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追求美丽减肥却丧命 美体店该不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ZHZHDY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0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际运用。
案例一,虚假广告欺诈。
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宣传称“神奇减肥”的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见效果。
小明因此向卖家要求退货,但卖家却以“产品已拆封无法退货”为由拒绝退款。
小明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了虚假广告的证据。
经调解,卖家被要求退还小明购买款项,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
小红购买了一台空调,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频繁故障。
小红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但商家以“超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服务。
小红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维修或更换。
最终,商家同意免费维修,并在维修后还提供了延长保修期的补偿。
案例三,服务质量问题。
小王在一家美发店做头发,但在染发过程中发生了头皮过敏。
小王向美发店反映情况,要求退款并赔偿医疗费用,但美发店拒绝承担责任。
小王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美发店提出投诉,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证据。
最终,美发店被要求赔偿小王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或虚假广告欺诈等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投诉、调解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同时,企业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企业的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希望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了解并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1. 消费者购买假货案例
2017年,广州市一家名为“优雅生活”的化妆品店被曝出出售包括假货在内的不良品质商品。
消费者起诉该店,法院判决店家返还消费者购买金额,并进行赔偿。
2. 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案例
2019年,湖南一家名为“万城华星”的房地产公司被指控在其推广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公司宣称其房产项目拥有众多公共设施和优质物业配套,但实际上并未如此。
消费者投诉并起诉该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返还购房款项及进行赔偿。
3. 消费者遭遇捆绑销售案例
2018年,江苏一家汽车维修店因强制消费者购买车险而被判违法。
消费者在维修车辆时被告知必须购买该店销售的车险,否则不能继续修车。
消费者起诉该店,法院认定该店涉嫌捆绑销售,判决其返还消费者相关费用并进行罚款。
4. 消费者遭遇违规收费案例
2016年,北京一家名为“梦想天空”幼儿园被曝出私自收取消费者各类杂费。
消费者起诉该幼儿园,法院判决其返还相关费用并进行罚款。
5. 消费者遭遇证照不全的商家案例
2019年,广西南宁市一家名为“美缘轩”美容院因证照不全被警方查封。
此前,有消费者投诉该店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对方进行退款。
最终,法院判决该美容院进行赔偿。
追究店铺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3月,某市消费者张女士在“美丽佳人”美容院办理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美容套餐。
在享受服务过程中,张女士发现美容院提供的部分服务与宣传不符,且在服务过程中,美容师操作不当导致张女士面部出现过敏反应。
张女士多次与美容院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
经调查,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现“美丽佳人”美容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宣传:美容院在宣传资料中夸大服务效果,误导消费者。
2. 服务质量不达标:美容院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且美容师操作不当。
3.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美容院未充分告知消费者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查过程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美丽佳人”美容院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美容院的相关宣传资料、服务记录、消费者合同等证据材料,并对美容院负责人及美容师进行了询问。
调查发现,“美丽佳人”美容院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虚假信息的宣传资料,如夸大服务效果、使用虚假客户评价等。
同时,美容院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美容师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消费者张女士面部出现过敏反应。
四、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美丽佳人”美容院作出以下处罚:1. 责令“美丽佳人”美容院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 责令“美丽佳人”美容院对消费者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天津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5•【分类】其他正文天津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玲等人非法行医案基本案情2018年7月,被害人秦某某到世纪皇菲美容美发店咨询吸脂手术一事,经被告人张某玲讲解后,被害人同意做吸脂手术,并办理会员卡,当场向张某玲银行账户内转账16800元,随后在该店内进行吸脂手术。
被告人张某玲、陈某凤、杨某丽三人将手术所需用品、麻药(利多卡因)等准备好,陈某凤按照张某玲的要求配比麻药,被告人刘某丹从碗中将配好的麻药抽入针管中,由张某玲、陈某凤、葛某注射到被害人的双腿中。
期间,被害人身体突发不适,后身体发生抽搐。
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抢救期间,被告人张某玲电话指使陈某凤等人对美容店现场进行清理并销毁相关手术物品,同时指使被告人张某坤让所有员工离开该店、删除监控录像记录。
经查,该门店的经营范围是美容服务、批发和零售业,经营人系被告人张某玲,该门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张某玲、陈某凤、葛某、杨某丽、刘某丹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资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涉及的“利多卡因”注射液属处方药,必须有医师资格的人才能开具相应处方使用。
被告人张某玲、陈某凤等五人违反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共卫生秩序,在无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五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非法行医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坤听从被告人张某玲的指使,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硬盘摘取并带离,帮助被告人张某玲毁灭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被告人张某玲、陈某凤、葛某、杨某丽、刘某丹犯非法行医罪,并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杨某丽、刘某丹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坤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玲的非法所得16800元,发还被害人秦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被告人葛某、杨某丽、刘某丹、张某坤交纳的赔偿款共计49万元,依法发给被害人秦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使用美白产品致汞中毒消费者状告美容院获赔偿
使用美白产品致汞中毒消费者状告美容院获赔偿来源:大律师网4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高女士诉北京东方吉丽美容店有限公司通常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法院判定北京东方吉丽美容店有限公司向高女士补偿、补偿金,返还已花费的美容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3年,高女士在吉丽美容店承受美容效劳,运用吉丽美白霜进行美容,付出美容费用4276元,在吉丽美容店尚存有2446元。
2007年4月,高女士经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向阳医院确诊为“缓慢汞中毒”,并于同年4月27日至5月9日、5月16日至22日入院医治,花费6165元。
另查,2007年5月8日,高女士将其自吉丽美容店采购的吉丽美白霜送至北京市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进行查看,查看成果为汞含量为55000,为不合格商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专家出具“化妆品吉丽美白霜致使人体汞中毒判定意见”,内容为:“1、北京市疾病防止控制中心承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托付,对其送检的吉丽美白霜进行查看,已检的7个最小包装的吉丽美白霜不契合《化妆品清洁规范》(GB7916-87)和《化妆品清洁规范》(2002版)请求,超支最严峻的商品汞含量是清洁规范的6.8万倍。
2、运用吉丽美白霜的先后有11人在北京首医科大学向阳医院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查看发现汞超越正常参考值,最高超越17.4倍。
临床表现有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个别人伴有手指震颤、口腔溃疡、心情不稳定。
参照GBZ89-2002《职业性汞中毒确诊规范》,两名病人出院确诊为缓慢轻度汞中毒,别的病人仍在医治中。
假如长期运用该类汞严峻超支的化妆品,不及时发现,可能会形成愈加严峻的危害”。
法院在审理后以为,高女士在吉丽美容店承受美白的美容效劳,吉丽美容店应向高女士供给契合《化妆品清洁规范》(GB7916-87)和《化妆品清洁规范》(2002版)请求的美容商品。
但是高女士在承受美白效劳的过程中,由于吉丽美容店向其供给的美白商品吉丽美白霜中汞含量严峻超支,致使高女士患有缓慢汞中毒,身体遭到危害,因而给高女士带来的丢失,吉丽美容店应予补偿。
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
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形象和外貌要求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逐渐兴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医疗美容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涉及的问题广泛,包括手术效果不满意、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损伤、手术失败导致后遗症等等。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纠纷最终往往在法院得到解决。
以下是一些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
案例一:手术效果不满意张女士作为一个年近四十的女性,对自己的面部出现的皱纹非常不满意,并决定通过埋线拉皮手术来改善。
她在美容机构进行了手术,但手术后她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她对美容机构提出索赔要求,要求退还手术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最终判决,美容机构应退还张女士的手术费,并附带精神损失费赔偿。
案例二: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损伤王女士因为鼻子偏大,决定通过隆鼻手术来改善。
她在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手术时,手术医生操作不慎导致鼻塞管压迫过大,致使王女士鼻中隔骨折。
王女士气愤地将医疗美容机构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医疗美容机构应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案例三:手术失败导致后遗症李女士在美容机构接受了脱毛激光手术,但术后她的皮肤出现了烫伤的情况。
李女士十分痛苦,她向美容机构索赔,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
法院最终判决,美容机构应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医疗美容纠纷的法院判决实例可以看出,当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遭遇问题时,他们有权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要求美容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因此,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选择正规的机构和专业的医疗美容医生,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
医疗美容行业也应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减少医疗美容纠纷的发生。
美容美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美体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美容美体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服务质量低、侵权等。
本文将以一起美容院涉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探讨美容美体法律纠纷的处理。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李某,女,35岁,是一家美容院的老客户。
因近期工作压力大,皮肤出现松弛、暗沉等问题,李某决定在美容院进行美容美体服务。
经过咨询,李某选择了该美容院的一款名为“青春能量焕肤”的项目,价格为5000元。
2. 服务过程在美容院进行服务的过程中,李某发现美容师在操作过程中并未按照宣传资料上所描述的方式进行,而且美容师在操作过程中还不断向李某推荐其他项目,称这些项目能够帮助她解决皮肤问题。
在美容师的不断推荐下,李某又购买了价值10000元的其他项目。
3. 发现问题服务结束后,李某发现自己的皮肤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过敏现象。
经过查询,李某发现该美容院宣传的“青春能量焕肤”项目并没有取得相关资质,且美容师所推荐的其他项目也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4. 纠纷产生李某与美容院协商解决此事,但美容院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李某的款项。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美容院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处理1. 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的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该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要求美容院退还李某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2. 美容院拒绝调解美容院在调解过程中拒绝承认错误,拒绝退还李某的款项。
消费者协会遂将此事上报至当地工商部门。
3. 工商部门调查当地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举报后,立即对美容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美容院作出处罚,要求其退还李某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4. 案件终结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美容院同意退还李某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减肥店退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女,35岁,个体经营户。
被告XX减肥店,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减肥、美容、美体等服务。
2019年10月,张某因体重超标,决定到XX减肥店进行减肥。
经过咨询,张某与XX减肥店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减肥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约定,XX减肥店为张某提供专业减肥指导、饮食建议、运动方案等服务,保证张某在三个月内减重20斤。
如未达到约定的减重目标,XX减肥店应退还张某未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
在签订合同后,张某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了服务费用。
然而,在三个月的服务期间,张某的体重仅减少了10斤。
张某认为XX减肥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减重目标,遂要求XX减肥店退还未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
XX减肥店则认为,张某在服务期间饮食不规律,运动量不足,是导致减重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因此拒绝退款。
张某与XX减肥店协商未果,遂将XX减肥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XX减肥店退还未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
二、争议焦点1. XX减肥店是否应退还张某未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2. 如何认定张某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和运动情况?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 关于XX减肥店是否应退还张某未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法院认为,张某与XX减肥店签订的减肥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约定,XX减肥店保证张某在三个月内减重20斤,如未达到约定的减重目标,XX减肥店应退还张某未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
因此,XX减肥店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张某未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
2. 关于张某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和运动情况法院认为,张某在服务期间,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执行饮食和运动方案。
张某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在服务期间饮食不规律,运动量不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对减重效果产生了直接影响。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和运动情况对减重效果的影响有限,不应成为XX减肥店拒绝退款的理由。
减肥店关门退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减肥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
然而,一些减肥店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关门,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减肥店关门退款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李某在一家名为“美丽瘦身”的减肥店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减肥套餐,费用共计2万元。
然而,在李某办理套餐后不久,该减肥店因经营不善宣布关门。
李某遂要求“美丽瘦身”店退还剩余款项,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将“美丽瘦身”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退还剩余款项。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消费者李某与“美丽瘦身”店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 “美丽瘦身”店关门是否构成违约?3. 消费者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美丽瘦身”店退还剩余款项?(一)关于消费者李某与“美丽瘦身”店之间的合同关系法院认为,消费者李某与“美丽瘦身”店之间签订了减肥套餐合同,明确了服务内容、费用、期限等条款,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二)关于“美丽瘦身”店关门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美丽瘦身”店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服务,且未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三)关于消费者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美丽瘦身”店退还剩余款项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消费者李某因“美丽瘦身”店违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款项。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美丽瘦身”店退还消费者李某剩余款项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违约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消费者在选择减肥店时,应注意查看其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确保其合法合规。
美容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 权
美容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美容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在当今社会,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成为了许多人追求美丽和改善自身形象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美容行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威胁。
消费者在享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虚假宣传、服务质量不佳、价格不透明、甚至是身体伤害等情况。
因此,了解和保护自身权益,并在必要时进行维权,对于每一位美容消费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美容行业中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虚假宣传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美容机构为了吸引顾客,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例如承诺“瞬间美白”“永不反弹的减肥”等,但实际上却无法兑现。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让消费者浪费了金钱,还可能因为错误的期望而导致心理落差。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也是常见现象。
有些美容师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就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操作不规范,甚至可能造成皮肤过敏、烫伤等伤害。
此外,还有部分美容机构使用假冒伪劣的美容产品,这些产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价格不透明也是消费者经常遇到的困扰。
一些美容机构在提供服务前,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具体的收费标准,导致在服务过程中不断增加额外费用,让消费者陷入被动消费的局面。
那么,消费者在美容消费中享有哪些权益呢?消费者有权了解美容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成分、功效、价格、风险等。
这是知情权的体现。
消费者还有自主选择美容机构和服务项目的权利,不受强制或误导。
同时,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所支付的价格应当与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相符。
此外,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时,有权要求赔偿。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进行美容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美容机构。
可以通过查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等方式来判断。
其次,在消费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价格、退款政策等重要信息。
对于美容机构的口头承诺,尽量要求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美容事故责任案例分析
美容事故责任案例分析美容事故责任案例分析事件时间:2007年3月事件地点:北京市某美容院事件过程:2007年3月,小张是北京市某美容院的一名美容师。
她从事美容行业已有十年的经验,曾获得多项专业资质证书。
然而,这一天小张在为顾客王女士做美容护理时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
王女士是一位35岁的上班族,因为工作压力大,老年斑问题严重,并对自己脸上的皱纹感到不满意,所以决定前往该美容院做美容护理。
她预约了一次深层补水的护理。
根据美容院的规定,小张在为王女士做美容护理前,应先进行面部皮肤检测,以确定合适的产品和护理方法。
然而,在这一天,小张没有按照美容院的规定去做面部皮肤检测。
她出于时间紧迫和工作负荷大的考虑,直接给王女士做了深层补水的护理。
她选择了一款含有强效美白成分的补水面膜,未提供任何关于面膜成分以及可能的过敏反应的告知。
在护理过程中,王女士开始感觉到一些不适,她的脸部开始出现红疹和瘙痒的症状。
她告诉小张她感觉到不舒服,但小张并没有立即停止护理,而是继续进行,认为这只是一个暂时的反应。
然而,随着护理的进行,王女士的症状越来越严重,她的脸部开始肿胀和出现严重的疼痛。
最终,她无法忍受,要求小张停止护理并立即给她解决问题。
小张意识到王女士的情况严重,立即将她送往附近的医院就诊。
在医院,医生诊断结果显示王女士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由于过敏的化学成分已经对她的皮肤造成严重破坏,需要进行手术修复。
经过一系列的医疗费用和皮肤修复手术,王女士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才恢复了皮肤的健康状态。
律师的点评: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确认小张对王女士的美容护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首先,小张没有按照美容院规定进行面部皮肤检测,这是美容行业的基本要求之一。
其次,小张选择了一款含有强效美白成分的面膜,未提供事先告知,并将其用于王女士的脸部皮肤,导致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和皮肤损伤。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美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美容院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沈阳:少女减肥猝死家长诉健身馆索赔110余万元
沈阳:少女减肥猝死家长诉健身馆索赔110余万元17岁的准大学生小婷高考后到沈阳英派斯健身格林豪森馆,花8000元报名参加了封闭减肥训练营。
没想到,11天后,小婷在训练营猝然倒下离开了人世。
随后,小婷父母将沈阳英派斯健身格林豪森馆起诉到法院索赔110余万元。
6月25日,沈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沈阳英派斯健身格林豪森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事件回顾:少女减肥猝死2014年7月11日,17岁的小婷独自来到沈阳英派斯健身格林豪森馆,在交纳了8000元费用后,参加了暑期减肥训练营。
此前,小婷已被辽宁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提前录取。
因为体重84公斤,小婷想趁暑假期间减肥。
小婷的微信显示,这次封闭减肥训练并不轻松。
7月11日入营当天,她写道“噩梦啊”,7月12日,她又写道“刚运动完,好累”,但随后,她又兴奋地写道:“我们教练三个月瘦了100斤,好厉害!”2014年7月22日下午,小婷的妈妈郭女士突然接到健身教练的电话:“你女儿晕倒了!”当郭女士夫妇二人急忙赶到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时,小婷已经停止了呼吸。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婷系因患有心脏窦房结脂肪组织浸润,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小婷死前游泳等可作为其因心脏窦房结脂肪组织浸润所致猝死的诱发因素。
家属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10余万郭女士与沈阳英派斯健身格林豪森馆协商解决未果后,最终走上了法律诉讼程序。
郭女士起诉沈阳英派斯健身格林豪森馆,向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110余万。
庭审中,郭女士认为沈阳英派斯健身格林豪森馆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许多证据。
对此,沈阳英派斯健身格林豪森馆则认为自己已尽了应尽责任和义务,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英派斯方面表示,小婷属于意外猝死,意外发生后,英派斯对小婷进行了积极抢救,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送诊。
同时,英派斯还积极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尸体保存费等相关费用。
英派斯认为,英派斯先前为小婷交纳了30万的意外伤害险,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美容院消费时被欺骗治疗无效后如何维权
在美容院消费时被欺骗治z疗无效后如何维权?因听信某美容院的“教授〞之言,的严女士〔化名〕花费了24万多元,结果不仅没能治好自己的疾患,反而耽误了治z疗时机。
后严女士将美容院告上了法庭,才知道所谓的“教授〞根本没有教授职称,也没有中医执业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院向严女士介绍“莫教授〞,以教授身份针对严女士的疾病开具治z疗方案,而事实上“莫教授〞并不具有中医执业资格,也无教授职称,美容院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宣传“莫教授〞曾任市某医院外科主治医师,并由其以教授身份向严女士提供z效劳,构成欺诈,基于欺诈所订立的合同对应效劳费24万多元应当退还。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效劳的费用的三倍。
另,美容院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应对美容院的上述债务承当清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美容院及其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向严女士退还效劳费24万多元,并赔偿三倍效劳费73万余元。
律师讲法:严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对选择美容工程的消费者也提了个警醒。
当前美容机构较多,但针对“生活美容〞还是“医学美容〞,每家机构的资质是不一样的。
医学美容对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要求更高,必须具备医z疗机构执业许可和执业医生资格证等。
目前市面上,大局部美容院仅具备“生活美容〞工程的效劳资质,但因为医学美容的操作相对简单,且利润空间较大,因此非法行医现象屡有发生,或者频打法律“擦边球〞。
消费者在选择商家效劳的过程中,应当仔细甄别,尤其要认识到医学美容不等同于医z疗行为,不能替代医院的诊疗。
如果身患疾病,一定要及时到正规医z疗机构就诊,切莫病急乱投医,盲目迷信非医z疗机构的“中医偏方〞,更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推销之言和某些网络宣传的片面之词,导致延误了最z佳治z疗时机或造成自身健康的损害。
如果发现美容机构有非法行医的现象,可以向当地行政监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2014年12315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案例一:快递寄失物品,工商调解获等额赔偿【案情】消费者符女士来电反映9月25日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衣服从海口寄往东莞的途中被快递弄丢,现要求照价赔偿遭商家以《邮政法》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为由拒绝,双方协商不下。
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定安定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快递公司同意等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12315点评】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把货物寄送到指定地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对快递公司寄失物品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若适用《邮政法》,符女士在办理快递手续时未办理物品保价,根据该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
若据此规定,符女士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20元的赔偿。
但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本中心认为,赔偿适用问题应根据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
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国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快递企业等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
《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政服务。
本案中,韵达快递公司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物品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因此,其赔偿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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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追求美丽减肥却丧命美体店该不该赔偿?
案情:
刘女士自2012年9月29日起在韩某经营的美体店接受减肥治疗,韩某承诺治疗后可减15斤体重。
刘女士在交完相关费用后,先后在美体店接受了六次治疗,其中包含穴位拔罐减肥治疗。
在2012年10月11日最后一次接受治疗后,刘女士突然出现不适症状,被告韩某随即拨打120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做CT确认为脑疝形成,大面积脑梗塞,刘女士于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不治而亡。
刘女士丈夫张先生认为,韩某无治疗减肥的能力,属于违反医疗规定,超范围经营,韩某不顾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减肥活动,与刘女士死亡有因果关系,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律师评析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该案被告系美体店业主,刘女士系在被告韩某处接受减肥治疗的消费者,与被告韩某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刘女士支付费用接受被告的服务,被告韩某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刘女士死亡后,未进行相关的尸检,也没有对死因进行鉴定,故刘女士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
被告韩某自认其对刘女士实施了穴位拔罐减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拔罐术属于美容中医科目,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经营。
但被告韩某开办的美体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被告韩某没有实施拔罐减肥的资质。
据此,律师认为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美体店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