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方案】营口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9日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巩固提升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重点,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打造新引擎、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于法有据”的要求,确保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6]11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营口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目标我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应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坚持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的原则,以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共享、统一专家资源、统一服务平台的“四个统一”为基础,切实提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水平。
(一)整合范围。
整合全市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机构),将以上四类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统一的服务平台集中交易,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交易行为高效规范运行。
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逐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进展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6]6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2016年9月18日辽工商发〔2016〕6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政府部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的前提条件,是今年国务院确定的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根据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8月8日省局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对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综合协调职责以及具体工作时限、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现将前期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动迅速
各市工商部门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切实把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摆上突
出位置,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向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各市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听取汇报、作出批示、召开会议、组织协调,确保了工作的顺利推进。
沈阳市潘利国市长亲自过问,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日推进、周通报”;鞍山市政府主管领导多次过问,并亲自与市工商局一起研究推进措施;葫芦岛市政府主管领导积极协调,特事特办,在最短时间内出台了《葫芦岛市推进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截至9月10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营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业经2024年3月14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0日营口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和《辽宁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3〕18号)具体要求,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原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3月1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模式,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到2020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
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一)使用统一的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内全流程监管。
关于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监管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归集公示原则(一)统一归集。
有关部门、单位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通过青岛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到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信息公示时限的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按照我市《2016年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各类涉企信息,明确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
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归集公示要求(一)归集主体。
按照《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确定我市第一批共46个部门、单位(详见附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涉企信息,其他部门、单位随着信息化进程尽快增加。
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二)归集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其中,行政许可信息是指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具体适用一般程序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并归集到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具体包括:各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归集公⽰⼯作实施⽅案》解读 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归集公⽰⼯作实施⽅案》,下⾯是店铺⼩编为⼤家带来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归集公⽰⼯作实施⽅案》全⽂,希望能够帮到⼤家!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归集公⽰⼯作实施⽅案》解读 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归集公⽰⼯作实施⽅案》。
《⽅案》明确,将⽬前分散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公⽰的政府涉企信息统⼀归集到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并对外公⽰。
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归集公⽰⼯作,便于⼴⼤消费者和市场交易对象快捷、全⾯地掌握某⼀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所获得的⾏政许可、⾏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它的经营状态,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企业及⾏业协会了解市场状况,更有效配置资源,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案》明确,需要归集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为依法应当公⽰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政许可、⾏政处罚、纳⼊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的企业信息。
《⽅案》提出,要坚持统⼀归集、依法公⽰、共享共⽤等基本原则,按照“谁产⽣、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建⽴体系完整、责任明确、⾼效顺畅、监督有⼒的信息归集⼯作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的企业信息,全⾯、及时、准确地归集于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于20个⼯作⽇内向社会公⽰。
《⽅案》强调,省级⼈民政府要对本⾏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作负总责,按照国家社会信⽤信息平台建设和《⽅案》总体要求,建设本⾏政区域内企业信⽤信息公⽰系统。
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将企业信息按照《⽅案》明确的归集路径进⾏归集。
⼯商部门要做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建设及企业信息归集公⽰等⼯作的协调服务和技术保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营政办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业经2020年11月2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其中,永久性取消22项,取消后规范调整办理方式85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政务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营口市市本级第一批取消调整107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
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附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营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进驻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负责全市各行政机关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确定、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审批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电子屏幕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将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具体的承诺,并保证履行承诺。
行政机关设在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实行首问负责制。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X〕74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函〔X〕389号)等要求,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将分散在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充分利用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理库(以下称“一库两平台”),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公示。
X年底前,实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方位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
二、信息归集(一)信息归集部门。
对照X府函〔X〕389号文要求,我市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共52个(具体名单见附件)。
县(市、区)没有直接对应部门的,由市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确定对应的政府部门。
(二)信息归集内容。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要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由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两部分组成。
1.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
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以及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等信息。
(三)信息归集方式。
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履职过程中产生或归集的涉企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提供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17〕7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管理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市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归集。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统一归集到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及时准确。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
按照《X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有关数据格式规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共享应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使用公示系统中的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共享运用数据结果,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建立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归集内容、路径和时限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一)归集内容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行政许可信息。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营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2019年12月1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营口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辽政发〔2019〕2号)、《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辽宁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营委办发〔2017〕30号)、《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激发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活力工作方案》(营国资国企改革〔2019〕1号)精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为新时代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营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20年9月4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审批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各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包括许可事项的审批、审管配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各级经济开发区(园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遵循审管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原则,实现行政许可审批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管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所需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职能划转情况相应划转。
第五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审批,并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工作,并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营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营政发〔2008〕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八、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函〔x〕389号)的部署,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xx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以下简称公示系统),x前,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全方位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
二、信息归集(一)信息归集部门。
参照省级部门名单确定我市对应信息提供部门,市、县没有直接对应部门的,由市、县政府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确定对应的政府部门。
(二)信息归集内容。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要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由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两部分组成。
1. 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
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以及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等信息。
(三)信息归集方式。
根据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我市涉企信息采取以下方式归集上报:直接通过由省工商局开发的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以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作为应急补充和过渡交换通道,向公示系统上传、更新相关涉企信息,并记于企业名下。
市、县政府部门应遵守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的运行规则。
账号申领管理由市、县工商部门负责。
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成并实现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连通后,市共享平台向省共享平台交换共享有关信息,由省共享平台向省工商局推送。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营政发[2008]11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14【实施日期】2008.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8〕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文件、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监察、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信息的复制品。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第九条政府信息按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以下简称《复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措施,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省各级政府部门常态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
(一)统一归集,依法公示。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辽宁的分系统,是我省涉企信息集中汇聚、统一公示、互联共享的基础平台。
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凡依法应向社会公示的涉企信息,均应通过公示系统按照标准的格式规范,提交和记录于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应统筹建立本地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汇总所属各部门涉企信息项目,统一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公示主体、时限要求等。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涉企信息项目的梳理确认,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能的调整进行动态更新,在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供查询的同时,也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在《办法》明确部门责任的基础上,结合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现阶段按照条块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推进、部门指导规范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地区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督查考核等工作,以及信息归集成果的综合利用等。
各级政府部门是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产生、谁公示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涉企信息的采集、整理、向公示系统归集以及公示后异议的处理,同时负责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的规范、业务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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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营口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
归集公示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充分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促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及《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共享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2016年底前,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二、总体要求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归集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及时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共享平台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实现一网归集、互联共享的总体要求,促进各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工作内容
(一)信息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二)信息归集公示途径和方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市工商局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全市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统一传递至省工商局,依托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三)信息归集公示归集期限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推送至共享平台(2014年10月1日之后仍然有效的行政许可信息、新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均应当依法公示)。
四、职责分工
(一)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和“一数一源”的原则,信息产生部门对归集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