 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院”,梁武帝萧衍设立机构收容孤寡老人,体现了更为正式的社会化养老模式。

4. 唐宋至明清:古代官府设置“福田院”、“居养院”等机构,对贫困和无依无靠的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同时民间孝道文化兴盛,家庭养老依然是主流。

5. 近现代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同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也在加快,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模式共同发展。

6. 当代中国:进入21世纪后,中国不断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定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家校结合的同时,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和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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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古今养老法律制度的差异作者:马云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5期摘要养老法律从古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也有自己的变化与发展。

法律与其社会基础契合与否,是影响其社会效果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社会变迁为切入点,对古今的养老法律制度作对比研究,以探究古今养老法律之间的差异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现代价值。

关键词养老法律制度社会变迁老年人权益保障社会基础作者简介:马云桥,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5-02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社会经历着巨大的变迁,法律制度亦是如此。

然而,正如马克思谈到的,“法律没有自己历史”,法律在每个时代都离不开其社会基础。

养老法律在中国古代散见于古代法典,2012年我国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成为了我国当代养老制度的法律依据。

本文拟以社会变迁为视角探析古今养老法律制度的差异。

一、古今中国社会之变迁以养老制度为核心做历史回顾,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变迁:(一)生产方式的变革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支配性地位。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劳动力被附着在土地之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

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依赖性较强,这也是中国古代“家本位”观念形成的基础。

农业社会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世世代代的环境资源很少发生变化,且农业生产中经验十分重要,老年人正是经验的传授者,所以人们自然产生了敬老的传统。

所以古代社会的养老模式主要为家庭养老。

这种养老模式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以前。

1978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生产方式发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变革,使农业生产的单位由大家庭变成了小家庭。

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土地的依附程度和对老人生产经验的依赖程度不断减弱,以青年表现的尤为明显。

广大农村青年通过教育、务工等途径走进城市,分家普及使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化,都使老年人与子孙的联系弱化。

这就促生了一系列养老问题:老年人精神及心理上的慰藉相对匮乏;同时,照料老人的生活的人手不足,“空巢”老人大量出现。

(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结构主要表现在家庭规模和家庭类型两个方面。

在中国古代社会,官方倡导的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家庭规模大,家庭类型为联合家庭,即父母(或一方)与多对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子女即使成家也不分家。

国家法为了维护这种家庭形式,对分家析产有严格的限制。

因此才有我们在文学作品中看到的四世同堂大家庭。

据《旧唐书》记载唐代张公艺家甚至九世同堂,多次受到国家的表彰。

联合家庭中,家长掌握经济大权,国家法也从各个方面对家长的地位予以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赡养与养老在代际之间互相维持,家庭养老的模式得以一直延续,费孝通先生将这种养老的模式概括为: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简称“反馈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

家庭模式主要是核心家庭,即只有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与生活,父母(或一方)与一对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主干家庭作为补充存在。

大部分情况下,在子女结婚时就会分家析产,联合家庭基本消失。

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子女数量减少,老龄化趋势加重,家庭规模萎缩,养老的家庭基础缩小。

尤其在“四二一”结构的家庭里,养老面临较大的压力。

(三)文化基础的变化中国古代养老制度是文化整合的结果。

中国古代存在祖先崇拜,祭祀活动就是其表现,孝文化是祖先崇拜在现实世界的延伸。

同时,孝也是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文化深入人心,加之中国古代法律具有儒家化、伦理化的特点,孝道得到了高度维护。

随着时代的发展,子女与老人之间“代沟”加深,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为更多人所接受,子女所受到的“家长权”的束缚或限制越来越弱。

正如梅因谈到的,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家庭成员的关系实现了从“地位到契约”的转变;另外大部分父母把重心放在了抚育自己的后代上,反之,对长辈的关怀程度下降。

孝文化的淡化使养老制度出现了危机。

二、古今养老法律制度之对比《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巅峰之作。

本文以《唐律疏议》作为古代养老法律的研究对象;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蓝本来研究当代中国养老法律制度。

(一)法律在养老制度中的地位在古代,法律是养老制度的重要保障。

虽然孝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但是法律随着儒家化的进程与伦理道德紧密结合在一起,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我们知道,“十恶”是在古代社会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而“不孝”罪正是“十恶”之一,唐律认为“善事父母曰孝。

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的行为都被视为不孝,其涵盖的范围远大于现代意义上的不孝。

除此之外,律文还对不孝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以震慑子民。

中国古代养老由道德和法律双管齐下来调控,其中法律为养老制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之前,涉及到养老的条文只散见于部分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养老制度开始走上专项立法的轨道。

然而纵观其条文,不难发现整部法律更像是国家关于养老的一部政策性宣言。

例如该法第十条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法律的规定过于概括,很难真正发挥作用,法律难以成为养老制度的保障。

(二)法律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中国古代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是通过控制分家析产来和禁止子孙私自处置财产实现的。

唐律将“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列为不孝行为之一。

家庭财产由家长支配,子孙不得随意处置家庭财产,“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 通过这两个方面,将家庭财产控制于老人手中,防止子孙分家析产或私自处理家庭财产导致老人赡养无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有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条文:“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条的实际操作性来分析,老年人行动不便、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有效维权。

法律规定太过概括,脱离实际,对老年人的财产的保护未得到落实。

(三)法律对赡养义务人的保障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就已确立,唐律进行了继承,“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犯流罪者,权留养亲。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

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

” 具体来讲,如果家里有八十岁以上的祖父母、父母患病无人照看,犯了死罪(“十恶”除外)的犯人,法司须上奏请皇帝裁决;对于犯流罪的犯人,可以免被发谴,直至家里有成丁可以照料,或者老人去世并守孝一年,再执行流刑;即使已经到了配役的地点,也要等其为老人守孝满一年,才开始服役。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十分注重赡养义务人。

赡养义务人是老有所养的前提,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类似对赡养义务人的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条规定一经公布,就引起了争议。

首先,“经常”、“看望或问候”的用语不是法律用语,含义模糊,没有确定标准;其次,法律责任缺失,不遵守法律规定,要承担的否定后果并不明确。

基于此两条原因,赡养人难以保证。

(四)法律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保障除了物质方面的保证,中国古代的养老对于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有明确的要求。

《唐律疏议》对“供养有阙”有这样的解释:“《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

’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 律文引用里《礼记》的说法,用来说明在赡养老人时,首先要乐其心,使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其次是不违背老人的意志,也就是“孝顺”中的“顺”;第三个层面才是物质方面的满足。

若子孙若“供养有阙”,祖父母、父母可以起诉其犯“不孝”之罪。

这样的规定出现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相当于现代法律的总则,统领整个法典,是立法精神的体现。

因此古代法律对精神需求给予了特别关注与保障。

《老年人权利保障法》也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做出了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这两条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至于应该如何实行,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

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精神的慰藉、陪伴等等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在现代法律的意义上,如果对这样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一方面是社会道德的沦丧,另一方面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结论通过对生产方式、家庭结构、文化基础几个方面社会变迁的分析和古今养老法律的对比,不难发现,古代养老的法律制度更契合其社会基础,更好地彰显了养老的内涵,在传统农业社会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而现行的养老法律则由于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社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古代养老法律还有很多精髓,在这里由于篇幅限制,未进行完全列举。

比如在官员选任、考核时将其侍奉老人的情况纳入考察范围,对养老有困难的家庭减免赋税、提供补贴等等。

古代养老法律制度有值得我们当代继承、借鉴、发扬的现代价值。

因此,我们应该注重挖掘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背景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改造、利用,使我国现行的养老法律制度切实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注释: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7.姚远.血亲价值论:对中国家庭养老机制的理论探讨.中国人口科学.2000(6).33-34.[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12,241,69-71.关于成丁的年龄,各朝代已及每朝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唐律中以男子满21岁为成丁。

参考文献:[1][德]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3]车流畅.伦理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博弈:城镇化过程中养老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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