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清单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4.28
部门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2。3。1
2013.8。29修订
1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安监总局令第79号局部修改
2012。4。1
2015。7.1修改实施
17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2012。6.1
2009。7。1
10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
2009。9.1
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0。7.1
2013.8。29修订
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2016。8。1
6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16.8.1
7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
法律法规 文件 标准清单电子版档案资料
GB13690-92
1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14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11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15603-1995 HG23010—1997 GB50351-2005
116 噪声作业分级
LD80-1995
11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118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DB33/463-2003(浙江) GB19288-2003
131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32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2158-2006 GB17915—1999
133 焊接与切割安全 13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9448-1999 GB50235-199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35
86
浙安监管危化〔2009〕64 号
位名单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
√
87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 号
相关问题的意见(三同时简易程序)
88 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行政许可
√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 号
√
89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 号
化工部令第10号
√
2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30 法规/170号国际公约.doc 31 法规\刑法修正案(六).doc
(91)化劳字第247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主席令第 51 号
√
32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
√
33 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
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1.2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1.3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2.术语和定义2.1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2.2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2.3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3.一般性安全规定3.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3.2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3危险性较大的试验装置应与周围的其他装置、建筑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租赁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4项目试验前必须成立有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
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及应急措施。
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把关。
3.5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试的程序,必要时应进行扩大性试验。
3.6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3.7新产品的试制,应进行风险评估,落实预防措施。
合规性评价报告
ER826-01
合规性评价报告
一、合规性评价目的
履行遵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对法律法
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价,为体系改进提供依据。
二、合规性评价人员、日期
合规性评价组长: 江正平
组员:李成龙、李唯诚、于洪艳、孙昌荣、何林江
日期:2010年11月18日
三、合规性评价方法
安环部组织成立合规性评价小组,评价以会议的方式进行。
事先收集了评价
所需的资料,在评价过程中,评价组对公司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逐条
回顾,并与公司所实施的结果相对照,采用了十九个方面的分类评价,并作出总
体评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报告整理:审核: 批准: 日期:2010/12/10。
2007《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单位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二)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一)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一般性安全规定(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装置应与周围的其他装置、建筑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方案备案表
受理日期:年月日备案号:
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方案
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经办人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制样
填定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清晰、工整。
二、本表封面“受理日期”由备案管理部门受理人填写;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各签章单位存档备案。
三、申请表中“申请单位”栏,填写工商登记的单位全称,“单位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二、备案项目情况”填写本备案项目有关的具体情况;
四、备案事项如有变更,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试验装置改为生产装置,产品属危险化学品的,应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 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企业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
化学品生产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和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所有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设立在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已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与园区。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应充分利用厂房、装置、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置;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置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储运第十条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化工(科研)试验性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科研)试验性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科研院(所)和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
2.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1.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2.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3.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二、一般性安全规定1.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2.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3.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4.危险性较大的试验装置应与周围的其他装置、建筑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租赁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计划、应急措施。
6.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试的程序,必要时应进行扩大性试验。
7.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8.新产品的试制,应进行风险评估,落实预防措施。
风险评估应分析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辩识试验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依法实施及时、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项目试生产阶段是指企业在建设项目基本完成主体工程,进行初次试生产之前的阶段。
第四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项目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章试生产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第七条试生产前,公司应当编制试生产安全管理方案,并报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试生产安全管理方案应当包括项目试生产的基本情况、安全目标、安全责任、组织管理、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九条试生产前,公司应当制定试生产安全检查计划,开展试生产前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试生产前,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技术评审,确保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安全。
第三章试生产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试生产期间,公司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试生产期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三条试生产期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试生产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对试生产场所周边环境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制定健全试生产期间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试生产期间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最新]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强我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指导规范相关单位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二)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一)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一般性安全规定(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化工项目试生产阶段的安全,并确保试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事故后果的最小化,并保护生产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1.试生产前期准备:- 进行试生产前的风险评估,包括对设备、工艺、物料和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 确定试生产的安全目标和要求。
- 制定试生产的安全管理计划,明确试生产期间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2.设备安全管理:- 对试生产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物料安全管理:- 对试生产使用的物料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性评估。
- 确保物料的存储、搬运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避免物料的泄漏和事故发生。
4.工艺安全管理:- 确定试生产的安全工艺和操作规程,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文件。
- 进行试生产过程中的监控和检查,确保工艺的安全运行。
5.现场安全管理:- 确定试生产现场的安全区域和禁区。
- 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实施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 存储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6.应急预案:- 制定试生产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 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有效和安全。
7.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 对试生产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8.安全监管:- 监督和检查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9.安全评估和审核:- 对试生产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试生产的安全性。
-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以上是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项目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并配合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2篇)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阶段。
第三条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试生产单位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试生产前准备第五条在进行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制定试生产安全管理计划。
第六条试生产安全管理计划应包括试生产前的安全检查、整改措施及验收;试生产期间的职责分工、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力量对试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试生产单位应按照试生产安全管理计划的要求,落实现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章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第九条试生产期间,试生产单位应按照试生产安全管理计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条试生产单位应加强对试生产设备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故障和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处置。
第十一条试生产单位应明确试生产期间的责任分工,确保各岗位的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责任和执勤意识。
第十二条试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试生产期间,试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载。
如发现严重问题,应立即停产,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火灾等突发情况时,试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扑灭、报警和疏散等,确保人员安全和事故扩散不扩大。
化工项目研究和管理制度
化工项目研究和管理制度引言化工项目是指利用化学或生物学原理和方法,采用一系列化学工艺生产产品或原料的项目。
化工项目的规模大、投资额高、产品多样,具有较强的技术含量和环境风险。
化工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制度对于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化工项目的研究角度出发,探讨其管理制度的建立、改善和执行。
一、化工项目研究1.项目前期调研在化工项目研究阶段,前期调研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前期调研主要包括对项目选址、原料资源、市场需求、技术条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通过前期调研,可以全面了解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为后续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化工项目研究的核心环节。
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路线比选、投资效益评估等内容,通过系统的数据分析和评估,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和盈利能力,从而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3.环保评估与安全评估在化工项目研究阶段,环保评估和安全评估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环保评估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等内容。
安全评估包括工艺安全、设备安全、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评估,旨在保障项目的安全生产。
4.技术研发在化工项目研究阶段,对于特定的产品或生产工艺,需要进行技术研发工作。
技术研发涉及到工艺优化、设备改造、能耗降低等内容,旨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二、化工项目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化工项目管理的首要任务。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健康管理等内容,旨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2.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是化工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标准、质量监控体系、质量管理流程等内容,旨在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是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等内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环境风险。
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
三、术语和定义1、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2、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3、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4、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本规定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指:外包施工单位和本公司聘请监理质量、安全等公司)和建设单位(本规定中建设单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内项目发包部门)所作的交接工作;5、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四、职责1、总经理负责组织试生产领导小组成立;2、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试生产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3、生产车间负责试生产前的各项工作的确认和编写应急预案;4、安全管理部和产业开发部负责试生产方案申报;5、维修车间负责在试生产当中的维修。
五、工作程序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1.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1.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1。
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工装置检修行为,保障人员安全,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有关单位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检修施工作业。
(三)本规定所称检修是指对化工装置及相关设备进行的检维修、拆除、停开车的各类施工作业项目。
二、一般规定(一)检修项目管理1.装置检修单位应明确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2.装置检修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3.装置检修对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在办理检修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5.对待检修的装置要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修项目或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6.装置检修的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并根据安全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
(二)作业安全基本要求1.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2.装置检修单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与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
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3.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护规定,进入装置现场前,须穿戴好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并对检修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经信医化〔2022〕759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 1 —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催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合用本指导意见。
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新建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者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臵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者相近、或者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化工企业的总图布臵应充分利用厂房、装臵、管廊— 3 —(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臵,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臵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阻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起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挨近布臵;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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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科研部门(以下简称试验单位)进行的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和扩试安全管理,不适用于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探试)和小试项目。
(二)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单位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
(一)小试: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扩试: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一般性安全规定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
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装置应与周围的其他装置、建筑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租赁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项目试验前必须成立有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
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及应急措施。
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把关。
(五)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试的程序,必要时应进行扩大性试验。
(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七)新产品的试制,应进行风险评估,落实预防措施。
风险评估应分析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辩识试验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中试和扩试项目必须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八)试验活动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告知相关人员试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特性及预防措施。
学习试验方案和规程,组织事故现场模拟演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九)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十)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重大改变,应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试验结束后,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分析和总结应有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的章节。
(十一)单位间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各方安全职责,经合作各方单位负责人签字。
(十二)研发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转让方和接受方在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中(扩)试项目技术转让时,必须出具安全技术鉴定报告和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附有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说明、防止或控制事故发生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四、中试和扩试项目安全管理
(一)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原料、中间产品)的中试和扩大性试验生产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本单位没有能力组织安全论证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二)中(扩)试生产场所的选址及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中(扩)试项目,须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
DCS控制室应有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以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各类运行数据的完整。
(四)严格控制中试装置的规模,中试装置规模一般不超过小试规模的30倍。
若确有进一步探索工业化生产工艺条件稳定性的必要,应在以上中试装置规模的基础上采用逐级放大的方式,以模拟工业化生产进行工艺扩试活动,且一般不超过中试规模的2倍。
(五)某一产品的中试(扩试)装置运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须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
严禁以中试(扩试)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六)中(扩)试装置启用前,应组织技术、工艺、设备、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认。
(七)中(扩)试装置与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的,须有紧急切断、隔离等措施。
(八)首次投料及投料试验初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九)中(扩)试项目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试制过程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经重新审批后,可作为项目后续生产的技术支持。
(十)中(扩)试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分析总结。
(十一)中(扩)试项目拟转化为生产装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产品(包
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危险化学品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文件管理
(一)试验单位应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
试制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中(扩)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试验单位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