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资源所有权的性质与行使

合集下载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内容提要】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

本文强调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即将水资源视为土地的孳息,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

因此,我国的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水在民法中属于物的范畴,因而水资源利用权也就属于物权,人类通过这种物权的行使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随着现代物权法向以自然资源利用权为核心发展的趋势,水权的内容也变得以水资源利用权为主,而且客观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物权。

但是,由于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显得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各地政府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管理,以此控制水资源利用权的不当行使对水资源本身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正是通过对水权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规定,来实现对行使水权行为的有效规范,以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尽管现代民法有向社会本位发展的倾向,但以权利为本位仍然是民法的主要特征,这是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导性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水权立法水权是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特殊权利,其内容主要规定于水法、土地法和民法当中。

[1](P93)在罗马法中,水资源属于共用物或者公有物,无法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

为了灌溉农田,还可以根据农田面积分配用水量。

若有人在行使其土地权利导致水流被污染,则法官将通过令状禁止其利用土地的行为。

(P15-18)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14条的规定,水资源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其使用权属于大众,其使用方法由治安法律予以规定。

(P99)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土地的天然孳息,土地权利人可以依法使用。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正确的吗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正确的吗

人的生存离不开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在第三条写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定义: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应用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水资源学(二级学科)水资源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水资源所有权是由其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是水资源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是愈来愈多的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或社会所有。

我国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规定水资源不能由国家以外的主体享有所有权,可以更合理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更有效地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亦称天然资源。

自然资源:凡是自然物质经过人类的发现,被输入生产过程,或直接进入消耗过程,变成有用途的,或能给人以舒适感,从而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物质与能量的总称。

自然环境中与人类社会发展有关的、能被利用来产生使用价值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诸要素,通常称为自然资源,可分为有形自然资源(如土地、水体、动植物、矿产等)和无形的自然资源(如光资源、热资源等)。

自然资源具有可用性、整体性、变化性、空间分布不均匀性和区域性等特点,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自然资源,可分类如下:生物资源,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气候气象,水资源等。

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水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如何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水资源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角度入手,探讨解决水资源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1. 水资源的重要性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不仅满足人们的饮水需求,还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和能源生产等领域。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缓解社会压力,并为人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条件。

2. 水资源的利用方式(1)饮用水供应:确保人们的日常饮水安全,包括提供清洁的自来水和实施有效的污水处理技术。

(2)农业用水:采取高效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和微喷灌等,减少农业用水的浪费。

(3)工业用水:推广循环利用和水资源管理技术,减少工业用水的消耗。

(4)水能利用:开发水能资源,用于发电和能源生产,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

3. 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水资源管理是指对水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的过程。

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可以保证供水的稳定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防止水污染,并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4. 水资源管理的策略和方法(1)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保护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

(2)加强水资源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实时掌握水资源的变化情况,并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预测,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推广节水措施:普及水资源节约和管理的知识,倡导社会大众采取更加节水的生活方式,减少浪费。

(4)建设水利工程:加大投资力度,修建水库、引水渠道和水利设施,提高水资源的调配和利用能力。

(5)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源地和河流湖泊的保护,防止水污染,保持水体的生态平衡。

5. 国际合作与水资源管理水资源是跨国性的资源,需要国际合作和共同管理。

水利专题-水权

水利专题-水权

水权摘要:水权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从所有权中衍生出的用益权。

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恒久性特点。

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资源使用权,因此广义上的水权实际上是各种权利的集合,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对国家和集合所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处置等各项权利的总称,狭义的水权指水资源使用权。

水权的主体和客体水权的主体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只限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至于国家享有的规划、管理等各项权利,应当由特别法规定,不应当属于水权的范畴,如果这种权利遭受侵害,也不应当提供任何民事上的救济。

水权的客体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水资源全面。

直接的支配权。

水资源的所有权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基础,它决定了使用权的所属、类型和权能。

水资源所有权是其他水权利的起点,集中体现了权利。

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开采、使用地下水与地上水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民事权利。

水资源使用权的特点包括:(1)水资源使用权是在对水资源的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并不因为使用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改变水资源的归属。

(2)水资源使用权的内容和权利行使的限制。

由于水资源直接关系到国民生计,决定着国家稳定和经济增长的重大问题,所以即使在公民、法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后,国家仍然应当继续保持对水资源利用的严格管理,从而对水资源使用权的内容和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

(3)水资源所有权不可转让,但水资源使用权可以转让。

水权制度水权是指在水资源管理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的必要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节约的客观要求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客观要求水权制度建立的目标工作目标效益目标水权制度基本框架水资源所有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水权流转制度。

水法知识

水法知识

水资源的所有权?水资源的所有权是指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水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是《水法》的核心问题。

《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水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对水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水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水法》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特别强调水质的管理和保护,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一是水功能区划制度,在一个特定的流域或区域,按照分级体系及指标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则,将该流域或区域的水域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类型的水功能区单元,从而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配置和保护提供依据。

二是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三是水质监测与通报制度,《水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首次以水基本法的形式明令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并完善了入河排污口管理,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

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

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下)【摘要】本文探讨了水权体系和水市场的重要性以及建设的必要性。

在建立完善的水权体系方面,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水资源的管理和分配。

推动水市场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水资源的供需关系。

水权交易的机制设计和水权市场监管的措施是实现水资源有效配置和保障公平交易的关键。

水权体系和水市场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促进。

文章强调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的重要性,共同促进水权体系和水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整体来说,构建健全的水权体系和水市场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关键词】水权体系,水市场,水资源,有效利用,可持续发展,建设,推动,机制设计,监管,政府,企业,社会,健康发展。

1. 引言1.1 介绍水权体系和水市场概念水权体系和水市场是现代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权体系是指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和管理权,通过对水资源的界定、分配和监管,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水市场是指水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买卖活动,通过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促进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在这个背景下,水权体系和水市场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制定有效的水权交易机制、加强水权市场监管措施,并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推动,才能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水权体系和水市场的建设不仅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步骤。

1.2 探讨水权体系和水市场的重要性水权体系和水市场的建设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生命之源,因此必须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建立健全的水权体系有助于科学合理地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利用。

水权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激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体现。

通过水权市场的交易,可以引导需求者节约用水,鼓励供给者控制污染排放,有效实现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

水利系统法律知识简答题100题

水利系统法律知识简答题100题

水利系统法律知识简答题10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如何?答: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坚持哪些原则?答: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3、简述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答:(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4、水资源规划包括哪两种,具体各指什么?两种关系又如何?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5、简述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权限。

答:(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物权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合理性的评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物权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合理性的评介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物权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合理性的评介【摘要】《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伟大里程碑,既继承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精髓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最典型的代表是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诸如水之类的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化争议颇多,既有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的质疑又有环境资源保护视角的忧虑,但从对传统物权理论的反思出发这一立法却有其可能性,从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利用,保护水资源的角度理解也有其必要性,同时这一财产属性的确认并不与民间百姓的习惯法权基础上的取水权相冲突。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物质资料之一,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人类的生存之本,但由于现代化过程中一系列涉水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显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世界各国均在民主立法的进程中更加关注对水环境、生态因素和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

我国新近施行的《物权法》更是以一个现代版本的物权制度回应了这一趋势,于法律规范中对水资源的权属再次确认,与《水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相呼应,同时设立水资源的用益物权制度,充分彰显了当代物权法律制度的“绿色理性选择”与先进性。

当然,这是一个充满争辩的立法过程也得到一个耐人继续追问的法律文本。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是否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或者是是否应区别地表水与地下水予以取舍纳入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范畴”;其二是:“水权的用益物权模式抑或是准物权模式的选择”。

其中第一个问题更是涉及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联系与区别,民间百姓的习惯取水问题以及对国家民事主体性的前提下水流造成侵害是否负担责任的疑问,可以说这些问题关乎所有权在法律上的不同特质和民间百姓的生存权利的保障等理论和现实要求。

一、规则与事实之间:我国水资源权属制度之法律嬗变“水资源不属于某一个体的人”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一般权属原则,尽管在这一点上存在某一时期或是某些国家的例外。

水资源的所有权分析

水资源的所有权分析

水资源的所有权分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江河湖海等水源作为人类无法控制、独占的共有物,没有形成水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一般用河岸权、地役权等物权来调整水资源权益。

例如,英国法律没有直接确立溪流、河流及天然渠道中流水的所有权,而主要依土地所有权或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地上权和河岸权来确定水资源的私人所有权,即将水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在私人土地上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土地所有人,而流出私人土地的水流则成为公共水流,将流水的所有权授予毗邻河岸的土地所有者。

在澳大利亚,传统上由普通法从如下几个方面调整水权关系:土地所有人有权利用流动于其土地之下的地下水和从其土地中喷出的泉水;土地所有人有权利用流经其土地地表的未加控制的水流;水道或湿地的岸帮的所有人(即河岸权人)拥有对水的水流权和使用权;河岸权从属于土地,因为河岸权仅可为相邻于水道或湿地的土地而行使。

河岸权来自法国的民法。

19世纪初,英格兰法庭将河岸权纳入其普通法。

受英国法影响的美国司法制度也接受了河岸权原则,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州通常采用河岸权制,即只有有水源流经的土地所有人才有权要求获得水权。

河流由水及河岸(包括河床)组成,河岸权与河岸即土地有密切关系。

河岸权是指河岸土地的所有人拥有该河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天然径流,河岸权禁止河流上游地区大幅度增减河流水量(如大规模泄洪和取水)以致下游地区受到不利影响。

河岸权具有如下特点:只有靠近河岸的土地所有人才拥有河岸权,河岸权依土地所有权的移动而自动移动,如果河岸土地被分割出售或转让,则不靠近河岸的那块土地将失去河岸权;河岸权与流域外的土地没有联系,即使流域内外的土地连成一片,流域外的土地也没有河岸权,即河岸权所有人无权利用其拥有的流域内的水资源去灌溉其流域外的土地;河岸权只适用于天然河流等天然水体,即人工河道(水库、水渠等)周边的土地没有河岸权;所有河岸权所有人具有同等的权利,即同一河流的上下游、左右岸的河岸权所有人具有同等的权利,在河岸权所有人之间不存在优先问题(但事实上上游河岸权所有人却总民优先享尽河流之便);河岸权的所有人的用水量受到其他河岸权所有人的限制,任何河岸权所有人无权损害其他河岸权所有人的利益;在河流水资源丰富时河岸权所有人可以无限利用水量,在水资源短缺时则按比例在河岸权所有人之间合理分配水量,判断合理分配水量的依据是河岸土地面积的大小、土地特性、用水的重要性以及用水对下游地区的影响或损害大小;除非有特别规定,河岸权与水量无关。

水资源的用益权或使用权

水资源的用益权或使用权

水资源的用益权或使用权目前我国水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与国外民法中使用的用益权有较多的相似性。

从理论上看,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水资源,原则上应该取得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已经包括使用权能,水资源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其所有的水资源,因而对水资源所有权人而言,没有必要设立水资源使用权。

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一个存在不同阶级、阶层和强权的社会或国家,绝大部分水资源往往为少数人拥有(水资源的私人所有制)或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并且拥有大量水资源的少数人往往不必或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也不能直接利用水资源;真正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

由于经济实力和贫富差距等原因,这些人无钱或没有能力从水资源所有权人那里买到水资源的所有权。

这就产生了非水资源所有权人必须直接利用水资源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客观需要和矛盾。

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案是,在不改变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非所有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利用并收益所有权人拥有的水资源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用益物权,在我国多称为水资源使用权。

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其孳息的权利,即用益权就是用益物权。

⑹例如,《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使用和收益之权,但用益权人负有保存该物本体的义务J因此,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以利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物上享有的使用、收益甚至有限处分的物权。

享有权利的人称为用益权人,他有使用、收益甚至有限度处分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由于用益权人将他人所有物视同自己所有,因而原所有权被称为“虚有权”(nudaproprietas),又译为“赤裸所有权”;原所有权人被称为虚有权人,他只保留对其所有物的最终处分权。

目前国外民法已经有大量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其中许多规定可以适用于水资源的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

概括起来,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点: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用益物权人有独占和排他性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等,除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外,其他用益物权都为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必须存在他人所有的物上,用益物权人不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的目的是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物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如水域中的鱼所自然繁殖的小鱼等自然产生之物)、人工孳息(如在水域中人工养殖而取得的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养鱼场的租金);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物,一般为不消费物[7],一般以不动产为主;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的基础,是在使用价值方面对物的支配,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的灭失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

首先,水是生命之源,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生存资源,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将导致少数人垄断大量水资源,而大多数人却面临水资源短缺的困境。

正如马克思所说,“水是生命之源,不应该成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

”因此,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使水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

其次,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往往会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私有所有者往往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忽视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这就像加尔文所说的,“水资源是上帝赐予我们的礼物,我们有责任保护和管理好它。

”因此,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水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

最后,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私有所有者往往只追求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而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使水资源更好地得到合理利用,保障未来世代的水资源需求。

正如林肯所说,“我们不能只为眼前利益而牺牲未来的利益。

”。

综上所述,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是符合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的。

因此,我坚定地支持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

首先,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激励个人和企业进行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私有所有者有动力投入资金和精力进行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私有财产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关键。

”因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激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私有所有者有动力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这有利于推动水资源行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水资源服务。

正如乔治·华盛顿所说,“私有财产是激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动力。

”因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有利于推动水资源行业的发展。

最后,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提高水资源的管理效率。

私有所有者有动力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规划,提高了水资源的管理效率。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私人水资源所有权。

首先,私人水资源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浪费。

在许多地区,私人所有者可以随意使用和挪用水资源,导致一些地区水资源匮乏,甚至干旱,而另一些地区却浪费水资源。

这种不公平分配不仅对人类造成了伤害,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因此,废除私人水资源所有权可以使水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减少浪费,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私人水资源所有权也容易导致水资源的商业化和垄断。

一些大型企业和富裕家庭可以通过购买水资源所有权来垄断水资源,从而使一般民众难以获得足够的水资源。

这种商业化和垄断不仅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也使得一些贫困地区的人们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所需。

因此,废除私人水资源所有权可以防止水资源的商业化和垄断,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最后,废除私人水资源所有权也可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私人所有者往往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如果水资源归公共所有,政府和社会将更加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私人水资源所有权。

首先,私人水资源所有权可以激励个人和企业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

私人所有者有动力投入资金和资源来开发和管理水资源,从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质量。

如果水资源归公共所有,可能会导致政府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其次,私人水资源所有权可以促进水资源的创新和发展。

私人所有者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推动水资源的技术创新和管理方式的改进,从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质量。

如果水资源归公共所有,可能会导致政府垄断和僵化,阻碍了水资源的创新和发展。

最后,私人水资源所有权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

私人所有者在开发和管理水资源的过程中,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如果水资源归公共所有,可能会导致政府管理不善,造成经济发展的停滞和就业机会的减少。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

首先,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许多私人公司和个人拥有大量的水资源,他们为了谋取利润而大量开采水资源,导致水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恶化。

例如,美国的尼斯莱克公司被指控在加州非法抽取地下水,导致当地水资源匮乏,农田干涸。

如果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由政府来统一管理水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其次,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导致水资源分配不公。

在一些地区,由于私人拥有大量水资源,导致其他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水资源,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居民。

这种不公平的分配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正。

如果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以实现水资源的公平分配,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水资源带来的福利。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

首先,私有水资源所有权鼓励了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私人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激励他们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因为他们需要谋取利润。

如果水资源归政府所有,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因为政府没有动力去有效地管理水资源。

其次,私有水资源所有权促进了水资源的创新利用。

私人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促使他们进行更多的投资和研发,寻找更加创新的水资源利用方式,从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

如果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能会抑制了水资源的创新利用。

综上所述,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可能会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以及不公平的分配。

但是,私有水资源所有权也有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创新利用的优点。

因此,在废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之前,需要认真权衡其利弊,寻找更加合理的管理方式。

正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在许多情况下,私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最好保护者。

”我们应该在保护私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同时,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管理,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陈卫杰陈敏摘要: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文章论述了在我国水资源应属于国家所有,同时探讨了水资源使用权国家统一分配和市场分配,同时提出应建立区域性的水资源交易市场。

什么叫水权,简单的说就是关于水资源的权利,目前流行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我国水利部门多持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崔建远教授和裴丽萍持这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权概念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束,即同第一种观点;狭义的水权概念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水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在内,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

二是认为水权应是水资源所有权的简称,理由在于"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的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可见争议的焦点是水权是否包含水资源所有权。

作者认为,水权是以水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水权包括权利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于我国而言,主要是指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下的使用权。

从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国家的学者认为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例如美国东部一些州法律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即水权包括所有权。

一、水资源的所有权(一)水资源的属性有人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点出发,认为水资源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

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作者认为:一,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水资源在我国应属于公共物品,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二,国家水资源的管理可借鉴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转让;三,从所有权来看,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四,西方国家法律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仅具有参考意义;五,1976年由国际水法协会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的关于水法和水行政法的第二次国际会议上,公开提倡:一切水都要公有,为全社会所有,为公共使用或直接归国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第一部《水法》,实施了10多年后,积累了经验,发现了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对其进行了重大修订,重新公布。

一、概述(一)我国水资源的基本情况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2.8万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约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全国目前缺水总量约为300-400亿立方米。

造成水资源缺乏的原因主要是:(1)自然性缺水。

一是水资源在全国的分布极不均匀,南方相对宽裕,在有些地方造成洪涝灾害,而北方许多地区严重缺水,导致干旱;二是由于森林和植物的破坏导致陆地的蓄水能力大大降低。

(2)人为性缺水。

一是需求量增长过快,近20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大量水资源支持,可是目前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二是污染导致水资源质量下降甚至不能使用。

全国有近50%的河段、90%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总之,如果不加大保护水资源的力度,我国的缺水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二)我国保护水资源的法律体系广义上讲,水资源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含江河、湖泊、海洋、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

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所有这些水资源,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水法体系,这一体系并不是只有《水法》一部法律,而是有一个法律群。

1982年宪法第9条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规定。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它们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

除了这些法律以外,还有若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这一体系中,《水法》是核心,是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三)修订《水法》的必要性1998年水法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思考

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思考

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思考摘要:水资源作为我国的一项资源性国有资产,其能否有效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产生活,而水资源管理中至关重要的就是产权管理,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中的产权管理比较混乱,所以导致水资源管理效率低下,水资源浪费严重。

本文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和产权理论,首先对不同用途水资源进行分类,然后对目前水资源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依据分属产品的特性进行产权分析提出相应建议。

一、水资源产权理论。

产权一般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根据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权指国家对水资源具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或处置的权利,包括对水资源的統一规划、统一调度和支配等权利。

水资源使用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属于水权的一种,该权利源自水资源所有权,隶属于所有权,是产权管理的重要一环。

我国现行的水权制度是一种计划配置水资源的公共水权制度。

一个有效的产权结构应该具备以下几点:产权的明晰性、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二、公共物品理论。

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可以将产品分为四种:根据以上分类,对于水资源的不同用途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生态环境用水。

此类用水是维持生态稳定的必要用水量,主要体现的不是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而是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基本没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所以属于一种纯公共物品。

2、捕捞、航运、水上观光等活动。

这些一般不影响水资源的总量,就性质来说,类似一种俱乐部产品,在一定的水域承载范围内,没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超过了承载能力后,如同高速公路一样,就会产生排他性。

3、取水和排污。

对于一片小型湖泊的取水,在一定限度内取水对水质或者水量基本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取水的用户一旦增多,就会产生所谓的“公地悲剧”,此时的水资源是一种具有竞争性,但是不具有排他性的产品。

如果过度使用的话,会造成资源的枯竭。

对于排污来说,排污利用的是水体的自动修复功能,即环境承载能力,如果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就会使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同时易产生上下游之间的纠纷。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摘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明晰水权概念和性质。

水权是指可供人类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

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水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反而比水资源所有权更加重要。

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权的概念、性质,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

正基于其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最后一章,但是水资源利用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在特别法即水法里面。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

众所周知,水是生命支援,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重要性更加突出。

据新华社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而全国六百多座成红就有四百多座城市缺水。

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的四分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进程的加速,农业用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争水问题、工业用水无偿即对农业用水,生产用水大量激战环境和生态用水等现象日趋严重。

去年九月,北京启动“引拒入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群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引至燕山石化,但下游河北居民已修好的众多水利工程将报废,100多万亩水浇地将变为旱地。

北京将河北省9个县市300多万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此事引起河北省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由此引起。

拒马河流经北京和河北省,这对于缺水的两个省区而言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我国水资源既患贫又患不均,僧多粥少,不打架才怪呢。

都是缺水惹的祸,全国类似这样的纠纷何止一例。

如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和解决日趋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显法 ” 上的 “ 显 权利 ” 。 目前 学 界较 为 普 遍 的主 张 是 以市场 手 环 境造 成破 坏 ; 第 四, 地方 各级 人 民政 府应 当结 合本 地 区 水资 段 和行 政手 段相 结 合 来解 决 水 资源稀 缺 问题 , 但无 论 是 继 续 以 源 的 实 际 情 况 , 合 理 组 织 开发 、 综 合 利 用 水 资源 ; 第五, 在 水 行 政 手 段 为 核心 调 配 水 资 源 分 配 还 是 以市 场 手 段 取得 突 破 都 资 源短 缺 的 地 区 , 国家 鼓 励 对 雨水 和 微 咸 水 的收 集 、 开 发、 利 必 须 先 明确 水 资源 所 有 权 的性 质 以及 如何 行使 的 问题 。
中国水 资源 之 权 利大 讨 论 是 近 年 来 随着 经济 体 制 改 革 和 水 以及 航 运 等 需 要 。 第三, 跨 流 域调 水 , 应 当进 行全 面 规 划 和
经济迅猛发展 导致 用水、 排水和排 污等问题 出现之后才成为 科 学论 证 , 统 筹 兼 顾 调 出和调 入 流 域 的用 水需 要 , 防 止对 生 态
生态环境; 第八, 国家 鼓 励 开发 、 利用 水 运 资源 ; 第九 , 任 何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对水资源所有权及其行使的规 定。 宪 位 和 个人 引水 、 截( 蓄) 水、 排水, 不 得 损 害 公 共利 益 和 他 人 的 法在第九条中明确规 定了我国水资源所有权的归属: 水流等 自 合法权益; 第十,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 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依据该条法律, 我们可 以明确知道 ,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r s pe ct
【 摘要 】 水资源是发展 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 要自 然资源, 因 此必须明确水资源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如何行使的问
题。 文章 深入 分析了水资源所有权 的性质及其权利行使 规则, 分析 了中国现行法律 中对水资源所有权 及其行使的相
以及 人们 需 求 的多样 性 是 水 权制 度 存 在 的哲 学基 础 , 商 品经 济 水 法 对 水 资源 的开 发和 利 用做 出 了如下 规 定: 第一, 开发、 利 用 和 社 会 分工 的发 达 则是 水 权 制度 的经 济 依 据 , 人们 具体 的生 产 水 资源 , 应 当坚 持 兴 利 与 除害 相 结合 , 充分 发 挥 水 资源 的 综 合 生 活 需求 和 水 资 源 所 有 权 人与 非所 有 权 人 之 间的 协议 以及 法 效 益 , 并 服 从 防 洪 的总体 安排 ; 第二, 开发 、 利用 水 资源 , 应 当 律 的特 别 规 定则 是水 资源 所 有 权 能分离 的直 接 原 因。 首先 满 足 城 乡居 民 生活 用 水 , 并兼 顾 农 业 、 工业、 生 态 环 境 用
用 和对 海水 的利 用 、 淡化; 第六 , 地 方各 级 人 民政 府 应 当加 强 对灌溉、 排涝、 水 土保 持 工作 的领 导 , 促 进 农 业 生 产发 展 ; 第 在 水 能丰 富 的河 流 , 应 当有 中国现行 法 律对 水 资源 所有 权 及其 行 使 的相关 七 ,国家 鼓励 开发、利 用水 能资 源 。 计 划 地 进 行 多 目标 梯 级 开发 。 在 建 设 水 力发 电站 时, 应 当保 护 规定
在 国家 和集 体 的所 有 权 方面 , 要根 据 物 权 法 同时, 宪法第九条 也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 作为 我 国的私 法 , 从 而针 对 这些 问题 来 分级、 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的 相关 规 定 来制 定水 资源 的所有 权 问题 ,
针, 按照前期补偿 、 补 助 与 后期 扶 持 相 结 合 的 原则 , 妥 善 安 排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 移 民的生 产和 生 活 , 保 护 移 民 的合法 权 益 。 合法的权利单位和利益个人依法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物权 法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 。 物 权法
关规 定, 指出必须结合 中国国情加强对水资源所有权的救济, 以保 障水资源得 以有效、 合理、 公平地开发和利用。
【 关键词 】 水资源 所有权 性质 行使规则
水 资源 从 广 义上 来 说 是 指 水 圈 内水 量 的总体 。 包 括 经 人 部 门, 按 照 同 级 人 民政 府 规 定 的职 责分工 , 负责 有关 的水 资源 类 控 制 并直 接 可 供 灌 溉 、 发 电、 给水、 航 运 、养 殖 等 用途 的地 管 理 工 作 。 依 照 这 一规 定 , 全 国水 资源 的 统 一 管 理 工作 由国务 表 水 和 地下水 , 以及江 河 、 湖泊、 井、 泉、 潮 汐、 港 湾 和 养 殖 水 院水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责 , 国务 院其他 有 关部 门在 水 资源 管 理 工 域等。 水 资源 是 发 展 国 民经 济 不 可缺 少 的重 要 自然 资源 。 把 水 作 方 面 的职 责分工 由国务 院规 定 ; 县 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 水行 资源 提 升 到 权利 层 面 来 讨 论 , 是 在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导 致 水 资源 政 主管 部 门和 其 他有 关 部 门在 水 资源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的职 责 分 发 生严 重稀 缺 , 需要 在不 同需 求 主体 之 间作 合 理调 配 的背 景 之 工 由同级 人 民政 府 规定 。 下 产生 的 。 可 以这 么说 , 水之有限性、 人 们 拥 有 水 的 不均 衡 性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水 法对水 资源的 开发 和利 用的相 关规 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