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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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1 国内冲突法1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1 国内冲突法1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2)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例1:《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xx年暑期班法理授课讲义(作者:杨帆)xx教务处xx年8月第一讲法学一、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

二、法学思维2008年法学综合一简答第1题: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二讲法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了解)(一)应然法与实然法(二)自然法和实在法(强调与道德的关系)(三)“国法”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不成文法(习惯法)、④教会法。

二、法的特征(重点)(一)法的规范性1.社会规范: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二)法的国家意志性(1)法和国家的关系(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①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③法通过“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3)体现国家意志性的其他途径国家意志不总是通过法来体现的,法不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途径。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1.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制史1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制史1

法制史主讲老师:杨帆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西周(一)立法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2.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亲亲”,“尊尊”。

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质剂”(买卖),“傅别”(借贷)。

2.西周的婚姻制度(1)原则:①一夫一妻制;②同姓不婚;③父母之命(淫奔)。

(2)“六礼”:①纳采;②问名;③纳吉;④纳征;⑤请期;⑥亲迎。

(3)“七出”:在七种情形下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①不顺父母②无子③淫④妒去⑤恶疾⑥多言:离间亲属⑦盗窃。

(4)“三不去”:①有所娶而无所归;②与更三年丧;③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1.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具体的诉讼制度:(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五听”:①辞;②色;③气;④耳;⑤目。

(3)“五过”。

官、反、内、货、来。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4)“三刺”: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一)铸刑书: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

(三)铸刑鼎:晋国赵鞅铸刑鼎。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四)《法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法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三、秦(一)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六尺五寸);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原则;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处罚;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原则。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第一节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第一节

模考点评班理论法学主讲老师:杨帆一、法理学1.关于法的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的概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回答上B.实证主义在定义法的时候主要考虑两个要素:社会实效和权威性的制定,法现实主义将社会实效作为法律概念首要的要素C.分析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D.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不看重权威性制定,但是非常看重社会实效和内容的正确性2.下列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具有阶级性,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D.一国的法律要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下列属于法的规范性特征的是?()A.法律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B.在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法律能够普遍适用C.法律在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能够反复适用D.法律必须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制定或认可4.下列有关法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A.城管对屡教不改的小商小贩进行殴打的行为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B.某省省委书记因违反党纪被撤职,是法律普遍性的体现C.由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只能适用于北京地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所以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不能认定为广义上的法律D.法律必须具有可诉性,否则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5.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可以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董事和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该董事纠正但遭到拒绝,该监事向法院起诉却不被受理,法院的理由是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法的可诉性角度讲,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存在缺陷B.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缺陷可能使公司中的监事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C.该事件说明,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D.要提高司法实践中法的有效性,就要注意在立法中确立法的可诉性6.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不满的话。

政法英杰2010基础班杨帆法理讲义

政法英杰2010基础班杨帆法理讲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一法的概念、本质(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之间有无本质上的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等人。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代表的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流派不同的地方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仅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一个方面,而是认为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法的正式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1.法的正式性。

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2010考前冲刺班杨帆国际法讲义_8_19

2010考前冲刺班杨帆国际法讲义_8_19

综合讲解【例题•多选题】甲国和乙国就两国西部边境的划界问题发生纠纷,多年以来经常因此问题发生武装冲突。

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下,双方于2007年达成协议,将边界争端提交给联合国国际法院。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处理此争端的时候,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国际法院判决此案的法律依据?()A.甲乙两国于1952年签定的边界条约B.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关于边境制度的学说C.有关领土主权取得方式的国际习惯D.国际法院在1968年对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答疑编号30201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主要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它们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例题•多选题】甲乙两国是邻国。

甲国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军事力量,在自己的领土内建立了若干军事基地。

乙国认为甲国的行为对其构成威胁,向甲国境内发射若干导弹试图摧毁其军事基地。

甲国遭袭后迅速予以武力反击。

对于本案,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B.乙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C.甲乙两国的行为都违背了国际义务,但乙国的行为属于针对甲国行为的反措施,其行为构成对抗措施,其行为不当性被排除D.甲乙两国的行为都违背了国际义务,但甲国的行为属于针对乙国行为的反措施,其行为构成自卫,其行为不当性被排除[答疑编号30201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关于侵略的认定问题(了解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和对抗和自卫的问题。

1974年联大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该决议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①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的领土;或由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或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②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③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④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军、海军、空军或商船或民航飞机⑤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⑥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⑦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4 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4 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分类标准
类 特征

举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 性原 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 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 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 用、无罪推定、罪刑 法定
政策 性原 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
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 生育原则、建设社会
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 主 义 市 场 举例
规则的内容 规定不同
授权性 规则
义务性 规则
职权性 规则
权利性 规则
命令性 规则
禁止性 规则
有„„„职权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有„„ 义务,须得„„,要„„,应„„, 必须„„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 当„„,严禁„„,不要„„
2
分类标准
类别
举例
确定性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规则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规则
准 用 性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
规则
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 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 规则
任意性 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 的模式
【经典考题】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这个条文,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2008 延/一/5) A.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 B.该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中的授权性规则 C.该条规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指引作用 D.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员可以该条规定判断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合法还是违法、有效还 是无效,就此而言,该条规定具有评价作用 。 【答案】B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9/一/10)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3.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一/9)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 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杨帆(男)-法理学讲义

杨帆(男)-法理学讲义

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固本阶段法学理论主讲:杨帆任何时间皆可读书,不需桌椅器具,不需约定时间地点。

——J·艾肯第一部分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分析一.分值统计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选分主观题总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 20 25法理学7 12 4 23法制史 4 6 4 10宪法学 6 12 4 22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 4 6 10 二.试题特点2010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考试与职业道德这五部分内容从总体上看难度较低,考生拿分比较容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题目比较简单,如容易失分,考察的知识点都是以教材为依据。

和过去三年相比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的主观题也比较简单,考察的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如果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稍下功夫,得这20分如探囊取物般容易。

法理学没有偏题、怪题,都是对基本知识的考察,“重者恒重轻者恒轻”,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仍然是重点内容,而且命题方式趋向于综合考察,往往一个题目中综合考察几个知识点,考察几个知识点之间的内在关联。

宪法学除了考察基本理论知识外,主要集中在对法条的考察,除了个别题目所考察的法条比较生僻外,其余法条都是教材中涉及过的。

唯一然考生和司法考试辅导教师感到意外的是,选举在2010年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并没有成为命题的重点。

法制史10分试题基本上都是都是每个朝代的典型制度,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等。

但是有个别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在教材上出项了,但是大纲上已经删除了。

这些题目我们可成为“超纲”题目,这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制史的命题人的主要依据是教材而非大纲。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部分的题目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在过去重点考察法条的基础上,对理论性的知识点有所涉及。

三.备考建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相对于民法、刑法来说属于“小学科”,但是学科虽小,近年来的分值却不少。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2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2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法理学主讲老师:杨帆第二节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3)法律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1)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2)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1)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2)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3)预测作用可分为: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借助于法律规范行为人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安排。

4.教育作用(1)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1)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所产生的影响。

2.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3.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经典考题】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

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2009/一/53)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答案】ABC。

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经济法重点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经济法重点讲义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 A 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 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 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 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 4.支付(托收、信用证 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 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 年术语通则》、《80 公约》; 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 ;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 3.保险:保险险别; 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 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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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肯定了善意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效力; 5.货物的范围。 其他考点: 运输单据:海运单 其他运输方式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险别 基本险别: 1.平安险。(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2)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与全部损失。(3)一次航程中 既遭受了意外事故又遭受了自然灾害,在双重作用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部分 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 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 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缺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后的特别费用。(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 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 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 。 (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异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 险。(11)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包括:(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 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 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 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 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2 国内冲突法2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2 国内冲突法2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商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法》。

(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4)对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9条)(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适用法》的具体规定: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登记地法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1)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2)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三国法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复习方法一、国际公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考点散、强调与法条结合、试题灵活。

国际公法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最少,但考点分散,例如试题一共才9道共12分,但却覆盖了大纲的七章内容;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一般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05年之后试题加强了与国内法条紧密结合的特点;历年试题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知识点的直接陈述性命题较少。

变化:以往国际公法的试题多属于单一知识点命题,07年试题中的综合案例题有所增加。

和单一知识点命题相比,综合知识点命题的准确率更低,这说明了国际公法试题难度增加的特点。

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中等时间安排,理解、记忆、做题。

考生们注意知识点的比较记忆,法条部分比较麻烦,需整理合并到知识点中。

二、国际私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居中,考点较为集中,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两种的方式,绝大多数的题目比较容易把握,但有个别偏题的特点。

在2004年之前,国际私法的考查重点是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但从2005年之后,重点逐渐偏移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上。

由于国际私法在三国法中知识点相对比较简单,因此每年真题中都会有偏题出现,今年主要体现为单选36和39题。

变化:国际私法试题近两年来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大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分值,并且随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区际私法的试题量也有所增加,这点值得考生注意。

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最少时间安排,记忆、做题。

变化对大家影响不大,因为争议解决部分的内容很多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重叠。

重点仍然要放在冲突法部分。

三、国际经济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国际经济法所占分值最度,考题相对集中在货物贸易法和世贸组织法两个部分,但有些部分非理解不能掌握,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方式,此外还有难度较高的综合性案例,各种题目的出错率都比较高。

变化:05年后国际经济法试题相对容易一些,主要表现为分值变少,命题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综合案例题少,对考生而言失分点也就减少了一些。

司法考试-模考点评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司法考试-模考点评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A、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乙两国都不能投票
B、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国可行使否决权
C、针对丙国所从事的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为,安理会拟通过平时封锁丙国的决议,对
该决议的通过,甲乙两国都有一票否决权
B、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新政府的承认,该行为同时构成对哈尔莫原政府承认的
撤销
C、丙国的行为使马拉比国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而非法律意义的承认
答案:ACD
解析:由于是推翻原政府,领土没有变更,所以不是新国家。所以错误的是 A 项,B
项是正确的,承认是单方行为,C 项错误。D 项甲是明示承认。所以答案是 ACD。
(单选)7、甲乙丙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乙国为安理会非常任
理事国。2008 年,甲乙两国因边境问题发生武装冲突,丙国因从事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
为引起各国不满。2009 年 6 月,安理会拟就相关事项通过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
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若丙国向丁国提出请求,丁国应归还落入其境内的人造卫星碎片
D、对于本国人造卫星碎片坠落导致的丁国地面人员和财产损失,丙国有权援引不可抗
力免责
答案:C
解析:考查外空行为的营救制度,丙国有援助通知送回的义务,所以 C 项正确。答案
是 C。
(单选题)14、中国公民袁媛 2001 年 3 月与美国人菲利普在美国结婚,2008 年袁媛取
尚德冲刺班试题
国际公法
(多选)1、甲国和乙国就两国边境的划界问题发生纠纷,多年以来经常因此问题发生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二章 中国近代法制史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二章 中国近代法制史

法制史主讲老师:杨帆第二章中国近代法制史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法典编纂形式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变法修律的功能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1.中华法系解体。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

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二)“十九信条”(1911)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

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公法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包括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一、国际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6、条约的解释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适用条约规定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 乙、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二)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讲义其它学校以后不断更新,陆续发布!第一次发布请大家多多支持!下面把名师推荐给大家!刑法:韩友谊(推荐)、刘凤科(推荐)、柏浪涛(推荐)、阮齐林、杨艳霞、陈永生、罗翔、徐光华、、李金明、周威、蔡雅琦、齐小玲、韩景慧、姚贝、乐毅、吴江、刑诉:汪建成(出题人)、刘玫(推荐)、汪海燕(推荐)、谢安平、卫跃宁、杨雄、李奋飞、王静、孙远、马明亮、杨雄、刘中欣、宋桂兰、杨立新、吕泽华、王大利、左宁、卜开明、程捷、王晓锋、房保国、董坤、李伟、袁家德、民法:王利(出题人代言弟子)、李建伟(推荐)、李仁玉(推荐)、隋彭生、钟秀勇(推荐)、于飞、张翔、马特、尹田、姚欢庆、席治国、宋艳慧、周珺、刘家安、丁绍宽、张康林、肖凡、李娟、朱虎、胡利玲、刘智慧、罗昆、章珩、李国斌、陈敦、陈龙业、甑增水、李菲、李军、夏凌云、民诉:潘剑峰(出题人)、刘哲伟、杨秀清(推荐)、郑其斌(推荐)、房宝国、史飚、侍东坡、郭翔、徐继军、王学棉、向高甲、卜开明、肖莉、王万习、崔蕴涛、杨军、赵翠莲、王道新、行政:王旭(出题人代言弟子)、林鸿潮(推荐)、吴鹏(推荐)、胡锦光、季宏、吴平、王锴、张峰、徐金桂、赵宏、何滨、王晨、傅忠、秦强、霍敬裕、三国:张丽英(推荐)(出题人)、祁欢(出题人代言弟子)、杨帆(女)(推荐)、李文沛、李毅、王斌、曾涛、张雨泽、、李曰龙、谢立东、陈璐琼、李亮、金彦平、刘万啸、商经知:汪华亮(出题人代言弟子)、王小龙(推荐)、张海峡(推荐)、鄢梦萱、席治国、魏敬淼、吴景明、楚道文、熊可、司艳丽、刘安、林凡、郄鹏恩、尚继征、李一强、顾宾、曹百利、李文涛、史越、丁卉、郑佳宁、王斐、范世乾、法理:周旺生、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李红勃、杜洪波、宋光明、徐彪、王坤、王旭、张小平、陈璐琼、周望、、张龙、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张生、李红勃、宋光明、徐彪、张小平、张龙、宪法:焦宏昌、杨帆(推荐)、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叶晓川、徐彪、、张小平、职业道德:王进喜、叶晓川(推荐)、张小平、张龙、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按上述标有推荐字样的听课即可!从今天起,我将会陆续发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的相关资料(包括名师们的讲座和讲义)以备大家一同复习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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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1.今年的形势整体是向好的,国际公法和去年的分值不相上下,出题的班底也没有变化。

2.距最终的司法考试约有一个月时间,大家应该把自己手中的任何一本教材所涉及的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温习一遍,另一方面大家应辅以适量的题目来进行复习。

国际公法串讲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从法条的角度对国际公法进行简略的复习,另一方面为大家精选了一些题目,有1/3的真题,有2/3是今年新出的题目,这些题目的信度和效度都非常好,希望大家对这些题目有一个很好的把握。

国际公法今年大纲要求了八章的内容,08年大纲的第二章是07年大纲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合并,即07年国际公法的主体和国际法律责任合并为今年的一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公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它们同时也是责任的主体,尤其是国家。

要谈责任,首先要谈主体,所以,在内容上没有太大的变化。

具体说包含这样几部分内容。

还是要从整体上对国际公法有一个把握,包括每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导论》中,最重要的内容,第一项首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尤其是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两个次重点,分别是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第一节,国际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1.在国家中,最重要是的国家的承认问题,什么样的情势就代表国家的默示承认与不代表国家的一种默示承认;2.关于国家的继承,条约事项的继承,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等;3.国家的豁免问题。

作为国际组织,一方面应了解政府间国际组织,最重要是联合国的相关内容。

另一方面了解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时,仅仅从其性质上和调整其适用的法律方面进行简单的了解。

第二章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我们既要了解一般国际法律责任中构成的要件,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的情况以及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在今年的备考中,还要略微注意一下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哪些行为可以排除行为的不当性。

在新的有特色的国际法律责任当中,应知道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叫做“四个公约”、“三个态度”。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陆、海、空及环保。

从整体的领土的角度,今年应注意领土的取得方式和领土的主权限制,领土的一般限制是一个常态。

各国通过缔结相应的一些边界条约,以及在外交关系法当中给予别国的一些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在某种意义上,是领土一般限制的体现。

在领土的整体概述之下,对于“陆”,应了解边界、边境的基本制度。

对于“海”,各个水域中最主要的制度需要了解。

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对于“空”,今年是比较看好的,它分为民用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于民用航空法应知道三大制度,民用航空基本制度,民用航空责任制度和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对于外层空间法,应了解外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具体的制度分为外空的登记制度、营救制度及责任制度。

关于环保的问题,环保法近年来一直是热点,今年主要看好大气环境保护的。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占据的分值较大。

本章最重要的内容主要围绕在国籍制度、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

这几年,年年必考,而且分值不小。

每一个点的主要的内容,都应予以掌握。

本章占据了一个很重要的得分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五章,是关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预计本章至少出一个题目。

关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外交关系相对来说,更为重要一些。

对于这两部分内容的复习,应从有什么样的组成机构,机构当中有什么样的人,这些机构和人享有什么样的特权和豁免,各自从这四个方面去把握。

从各方面来讲,领事系列整体内容比外交系列都是降一格的。

第六章,条约法。

有几点是今年比较看好的。

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2.条约的保留;3.条约的修订。

既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掌握,更要在应用实例当中进行判断。

第七章,如何解决国际争端,主要分为强制方式和非强制方式。

强制方式共有五种。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反报和报复的区别。

作为非强制方式,分为政治的方式和法律的方式。

在政治方式中有三对概念,主要应了解斡旋和调停。

作为法律方式来讲,分为仲裁的手段和法院诉讼的手段。

重点应了解国际法院的所有相关内第八章,是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在前几年,本章内容都有独立题目的考查。

今年可能还会有独立的题目的考查。

在内容方面,可选点非常多,可以战争系列的基本概念,如,什么是战争,什么是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战争的后果是什么?也可以是对两大系列的考查。

一个是海牙系列,一个是日内瓦系列。

最后,我们惩治国际犯罪的实践中的四个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卢旺达法庭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性质、特点。

二、重要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涉及的考点主要是在国际法个人所在的章节。

考查方式,其一是对于基本内容的考查,如,什么叫做国籍的取得,国籍取得有几种方式,什么叫做单系和双系血统主义,让大家以排列组合的方式来判断某国的某个人或某个人,究竟最终有几国的国籍或是否有国籍。

另外一种考查方式是直接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出生取得之一)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出生取得之二)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出生取得之三)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内容较庞杂一些,其深度加大。

引渡法的内容年年都会考。

引渡法一共分成了四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四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

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

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

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三十八条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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