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开封市人大常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政府垂直部门是指国家家、省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的,在地方独立行使职责的的部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如何实施对政府垂直部部门的监督,是多年来人大大理论工作者一直探索的一一个老课题,还没有像对当当地政府实施监督那样,有有一套较系统的监督方式。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大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实实践,谈些粗浅看法,以供供探讨。
一、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首先先,从法律角度看,地方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直部门实施监督是有法律依依据的。
政府垂直部门是代代表国家在本区域内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和方针、政策的主体部门门,它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展需要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划分出去或设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家机关。
为了防止监督出现现空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这就说明,任何执法部门门只要在本区域内都必须接接受监督。
这一规定,为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府垂直部门的监督提供了必必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政府垂直部门的执法角角度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的监督是防止“权力失失范”,使法律、法规在本本区域内得以贯彻实施。
政政府垂直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免摆脱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任任免权,出现了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盲区””,但是,它的执法行为又又与所在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息息相关。
可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对它又无法实施监督。
他们们的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执行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和保障,一些安排脱节,它它的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的监督督。
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得得出,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会会无限扩张的,而无限扩张张的权力是产生腐败可能性性最大的权力。
早在解放前前夕,毛泽东同志针对民主主人士提出的执政问题时指指出:“执政若干年后必然然腐败的规律,我们共产党党人已经找到,那就是走人人民监督政府”。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2022 年12 月 1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第四章审计和问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和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
长短句变换练习题
(6)将下面句子改写成两个短句(可调整
语序、适当增减词语),做到既保留全部信息,
又语言简明。 “红色旅游”是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 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吸引物,组织接待旅游 者进行参观游览,实现学习革命历史知识、接 受革命传统和振奋精神、放松身心、增加阅历 的旅游活动。
“红色旅游”是指学习革命历史知识、接 受革命传统的振奋精神、放松身心、增加阅历 的旅游活动。它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 承载的革命精神为吸引物,组织接待旅游者进 行游览。
• (2)将下列长句改成三个连贯的短句。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否决了少数西方国家出自煽 动和支持少数流亡国外的西藏分裂主义分子妄 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这一目的而提出所谓 “西藏人权问题”的决议草案。 • 答案:少数流亡国外的西藏分裂主义分子妄图 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少数西方国家出自煽 动支持这一目的而提出所谓“西藏人权问题” 的决议草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否决了这个草 案。
长短句变换练习题
(1)将下列长句改成三个以上个连贯的短句 这是小说《祝福》中记叙祥林嫂第二次来到 鲁镇后向人们讲述她丈夫如何害伤寒病死去以及 儿子如何被狼叼去吃空了五脏的悲惨遭遇的一段。 这是小说《祝福》中的一段。这一段记叙了 祥林嫂第二次来到鲁镇后向人们讲述她的悲惨遭 遇:她丈夫如何害伤寒病死去,她儿子又如何被 狼叼去,吃空了五脏。
(5)将下面的句子改写成几个短句(可调整语序、适当 增减词语),做到既保留全部信息,又语言简明。 古人类学是研究化石猿猴和现代猿猴与人类的亲缘关 系、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人类发展过程中体质 特征的变化和规律等有关人类起源和发展问题的一个分支 学科。
古人类学是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人类起源 和发展规律,例如化石猿猴和现代猿猴与人类的亲缘关系、 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人类发展过程中体质特征 的变化和规律等。
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会议上的讲话
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认真贯彻国家和我市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肃纪律,坚决贯彻“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方针,使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我区教育改革和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党和政府非常重视。
今年2月,中央纪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吴官正同志在部署纠风工作时,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2003年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点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务求抓出实效。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个部委于3月和6月先后两次联合召开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加大工作力度,从严治教,狠抓政策落实,并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国对治理教育乱收费进行拉网式检查。
4月18日,我市召开了规范中小学收费会议,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纠风建设提出了要求。
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区政府常务会专门听取汇报并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了研究。
刚才,全区中小学同教育主管部门签订了《加强教育纠风规范中小学收费责任书》,就教育系统坚决治理乱收费,努力塑造新形象”进行了部署,我完全同意。
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一、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教育乱收费行为,根在思想认识上。
因此,纠正中小学乱收费不正之风,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首先要排除思想上的障碍,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
分析教育乱收费的思想根,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错误的认识:一是有的同志认为学校多收几个钱,虽然增加了一些家长的负担,但个人没有上腰包,目的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为了学校的发展,没有多大问题;二是有的同志以为,政府应投入的资金没有到位,导致学校经费不足而多收费,是替人受过;三是有的同志认为,乱收费不仅仅是教育系统,其他部门也有,没有必要抓得这么紧,管得这么死;甚至有个别同志认为,上级部门对乱收费问题处理过严过重,是小题大做,根本没有必要等等。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3.26【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六条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5.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6.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7.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八条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1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四条12.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八条13.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二)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4.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15.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1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并将该条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7.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18.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9.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八条20.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将下列法规中“征用”修改为“征收”2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将下列法规中“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2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2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2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25.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2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27.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2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中“省辖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和地区行政公署”四、删去下列法规中授权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解释的规定29.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30.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3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条32.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3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34.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35.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36.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3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八条38.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条39.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五、对下列法规中执法主体改变或者部门职能调整需要进行新的表述的作出修改40.将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交通运输”,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发言稿以及建议
贯彻落实《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发言稿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贡献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80%以上城镇就业的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支持,然而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往往面临着缺乏抵押担保、融资配套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融资难题亟待破解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度,民营经济方能行稳致远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多次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金融领域,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实施,民营经济多元化融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超1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A股上市,9月末私人控股企业贷款余额达41.3万亿元,企业融资成本降至历史低位此次25条具体举措的推出更是给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动力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是覆盖金融各领域、多维度的“红利包”从畅通信贷、债券、股权多元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到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再到强化正向激励、优化配套政策……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大力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捷度,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更好的金融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是具有充分实践意义的“指导书”通知明确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目标和重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同时还提出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具体且务实的要求给利好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更大的实际操作空间,确保中央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政策落地落实民营经济已深度融入中国经济大海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让更多金融活水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当前,高质量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民营企业要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发掘增长新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走好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把增加就业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目前这些措施正在落地见效民间投资始终是有效投资的重点之一,要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还需从以下方面着力: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纠错机制建设;推动民企和国企有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稳定预期;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把心力、体力、物力、财力心无旁骛地用在敢闯、敢投、敢担风险、敢于更多创新并谋求高质量发展上关于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近几年来,我市民营企业有了长足发展,民营企业的税收在市级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越发重要,总的来看我市的民营企业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仍存在一些制约其发展壮大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1、发展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服务有待加强一些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执法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仍然存在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还难以和国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税收、土地征用、信息获得等方面仍存在不公2、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较为落后多数民营企业仍沿用家族式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桎梏3、融资渠道不畅资金匮乏一直是困扰和束缚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多数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依赖民间借贷资金发展,只有少数民营企业能够从大银行贷到款鉴于以上问题,我建议:1、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一是对待民营企业,可以借鉴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把用地、信贷,减负等方面政策落实到民营企业上来二是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三是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对民营企业少干预,多服务,少限制,多支持2、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机制创新一是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要成立专门班子,采取分类指导,正确引导、逐步推进的方法,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要建立现代新型的管理模式要通过组织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思想文化素质,转变他们的经营管理观念,更新思想,摆脱狭隘的小生产意识的影响3、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瓶颈制约政府要制定一系列鼓励民营企业借贷行为和投资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要做好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用,要鼓励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廉政法规考试题
廉政法规考试一、填空题1、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共 3 章18 条,8个方面禁止,52 个“不准”行为。
2、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4、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5、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7、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8、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9、 201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10、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11、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12、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13、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1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当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
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行为。
取消的项目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三、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为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可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比例应达到20%,2017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4.15•【文号】国办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4.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设立道路收费站、出让道路收费权、延长道路收费期限;越权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机动车辆乱摊派,以及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而且扰乱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
严禁对中小学校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的规定
严禁对中小学校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的规定严禁对中小学校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对学校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以下简称五乱 )的情况提出了严加禁止的要求,为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对五乱进行清理整顿,结合我镇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一、统一思想,增强严禁五乱的紧迫感严禁五乱,关键在于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五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必须看到,五乱不仅加重了学校和群众的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挫伤了学校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部门一定要把严禁五乱提到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把严禁五乱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结合起来,作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解决。
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量力而行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不能超越社会承受能力乱铺摊子,不能只顾局部利益随意开收费的口子和乱罚款,自觉防止和抵制五乱的滋生和发展。
二、对现有的检查、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各部门要在全面检查对学校的现有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资金用途和执收执罚单位管理的基础上,认真整顿检查、收费、罚款和集资、摊派项目和执收执罚机构、现行规章、票据、执行纪律。
在清理整顿时,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协调进行。
要先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群众和学校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通过清理整顿,解决滥、散、乱的问题,取缔非法行为,维护合法的检查、收费、罚款和集资。
三、严格审核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和标准对现有的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要重新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凡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又合理的予以保留,继续执行,但对其中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
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竞赛试题库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建设重要构成某些,是新时期党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党章规定,党各级备党风廉政建设知识竞赛试题库,一起来参照下。
一、判断题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建设重大任务。
(A)A.对B.错2.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
(A)A.对B.错3.《党章》规定,党员必要维护党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诚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两面派行为和一切诡计诡计。
(A)A.对B.错4.《党章》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刊登重要主张,如果超过党组织已有决定范畴,只能提交上级党组织决定。
(B)A.对B.错对的答案:《党章》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刊登重要主张,如果超过党组织已有决定范畴,必要提交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反腐倡廉建设,必要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A)A.对中,要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布置和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筹划、目的规定和详细办法,每年召开专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筹划推动贯彻。
(A)A.对B.错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评价原则、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内容、办法、程序。
(A)A.对B.错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规定,党委(党组)无需将检查考核状况在恰当范畴内通报。
(B)A.对B.错对的答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状况在恰当范畴内通报。
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状况检查考核,或者依照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为贯彻落实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1)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下,经过十多年改革,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正在转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展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改革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推动我国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和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
在国际风云急剧变幻的情况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战略决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年初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四大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期的伟大历史任务。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陕政办函〔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今年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聚焦市场主体感受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一)把直达资金管理到位。
围绕市场主体制定实施政策,采取新的对冲举措,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不搞“急转弯”。
各市、县、区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健全实名台账,切实让资金的“及时雨”下到位,发挥惠企利民的应有功效。
财政部门要运用“财政云”系统,依托直达资金监控平台,加强全过程、全链条和全方位监管,按月通报资金下达、支付、监控预警情况,确保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
审计部门要开展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彻查一起、问责一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把减税降费落实到位。
全面梳理已出台的惠企利民政策、延期执行的制度性政策和到期退出的阶段性政策,制定简单明了的政策指引,运用“陕企通”等平台及时精准推送,全力消除政策执行“落差”,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对一些需要申请才能享受的,要简化申报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做到政策应享尽享、及时兑现,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
精准有效落实金融惠企政策,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10.31•【文号】•【施行日期】1985.10.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大部分地方农民负担仍然不断增加。
农民依法纳税和合理上缴集体提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除此以外,还要交纳各种摊派款项。
有些地方摊派项目达几十种,人均负担十几元、几十元。
同时还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远远超过农民的负担能力。
这已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工农关系和影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突出的消极因素。
如不及时制止,势必带来更大的危害。
产生上述情况,主要责任在各级领导,多数派款收费的决定,是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最近几年内应每年清查一次。
一、要反复教育干部,统一认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念。
近几年,农村经济确实发展很快,但是地区之间很不平衡。
大多数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生活水平有了提高,也还有一部分农民生活仍然相当困难。
农村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办的事情很多,但只能量力而行。
要办实事,讲实效,绝不能摆花架子,更不能让盲目大办之风再起。
严禁一切机关单位借改革之名为本单位敛钱。
我们的党和政府在处理同农民的关系方面,有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领导农民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才能得到农民的拥护;不这样作,就会脱离农民群众,以致遭到他们的反对。
几十年来,由于我们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立场,并且在负担问题上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使农民从亲身体验中认识到,党和政府是为他们服务的,是为他们谋利益的,因而同农民建立了血肉不可分离的密切联系。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发〔1999〕1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3【实施日期】199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1999年4月23日陕西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11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陕政发〔1999〕17号)第一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通报和共商深化企业改革、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解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第三条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六条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和陕西省总工会主席出席会议并决定协商事项。
省政府秘书长或分工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共同起草,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会议纪要正式下发,政府有关委、办、厅、局和省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落实结果要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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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
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9.03
【实施日期】1996.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减轻企业负担的决议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检查。
在检查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对当前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之风,反映十分强烈,要求坚决制止。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为,“三乱”严重干扰企业改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了企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三乱”,给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作如下决议:
严格政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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