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Al t a t Th r d t rs rg to u r g t n, r t c i eme s r o h r d t rs rg t s a l h d i x r c : e c e i ’ ih f b o a i a p o e t a u e f r t e c e i i h se t b i e n s o s o v o s Ch n 。 c n r c lw . l p a n i p ra t o e i r t c i g t ec e io i h s Th r s n a e . n l z i a o ta t a wi ly a l m o t n l p o e t h r d t rs rg t . e p e e tp p r a a y - r n n i g a d e p o i g t e c n e to h r d t rs r h s o u r g to islg l a u e,e a l e u r me t n n n x lrn h o c p ft ec e i i t fs b o a i n,t e a n t r t n b er q i o g e n sa d e { c s p t o wa d s me s g e to sc n e n n a h r d t r h u d p y a t n i n t i x r ii g {e t , u s f r r o u g s in o c r i g wh tt e c e i s s o l a te t o wh l e e cs n o o e t er rg t f s b o a i n I i h p d t a h r d t r C D g i o e e l h me t f o t e e s g e t n h i ih s o u r g t . t s o e h t t e c e io a an s m n i t n r m h s u g si s o g o wh l x r ii g t er r h s o u r g t n i e e c n h i i t fs b o a i . e s g o Ke r s c e i r c n r c ; w li h fs b o a in y wo d : r d t ; o ta t 【 o a rg to u r g t o
代位权行使要件若干问题探析
显然 查 明的 , 自然不 予受 理 , 就不 能行 使代 位权 。 由于 代位 权 代 位权 , 权利会 难 以得 到保 障 。 应绝对 要求 债权 的必然 到期 , 也 其 不
具有保 全 债权 人债 权的 作用 , 敞合 法 的债权 、 务关 系的 存在 是 应 允 许 对一 定情 形下 的未 到期 债 权也可 主 张代 位 权 。未到 期债 债 债权 人与债 务 人 、 三 人之 间存 在代 位权 的客观 的合法 基础 。 第 因 权 主要 有 : 1 债 务人怠 于行使 的 、 次债 务人 的到期 债权 的诉讼 () 对
的债 权” 观 点二 认为 , 果债 权债 务关 系并 不成 立 , 。 如 或者 具有 无 债 的相 对性 的信 赖利益 产 生了严 重破坏 , 这显 然不 利于维 护交 易
效或可 撤销 的 因素而应 当被 宣告无 效或 者可 能被 撤销 , 或者债 权 安 全。 () 于特 定债 权及 其 他与 债 务人清 偿 能力无 关 的债权 , 2对
三、 对未 到期 债权 能否 行使 代位 权
人 民法 院受 理起 诉 时对 当事 人有 证据 证 明存 在的 债权 显然 合 法 代 位 权 。 笔者 认为 , 债权 人对 债 务人 的债 权是 否合 法 , 有通 过 诉讼 只 “ 务人 的债权 已经 到期” 《 同法 解释》 定的代 位权 行 债 是 合 规
的方 式解 决 时, 债权 债务 关 系的 合法性 问题 才 能被 提 出, 最终 也 应 由受案法 院对此 做 出判断 。 当事人 提起 代 位权 诉讼 时 , 只要 能
提供证 据证 明债权 存在 即可 , 但如 果是基 于 明显非 法原 因成立 的 权利 , 毒债 、 债 , 如 赌 买卖 婚 姻之债 等 , 民法 院 审查起 诉时可 以 人
最高法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观点集要
最高法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观点集要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管辖问题关于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实践中并不统一,存由争议。
一、法院与仲裁,应该由谁管在最高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如下: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
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914号中,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种抗辩既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于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条款的,基于保护次债务人管辖利益的立场,代位权人应当受该仲裁条款的拘束。
本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署的备忘录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而在(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0号中,高院认为,根据广农商银行花都支行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其并非基于涉案《中外合资“花都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书》的约定事项提起本案诉讼,而是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确认其对花都工业总公司享有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且广农商银行花都支行并非上述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本案不受涉案仲裁条款的约束。
根据(2019)粤民辖终207号,司法观点更明确些,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生成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权利,因此,起诉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并非合同,无须当事人间协议约定。
题问,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否受当事人之间管辖约定的约束?在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二审(2018)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债务人、代位权请求、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代位权行使程序。
以下我将从简述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 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是指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的主体,通常是指欠款人或者其他义务履行人。
在代位权行使中,主债务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的。
如果主债务人没有足够价值的财产,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代位权请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提出代位权请求,也就是正式向法院申请代位权执行程序,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有权行使代位权。
这些证据包括债权权利凭证、债权人唯一识别信息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等。
只有提出了有效的代位权请求,法院才能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申请。
3. 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代位权制度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例如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或者在特定的债权关系中。
在代位权行使中,必须满足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否则,债权人无法依法行使代位权。
4. 代位权行使程序代位权行使程序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请求,并依法参与代位权执行程序,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
代位权行使程序通常包括法院立案、法院传票、财产查封、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环节。
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代位权,不能擅自执行。
总结回顾: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债务人的执行财产、代位权请求的提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代位权行使程序几个方面。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满足这些要件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否则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个人观点: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理合法地行使代位权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保障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双方来说,了解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30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这些制度,只是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不甚完善的零星规定。
而学者们多认为仅有债务人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还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应建立债的保全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市场主体的保护。
新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7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通过,1999年12月29 日实行)第11至29条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从而正式建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关于代位权制度,实体法学者已从实体法角度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然而这种制度不仅仅涉及到实体法,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寻求完善这项诉讼制度的方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通常从两个层面上界定当事人这个概念:一是实际诉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的人(程序法意义上的当事人);二是适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包括如下几种:1.讼争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最常见的当事人类型;2.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如破产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3.因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讼争的法律关系或权利有某种联系而要求本案判决并取得主体法定权益的人,相当于大陆民诉法学中的第三人(广义上的当事人);4.公益上的当事人,如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5.被权利关系主体赋予诉讼实施权的第三人,如选定当事人[1](P148.P162)。
这两个层面的内容可以概括成三个因素:即诉讼行为人、诉讼名义承担人、实体权利享有人,这三种因素组合不同,可构成三类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或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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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之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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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为了增强市场经济主体以债的方式加快商品流转的信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商品的流转速度,代位权制度应运而生。
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它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则,它是一种关于实体上权利的制度,其实现途径有两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
代位权制度对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尽管如此,代位权制度实现还是要通过程序上来实现,但是我国历来就要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因此,关于代位权诉讼规定实体法中,而代位申请执行规定在程序法中,代位申请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严重的制度设计缺陷。
故本文主要通过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的比较,侧重对我国代位申请执行程序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债权人代位权实现法律问题的浅析
【 摘 要 】 债权人 代位权是债的 保全的 一种重要方式, 是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有利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 利实现。法 律设
定代位权制度 , 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而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 从 责任 得以承担。在我国 民事立 法中作 为一项新生法律制度 的债权人代
债 务人 的未到期债权能否成 为债权 人代位权 的标 的?按照 我国《 合
的权利 , 属于债权 的保 全。基于代位 权制 度 , 债权 人在债 务人 有权利 而 不行使致使其债权 的实现受 到威胁 的情况下 , 可代位行使本 属于债务 人 的权利 , 从而维护 自己的利益 。 与民法 中的多数 制度 不同 , 位权制度 是在近代 民法 中才出现 的。 代 债的代位保全最早源于罗马法 中的代位 请求权 或 简接诉权 ; 而 , 然 人们 普遍认为 , 现代意义上 的债权人 代位权应 以 10 8 4年 的《 国民 法典》为 法 起始。《 国民法典》 16 法 第 16条 : 但是 , “ 债权人 得行使其 债务人 的一切 权利与诉权 , 专属于人身 的权利除外 。 此项 规定对以后各 国民法产生 了 ”
到期债权便可 由债权人 代位 行使。《 同法》 7 合 第 3条 I 后面 的但 书部 款 分“ 该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 的除外 ”, 表明 专属 于债 务人 自身 的债 则
权 不能成 为代位权的标 的, 一点是很明确 的了。因为既然表明是专属 这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 的保 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 是债权 人的一项 重要 权
利 。其根本 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 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 , 行使 后果归 属 于债务人 , 从而使债 务人承担 财产责 任的能 力增 强 。 进而 达到增 强债权 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 其作用是保全债 权而非实现债权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的设立 , 提高 了债 务履行 和债权 实现 的可能性 , 对平衡 债权 人与债
代位权行使要件若干问题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箜!圭塾垒竺!竺!三里堕。
蓥圈幽团戳圈代位权行使要件若干问题探析杨秋楠摘要代位权行使要件是代位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有许多理论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很好地解决,故从三个方面对代位权行使要件进行探讨,以有利于准确、完整把握代位权制度。
关键词代位权行使要件到期债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3.01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但对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学理上存在诸多争议。
笔者不能全部论及,仅探讨以下三方面。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否限定为“合法”《合同法解释》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作为代位权行使的首要条件。
对这~要件,学界认识不一。
观点一认为把债权的“合法性”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不符合体系解释之要求的,因为“权利乃为法律所确认,其本身就内含合法性的判断,债权本身也即内含合法性判断,合法性乃债权之题中应有之意,只要是债权都是合法的,不存在不合法债权,否则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债权”。
观点二认为,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一种自然债权,则债权人并不应该享有代位权。
观点三认为“合法”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的债权显然合法性的一种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
笔者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时,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问题才能被提出,最终也应由受案法院对此做出判断。
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即可,但如果是基于明显非法原因成立的权利,如毒债、赌债,买卖婚姻之债等,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显然查明的,自然不予受理,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法规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法规当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出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我们合同法上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那法律中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具体的相关规定?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法规:《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22条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虽说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若不能满足规定的行使要件肯定是不行的。
那究竟这个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律伴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1、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
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三、代位权的标的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
52006.9法制园地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秦晓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特点、性质、成立要件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代位权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债务清偿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51-0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一般而言,债权并没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它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而具有对外的效力,以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
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而非就受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而且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二、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务 人怠 于行使其 到 期债 权 , 债权 人造 成损 害 的 , 对 债 权人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请求 以 自己 的名义 代位 行使 债 务人 的债权 , 该 债 权 专 属 于债 务 人 自身 的 除外 。 但 ” 这一 规定标 志着 我 国法律 确 立 了代 位 权 制度 , 继 是 民事 责任制 度 、 担保 制 度 之 后 又一 保 护 债 权 人权 利 的制 度 , 不仅 弥补 了前 两 制 度债 权 人 无 权 向第 三 它
任 何 实体 法 的条 文总 表 现 为一 般 的规范 命 题 ,
使 了代位权 而获得 清 偿 , 他 债 权 人 却仅 仅 因 为 不 其 知道存 在 次债 务人 即无 法 获 得清 偿 , 比前 一 种 情 这
况更 不公平 。
而关 于 代 位权 诉讼 的 可操 作性 , 能存 在 以 下 可
霍 冰
( 南 省 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 , 河 河南 郑 州 4 0 0 ) 5 02
摘 要 : 位 权 作 为 我 国合 同法 上 规 定 的对 债 权 人 实 现 债 权 的 一 种 权 利 救 济 方 式 , 代 目前 已越 来 越 多 地 运 用 于 市 场
经济 民事 活 动 中 。本 文从 权 利 人 行 使 代 位 权 的 角度 出发 , 诉 讼 的公 平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讼 管 辖 、 讼 标 的 , 务 对 诉 诉 债 人在 代 位 权 诉 讼 中 的诉 讼地 位 等 主 要 法 律 问题 进 行 了阐 述 , 期 能 对代 位权 诉 讼 有 一 较 为 完 整 的认 识 。 以
人行 使权力 之不 足 , 且 还填 补 了我 国立 法 上 的空 而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样没 有 涉及这 一 概念 。 所以, 在 此 只能根 据代 位权 的
概念 , 尝 试对 这一 术语 进 行界定 。
根据《 合同法》 第7 3条 , 所谓 代 位 权 , 是 指 如果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2 6
不当得利之债 、 侵权之债 、 无 因管理之债等 , 使代位
诉 讼 的功 能 得 以充分 发挥 。但 我 国 目前却 将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规 定 在 《 合 同法 》 “ 合 同的履 行 ” 中, 所 以
作者 简介 : 王峰 ( 1 9 7 9 -) , 女, 中共 濮 阳 市委 党 校 讲 师 , 法 学硕 士 。
二、 我 国 债权 人代 位诉 讼存 在 的 问题 分 析
( 一) 关 于 代 位 诉 讼 的 立 法 体 系 问题
公民、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 。 不难 看 出 , 代 位诉 讼 与该 条
款是 存 在着 矛盾 的 ,原 因在 于债 权 人 与次 债务 人 间 只是 间接 的利 害关 系 ,债务 人 与次 债务 人 间才 是 直 接利 害关 系 。 依照 该条 款 , 债权 人 是不 能对 次债 务人 提起诉 讼 的 。类 似 问题在 其他 方 面也 存 在 着 。基 于 此 .本文 拟 对我 国如 何 进一 步完 善 代位 诉 讼 问题 进 行分 析 。 并 提 出相 应 的完 善建 议 。
典内。 这是 大 陆法 系 国家及 地 区的通 常立 法例 。 但 无
、
债权 人 代位 诉讼 概念 的 界定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什么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债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债以及债务⼈逃债废债现象⽽确⽴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那么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代位权的⾏使⼀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与债务⼈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要享有对第三⼈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专属于债务⼈本⾝的权利;3、债务⼈怠于⾏使⾃⼰的权利,即债务⼈到期能够并且应当⾏使⾃⼰的权利⽽不⾏使;4、债务⼈怠于⾏使其权利的⾏为使其债权⼈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使主体是债权⼈。
债务⼈的各个债权⼈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个债权⼈已经就某项债权⾏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对第三⼈的债权已被⾏使完毕,则其他债权⼈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的债务⼈⾏使代位权。
代位权什么意思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怠于⾏使其对第三⼈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为了保全⾃⼰的债权,可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第三⼈的权利之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之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承担。
”⽆疑,债权⼈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良好的经济运⾏环境。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债权⼈代位权的⾏使需要什么要件的知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债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种。
下⾯由店铺⼩编⼩编为您介绍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第⼀、债权⼈对债务⼈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对次债务⼈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已将所⽋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
⽐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从字⾯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
从法律⾓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这⾥的意思就是债务⼈不履⾏对次债务⼈的到期债权,⼜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权利的,债务⼈就怠于⾏使。
第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债务⼈已陷于履⾏迟延,必须是债权⼈对债务⼈以及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均到期,⽅可⾏使代位权。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债务⼈向债权⼈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债务⼈履⾏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的期限利益。
这⾥的意思就是债权⼈与债务⼈的债权,债务⼈与次债务⼈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个不到期的,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的专属债权,债权⼈就可以⾏使代位权。
因此,债权⼈要⾏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个要件,债权⼈都不能⾏使代位权。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巩义市回郭镇A建筑队(以下简称A建筑队)从1996年12月3日至2001年2月1日共向原告借款39万元,其中1996年12月3日、l997年3月2O日、1998年3月2日分别借款1O万元、15万元和4万元,均约定月利率2分3厘,2000年7月1日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2001年2月1日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5厘。
2002年3月7日,A建筑队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A建筑队承建被告巩义市xxx卫生院的门诊楼等工程,原告遂以A建筑队及其主管部门东庙村委为被告,于2006年4月28曰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偿还原告借款,后又追加巩义市xxx卫生院为被告,要求行使代位权。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行使代位权的诉讼应另案起诉,遂于2O07年1月18日作出(2006)巩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判令东庙村委以清理A建筑队的资产偿还原告借款3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当时约定的利率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款之日,利率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时,按四倍计算)。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仅执行回28690元。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A建筑队工程款53万元未付,遂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
原告为证明被告目前尚欠A建筑队工程款53万元,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调查笔录,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7月分别对被告副院长杨春祥和院长冯占元进行调查时制作的。
杨春祥承认被告尚欠A建筑队70万元左右,冯占元承认的欠款数额为大约68万元。
原告还提供了其代理人王延周对被告前任院长李荣安的调查笔录及被告与A建筑队于l999年1月1O日签订的双方关于新院工程施工和付款协议的复印件,李荣安承认该协议的真实性,除了该协议上的58万元工程款之外,A建筑队还为被告承建了约32万元的其他工程,在其于2000年离职时,被告尚欠A建筑队工程款72万元左右。
[案情分析]被告在该院审理(2006)巩民初字第1449号一案过程中提供了一份加盖有A建筑队和被告公章的《结算证明》,主要内容为,经双方清算,截止2003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A建筑队工程款13万元,在此之前双方的所有欠款手续和协议统统作废,以此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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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①。
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均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以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于代位权不同于债权,又有别于单纯的债而产生的诉权,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几个争议的问题,笔者拟就这几个问题,并简要说明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一、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及责任。
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必须是同一性质之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必须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举证责任归谁?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
而对于债权的性质,只要求债务人的债权是没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至于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在所不问。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要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即可。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举证责任应归债务人。
应由债务人证明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否则就应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因为,第一,债的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债务人的财产在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性的大小,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将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可能的损害;第二,债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信用总在不断的变动,作为相对方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变更情况,让债权人举证非常困难。
从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说,由债务人举证更合适,符合公平原则。
二、代位权的主张对象为说明这个问题,我先做一个假设。
甲对乙有10万债权,乙对丙有10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10万到期债权,丁对戊有10万到期债权,在乙、丙、丁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甲能否直接对丁或戊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代位权只能向次债务人主张还是能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但是我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请求权。
因为,首先《合同法》只规定了代位权,对代位权实行到第几层并未作出强制性地限制;其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降低诉讼成本和债权实现成本;再次,有利于促进债的消灭,进而减少债的积淀,促进经济发展;第四,和国外的一些规定相衔接,如法国允许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这样如果债权人行使了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就可以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求偿,即上述说的甲向丁代位求偿。
三、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对次债务人来说,对债权人享有了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代位权实现后,与债务人代位范围内的债消失。
对债务人的效力与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相对应,故在此仅谈谈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②。
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
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
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
因为: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
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
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第二、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
第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
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
基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或准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我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我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
第四、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
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受偿。
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
代位权是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所以我认为在解释代位权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进债的削灭的角度来进行。
注:①江平.《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0页②同上第254页婚前债务的法理基础及转化情形/l/zw/571225.html∙关于伦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l/zw/571224.html∙借款担保也有时间限制/l/zw/571223.html∙股权转让经过的手续/l/zw/571222.html∙打债务纠纷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l/zw/571221.html∙催收款项的15个要点/l/zw/571220.html∙民间借款利息如何保护/l/zw/571219.html∙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l/zw/571218.html∙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l/zw/571217.html∙广州民间借贷火爆,利率一周涨四成/l/zw/571216.html∙债权人主动降低利息,保证人是否应对变/l/zw/571215.html∙欠薪三年不给 /l/zw/571214.html∙夫妻间打借条是否有效/l/zw/571213.html∙退出同意的适用条件/l/zw/571212.html∙希尔顿酒店集团完成债务重组/l/zw/571211.html∙讨债技巧二十二技 /l/zw/571210.html ∙欠条怎么写 /l/zw/571209.html∙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内容/l/zw/571208.html∙企业讨债有何技巧 /l/zw/571207.html ∙正确处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转让损益/l/zw/571206.html∙反间计催款兵法运用技巧/l/zw/571205.html∙房价下跌找开发商讨差价/l/zw/571204.html∙债务重组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范本/l/zw/571203.html∙10点窍门帮助追债人利用电话得到最大的收益/l/zw/571202.html∙债务重组收益的分析/l/zw/571201.html∙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l/zw/571200.html ∙偷网上虚拟财产犯法吗/l/zw/571199.html∙鄞州五起债务纠纷案件好蹊跷/l/zw/571198.html∙催收欠款的几大要点/l/zw/571197.html∙债务重组怎么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l/zw/571196.html∙债务重组将有利于公司改善业绩/l/zw/571195.html∙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同居生下子女/l/zw/571194.html∙基于担保法的金融债权风险成因分析/l/zw/571193.html∙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辨别规定/l/zw/571192.html∙诉讼时效一二谈 /l/zw/571191.html∙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归属的确定标准/l/zw/571190.html∙借款利率及利息计算问题/l/zw/571189.html∙债务擅自转让第三人转让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被/l/zw/571188.html∙建筑市场的债务链问题/l/zw/571187.html∙债务追讨案例 /l/zw/571186.html∙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选择问题/l/zw/571185.html∙高法就两部司法解释【2018最新】征求意见禁离婚逃债/l/zw/571184.html∙债务重组收益的处理分析/l/zw/571183.html∙什么是对账函 /l/zw/571182.html∙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纳税处理/l/zw/571181.html∙债务转移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书怎样写/l/zw/571180.html∙债务纠纷中物保与人保的效力关系是怎样的/l/zw/571179.html∙债务重组概念及方式/l/zw/571178.html∙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前不得/l/zw/571177.html∙借条不合常理举证不能败诉/l/zw/571176.html∙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l/zw/571175.html∙两人一直分居,对债务不清楚,开庭时怎么办/l/zw/571174.html∙公司重组并购的对策/l/zw/571173.html∙债务重组是消化坏账的新途径/l/zw/571172.html∙涉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l/zw/571171.html∙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l/zw/571170.html∙债务纠纷起诉书 /l/zw/571169.html∙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l/zw/571168.html∙解决企业债务纠纷的主要措施/l/zw/571167.html∙债务重组收益处理方式/l/zw/571166.html∙债务重组的概念及方式/l/zw/571165.html∙外国婚前债务转化立法/l/zw/571164.html∙登记的程序 /l/zw/571163.html∙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l/zw/571162.html∙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如何执行/l/zw/571161.html∙借款人是否能要求赔偿/l/zw/571160.html∙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特点/l/zw/571159.html∙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正确处理/l/zw/571158.html∙关于代位追偿权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l/zw/571157.html∙哈尔滨神秘讨债人:债务低于500万决不亲自出马/l/zw/571156.html∙债务重组业务中特殊会计问题的处理/l/zw/571155.html∙公积金贷款人遇意外可减免余债/l/zw/571154.html∙分期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l/zw/571153.html∙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的比较研究/l/zw/571152.html∙工程款纠纷成讨薪隐患/l/zw/571151.html∙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进路/l/zw/571150.html∙催款通知书纠纷案件例汇总/l/zw/571149.html∙欠款起诉书怎么写 /l/zw/571148.html ∙债务人以欺骗的手段骗担保人签字贷款/l/zw/571147.html∙关于债务重组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l/zw/571146.html∙讨债举证指南 /l/zw/571145.html∙如何催货款的经典做法/l/zw/571144.html∙债权债务纠纷 /l/zw/571143.html∙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l/zw/571142.html∙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l/zw/571141.html∙关于债务重组的基本准则的比较研究/l/zw/571140.html∙民间借款注意防范风险的方法/l/zw/571139.html∙催收欠款的十五个要点/l/zw/571138.html∙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l/zw/571137.html∙北京要债公司 /l/zw/571136.html∙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l/zw/571135.html∙怎样确定债务重组日/l/zw/571134.html∙关于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研究/l/zw/571133.html∙海南航空债务重组流产案例/l/zw/571132.html∙借款纠纷诉讼时效 /l/zw/571131.html ∙物业费催款通知书范本/l/zw/571130.html∙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的对策/l/zw/571129.html∙针对案例分析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l/zw/571128.html∙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l/zw/571127.html∙相关的债务重组收益案例解析/l/zw/571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