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章《法律体系的概念》译文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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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姓名:王云磊学号:10121140229 班级:10级法学二班引言哈特,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

《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与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

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如果拒绝就会开枪;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

对某些人而言,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找到了,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

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曲与混乱的根源”,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亦复如此。

面对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试图用命令和威胁对法律概念进行最清晰、最彻底的分析理论,哈特在本书第二章中首先对“威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对人“发号施令”主要靠的是对人行使权威,而不是运用对人造成伤害的制裁能力。

在银行抢劫案中抢匪对银行职员下达的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显然,作者认为奥斯丁并没有区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和以权威为后盾的命令两者之间的区别。

两者相较,哈特更倾向于用后者来描述法律,尽管在此它是一个错误的理论。

法律读书笔记

法律读书笔记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读书笔记近一段时间,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比较感兴趣,所以看了昂格尔的一部很重要的著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这本书是吴玉章翻译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在八十年代盛极一时,并逐渐将影响力波及到全球。

我国的信春鹰教授也在八十年代末期将批判法学介绍到国内。

总体上而言,批判法学是以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等思想理论为指导,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进行根本的批判。

他们或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演变,从而认为法律根本不是什么“公意”,相反只不过是为商界,企业界利益服务的;或者从哲学的深度去分析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实质和难以回避的矛盾,从而认为法律的客观性,中立性,确定性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用实证的方法去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九十年代以后,批判法学开始陷入低谷。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批判法学总体上也确实没有提出足以摧毁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理论学说,这使得批判本身的果效不理想;批判法学批判很多,建树却很少,这使得它的实际果效大受影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使得批判法学这种左翼法学面临极大的尴尬和现实困境。

然而,批判法学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有益的思考和启发,正如自由主义法学大师德沃金所说“如果能够避免由于普遍怀疑论的野心而犯下的错误,仅采取内在怀疑主义的方式的话,那么批判法学研究是重要的。

我们可以从它的批判活动,从它的成功和失误中获得许多教益。

”昂格尔被认为是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

他原籍巴西,1970年来哈佛法学院读书并于同年取得llm,1976年获得哈佛sjd(相当于phd),1971年法学助理教授;1976年,28岁的昂格尔当上哈佛法学教授,成为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法学教授;2000年起为“罗斯柯庞德”法学教授(相当于哈佛首席法理学教授)。

他的早期著作主要有《知识与政治》,《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律研究》,后期他对自由主义法律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接受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基本理念,代表著作有《激情:人论》,《政治学:建构性社会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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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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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中国法律部门的划分
第一层次,宪法部门。这是我国法律体 系的主导部门,是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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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4.法律体系与法系(Family of Law)的区别 首先,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在结
构上、外部形式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 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所组成;
其次,构成一定法系的法是跨历史时代的, 不仅包括若干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而且包括 与这些法在形式上、结构上有传统联系的历史 上存在过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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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部门中可以形成一种比制度更
大的构成体(规范的联合体),也叫做子 部门,它是法律部门的相对独立部分。 法律体系不仅有分化,而且也有组合, 这表现为综合部门的出现。
法律部门(或子部门)又可以区分为不 同的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的划分是相对的 ,各法律部门之间不是绝对的、彼此孤 立的,存在着联系。它们都是一个法律 体系相互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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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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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体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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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指一国现 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而又组成内在统一
、有机联系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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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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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 别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 的前提和基础。一国现行法律体系是该 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制约着法 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的内容 和范围。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在《法律的道德》中,霍姆斯首先阐明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

接着,他纠正了以往法律研究中存在的两个谬误,即混淆道德和法律以及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最后,他阐述了法律工作者学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鼓励人们关注法律的普遍意义。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开宗明义,霍姆斯解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人们所受的惩罚和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我们要进行预测的就是这种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不同主体对于两者的关注度不同。

比如好人做事常常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而坏人做事基本上只考虑法律一个维度。

因此相比道德来说,法律是约束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

2、两者内涵不同。

大部分时候,符合法律的同时也符合道德要求,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必考虑道德的要求。

当然这一种不考虑会带来两种可能后果:第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反对这种不对应关系,法律由于不符合道德要求而被人们废弃和反抗。

第二种可能就是人们接受这种不对应关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就清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违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但是这种行为却不必收到道德的谴责。

3、在具体词汇使用上两者也存在着差异。

一些“貌似”的道德用词,比如恶意、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中实际上并不代表道德含义。

三、不同研究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首先,霍姆斯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样,是逻辑发展的结果。

但是逻辑绝不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会出现这种谬误是因为律师接受的逻辑训练。

通过逻辑的学习和运用,人们希望得出精确的结论。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并不能找到精确的定量关系,并不能达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司法判决往往带有偶然性。

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知识点整理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law system)。

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的有机统一系统。

不具有国际性。

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历史表现形式。

从历史角度看,包括:1. 风俗习惯:包括契约规范、宗教教规、道德规范等内容在内。

2.判例:中国古代也有“决事比”;英国法,美国法等。

3.成文法典:大陆法系国家。

4.权威专业人士的观点: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权威。

5.体现人之理性的“善良和正义”原则(即人类良知。

“自由心证”)是成文法国家。

法律渊源还可根据《立法法》作更明确的细分,为:宪法(人大制订和修改)法律(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及部委)///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地方性规章(省市政府)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内法还应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在内。

以上内容,参见我国《立法法》(2000年)立法法下面主要说说我国的立法权。

其主要规范是《立法法》(2000年)和《宪法》(1982年)。

有这样的几个问题,需要掌握:1.谁享有立法权?享有的是立何种法规范的权力?2.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参阅教材第40~42页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立法的权限分配参见《立法法》教材31页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机构。

说明都重视成文法。

由于成文法的明确性。

在英美法国家,成文法都必须优先适用。

但是,具体立法权力并不绝对属于某一专门机构,只是有主次之分或具体某方面事务立法权力的分配。

以美国为例:国会众参两院是主要立法机关,但主要权力在众院。

而且,美国总统也在法定范围内的立法权。

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后的审批是相互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

国会立法,需要总统批准。

总统立法,需要国会批准。

最高院可以认定国会或总统立法违宪而无效。

【我国也赋予中央【地方有所不同】人大和政府两机构都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试论法律体系概念与特征

试论法律体系概念与特征

试论法律体系概念与特征钱大军马新福提要: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是指在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的能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法律整体。

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往往取决于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是在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之间相互冲突、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司法而达成妥协,进而整合统一成的法律整体。

欲认识法律体系概念,必须探讨法律体系的特征。

法律体系具有规范性、客观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等特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的研究中存在研究的教条化倾向等值得我们反思之处。

在近现代法学研究史上,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理论一直是法学学者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在英美法系中有奥斯丁、凯尔森等先驱,直到以《法律体系的概念》为其著作名称的拉兹;在前苏联的历史上,曾有两次有关法律体系理论的讨论。

而在我国,法学界曾在1983年专门召开理论研讨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

但是,在我国对法律体系理论的研究中,学者一直继承了法律体系研究的教条化的倾向,以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法律体系理论为甚。

本文就是破除法律体系研究教条化倾向的一个尝试和努力。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概念的内涵一直就是法学学者争论的焦点,因为对法律体系概念的理解和解释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体系理论。

我国学者把法律体系概念通常解释为: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这是继承了前苏联对法律体系概念的解释,即法律体系的部门法体系解释模式。

其实,对法律体系概念可以做出多种的理解,“既可用来指称整体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又可以涵盖法律实践活动的状况甚至还囊括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职业、法律角色等。

因此这种广义上的法律体系可被用来统称法律生活的全部要素,其中法律、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中的主流法律意识三大要素是最主要的——当然,它们可以被看作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

” 甚至可以指具有相同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律运行模式的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组成的法系(也称法律家族,英文为Legal Family)。

法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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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书笔记【篇一:《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读书笔记】《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读书笔记近一段时间,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比较感兴趣,所以看了昂格尔的一部很重要的著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这本书是吴玉章翻译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在八十年代盛极一时,并逐渐将影响力波及到全球。

我国的信春鹰教授也在八十年代末期将批判法学介绍到国内。

总体上而言,批判法学是以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等思想理论为指导,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进行根本的批判。

他们或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演变,从而认为法律根本不是什么“公意”,相反只不过是为商界,企业界利益服务的;或者从哲学的深度去分析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实质和难以回避的矛盾,从而认为法律的客观性,中立性,确定性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用实证的方法去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九十年代以后,批判法学开始陷入低谷。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批判法学总体上也确实没有提出足以摧毁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理论学说,这使得批判本身的果效不理想;批判法学批判很多,建树却很少,这使得它的实际果效大受影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使得批判法学这种左翼法学面临极大的尴尬和现实困境。

然而,批判法学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有益的思考和启发,正如自由主义法学大师德沃金所说“如果能够避免由于普遍怀疑论的野心而犯下的错误,仅采取内在怀疑主义的方式的话,那么批判法学研究是重要的。

我们可以从它的批判活动,从它的成功和失误中获得许多教益。

”昂格尔被认为是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

他原籍巴西,1970年来哈佛法学院读书并于同年取得llm,1976年获得哈佛sjd(相当于phd),1971年法学助理教授;1976年,28岁的昂格尔当上哈佛法学教授,成为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法学教授;2000年起为“罗斯柯庞德”法学教授(相当于哈佛首席法理学教授)。

他的早期著作主要有《知识与政治》,《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律研究》,后期他对自由主义法律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接受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基本理念,代表著作有《激情:人论》,《政治学:建构性社会理论》。

《法律的概念》后记(postscript)

《法律的概念》后记(postscript)

雅典学园:法治天下,思想中国 - 《法律的概念》后记(postscript)作者:哈特谌洪果译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出版后,曾引起广泛的讨论。

其中富勒、德沃金均对此提出了系统且尖锐地批评。

然而,谨慎的哈特在生前并没有对两位挑战者做过系统全面的回应。

哈特逝世后,两位英国法学家根据哈特的遗稿整理、编辑的一篇“后记”(postscript),哈特的观点才大白于天下。

“后记”主要是哈特针对德沃金的理论作出回应,并修正自己一些早期的观点。

哈特没有来得及完成他计划中“后记”的所有部分,但其第一部分已经相当完整。

“后记”一面世,就引起了学界强烈的反响,众多学者对此“后记”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德沃金也在自己的课堂讲授中加入了对“后记”的分析和批评。

《法律的概念》一书,早在1996年就由张文显、郑成良等先生翻译成中文。

尽管此译本在翻译质量上尚有进一步推敲的地方。

但绍介之功不可没。

遗憾的是,该译本所据的是1961年版英文版本,该版本没有收入此篇“后记”。

译者在翻译时也没有补上。

十年间,这篇学术价值极高的“后记”一直没有中译本问世,国内仅有少量的介绍性的文章(如沈宗灵:《评介哈特一书的“附录”》),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北大谌洪果先生博雅深思,于哈特法理学多有体验。

在研习之余,洪果先生将哈特的后记翻译成中文,嘉惠汉语学子。

此文无疑会成为国内法理学研究的一篇重要参考文献。

本站荣幸地获得洪果先生的授权,特别推荐该译文,与大家分享。

我们在此也向洪果先生致以诚挚的感谢。

(andy推荐)哈特《法律的概念》后记(postscript)前言本书初版于三十二年前。

自那时以来,法学和哲学的关系愈加紧密,法律理论学科在这个国度和美国都获致长足的发展。

即便在学院派法学家和哲学家中间,批判本书主要学说的人至少和信服它们的人一样多,但我仍然乐意认为,这本书有助于推动这种发展。

无论怎样,实际情况是,尽管我写此书的初衷是以英国大学生为读者,但它却得以更广泛地发行,并且在英语世界和数个有该书译本的国家中,产生大量批判性的附属评论文献。

法学体系的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的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的名词解释一、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是指法学领域中的各个分支学科,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法学的整体结构。

法学体系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等多个学科,每个学科都以一定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法律及其相关问题。

二、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之一,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范体系。

法理学以逻辑、推理和论证为基本方法,通过分析法律规则的结构、含义和适用等方面,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关系,探讨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同时,法理学也研究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法,以及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三、法史学法史学是研究法律史及其发展演变的学科,它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实证材料的分析,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变革和传承过程,揭示法律制度的社会背景、制定目的和效果。

法史学不仅具有历史学的特点,还关注法律的连续性和变革性,以及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了解法律的历史演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现实意义。

四、法社会学法社会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社会学分析法律与社会环境、社会结构、社会意识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同时,法社会学也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和执行过程,研究法律与社会行为的相互影响。

通过法社会学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法律如何与社会互动,如何影响社会变革和进步。

五、法律文化学法律文化学是研究法律与文化的相互关系的学科,它探讨法律的文化内涵、文化背景和文化影响。

法律文化学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分析法律在文化传承、文化建设、文化认同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法律文化学也关注法律与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和融合,研究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相互影响。

法律文化学为跨文化交流和法律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六、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是研究法律与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学科,它关注法律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的规制和调节。

法律经济学通过经济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对市场经济、产权保护、合同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法理学一参考书目

法理学一参考书目

法理学⼀参考书⽬读书笔记推荐书⽬1、苏⼒:《法治及其本⼟资源》2、贺卫⽅:《司法的理念与制度》3、夏勇主编:《公法》第2卷4、信春鹰主编:《公法》第3卷5、蔡定剑:《历史与变⾰》6、刘星:《法律是什么》7、萨维尼:《论⽴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9、伯尔曼:《法律与⾰命—西⽅法律传统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1.《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任东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12.《扫起落叶好过冬》林达,⽣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13.《法律之门》[美]博西格诺等著,邓⼦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14. 《法律的⽣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集》(美)霍姆斯,明辉译,清华⼤学出版社,2007法学导论1、沈宗灵著《现代西⽅法理学》,北京⼤学出版社,1992。

2、吕世伦主编《当代西⽅理论法学研究》,中国⼈民⼤学出版社,1997。

3、[英]约翰.奥思丁著《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美]罗斯科.庞德著《法理学》(第⼀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4。

5、刘升平、冯治良主编:《⾛向21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学出版社1996。

6、张⽂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法和前沿》,⾼等教育出版社2003。

第⼀编法的本体第⼀章法的概念1、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显等译,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法律是什么,刘星,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6。

第⼆章法的现象与本质1、苏⼒:《“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2、谢晖:《法律本质与法学家的追求》,《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3、[德]马克思、恩格斯著《共产党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民出版社,1972。

4、[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9。

5、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

严复宪法大义

严复宪法大义

宪法大义*严复按宪法二字连用,古所无有。

以吾国训诂言仲尼宪章文武、注家云宪章者近守具法。

可知宪即是法,二字连用,于辞为赘。

今日新名词,由日本稗贩而来者,每多此病。

如立宪,其立名较为无疵,质而解之,即同立法。

吾国近年以来,朝野之间,知与不知,皆谈立宪。

立宪既同立法,则自五帝三王至于今日,骤听其说,一若从无有法,必待往欧美考察而归,然后为有法度也者,此虽五尺之童,皆知其言之谬妄矣。

是知立宪、宪法诸名词,其所谓法者,别有所指。

新学家之意,其法乃吾国所旧无,而为西人道国之制,吾今学步取而立之。

然究竟此法,吾国旧日为无为有,或古用而今废,或名异而实同,凡此皆待讨论思辨而后可决。

故其名为立宪,而不能再加分别者,以词穷也。

宪法西文曰constitution,此为悬意名物字,由云谓字cons—titute而来。

其义本为建立合成之事,故不独国家可以言之,即一切动植物体,乃至局社官司,凡有体段形干可言者,皆有constitution。

今译文宪法二字,可用于国家之法制,至于官司局社尚可用之,独至人身草木,言其形干,必不能犹称宪法。

以此推勘,即见原译此名,不为精审。

译事之难,即在此等。

但其名自输入以来,流传已广,且屡见朝廷诏书,殆无由改,只得沿而用之。

异日于他处遇此等字,再行别译新名而已。

以上所言,乃推敲宪法二字名义。

今将论宪法实事,自不得不从原头说起。

案西国分析治制之书,最古者莫如雅理斯多德。

其分世界治体,约举三科:一曰独治;二曰贤政;二曰民主。

至孟德斯鸠《法意》出,则又分为三:一曰民主;二曰独治;三曰专制。

而置贤政,不为另立。

雅理氏之为分,专以操治权之人数立别,自系无关要旨,是以后贤多弃其说。

孟氏之分,不嫥嫥于人数,而兼察精神形制之殊,较雅理氏为得理。

其二三两制,皆以一君托于国民之上,其形制固同,而精神大异。

盖专制自孟氏之意言之,直是国无常法,惟元首所欲为,一切凭其喜怒;至于独治,乃有一王之法,不得悉由己意。

此在吾国约略分之,则为无道有道。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和指令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

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

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

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是法律的辅助。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法律体系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哎呀,说起那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咱们得追溯到老早老早以前了。

那时候,规矩多得跟满天星似的,虽然没得现在这些个高科技设备,但人家讲究的是个“礼法并治”,讲究个“以德服人”,又不失严明。

就拿咱中原的儒家思想来说,它不单是教人咋个做人,还深入到了法律里头。

讲究个“仁、义、礼、智、信”,这五字真言,简直就是那时候的“法律宝典”。

比如说,孝顺父母,那可是天经地义的大事儿,不孝之徒,轻则挨骂,重则要吃官司。

再瞧瞧那罗马法,嘿,人家那可是西方文明的瑰宝。

讲究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皇帝老儿还是平头百姓,犯了法都得挨板子。

这种精神,到现在咱们还在用,比如宪法里头就写着呢,公民权利平等,法律保护每一个人。

这些个古代的法律体系,对咱们现代的法律影响深得很。

你看,现在的法律条文,既要讲公平,又要讲正义,还要照顾到人情味儿。

就像是古代的那些“礼”和“法”的结合体,既严格又温情。

所以说,咱们现代人享福得很,既继承了老祖宗的智慧,又用现代科技把它们发扬光大,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啊!。

了解吴玉章的20个问题

了解吴玉章的20个问题

了解吴玉章的20个问题吴玉章(1842年-1927年),字观庭,号之九山人,江苏省江阴人,清末民初的教育家、官员和思想家。

他曾经担任过多个重要的职位,包括国子监监丞、礼部侍郎、湖北巡抚等。

他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的重要人物,对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是关于吴玉章的20个问题和答案。

1.吴玉章的早年经历是什么样的?吴玉章出生在一个书香世家,早年受到良好的教育。

他曾在江苏无锡的一所私塾就读,后来考入盛京方志书馆学习。

2.吴玉章的教育观是什么?吴玉章坚持思想启蒙教育的重要性,主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反对死记硬背的应试教育。

3.吴玉章的教育改革主张有哪些?吴玉章主张推行“科举之外”的选拔制度,提倡“选才”的原则,注重个性培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吴玉章在教育界的贡献有哪些?吴玉章改革了中国传统的教育体制,提出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主张,并亲自参与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改革工作,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的教育会议。

5.吴玉章对中国教育思想的影响是怎样的?吴玉章的教育思想对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他的一些主张在中国的教育改革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

6.吴玉章在政治方面有何贡献?吴玉章曾担任过多个重要的政府职位,为中国的政治事务做出了贡献。

他在湖北任职期间,积极推行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湖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7.吴玉章的政治观点是什么?吴玉章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的观点,反对外来势力的侵略和掠夺。

8.吴玉章的思想影响范围如何?吴玉章的思想影响范围广泛,他的一些主张和观点对中国的教育、政治和社会事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9.吴玉章的主要著作有哪些?吴玉章的主要著作有《教学忠劝》、《教学纲程》等,他还参与编纂了《国子监章程讲决》和《湖北会典》等重要著作。

10.吴玉章的教育主张对当今中国的教育有何启示?吴玉章主张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这些思想对当今中国的教育改革仍然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法律概念、原则、规则

法律概念、原则、规则

基础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认识和思考Hans Kelsen 汉斯.凯尔森(1881—1973)被庞德称为“当今法学之领军人物。

”“社会学等之影响最为深远。

”凯尔森总被贴上实证主义者之标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TLS)是凯尔森用英文写作之著作中部头最大,《纯粹法理论》为其晚期思想之代表作,此书既是向法学界,也是向自身原有理论的挑战。

H.L.A.哈特(1907—1992)前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英语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

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概念》,提出了首位规则和次位规则。

Ronald M.Dworkin 罗纳德.M.德沃金(1931—),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伦敦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法理学院教授,是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著有《认真对待权利》等,对法哲学和政治学作出了卓越贡献。

本文从三位学者的代表作中认识思考其理论成果,进而分析比较,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理对其思想进行更深入思考,希望能有所收获。

一、法律与规范、规则和原则“什么是法律?”这是一个在法理学领域内被经久讨论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当代法理学家们对此作了各种各样的回答。

奥斯丁认为,政府的确当目的或意图乃是“最大可能地增进人的幸福”;此外他还主张,功利原则——一前述——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基本指导原则。

①通过把功利原则提高到控制“立法科学”的权威性标准的水平,奥斯丁还是在其认为的那种科学研究中注入了评价因素。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奥斯丁的法学理论仍有着某种“自然法”思想的残余。

(一)凯尔森法律规范凯尔森在方法论上的目的并没有止于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

他还希望是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之目标。

他指出,“法律科学一直是在毫无批判的情况下被人们同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的和政治理论的因素搅合在一起。

”②他还试图通过法律工作者或法官的工作中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活动独立出来,以恢复法律的纯洁性。

法律体系解释

法律体系解释

法律体系解释
法律体系是一个框架,用于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它由宪法,立法,行政法和司法判例组成,并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法律,如习惯法,行为准则和国际法。

法律体系旨在确保社会秩序,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它还赋予政府机构和公民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定义社会行为的范围。

法律体系的解释是指对法律体系的规则和原则的解释,以便理解它们的意义和含义。

解释法律体系的过程可以是复杂的,因为它们可能具有多种不同的意义,并可能引起许多不同的问题。

因此,解释法律体系的过程可以涉及到法律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和其他专家的参与。

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

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

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要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得研究“法律体系”这个术语指的是什么事物和对这个事物如何理解,这就是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混淆外表相似的术语,必然混淆所要研究事物的概念,也必然会给研究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

有四个外表相似,实际却指的是不同的事物的术语,应加区别。

1. Legal System(相应的俄文为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中文译为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有时也被译为法律体系或法律系统。

Legal System 由形容词legal(法律的)和名词system(制度、体系、系统)构成。

形容词legal(法律的)是形容system(制度、体系、系统)的,意思是说这是法律的制度(体系、系统),以区别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等等制度(体系、系统)。

这是一个个性的概念,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如我们说香港的法律制度,美国某个州的法律制度,等等。

这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借鉴前苏联法学界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包括在该国或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在该系统中占核心地位的全部现行法,以及在这两者指导下与这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实践活动。

[①]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可以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但那指的是研究中国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不是现在我国法学界所理解的“法律体系”。

2. System of the Law(相应的俄文为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 ),中文译为法律体系,但我认为把它译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更好。

System of law 就字义来看,这里讲的不是什么样的system(体系或系统)问题,而是指法律事物本身的体系,法本身就是一个体系(系统),所以人民大学的教材,把它译为“法的体系”。

这里的“法的”,不是形容词,而是所有格,意思是指法所固有的体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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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章:《法律体系的概念》译文后记
习法哲学者,总难逃“所为何益”之讥。

近来连续参加几次会议,体会尤深,颇想就此写点什么。

今日偶尔读到吴玉章教授为其所译《法律体系的概念》所写“后记”,寥寥数语,道尽法哲学与法学乃至法律自治之关系,颇为叹服,现转载于此,对此问题迷惑者,读此文或有启蒙发覆之效。

他日得间,再来阐发其间义蕴。

译事之难,凡译者皆有体悟,代他人而言说其中之艰辛,非吾所愿也;而译事之必要,译事之必须进行,亦无需在此多言!
英伦三岛之法律源远流长,而柯克法官面折国王之意,实为百代美谈。

其法学有分析实证主义传统,其学影响深远,至今不衰。

拉兹教授,彼派后起之秀。

先自以色列国负笈西行,落脚于英国,宗英人哈特为师,长期浸润于分析实证法学,多有心得,遂著书立说,精研法律概念,以扬宏旨。

彼派学人之著作,虽深刻影响于英伦法学,然此地坊间流传甚少,故而吾等颇不熟悉。

此“不熟悉”之状态断不应持久!欲提升吾国法学之学术品位,绝不能缺少精研法律概念。

若无此类分析,法学独立笑谈也;无法学之独立而求法律之自治,乃痴人一梦。

《法律体系的概念》为拉兹教授之代表作,类似于当年哈特先生之《法律的概念》,于英美学界评价甚高。

其解释一个法律概念,竟成近20万字,令人赞叹。

其书布阵严整,逻辑缜密,凡有结论皆求必然而充分之证实,诚为分析法学之佳作。

不过,对译者而言,翻译此书有难处者三,不能不一吐为快。

一曰了解不多。

吾等虽略微了解当代西方法学理论之概况,于英国式的实证主义法学还真是知之甚少。

以前也曾风闻边沁、奥斯丁和凯尔森之名,但坦率讲,也仅此而已,实不知其思想之实。

二曰逻辑严密。

分析实证法学中人多喜标榜其思想运行之清晰与严密,故拉兹教授常以逻辑关系式,并衬之以图表阐述其理论观念。

对此,本人头痛不已,然而又不能回避,诚为苦事,遂不得不运用心智以剥离不同概念,概念之不同层次之细微差别,譬如以粗手而穿针引线,不是不能,特不顺手尔。

三曰不谙法语。

拉兹教授议论严谨。

为说明一个论点,常在引证英文著作之外,又征以法文。

为求真实意思,本人特别麻烦张若思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国博士)和乔端同学(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代为翻译书中之法文段落。

在此,我顺便一一谢过!
最后,鄙人必须感谢清华许章润教授。

本书选题实为许教授推荐,而出版则端赖许教授奔走联系。

章润兄认真精神,感人至深;而负责态度,不仅使人折服,更让人心暖。

自然,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舒宁编辑仔细加工、认真校对,也使本书之讹误大为减少,余深表谢意!
出版之先,本人也曾致函拉兹教授,欲请一序言也。

不过,本人同时于信中表示,彼若视为无趣,余绝不勉强。

至今还没有收到拉兹教授之序言,恐无理再等。

还有,译文与作文同,皆需译(著)者自己负责。

译文质量究竟如何?尚待学界同人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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