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重点(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
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
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发布时间:2022-09-15T09:08:57.043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8期作者:石峰[导读]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省本溪市 117000摘要:生态公益林是森林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有助于改善森林环境,促使林业资源得到充分保护,促进林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本文先概述了生态公益林的概念及分类,然后对加强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进行探究。
关键词: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有效策略1 生态公益林的概念及分类1.1 生态公益林的概念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1.2 生态公益林的分类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国家公益林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
地方公益林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地方生态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划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2 加强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2.1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中,为保证各方管护责任均能够得到有效落实,还需尽快建立起健全的管护责任落实机制。
例如针对基层林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定期检查与随机暗访、接收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各基层林业单位的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展开全面监督,以便于及时发现其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豫林场〔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仅有行政管理体制,而重要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恰恰缺位,致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在一些地方被随意平调、占用,甚至被抵押、出租等,造成国有林场资产大量流失和破坏,对我省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为保障有序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有效遏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和《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精神,就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护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
国有林场是我省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阵地。
经过长期的保护建设,国有林场从不同区位业已成为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国家林产品生产储备基地、森林旅游基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林业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和林业科技研究创新基地,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木材等林产品生产供给中发挥着重要调控作用。
因此,我们要站在事关全省国土生态安全和建设绿色中原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长计议,积极谋化国有林场的改革与发展。
在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期间,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严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二、从严掌控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
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在未启动改革或改革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审批事项,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为借口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国有林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现状与对策
国有林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现状与对策国有林场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资源之一,其中的重点公益林更是国有林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公益林是指具有重要生态防护功能、水源涵养功能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的林地,其保护管理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现状分析1.生态环境面临挑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迅速提升,一些地方在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重点公益林的生态环境面临挑战。
一些地方的乱采乱伐现象严重,导致了部分重点公益林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生态环境退化的现象。
2.管理体系不完善当前国有林场对于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创新性。
由于一些地方存在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了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存在不少漏洞和问题。
3.人为因素影响一些地方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如非法砍伐、盗采等行为严重,也严重威胁到了重点公益林的正常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当前国有林场的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二、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规范和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强化对于滥伐滥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重点公益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于重点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重点公益林的良好氛围。
4.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部门需加强对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技术的创新和研发,引进国际先进的林业保护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加强林业人才培养,确保管理人员具备专业化、专业化的水平,能够更好地完成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治理,爱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治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养、爱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治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治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治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治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治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治理机构的要紧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和谐编制国有林场进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治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托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托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连续进展”的办场方针,要紧任务是培养和爱护森林资源,爱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爱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进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治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爱护经营治理区的稳固和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进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进展方向、要紧任务和建设目标。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强化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2.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纳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展森林资源规模。
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有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展开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状况。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状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
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执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林场工作岗位职责
国有林场工作岗位职责场长:1、主持林场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工作,对林业局负责;2、带领全场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3、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抓好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党支部书记:1、分管林场党务。
负责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2、同支部委员,行政负责人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严格把关,积极发展培养新党员,协助场领导抓好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并为林场的发展献计献策。
XX副场长:1、在场长的领导下协助场长工作,对场长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分管工作;2、参与林场管理,为林场发展献计献策;解决生产经营中较复杂的问题,对分管工作方面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完成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3、分管森林防火、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分管XXX营护组。
XX副场长:1、在场长的领导下协助场长工作,对场长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分管工作;2、参与林场管理,为林场发展献计献策,解决生产经营中较复杂的问题,对分管工作方面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3、完成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营造林、林业产业及后勤工作,分管XXX营护组XX副场长:1、在场长的领导下协助场长工作,对场长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分管工作;2、参与林场管理,为林场发展献计献策,解决生产经营中较复杂的问题,对分管工作方面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3、完成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资源林政管理(政策法规、林地征占用及野生动物保护)、安全工作,分管XXX 营护组。
办公室岗位职责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协助领导组织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做好上传下达;负责文秘工作、考勤登记、会议的通知和召集、会议记录,抓好会议精神的落实检查;负责接待、督促、信访、资产管理、车辆调度和场区管理等工作;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林场重点公益林规章制度
林场重点公益林规章制度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林场重点公益林资源,保障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尤为重要。
下面就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作为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场重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林场重点公益林按照其承担的功能、价值和特点,划分为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防护林区、科研示范区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林场重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需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林场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场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
第二章生态保护区第五条生态保护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稀有濒危物种保护价值的区域,主要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生态保护区内禁止采伐、砍伐、放牧和建设等破坏性活动,保持区内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的原生状态。
第七条生态保护区的巡护和监控应当加强,对非法砍伐和盗伐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
第八条生态保护区内的科研和考察活动,须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水源涵养区第九条水源涵养区是指对水资源产生保护作用或有着良好的水土保持能力的区域,主要保护水源涵养功能。
第十条水源涵养区内禁止破坏性开发活动,保护区内水源及其周边植被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水源涵养区的人工造林、植被保护和水体修复等工作应当加强,提高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四章防护林区第十三条防护林区是指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等具有防护作用的区域,主要保护区内植被和地表覆盖,保障区域的风沙固定和水土保持。
第十四条防护林区内禁止乱砍滥伐、扰乱地表覆盖和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防护林区的植被保护、水土保持和风沙治理等工作应当加强,提高区域的抗风沙能力。
第十六条防护林区的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应当加强,保障区域内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2019年最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2019年最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下文仅供参考哦!20xx年最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有林场的设立、撤并、建设、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以向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为目的,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建成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智慧林场的目标趋向。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人、财、物等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国有林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国有林场对其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拥有经营管理权(法律有其他规定或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离或侵占。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清晰的林地。
设立国有林场的林地具体规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设立国有林场,应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国有林场备案办法》的规定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鼓励在生态脆弱地区、江河源头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等,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设立国有林场。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调整经营范围。
确需撤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批准。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以设立国有林场总场等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地权属证明在边界线设置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出台
36林业大观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根据公益林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者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和程序规定。
《办法》提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省级公益林由省财政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保护管理绩效和生态功能高低,在中央和省级补偿之外,实行差异化补偿。
对保护等级高、中龄以上、林相好、林分健康的公益林适当增加补偿。
针对林业碳汇市场交易、碳汇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明确,公益林占比较重的市级政府可探索培育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主体,通过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林业碳汇工作,健全林业碳汇项目培育、开发监管及监测计量等机制,提升林业碳汇市场交易能力。
同时,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开发碳融资、碳保险、碳基金、碳证券等林业碳汇相关金融创新产品,创新林业碳汇产业贷款程序,提高林业碳汇产业金融服务水平,进而增加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资金投入。
据了解,目前,河南省共区划落界省级以上公益林259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900万亩,省级公益林693万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涉及全省16个省辖市85个县级实施单位,补偿资金惠及林农群众100余万人。
平地的向外延伸2千米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森林。
三是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外,自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千米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森林。
四是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坡度在25°以上的山区林地和黄河故道区连片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且起防护作用的森林。
五是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的森林。
六是河南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
七是义务植树基地、纪念林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特别保护的森林。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林场发〔2011〕25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1—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幵、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栺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2—(三)组织编制幵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幵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仸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青海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海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国有林场,以及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当明确权属关系。
集体、个人所有的以股份制形式加入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按照权属关系进行管理。
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市(州)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国有林场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清查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建立档案,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组织有关单位对所属的国有林场进行财产清查,资源评估,界定产权,实行资产化管理。
第八条各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依法对国有林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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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重点(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探讨
摘要从工作实施、检查验收等方面阐述了国有林场重点(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以供林业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国有林场;重点(省级)公益林;保护;管护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2-0165-01
1国有林场重点(省级)公益林工作实施情况
1.1区划界定情况
按照《河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标准要求,河南省国有泌阳板桥林场自2004年区划界定国家一批重点生态公益林工作以来,通过2005年追加国家二批重点生态公益林和2006年区划省级公益林,共区划省级以上公益林1.21万hm2。
1.2公益林认定
(1)第一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4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豫财办农〔2005〕29号)的批复,国有林场被列入效益补偿基金的第一批国家级重点公益林[1]。
(2)第一批省级公益林。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6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豫林办农〔2006〕212号)的批复,国营板桥林场列入效益补偿的省级公益林面积2 613.33 hm2计8个林班118个小班。
2检查验收工作概况
根据《河南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布署,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2]。
2.1人员组织及时间安排
场检查组由场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技术人员8人组成,其中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6名。
检查前,所有参检人员集中培训,对照《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统一标准和办法。
2.2质量检查内容及检查情况
(1)重点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的检查。
对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小班,调查组深入到实地山头地块,采取外业调查与内业复核办法,重点对小班勾绘面积、地类、林种、权属等因子进行检查,并对小班卡片及登记表格逐个进行审核,查找错漏项,完善图表协议材料。
(2)公益林管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按照国家、省实施重点公益林的有关规定,结合泌阳县实际,完善制定了河南省国有泌阳板桥林场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生态
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3]。
(3)护林员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
采取实地调查访问及问卷形式,查看护林员的到岗情况、管护业绩。
重点检查了护林员的制度建设、护林日志、巡山记录、护林员的素质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并结合管护地块的实际状况,综合评定护林员的管护业绩。
通过检
查认定护林员能认真履行职责,其管护区域均未发生滥砍乱伐林木、乱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4]。
3检查验收结果
通过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小班区划界定工作核查,认为面积准确,各项因子符合精度要求,图表材料齐全,数据可靠,综合质量评价达到优级,自查验收合格。
同时,公益林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管护成效显著,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
4自查分析评价
(1)完善领导机制,建立了以场长为组长的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1个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置了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具体负责重点公益林的实施工作。
(2)开展了广泛的舆论宣传工作,为了提高全社会对重点公益林的认识,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提高了广大干群的认识,为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3)制定重点公益林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及规定,根据国家、省实施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有关规定,结合板桥林场实际,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全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4)加强护林员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护林员是基础和关键。
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护林人员的选拔任用。
对国有重点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场召开职工大会,
按照护林员选拔标准推选,场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报县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是实行护林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护林员统一进行岗前培训,编制培训教材,制作护林员上岗证。
三是建立了护林员的日常管理机制,规定每月28日为护林员例会日,每逢月底的28日,组织护林员学习,检查护林员的日志、巡山记录等管护情况,并作为对护林员的考核内容记录在案。
此外,必须落实管护责任。
一是县林业局与实施重点公益林的场签定管护责任书;二是场护林人员签定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人员的职责,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小班地块,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5)及时兑现补偿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护林员按照管护面积的多少及时发到护林员手中。
5参考文献
[1] 杨金海.建设生态公益林打造新化绿色屏障[j].林业与生态,2011(9):20-21.
[2] 张瑜.青山秀丽多姿彩[j].林业与生态,2011(8):25.
[3] 邓长久.生态建设成绩斐然[j].林业与生态,2011(7):24.
[4] 张伟.国有林地流转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