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有哪些
中国劳动法案例: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
中国劳动法案例: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引言: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保护与应用。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员工在企业内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也成为了中国劳动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中国劳动法如何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
案例一:企业侵犯员工的软件著作权小李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员工,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创作了一款网页设计软件,并将软件著作权登记为个人名下。
然而,由于公司未与小李签订相应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公司利用小李的软件著作权进行了商业化推广。
小李因此起诉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员工在工作期间所创作的软件等作品视为劳动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在此案中,由于公司未与小李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因此公司无权使用小李的软件,并且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某网约车公司开发了一套高效的调度算法,该算法对于提高车辆调度效率有着很大的帮助。
然而,一名离职的技术员工将该算法的源代码泄露给了竞争对手,导致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盗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公司追究了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权益保护法》,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属于雇佣单位的合法权益,员工有义务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离职员工在离职后泄露了商业秘密,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因此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论:根据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中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权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应与员工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在知识产权上的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保密教育和监管,避免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等事件。
然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哪些员工应该保守商业秘密
哪些员工应该保守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员工的保密义务是一种合同上的义务。
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清算公司变更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由此可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实践中,权利人回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就会要求自己的员工也保守商业秘密,那究竟哪些员工应该保守商业秘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员工应该保守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承担,往往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存在。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员工的保密义务是一种合同上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通过合同规定,则一旦员工离开企业,就不承担保密义务。
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秘密。
根据此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没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应承担法定的保密义务。
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对于普通职工则没有法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要求,而只存在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实践中也主要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订书面的保密协议。
没有书面的保密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同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技术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期限。
显然,约定保密义务是有期限的。
问题是期满后,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因为员工工作关系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正当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是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约的)。
员工关系管理例题解答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及其分析1。
案例:劳动者试用期内权利受损如何维权?今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许小姐到一家外资企业实习。
7月份正式毕业后,许小姐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许小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尽管试用期内工资微薄,但许小姐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为能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许小姐每天都在早上八点前赶到公司埋头工作,常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没想到,在离试用期结束仅差2天时,这家公司却以“你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许小姐辞退。
许小姐对此十分不解,要求公司说明辞退自己的理由。
对此,公司人事主管冷冰冰地甩下一句话:“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
”时下,劳动者遭“廉价试用”的现象不在少数。
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权?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周德凯律师指出,从现行规定来看,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廉价试用”劳动者的不合理现象一时还难以根治,不过,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仍受到法律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新进正式员工工资的80%,否则应予补足;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间应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端辞退,其有权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依法维权。
当然,劳动者如要求劳动仲裁,需收集工资单、出勤打卡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还需先经过所在单位工会或单位所在街道劳动管理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即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2。
案例:去年7月份之前,宋某还是某大学的在校学生时,被我市某企业看中并聘用,口头规定见习期一年,从2008年3月起到2009年3月止。
2008年7月,宋某顺利拿到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于是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待遇。
当宋某的加薪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他一改以往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推委,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核实后,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宋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3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公司员工保密和知识产权规定制度
公司员工保密和知识产权规定制度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公司信息安全,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及临时工作人员。
1.3 定义-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的信息。
- 知识产权:指公司依法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 保密义务2.1 员工保密义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2 信息载体管理员工应妥善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存储设备等,确保不被非法复制、传播或遗失。
2.3 保密协议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3. 知识产权保护3.1 知识产权归属公司所有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
员工在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创作的作品等,视为公司财产。
3.2 知识产权申报员工应主动向公司申报个人在职务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成果,以便公司及时申请专利、著作权等。
3.3 知识产权使用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
4. 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等行为。
4.2 处理措施违规员工将面临警告、罚款、劳动合同解除等处理措施,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法律责任。
4.3 举报渠道公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举报人身份将被严格保密。
5. 附则5.1 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 修订权公司保留对本规定进行修订的权利。
{content}。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哪些规定劳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中,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有一系列规定,下面将逐一介绍。
1. 个人信息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私自收集、使用、传递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雇主只能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范围内收集和使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必须经过劳动者的明确同意。
2. 个人隐私空间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非法侵入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空间。
个人隐私空间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休息、就餐、更衣等场所,以及劳动者使用的个人办公设备(如电脑、手机等)。
雇主不得偷窥、窃听、监控劳动者在个人隐私空间内的活动,并且不能擅自查看或者复制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文件。
3. 健康隐私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隐私。
具体来说,雇主不得擅自检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健康信息。
除非涉及特殊岗位的健康要求,雇主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
4. 通信隐私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非法侵入劳动者的通信隐私。
通信隐私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使用的通信设备(如电话、电子邮件等)以及劳动者与他人之间的通信记录。
雇主不得擅自查看、拦截、篡改劳动者的通信内容,除非有法律依据或者经过劳动者明确同意。
5. 职业秘密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义务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护职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
劳动者不得擅自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空间保护、健康隐私保护、通信隐私保护以及职业秘密保护。
只有通过正确遵循这些规定,雇主才能确保劳动者的隐私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
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1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
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
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范围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笼统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
如秘书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通过接待、会议记录、安全保卫等具体工作有机会接触到很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如果能举证证明其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可以视为竞业限制人员。
二、期限过于固定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
事实上,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1、结合商业秘密所处行业考虑其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的长短;2、不同行业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周期;3、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与技术水平的高低;4、国家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时的价值倾向。
据此,《劳动合同法》统一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应尝试提供多元的可以选择的方案:(1)一般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2)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3)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长期乃至终身的竞业限制协议。
商业秘密规章制度上墙
商业秘密规章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无论其职务级别或岗位性质。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销售数据、客户信息、产品设计、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条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六条公司商业秘密仅限于内部员工之间共享和传递,严禁外部人员获取。
第七条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公司的商业文件和资料,不得外泄。
第八条员工在处理商业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操作,绝不越权或滥用。
第九条员工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个人利益或向他人泄露,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理。
第十条员工在离职前应当清理和交还公司所有的商业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带走。
第三章违规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商业秘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处罚、辞退等。
第十二条如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第三方造成严重后果,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商业秘密违规记录,记录员工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作为员工评定绩效和晋升的依据。
第四章审查和修改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对商业秘密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调整,保持其与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如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有异议或建议,可以向公司提出,并将受到认真调查和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订,将公告通知全体员工。
第十七条所有员工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公司相关部门求证。
以上商业秘密规章制度由公司制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
员工保密管理规定
员工保密管理规定引言为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确保企业各项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员工保密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和外包人员,旨在规范员工在工作中对于公司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保护和使用。
一、定义1.商业机密:指公司所有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客户信息或其他非公开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信息。
2.敏感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文件、财务数据、合同协议、研发数据、产品设计、销售数据、客户名单等对公司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二、保密责任和义务1.所有员工必须保持对公司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绝对保密,严禁泄露、私自复制或用于个人利益。
2.员工离职后仍需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离职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3.员工应加强对自身的保密意识,妥善保管工作中涉及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和电子存储设备。
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尽快锁屏或关闭电子设备,并妥善保存。
4.员工禁止在非授权或无保密环境下讨论或展示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禁止在社交媒体或公开场合发布或透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5.员工禁止将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发送到非公司所属的电子邮箱、社交媒体或云存储等公共平台。
三、信息的使用和披露1.员工在使用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时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仅限于完成工作任务和提供服务所必要的范围内使用。
2.员工应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禁止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3.在与客户、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等对接时,员工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4.当员工意识到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泄露、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保密措施1.公司将对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分类和标记,员工应按照标记要求对信息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When you feel tired, you are going uphil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导读: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是职员、用人单位都需要遵守的。
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故此一般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员签署保密协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3、《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商业秘密保护三题.
商业秘密保护三题商业秘密保护三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
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本文从三个方面谈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其一,企业内部如何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其二,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而上述二个问题均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基础上的,因此,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是研究上述二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其为三。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笔者以法律层次效力为基础来列举我国主要商业秘密的立法。
(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 {商业秘密保护三题 } 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2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一家公司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下去,可以说起商业秘密是竞争的核心,由于目前常发生企业商业秘密被其他公司窃取的情况,因此不少公司加强了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
那么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
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增大。
反之,如果不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约定,由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概括性的,在案件审理,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
因而,企业胜诉就要困难得多。
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主要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
(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
(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
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
商业秘密的保护
6、加强来访者的管理。
7、对职工定期进行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 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企业口号、张贴标 志或会议前后简短提醒等措施巩固这种意识。
8、适当进行一些不预先通知的检查,例如请人 打电话以记者的名义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内 容,测试有关人员应答时有无保密意识。
保密的技术措施
对商业秘密载体加以物理屏蔽,除了保管箱和 库房以外,对于必须经常移动的载体也要加以 遮掩,以避免有必要接触但不必了解其内容的 人员得知。 对于易被竞争者用反求工程解剖的新产品,在 设计上也要加以防卫,以不使产品所涉及的商 业秘密被轻易地解读出来。 根据需要订购一些设备,如文件粉碎机、警报 器、监视器、密码启动收信的传真机等。 防止文件被非法复制的物理措施。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 去保护的意义。
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 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 采取了保密措施。 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 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 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脆弱点分析
哪些地方
风险评估
失去什么
采取对策
持续不断的进行,并不断调整
案例:白宫和多米诺比萨饼
每当重大事情发生,多米诺比萨饼公司就去送比萨 是否防止这种信息的泄露?
即使不通过比萨,白宫附近的汽车也能透露
即使发现大量比萨送入,能知道要发生什么信息么?
若果其他安全措施到位,不会泄露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人们都说商场如战场,从这句话,我们就能知道商场的竞争是如此激烈,身处商场的人都知道,商业里有很多的重要信息不能随意透露给别人,特别是竞争对手,因为信息一旦走漏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这就是所说的商业秘密,下面我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等相关问题。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正是商业秘密的可受保护的财产利益。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内在动力。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开发研究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已有明确的工业化或商业化目标,这无疑是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考虑。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范本(贯标认证)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8-01-03 实施日期:2018-01-03 文件编号:IPGL-006版本号:RO1.目的1.1.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有效管理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密员工、涉密设备、涉密信息和涉密区域。
2.2.公司所有涉密人员,包括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涉密设备包括生产涉密设备、办公涉密设备等;涉密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等不宜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涉密区域包括规定的存放涉密信息、资料、设备的区域。
具体见《涉密信息一览表》。
3.职责3.1.办公室负责对新进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相关的管理工作。
3.2.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此文件的修订及管理相关工作。
3.3.各相关部门有义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工作。
4.定义或缩略语4.1.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4.2.本规定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4.3.本规定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4.4.本规定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规定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5.本规定所称的涉密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成本、利润率、原料种类、来源、价格、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有哪些
商业秘密对劳动者来说,可能无关紧要,但是对企业来说,就是关乎生死存亡。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有哪些?律伴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这就包含了劳动者应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即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形式等。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一旦劳动者违约就可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绝不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这么简单的,它需要以下一系列措施和条款的合力。
采取保密措施
1、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加以规定。
比如,可将作为商业秘密的一道工序或一个配方分解成若干部分,只让雇员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部分,而不接触其他部分。
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规定凡是使用及接触保密技术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以此来明确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以便将来追究泄密责任。
2、对其他人员接触、知悉或使用商业秘密,以及接触存放商业秘密的场地加以限制。
3、制定保密规则,加强保密文件的管理。
如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确保秘密文件及其所处区域的安全。
4、签订保密条款。
与知悉文件的人员,包括文件的保管人员、接触秘密的人员以及知悉文件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防止泄露。
5、进行保密检查,可在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中规定,对即将离职或退休的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检查,提醒他们履行保密义务。
约定保密范围
有些企业在约定保密条款时,只是笼统地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作具体约定,这样做的弊端在于保密责任不清楚、不具体,一旦出现问题,是否属于泄露商业秘密往往难以认定,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因此,企业应明确约定要求劳动者保守哪些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以及组织生产与经营管理的秘密。
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
技术秘密一般是指在生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也有人称之为工业秘密。
上述商业秘密的种类较多,用人单位应加以选择,不能不加限制地确定。
到底哪些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根据企业的竞争需要及经营需要、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来确定,并应确定哪些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
约定保密期限
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方式,如要求劳动者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通过媒体泄露等。
保守商业秘密不是无限期的,应约定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期限,特别是明确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劳动者重新就业后泄露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成经济损失。
这种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须继续履行的义务,法律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它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因为商业秘密有一定的时效性,时过境迁,有些就不成其为秘密了,要求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生承担保密义务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外在约定这一义务时,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约定违约金赔偿金
违约金、赔偿金条款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不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同时也不影响对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追究。
(一)赔偿金条款的约定。
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赔偿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
1、劳动独立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录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同费用。
”这些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律师费等。
2、连带赔偿责任。
即在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共同对原用人单位侵权时,由劳动者和侵权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在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因违反商业秘密条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较之一般的违约赔偿范围要大。
一般违约只赔偿直接损失,而违反商业秘密条款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失,如调查费、律师费等,这是因为商业秘密的损失价值不能用违约者获得商业秘密所花费的成本计算。
商业秘密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考虑到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了较为广泛的赔偿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赔偿金数额时,应注意就双方可以预计的损失数额进行具体约定,但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也可以不再对赔偿金进行约定,只约定一旦违约,按照劳动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免赔偿范围过大,超出侵权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应大于实际损失和数额,所以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也应以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为限度,不应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无法实际履行。
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用人单位应把握商业秘密和特点,依据我国劳动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