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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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158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2)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2)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27•【文号】铁建设[2001]117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续1)附件2:_____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_____验收委员会年月日____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年月日____验收委员会通过)前言:(铁路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一、建设依据(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计划任务书、开工报告批复等)二、工程概况(线路走向、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竣工征用土地总量,重点、难点工程主要技术要求等)三、验收范围(建设项目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四、建设经过(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质量监督、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初验、开通临管运营时间、临管运营效益等)五、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批准的概算总额,建设资金渠道和数额,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等)六、验收经过(初验组织单位、过程、时间、结论,对初验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复验结论,正式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时间等)七、验收结论(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价,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的新颖性、科学性和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情况,执行国家环保局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情况,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完备,占补耕地数量及质量符合要求,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工程质量水平总体评价。

验收委员会对初验报告的认可评价,提出验收结论。

提出竣工验收后的工作要求和限期完成时间)_____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姓名单位职务(称)签名副主任委员:姓名单位职务(称)签名委员:姓名单位职务(称)签名建设项目交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设计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施工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监理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质量监督机构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接管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附件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录1.全部施工设计文件一套(由建设单位送接管单位)。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办档[2002]8号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为做好铁路建项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办公厅2002年3月15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号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办档[2002]8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十五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铁路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免费下载】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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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0-21 文章录入:jdz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道部办档8号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铁道部办档8号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精心整理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法。

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协议)在施工中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1.2.2条: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总监组织专监师会同承包单位到现场进行实物检查,认可后签发《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

总监签发全部单位工程的《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后,承包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1.2.3项目监理机构应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总结)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接管单位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要按照各专业竣工文件编制内容,随时做好图纸修改、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注意收集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特殊地质、重点难点的科技攻关项目、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资料,并应根据变更设计的要求,及时修改施工图,填写工程日志,做到准确、符合实际。

第十六条各单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要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记录,按工程项目和内容分别放在平时立卷盒内,以防文件材料的散失和损坏。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2001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 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 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 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 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 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 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己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 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 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I级铁路正线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 达到6 0公里丨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 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 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文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办档[2002]8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以废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铁路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铁建设(2008)23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8)23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二○○八年二月十三日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

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双方建立外交关系-15第一页涵盖了建设一个统一的平交道路与中心里程。

交叉角长道路的宽度RI填挖(度、分、秒) (米)(米)(米)(百分比)(米)(米)(米)(米)(米)(米)在该年的月日,报告单位将监理对路基中心高层铁路道口设备的意见列表并复核。

注:1。

路基中心高度和路线条件参照铁路。

2.道口设备栏应填写枕木、栏杆、大门、警告标志、门卫室、照明、信号和其他设备的名称,以及门卫的存在和不存在。

3.注释栏表示公路、人行道、立交桥等的孔跨。

46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通信、信号和电力工程竣工工程量表建立外交关系-16第一页总页数设备项目名称材料设备类型、规格型号单位竣工编号站区间变电站填装单位监理员注意事项制表和审核:1。

该编号应按设计文件中工程数量表中所列的顺序填写。

2通信、信号和电源应分别填写表格,并删除表格中的其他相应名称。

47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房间序列号里程或位置建筑起重机地板跨度区域吨位号(M) 2(m) (T)建筑总净空关系-17建筑结构特点基础型结构型吊车梁屋顶结构屋顶结构围护结构地面室内装饰备注第一页是部门的名称。

报告单位的制表和审核主管在一年中的第几个月的记录:1。

此表由生产和生活用房填写。

2.在备注栏中,填写地下室、暖通空调、给排水、消防等。

48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机车运行维护设备外交关系的建立表-18页面总数设置位置设备类别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报告单位制表和审核主管在一年中的第几天的备注:1。

此表按设置地点和设备类别排列。

2.设备类型应按装煤、装税、除灰、进砂、翻油、机车清洗、灰坑、检查坑等填写。

49从到的项目名称建交以来给排水设备数量综述-19第一页的总页数如下:水源、供水站、供水站、浪涌名称、距种子结构的距离、水质深度、距种子结构和直径的距离、硬度、供水机械、原动机、水泵、具有种子结构和体积效应几种类型的测量头水塔或山水箱吊机吸水导管供水管配水管供水塞备注抬高其类型的脚马平台类型的脚水其他类型的英寸力几种类型的英寸容量位置数量、端口数量、端口长度、端口长度、端口数量、端口数量、直径、直径、直径、直径、直径、直径报告单位:制表审核每年的月日给主管的注释:1。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办档[2002]8号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为做好铁路建项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办公厅2002年3月15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

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

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第一篇: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1.按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组织验收的大型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

2.按规定由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验收或指定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组织验收。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3.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由铁路局牵头,组成运营、设计、施工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在确保行车、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区段,分区间和分站进行验收交接。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4.小型项目,由铁路局或接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验收交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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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158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

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审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提报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期限、复验时间和方法。

验收或复检合格的填写《(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铁验表-2)》,并将该项目建设用地验收情况,纳入《静态验收报告》。

二、初步验收阶段。

初步验收委员会成立后,组织审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相关资料,对建设用地静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初步验收委员会将建设用地初步验收结论纳入《初步验收报告》。

三、正式验收阶段。

正式验收委员会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确定建设用地达到验收标准后,填写《正式验收证书》,对建设用地情况做出正式验收结论。

第九条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全部建设用地竣工文件资料一并移交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依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交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文件资料交接清单》。

第十条交由接管单位临管运营的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自临管运营之日起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的临时管理工作。

对临管运营期间出现或发现的建设用地问题,由接管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交接手续,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出具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未出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组成固定资产,根据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验收的条件和内容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基本完成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外),方可开展静态验收。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静态验收分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两部分内容:一、内业检查1.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存在重复征地等现象。

3.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是否按国家规定交纳了各种税费;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建设用地是否依法办理了减免税费手续。

4.检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文件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5.检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绘制是否满足土地登记的要求,是否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

6.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落实。

7.核对数据:⑴核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批准文件,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划拨、回收和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协议书,《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铁路用地界桩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等用地数据是否一致。

⑵核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与收(付)款凭证的金额是否相符。

⑶核对《铁路用地界桩表》的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⑷检查核对《铁路用地界桩表》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标绘的界桩点位是否一致。

二、外业检查1.检查核实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与建设用地的实际是否一致(包括线路、建筑物、构筑物、里程、行政区划界线及各种标志等)。

2.检查核实埋设的铁路用地界桩与《铁路用地界桩表》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标注的位置、数量是否一致;界桩制作质量和埋设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核实铁路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超出用地范围。

4.检查核实铁路用地界内有无路外或设计文件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等。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前,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应基本完成。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初步验收应全面核对建设用地数据,重点检查依法用地情况。

初步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关于静态验收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审查《静态验收报告》中有关建设用地的验收结论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铁验表-2)》等资料。

对静态验收阶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应在核对《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数量和实际用地面积数量的基础上,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四至是否清楚、面积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手续办理是否完备。

第四章竣工文件的编制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铁道部的规定。

第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组成与内容:一、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小结和竣工文件的编制说明1.铁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工程承包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等。

2.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用地总数量(其中需说明征收土地数量,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数量,回收铁路既有用地数量);各种地类数量及其在各行政区域分布情况;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改移情况。

3.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土地的问题以及问题处理的情况。

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铁路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1.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铁道部、铁路局或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变更的文件、资料。

三、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签章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

3.是否覆压重要矿床或矿产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4.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文件资料等。

四、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回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应符合国家规定。

五、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清册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领款人(收款单位)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经办单位、经办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应签字盖章。

六、收(付)款凭证及汇总表收款凭证是指收款单位在收到款项后所开具的收款发票;付款凭证是指付款单位通过转账、信汇等方式付款后银行出具的付款单据。

七、建设用地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建设用地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应为原始件。

八、铁路用地界桩表铁路用地界桩表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认可。

九、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含底图和电子版)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工程变更文件、勘测定界图和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绘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测绘。

十、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应按上级公布的实测数据填制;统一里程即竣工里程。

十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结案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结案表由建设单位、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填制应符合法律规定,记载内容应与土地登记簿登记内容一致。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册清册应按起讫里程顺序依次填写。

十四、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勘测定界成果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十五、其他文件及资料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统一里程前后顺序排列装订,难以按里程顺序排列的,可按站序或时间先后排列装订。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按规定格式折叠,不与其他竣工文件一起装订。

第二十一条移交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要求进行整理、编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地验交-1附件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文件资料交接清单地验交-2 建设项目名称自至年月日收单位:(章)经办人:附件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地验交-3铁路建设项目段K + 至K + (含站),已于年月日通过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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