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
宿迁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市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别墅等国家规定的高档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六个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物业服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责任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含其他费用)。
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印发的《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宜兴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宜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宜兴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及其下设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根据我市目前物业管理现状,除下列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外,其它物业(以下简称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为别墅(含独立式、拼联式、联排式)、公寓式写字楼、公寓式办公用房;(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容积率小于1.0(含1.0)或大于4.0(含4.0)的楼盘;(三)、办公用房(写字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物业费收缴培训
如恶意欠费,我司将保留追究法 律责任的权利!
对象
全体欠费业主(对正常缴费业主,可穿插物业费优惠等话 语进行沟通,包括停车管理方面优惠政策也可宣讲)
第一招 适时提醒
关键时间
说明 催提形式
15日前一个周五
15日前的一个周末往往是缴费的关键时刻
短信、微信、QQ
正常缴纳(15年已经缴纳)
恶意欠费(15年或15年以前未缴纳)
电话
未缴纳客户(15年已经缴纳)
恶意欠费
话术
以滞纳金为由,以温馨提醒的名义催缴
详情其他招数
催提对象
全体业主
第二招 断其路
对象: 满口答应;却总不出现的业主
招数说明: 很多业主认为物管费能拖就拖,接到电话之后含糊其词过两
天来 “有空的时间就来”、“我知道了”等等,往往业主最 后都不会来交,而此时,我们的催费就做了无用工; 对于这种 业主“断其后路”就成了我们将无用工变有用工的有效手段。
物业催费宝典
收费形势不容乐观
迫在眉睫 !!
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 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概括如下,物业管理是: 立足于服务 崇尚于管理 起源于市场
温馨提醒:尊敬的XX业主,请您
话 术
于15日前缴纳物业费。如您因故不便 现场缴纳,可至银行汇款至以下账户
:
如已缴纳,请忽略本信息。
电话详见其他招数
对象
全体欠费业主(对正常缴费业主,可穿插物业费优惠等话语进行沟通,包括停车管理方面优惠政 策也可宣讲)
第一招 适时提醒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 年5月29 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201311入职培训考题-答案卷 - 副本
入职培训考核卷姓名:所属部门/服务处入职日期:成绩:一、填空题(1.5分/题,共45分)1、公司全称为:永旺永乐苏房(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日本永旺永乐株式会社和苏州本土企业苏州市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底合资成立的物业综合服务公司。
2、现为国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公司获评“2012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综合实力TOP200企业”。
3、永旺集团是以零售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其前身成立于1758年,已有255年历史,是排名134位(2012年)的世界500强企业。
永旺永乐株式会社是日本著名商贸集团公司永旺集团(世界500强)旗下全资子公司,是日本第一大“FMS综合管理服务”企业。
4、公司行政架构中设置五个本部分别是:营业本部、分公司本部、业务本部、行政本部、财务本部。
5、聘用期内员工自费办理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复印件存于公司,进入员工档案;公费送培办理的各类证书原件交由人事部保管。
6、为了保证“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公司的安全和信息的正常传递,员工有义务参与公司值班。
7、薪资保密:薪资属于个人隐私,员工应避免打听和议论他人的薪资。
8、年度内,每连续6个月出全勤(年休假、加班调休除外)的员工,奖励1天的年休假。
9、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实行制度,由员工填写,经批准后方视作加班,并支付加班费。
,不视作加班。
10、所有员工必须真实、完整地记录日志,及时上传至OA系统;确实无法使用电脑的,可填写纸质《员工日志》,由部门/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上传至OA系统;使用纸质《员工日志》的,必须保管好《员工日志》,防止丢失。
11、员工请假,2天(含2天)内由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审批,超过2天至5天内(含5天)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12、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上,员工应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工号牌,并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无破损。
13、除秩序维护员外的新员工在领用制服时,须在《制服保管责任书》上签字确认。
《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价房[2005]121号)
泰价房〔2005〕121号关于印发《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市区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现将《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建设局二○○五年八月一日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
泰州市物价局办公室2005年8月1日印发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靖江、泰兴、姜堰、兴化等市及高港区物价局会同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类高档化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停车费等。
3.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遵循市场调节价值原则,并听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4.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应当便捷、规范,可以采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
5.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及时足额地交纳,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6.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应当规范,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或滥用。
7.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账目和报表。
8.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
请注意,以上仅为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物业公司,以获取最新的规定信息。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资金、保洁费、绿化费、安保费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提前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并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收费依据。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制定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仍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应逐步向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过渡,待条件成熟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下面为大家了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靖江、泰兴、姜堰、兴化等市及高港区物价局会同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类高档化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等级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及其收费称为前期物业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最新版)
关于印发《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现将《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物业管理工作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35份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徐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徐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7—08—1415:08:24对《徐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建议修订稿)》的说明本建议稿解决了以下业主不满意、易形成纠纷、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问题。
1、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且未签订前期物业协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我市一些小开发商不遵守或不熟悉开发规定程序,不但在认购、预售前没有确定前期物业公司,甚至在上房以前才刚刚确定前期物业公司。
而如果业主事先知道这个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管理,得知其服务与收费,将会重新考虑是否购买此房屋. 面临上房,又不能退房,与物业公司、开发公司发生纠纷,而业主有没有签订此方面的协议,根据合同只约束合同主体原则,只能由开发商承担其与物业公司的协议费用。
目前,《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作出此规定。
2、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不管是选聘还是招标选择,开发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
目前我市对于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公司收费采取备案制度,实际上没有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前期物业牟取暴利提供了方便。
大多数物业公司与房管部门仍未完全脱离关系,致使招投标走过场,物业公司早已内定。
比如,南山庭院小区。
3、物业公共服务费缴纳时间,自交付日次月起缴纳,而不是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缴纳.正常物业费用不预收,只对前期物业交费有预收的例外规定,且预收最多6个月的前期物业费.我市大多物业公司目前要求预收1年的前期物业费用,否则不交钥匙,其实,只要业主因此不上房,应当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对于预交1年期限,没有法律依据。
4、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业主共有收益,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主要用于涉及车辆停放服务中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
我市多数物业公司不管是对有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还是无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或是外来车辆收费均实行收费.而且此项收入作为物业公司的小金库私用.实际上,应当明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明确用途。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辖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各等级服务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执行,或可按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默认分类2009-12-29 16:36:08 阅读50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o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分局)、建设局、房产局,市开发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连价服字[2005]1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等级标准2.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物业收费办法通知抄送:市建设局连云港市物价局办公室2008年10 月21 日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相关场地和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维护管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浮动幅度为正负10%。
获得全国示范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10%;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在浮动幅度基础上,可上浮5%。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物业管理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有关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
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价格竞争。
禁止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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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10、合理利润;11、法定税费。
“其中,用于管理人员费用一块占比较大,占比在50―70%左右。
”市物业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个项目因具体情况不同,支出也不一样。
一般建设标准高的支出也更大些,收取的物业费也会相应提高。
“秩序维护费用”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在这一系列费用中,有一项为“秩序维护费用”,市物管中心负责人解释说,这笔费用就是用于小区门岗、监控、车库等安全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管的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但并不对业主人身和财产负有全部的看管和保险义务。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存在一定误区,实际上,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共服务,而不是保镖式的服务。
记者查阅《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而所谓公共秩序维护,即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日常应做好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登记、停放调度、定时段的安全巡逻(含消防检查及疏导)、监控系统的运行和值守。
发生刑事案件,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高科技、高智商的犯罪手段,这对致力于做大做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锡城一家高档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犯罪分子都会选择高档住宅和商业金融密集区作为首要袭击的目标,这是每个物业管理企业都回避不了的问题。
他认为,物业公司除了要把安全防范工作做到位以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的订立,明确其范围和服务内容及考核标准。
有物业购买“公共责任险”规避风险随着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这种变化,物业管理公司也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
“无锡已经有一些物业公司,通过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来降低风险。
”市物业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现在有很多保险公司开发出了新的金融产品――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这种产品可以有效化解物业管理企业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
“有一个小区的业主,车子停在车库里,却被剥落下来的墙砖砸坏。
因为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承担掉了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该负责人说,这种责任险一般由物业公司购买,不过费用可能仍会摊进业主的物业费中。
在采访过程中,面对业主的质疑,很多物业公司也大吐苦水:物业收费太低、有资质的保安难招、保安认真查问遭遇业主辱骂……“维护小区安全,需要物业和住户相互理解与支持。
”市中心一家物业公司总经理表示,小区保安肩负看管大门、夜间巡逻等职责,确实是小区安全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维护者,这一关绝对不能形同虚设。
而小区业主也应通过及时交纳物业费、带头遵守小区安保规定、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等,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一个物业项目能否管好,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呢?本人结合实际和相关资料谈一些看法供同行们参考。
一、及时、有效地做好前期介入工作(一)密切配合开发商,利用项目开盘和开发商举行促销活动的机会,展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形象和专业素质。
在正式开盘之前,开发商、施工单位、销售代理、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共同制定周密的开盘日和促销活动的工作方案。
作为项目经理,应对秩序维护、保洁等人员在礼节礼仪、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重点培训。
在看楼购房人员较多时,应重点做好车辆有序引导、人员分流、看楼通道及样板房安全防范以及临时看楼电梯的应急维护预案和认购及签约区域的重点看护等等。
(二)在项目施工阶段适时介入,向开发商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整改的书面报告,以减少开发商资金浪费,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日后管理麻烦。
1.项目竣工验收前的主要工作是参与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工作和全面收集项目的各种物业资料。
项目经理更应对下列问题引起高度重视:(1)关于防水处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中庭花园(一般指地下车库的上盖部分)、水景等的防水层是否已被破坏;窗框内灌浆是否饱和,有无空鼓,用于固定窗框的木块是否取出;鉴于窗框渗漏是新楼盘存在的普遍问题,且其将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加之日后补救资金巨大。
因此,应及时发现并要求开发商及时整改,不然后患无穷;(2)关于智能化系统,项目经理应从满足小区实际需要和日后便于维护的专业角度出发,在开发商选定供应商之前,对供应商提出的建设方案进行分析,尤其是方案与项目的不符合之处和不足之处,更应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3)关于绿化,项目的绿化、美化是提升小区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好的绿化往往能起到“一俊遮百丑”的特殊效果。
因此,项目经理应从视觉效果、水土保护、便于通过、便于管理和养护等方面出发,对草种、灌木和花卉、乔木、垂直绿化等的选择提出合理化意见。
(4)关于人车分流的设施、关于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关于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关于排污设施设备。
(5)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员工备勤用房等等。
2.项目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期间的主要工作:(1)积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了解项目的工程质量,争取参与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为后期管理工作做好充分准备;(2)积极做好项目接管验收工作,与开发商、建设单位共同组建验收小组,对项目各项工程以及综合使用功能进行验收,此阶段应把握两个重点:一是明确交楼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更充分地维护业主利益;二是对验收接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尽快落实整改。
二、做好大规模入伙和装修管理工作,保障小区免遭二次装修破坏此阶段是对优秀项目经理及其服务团队实力的第一次严峻考验。
因此,应在入伙前做好各方面可能出现问题的应急措施,指导思想就是想方设法促使业主尽快收楼,除严格按入伙流程为业主办理入伙、装修手续外,尤其注意以下几点:1.主动建议开发商向业主分期分批发出《入伙通知书》,主动分解入伙现场聚众压力;2.积极配合、会同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对小区作一次彻底清场,杜绝各种隐患;3.努力为业主入伙提供一条龙服务,尤其是要求开发商必须在入伙现场设立答疑组和维修小组,随时为业主答疑,并对联合验房时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对业主做出明确的维修承诺等;4.及时与业主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等一系列入伙程序工作,动员业主尽快收楼;5.若现场出现业主拒绝收楼的情况,应按事先准备的应急方案,会同开发商及时把该业主与其他业主进行分隔,逐个沟通,尽量避免在现场出现群起攻之的局面;6.结合小区实际制定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装修监管方案,特别对小区可能造成违章装修的部位及空间,在装修协议书中应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千万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意见;7.严格控制进入小区的装修人员,全面实施持证管理,实施夜间清场制度,加大对装修施工现场的监管频次,把预防违章装修、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作为监管的工作重点。
三、规范运作,坚持四种意识作为项目经理,要管好项目,还应坚持牢记四种意识:(一)民事法律意识: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阶段是开发建设单位“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开发建设单位做好“售后服务”。
依据相关地方法规、依据交房入伙时的各项设施设备的现状、根据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合理的阶段性收费措施。
例如:原来标准是电梯房每平方是1.6元,但是在电梯未投入运行时只能按0.8元收取;绿化景观未完成就交房入伙,就应该在收费时考虑减免“物业服务费之中的绿化服务费用”。
所减免的费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应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合理的补偿。
(二)契约意识。
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业主作为合同甲方当然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或解除合同关系,因此,作为乙方的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在不断加强履约能力、兑现承诺方面多作努力方为上策,而在提供服务时,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都应视为违约,长此下去,必将使自身陷于被动。
(三)沟通意识。
1.项目经理应经常性开展业主意见调查,主动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变化,找出近期服务的弱项或盲点,制定整改措施并迅速纠正,同时向业主公示,请求业主监督实施。
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与被业主投诉后才去处理相比,那怕后者处理得再好,两者的服务效果是大不相同的,作为物业管理的项目经理应时常提醒自己这一点。
2.开展积极向上、公众乐见的社区文化活动,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也是营造小区良好的人文环境、融洽小区业主关系的重要手段。
因此,如何不断提升社区文化活动的质量和范围,让更多小区业主参与,也是小区项目经理需要经常思考的问题。
3.积极主动配合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与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是项目经理需要考虑的大事之一。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把具有一定议事能力、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工作和能持客观公正态度处理问题的业主选入业主委员会,从而为今后的愉快合作打好坚实基础。
(四)社会责任意识要把物业管理小区纳入“创建平安小区”的社会环境之中。
必须与社区警务室密切协作落实“租赁户报备”和“承租户报备”的工作。
必须与社区居委会密切配合,做好贯彻执行“计生工作”,主动将物业小区“秩序维护员”造册登记、提交“社区警务室”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审查,从多方面来消除“物业小区的治安隐患”。
实现小区物业管理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的局面,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长远目标。
(五)成本控制意识。
成本控制能力应当是项目经理的基本功。
评价一个物业项目管理得成功与否,除了业主评价和内部审核外,第三个关键因素就是成本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这个职务是需要很高的综合素质的。
一个真正出色的项目经理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有时拿钱也买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