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
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指南
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指南
1概述
(1)适用人群:该评估指南可供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专职人员,安全责任主体单位(企业的安全监管等岗位的人员),以及安全管理系统的研发人员参考使用。
(2)编制思路:本指南在进行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识别中,从生产设备及产品本身、生产过程和管理因素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着重考虑原材料自身因素及生产过程所涉及的可能风险。
通过分析影响药品生产企业安全的各个影响因素,设置各项总分数,在表格中对各项不同内容进行打分。
(3)评分规则:本指南评估采用100分制,根据打分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红色(85分以上)、橙色(75至85分以下)、黄色(55至75分以下)、蓝色(55分及以下)四个等级。
(4)引用文件(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11〕9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应急〔2018〕1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
2评价指标
风险主要指标以及权重见下表:
表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性和可操作性。
4.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 4.5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4.5.1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
4.5.2生产以及重要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
•
4.5.7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计算;
•
4.5.8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
经签字批准。
•
4.5.9批检验报告单。
•
4.6关键生产设备使用记录时间与批量生产时间是否一致。
•
4.7已生产批次样品的使用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
•
4.8样品生产使用物料量、库存量与总量是否吻合。
• 4.2是否进行工艺验证,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 工艺参数。
• 4.3清洁方法是否经验证。 • 4.4生产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要点解读
• 企业是否依据核定工艺,制订详细生产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 • 工艺验证的验证数据是否与工艺规程相一致,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
键工艺参数。 • 清洁方法的验证时如何进行和评估的,残留物的选择,残留限度如何
证等。 7 、验证数据不可信,存在明显漏洞。
3.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 3.1生产过程所需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 制定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
3.2上述物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
否经批准。
•
3.3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取样检验并
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
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1说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本指导原则包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
检查有关检查项目时,应当同时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三、本指导原则检查项目分三部分。
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目(*)103项,一般缺陷项目143项;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8项,主要缺陷项(*)53项,一般缺陷项115项;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共18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9项,主要缺陷项(*)70项,一般缺陷项106项。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参照本指导原则有关检查项目检查。
2六、认证检查结果判定: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3七、监督检查结果判定:4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二、附录部分(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2223242526(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2728293031(三)温湿度自动监测323334(四)药品收货与验收35363738394041(五)验证管理424344454647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484950。
国家总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DOC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说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检查项目结果判定 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0 0 ≤20% 通过检查 0 0 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0 <10% <20% ≥1 不通过检查 0 ≥10% 0 <10% ≥20% 0≥30%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序号条款号检查项目1总则**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质量管理体系*00501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 00502 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
5 00503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6 *00601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2014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具体举例见附件1~3)(一)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3.无菌药品;4.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5.生产工艺较难控制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二)一般风险产品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药品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附件
药品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8项,一般缺陷项目144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9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
一般缺陷项117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部分
(二)附录部分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3.温湿度自动监测
4.药品收货与验收。
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GSP(Good Supply Practice)是指供应链管理中的良好供应实践,
其目标是确保药品和医疗产品在生产、分销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
GSP现场检查是对供应链中相关企业进行的质量管理和合规性检查,是保
障药品和医疗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介绍GSP现场检查的指导
原则。
1.遵守法规规定
2.坚持质量第一
质量第一是GSP现场检查的核心原则,相关企业必须将质量放在首位,建立符合GSP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3.强化责任意识
4.加强培训和教育
5.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6.加强供应链管理
7.完善记录和档案管理
8.不断改进和提升
综上所述,GSP现场检查的指导原则包括遵守法规规定、质量第一、
责任意识、培训和教育、风险评估、供应链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以及不
断改进和提升。
相关企业应该认真遵守这些原则,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药
品和医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广大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和医疗产品。
GM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得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得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得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得,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与判定。
一、缺陷得分类ﻫ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与“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具体举例见附件1~3)ﻫ (一)严重缺陷ﻫ严重缺陷就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得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得为严重缺陷:1。
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ﻫ2。
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得欺骗行为;4。
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ﻫ主要缺陷就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得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得为主要缺陷:1。
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ﻫ (三)一般缺陷ﻫ一般缺陷就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与主要缺陷程度得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ﻫ企业所生产得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与一般风险产品。
ﻫ(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ﻫ1.治疗窗窄得药品;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得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3.无菌药品;4。
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ﻫ5、生产工艺较难控制得产品(就是指参数控制得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得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附件1: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为保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要点。
要点从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及批量生产过程等四个方面列举了相应的核查项目,旨在提示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
请结合核查结果并依据判定原则,对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和批量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一)药学方面1.工艺及处方研究1.1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2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1.3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样品试制2.1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2.2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2.3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2.4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2.5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2.6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2.7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8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
3.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3.1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3.2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和指导《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和评定标准。
总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5月13日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具体举例见附件1~3)(一)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正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药品质量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1说明一、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本指导原则包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
检查有关检查项目时,应当同时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三、本指导原则检查项目分三部分。
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目(*)103项,一般缺陷项目143项;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8项,主要缺陷项(*)53项,一般缺陷项115项;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共18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9项,主要缺陷项(*)70项,一般缺陷项106项。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参照本指导原则有关检查项目检查。
六、认证检查结果判定:2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七、监督检查结果判定:3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4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二、附录部分(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2223242526(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2728293031(三)温湿度自动监测323334(四)药品收货与验收35363738394041(五)验证管理424344454647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484950。
GM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具体举例见附件1~3)(一)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3.无菌药品;4.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5.生产工艺较难控制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二)一般风险产品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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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本原则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风险进行分类,列举了部分缺陷项目及其分类情况,旨在统一检查标准,规范检查认证行为。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一、缺陷项目的分类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严重缺陷项目严重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项目: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易造成产品不合格;3、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4、存在多项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项目: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履行其放行职责;3、存在多项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项目。
二、产品风险分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依据风险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产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产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产品、性激素类);3、无菌药品;4、生物制品;5、血液制品;6、生产工艺复杂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艺,如:长效或缓释产品,无菌药品)(二)一般风险产品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项目,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
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
(二)所评定的风险与产品的类别有关。
当产品为一般风险产品时,缺陷项目一般不会被评定为严重缺陷,除非发现极端情况,如:企业存在欺骗行为,或大范围的交叉污染,虫害成群或其他不卫生的情形。
(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
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表明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项目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四、检查结果判定检查结果判定按《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严重缺陷项目举例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严重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无空气过滤系统以消除生产或包装时容易产生的空气污染。
—有大范围交叉污染,表明通风系统普遍存在故障。
—生产区或检验区未与其它用于高风险产品的生产区有效分隔。
—厂区卫生状况差,到处有生产残留物积聚/有清洁不充分导致的异物。
—虫害严重。
设备—用于高风险产品的复杂生产操作用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表明存在故障。
生产管理—无书面的生产处方。
—生产处方或生产批记录显示有明显的偏差或重大的计算错误。
—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部门不是明确的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决定权,有证据表明质量管理部门的决定常被生产部门或管理层否决。
原辅料检验—伪造或篡改分析结果。
成品检验—批准放行销售前,未按照所适用的质量标准完成对成品的检验。
—伪造或篡改检验结果/伪造检验报告。
—伪造或篡改记录。
稳定性—无确定产品效期的数据。
—伪造或篡改稳定性考察数据/伪造检验报告。
无菌产品—关键灭菌程序未经验证。
—注射用水(WFI)系统未经验证,有证据表明存在微生物/内毒素超标的情况。
—未做培养基灌装验证以证明无菌灌装操作的有效性。
—无菌灌装产品在灌装期间无环境控制/未监控微生物。
—培养基灌装验证失败后仍继续进行无菌灌装生产。
—未对首次无菌检查不合格进行彻底调查,就根据复试结果批准放行产品。
附件2:主要缺陷举例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主要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委托无足够资质的的人员履行质量管理部门或生产部门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人员不足,导致差错率高。
—与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不足,导致发生相关的GMP偏差。
—健康要求内容不完整。
厂房—存在可能导致局部或偶发交叉污染的通风系统故障。
—未对空气过滤器的更换、压差监控进行维护/定期确认。
—辅助系统(蒸气、空气、氮气、捕尘等)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空调净化系统和纯化水系统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未根据需要控制或监测温湿度(如未按标示的要求贮存)。
—与生产区或产品暴露的设备直接相邻或位于其上方的墙面/天棚有损坏(破洞、裂缝或油漆剥落)。
—因管道或固定设备造成有无法清洁的表面,或有灰尘直接位于产品或生产设备的上方。
表面外层涂料(地面、墙面和天棚)无法进行有效清洁。
—有证据表明生产区域内未密封的孔洞表面存在污染(长霉、霉斑、来自以往生产的粉尘等)。
—生产区域空间太小,可能导致混淆。
—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进入物理和电子分隔的待验区域/物理分隔的待验区域无良好标志,且/或未按规程使用。
—原辅料取样无独立区域/没有足够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原辅料取样中的污染或交叉污染。
—厂房虽然洁净,但缺少书面的卫生清洁规程。
—无微生物/环境监控的标准操作规程(SOP),易受污染的非无菌产品生产区未设纠偏限度。
设备—设备未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运行。
—用于复杂生产工艺的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在线清洁(CIP)设备未经验证。
—液体制剂或油膏剂的生产罐未安装卡箍式卫生接头。
—未对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设备不适用于生产:表面多孔且无法清洁/材质有颗粒物脱落。
—有证据表明产品已被设备上的异物(如润滑油、机油、铁锈和颗粒)污染。
—大罐、料斗或类似的生产设备没有盖子。
—设备(如烘箱或灭菌柜)存放有多个产品时(有可能交叉污染或混淆),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在共用区域内,设备安装的位置不能防止操作中的交叉污染或可能的混淆。
—未维护或运行纯化水(PW)系统以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用水。
—垫圈不密封。
—无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或测量设备的校验计划/未保存校验记录。
—无设备使用记录。
—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包括分析方法)未经验证。
—非专用设备用于高风险产品生产时,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未经验证。
生产管理—生产处方由无资质人员编写/核对。
—复杂的生产工艺未经验证。
—复杂生产工艺的验证研究/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评估/批准)。
—无品种更换生产的规程,或该规程未经验证。
—生产工艺规程上的主要变更未经批准/无书面记录。
—生产中的偏差无书面记录,且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未对生产收率或物料平衡的偏差进行调查。
—SOP未包括生产不同产品之间的清场,且无书面记录。
—未定期检查测量器具/无检查记录。
—生产操作间和中间物料缺少适当的标识,易造成混淆。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标识、贮存不当,可能引起混淆。
—物料接收后,到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期间,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未在待检区存放。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生产人员即使用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标识不当/不正确。
—未按SOP由有资质的人员对原辅料进行配料。
—生产处方不完整,或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显示出生产处方不准确。
—生产批量的变更未经有资质的人员准备/审核。
—生产/包装批文件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尽管有文件记录,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合并批号/SOP未涵盖此内容。
—无包装操作的书面规程。
—包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未经有资质人员的调查。
—打印批号、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包括储存、发放、打印和销毁)控制不严。
质量控制—设施、人员和检验仪器不完备。
—质量控制人员无权进入生产区域。
—无物料取样、检查和检验的SOP或相关SOP未经批准。
—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可销售。
—质量管理部门未经正确核对生产与包装的文件记录,即批准放行产品。
—偏差和勉强符合要求的情况未按照SOP正常调查并做书面记录。
—原辅料与包装材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用于生产。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进行重新加工/返工操作。
—无投诉与退货处理系统。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操作(如运输、贮存等)的SOP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未予以执行。
—无变更控制系统。
—检验用实验室系统与现场控制(包括确认、操作、校验和设备维护、标准品、各种溶液以及记录保存)无法确保检验结果和所作结论是准确、精密和可靠的。
—无药品召回规程,且发货操作的方式无法实施完全召回(无发货记录或未保存记录)。
—隔离和处理方式不当,会导致召回的产品、退货重新发货销售。
—无自检计划或自检计划不完全/自检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未保存。
原辅料检验—未对销售商/供应商进行足够的审计即减少检验计划。
—生产用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企业接收物料后未在工厂内做鉴别试验/未对每个容器中的原料药,或经第三方处理或再包装后的原料药做鉴别试验。
—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不全。
—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
—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超过复验期的原料药未经适当复验即使用。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个批次构成,未考虑分开取样、检验与批准放行。
—运输和贮存条件无SOP规定。
—对供应商的审计无文件记录。
包装材料检验—未对供应商进行足够的审计即减少检验计划。
—未对包装材料进行检验。
—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包装/贴签生产企业接收物料后,未在工厂做鉴别试验。
—对供应商的审计无文件记录。
成品检验—质量标准内容不完整/不正确。
—成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项目不全。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运输和贮存条件无SOP规定。
文件记录—无生产工艺规程。
—供应商提供文件记录不及时。
样品—未保存成品留样。
稳定性—用于确定产品有效期的批次不足/稳定性考察数据不全。
—当稳定性考察数据显示产品未到有效期就不符合质量标准时,未采取措施。
—无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生产(处方)/包装材料的变更未做稳定性考察。
—检验方法未经验证。
无菌产品—未经恰当评价或未经注册批准,未对水溶性产品进行最终蒸汽灭菌。
—生产/灌装操作的房间洁净度等级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