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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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一些常见细则:
1.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机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发放。

2. 证书申请条件:矿用产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可以申请安全标志证书,申请者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3. 证书申请流程:申请者需要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同时进行的相关测试和审查。

申请流程包括审核、测试、评定和发放。

4. 证书有效期: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5. 检验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持有者需要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6. 证书使用规定:持有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并在销售和宣传中使用相关的标志。

7. 违规处理:如果持有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出现严重违规行为,证书可以被撤销,并可能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细则仅供参考,实际的管理细则和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请咨询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或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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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矿用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在产品上做出明显的安全标志,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办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条件:只有在申请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的生产资质;2、必须具有相关的产品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3、必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4、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材料:1、企业专用章或公章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4、矿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5、产品规格书原件或复印件;6、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标准;7、产品的包装、标签等物料及设计方案;8、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流程:1、申请企业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2、由基础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递交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受理后,开展初审,对企业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4、初审合格后,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检测;5、专家通过现场考察和检测,对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评价,如评价符合标准,将会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证书》。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用的规定: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粘贴在产品上,具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2、禁止非授权企业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4、如发现企业存在虚假材料或标识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将取消该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资格。

总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办程序较为繁琐,但对于消费者安全性目的非常重大。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理清申请条件,准确提供申请材料,以免拖延申请时间和增加不必要的范围。

同时,企业在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必须遵守相应的标识使用规定,定期复查并更新标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质量和成为合格矿用产品生产企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各类主体,包括矿用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引用他人的标志标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易于辨识。

第五条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使用的一致性。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原则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醒目易识:标志标识的形象应当醒目易识,方便消费者快速辨认。

(二)概括准确: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当概括准确,能够简洁明了地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信息。

(三)易存储易读取:标志标识的形式应当方便存储和读取,便于使用单位及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可靠持久:标志标识应当具备耐用性,以保证长期有效。

(五)可区分性:不同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以便消费者区分。

(六)语言标识:标志标识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七)图形设计:标志标识的图形设计应当简洁明了,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和辨识度。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管理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点,包括企业名称、厂址等信息。

(二)质量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指标,包括质量等级、规格参数等。

(三)安全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安全等级、安全使用说明等。

(四)品牌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品牌和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等。

第八条不同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标准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标准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19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标准版)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安标检验细则

安标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检验委托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对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发放的证书。

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制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细则。

本文将详细描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证书的申请和发放、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等细则。

一、证书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企业在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具有生产矿用产品的资格。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3) 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4)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拥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2.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2) 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3) 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检测数据。

(4)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和评定相关管理机构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定,并进行实地考察。

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1. 证书的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和企业的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5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进行评定和发放。

2. 证书的维护企业在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期间,需进行证书的维护工作,包括:(1)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标准要求。

(2) 定期进行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标准要求。

(3) 及时更新证书的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 主动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证书的管理和使用1. 证书管理(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进行编号和档案存档。

(2) 管理机构将建立证书查询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或个人查询验证。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包括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国家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进行认可的证明,是保障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颁发,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明确申请产品的名称、型号、用途、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七条国家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质量控制措施、矿用产品样品等进行检查和取样。

第十条现场检查通过后,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章颁发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并接受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同时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编号、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认证标准等信息,具有明显的辨识性和权威性,采用防伪措施,以防止证书被伪造和篡改。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的申诉、投诉;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及其产品的投诉。

第三条处理申诉、投诉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四)公正、公平。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的申诉、投诉。

第二章申诉、投诉的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诉:(一)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申办,认为理由不当的;(二)对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审核发放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三)对监督检查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四)对投诉处理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第六条申诉应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诉求内容及证明材料等。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过程中相关结论的申诉,应在相关文件或报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推定,以文件或报告发出之日起满15日为准。

对其他事件的申诉,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30日内提出。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投诉:(一)因产品引发事故或涉嫌引发事故,认为应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二)认为产品安全性能欠缺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三)持证人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产品安全标志,或伪造、假冒和非法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四)持证人不按照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持续稳定保证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条件的;(五)认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机构及人员行为违规的。

第八条投诉应事实清楚,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

投诉可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提倡实名投诉并提供翔实的信息和证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一、初审受理相关【问题1】:获证生产单位如何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答:请进入安标国家中心网站,点击服务大厅中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办指南》,可了解变更程序及相关要求。

【问题2】:我厂生产监测监控系统,需要最低注册资金是多少?答:150万元(人民币)。

【问题3】:外壳为钢制壳体,内部为铜制管束组成的空气冷却器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外壳为钢制壳体,内部为铜制管束组成的空气冷却器无重要安全点,且无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4】:煤层瓦斯压力测定仪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瓦斯压力测定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通常是从围岩巷道(石门或围岩钻场)向煤层打孔径为50~75mm的钻孔,孔中放测压管,将钻孔密封后,用压力表直接进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

由于其构成简单(主要为压力表、测压管、连接设备、注浆泵、封孔材料等),组成设备为机械类产品,无过多安全点,且测试结果受施工工艺、测试地点的选取等的影响,目前未被明确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无需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但如果瓦斯压力测定仪采用电气设备,实现瓦斯压力的自动测定和记录,由于涉及防爆安全相关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才能在煤矿使用。

【问题5】:哪类降尘装置不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由各种机械阀、喷头及水泵等机械产品组成的降尘装置,组成简单,无过多安全点,暂不需要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6】:电缆修补片(或称工业创可贴)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电缆修补片是用以修复电缆及电缆护套破损的材料,因该类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其修补质量与现场施工及操作水平密切相关,电缆修复后的密封与绝缘性能无法检验验证,产品也未明确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办理安全标志。

二、技术审查相关【问题1】: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技术审查?答:申请单位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的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经安标国家中心综合部正式受理后方可进行技术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X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

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技术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技术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对申请安全标志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等)的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第二章技术文件及要求第四条提供技术审查的文件:以上技术文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五条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1.没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技术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涉及到2个及以上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技术指标不明确;5.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属通用技术条件。

企业标准应按GB/T1.1、GB/T1.2的要求编写,其技术指标及要求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GB4457~4460《机械制图》的规定。

号、生产单位。

外购(外协)件属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提供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并着重明确产品的适用环境、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使用须知、维修须知、主要部件的选配须知、警示性语句等内容。

第六条技术审查包括初审、审查和复核。

第七条初审主要审查技术文件采(引)用标准的正确性、主要安全性能技术要求及产品规格、型号的规范性等内容,明确技术审查任务。

需要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明确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审查主要确认技术文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和技术文件的规范性。

审查后应提交审查意见,并由审查人签字。

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须加盖受委托单位印章。

第九条复核主要对技术审查的全面性及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已定型产品的技术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审查单位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推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推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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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八条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

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

对安全关联零(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初审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
请费用。

[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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