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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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途径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途径

科技资讯科技资讯S I N &T NOLOGY I NFORM TI ON 2008NO .21SC I ENCE &TECH NO LOG Y I NFOR M A TI O N 工程管理1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1.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

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

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1.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商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

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1.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

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途径2.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条建设工程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质量、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妥善处理合同遗留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积极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合同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企业。

通过以上条款,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转让与终止、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规范建设市场行为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规范建设市场行为
文 章 编 号 :09— 4 (0 8 1 04 0 10 94120 )2— 0 7— 2
加 强工 程合 同管 理 规 范 建 设市场 行 为
口 口 庄 宙

( 济南 忠诚信 工程咨 询有 限公司 , 山东 济南
200 ) 500
要: 从加 强建 设 工 程 合 同管 理 的现 买 意 义 出 发 , 对 目 针
定一份 在实际施工 活动 中被双方认 可的“ 阴合同” 在 , 内容上 与原合 同相违 背 , 重扰乱 了建筑市场秩序 。 严 () 3 建设 施工 合 同履约 程度 低 , 约现象 严 重 。 违
引 言
建设 施 工 合 同是指 承包 人 按照 发 包人 的要 求 , 依据勘察 、 设计 的有关 资料 和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进行施 工建设 、 安装 的合 同 ; 承 、 包 双方 为 实 现 是 发
全, 谁都 可 以签 合 同 , 同无专 人保 管 , 合 出借合 同无
登 记 , 同管理 手段 落 后 , 合 管理 信 息化 程 度不 高 ; 合
同管理 程序不 明确 , 制度不 执行 , 履行 的手续 或有 该
( ) 同文 本 不 规 范 , 阴 阳合 同” 斥 市 场 。 2合 “ 充
前 我 国建 筑 市 场 合 同管理 中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出 了加 强 合 提 同管理 、 范 市场 行 为 的对 策 措 施 。 规 关键 词 : 同 管理 ; 程 索赔 ; 险 合 工 风
中 图分 类 号 :U7 3 1 T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C
门审查备 案的 “ 阳合 同” 之外 , 下还 与 承包 商再 签 私
义。
( ) 同索赔 难 以实现 。 由于建 筑 市场 日趋 饱 4合 和、 存在 不平等 合 同等原 因 , 索赔工作 造成 了许多 给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乌鲁木齐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合同专用条款实质性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1、采用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合同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具体情况,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2)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以及工期变化对生产要素价格影响的调整原则;(3)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计取和支付;(4)工程保险、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风险防范的内容和事项;(5)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指定变更签证金额不同时的审批人。

承发包双方审批人中途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8)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9)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的解决办法;(10)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11)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比例、数额及时限;(12)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比例及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13)对甲供材料及分包工程的结算方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解读

韩正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1月10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韩正指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吸取闵行“倒楼”、静安“11.15”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的教训,全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出台针对性措施,全面强化管理。

要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予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闵行“倒楼”、静安“11.15”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发生之后,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当前上海建筑市场体制、机制、法制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认真梳理。

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大框架之下,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针对涉及市场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内容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强化管理措施。

《若干意见》分八个部分共22条,主要从集中整顿治理建筑市场,完善建设程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源头风险控制;规范承发包市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监理责任;加强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

会议要求,明确实施计划和步骤,形成合力扎实开展全市建筑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把《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上海市出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城市公共安全,上海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新闻办、市建设交通委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若干意见》不仅明确了上海将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还特别明确: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要与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一样,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工程合同定额管理办法

工程合同定额管理办法

工程合同定额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合同定额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合同定额,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材料品种等因素,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量及其相应的工程造价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和确定的标准。

第三条工程合同定额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合同定额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合同定额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定额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程合同定额的编制和发布第五条工程合同定额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工程合同定额的编制应当依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地区差异,参照国家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因素。

第七条工程合同定额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量及其相应的工程造价,并按照工程部位、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分类编制。

第八条工程合同定额编制完成后,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程合同定额的适用和管理第九条工程合同定额是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的计价依据,工程合同定额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工程合同定额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合同,明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工程合同定额,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定额确定的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工程合同定额,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和付款计划,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是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明确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并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条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监理工程的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目标和任务;(三)监理人员的组成和职责;(四)监理工作方式和期限;(五)监理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流程,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文件资料,确保监理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的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及时调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改正,并可以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工程建设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承担监理责任。

加强合同管理 规范市场行为

加强合同管理  规范市场行为
中 图 分类 号 : U7 3 T 2 文 献标 识 码 : C
目前 , 国建筑行 业参 与工程 建设 的各方 , 我 普遍 缺乏市场 经济 所必 须 的法 制 观 念和 诚 信意 识 , 正 不
当竞 争行 为时有 发 生 , 发包 双方 合 同 自律 行 为较 承
引言
为保 证 建设 工 程 项 目的顺 利 实施 , 筑 工程 合 建 同 中通 常要 明确 承发 包 双 方 基本 的职 责 、 利 和义 权
定合 同的情 况 时有发 生 ; 违法 签定 转包 、 包合 同的 分
外承 包商 进入 我 国 建 筑 市 场后 , 果 业 主 仍 然 盲 目 如 压价 、 工期 和要 求 垫支 工程 款 , 压 就会 被 国外 承包 商 援 引“ 歧视 原则 ” 引 发 贸 易 纠 纷 。另 外 , 非 而 由于 不 能及 时适 应 国 际市 场规 则 , 特别 是对 F D C条 款 的 II 认识 和经 验不 足 , 使 建 筑 企 业 失 去 很 多 参 与 国际 会 竞争 的机会 。 因此 , 发 包 双 方 应 尽 快 树 立 国际 化 承
[4 1 ]秦佑 国. 中国国情 下 的绿 色建筑 [ ] 中外建筑 ,05 J. 20 ,
( ):0—3 . 3 3 3
[ ]秦小玉 , 建忠 , 3 宋 于佳永. 当前绿 色建筑 的思考 [ ] 九 对 J. 江学院学报 ( 自然科学版 )2 0 ,3 :3— 5 ,0 6 ( )4 4 . [ ]崔艳琦. 内的绿 色 建筑 与 评估 [ ] 科技 管 理研 究 , 4 国 J.
20 ,9 :1— 2 0 8 ( )7 7 .
作 者 简 介 : 辉 ( 99一) 女 , 东 东 营 人 , 程 师 ,0 2年 逄 17 , 山 工 20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是指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将合同文本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由合同双方共同办理。

合同双方应当确保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正本;(二)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合同双方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三)合同双方应当将备案凭证妥善保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合同双方的工程建设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共计12条,主要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定义、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备案后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应当齐全有效,项目资金应当落实,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招投标、资质审查等程序。

第八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如下:(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者未成就;(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互相赔偿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订立并履行相关合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实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施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强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核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活动中,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二)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哈建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建发〔2009〕50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在哈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备案管理,并对区、县(市)依法签订的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指导。

具体工作由哈尔滨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措施论文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措施论文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摘要】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中。

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 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只有熟练掌握现行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积极应用经济规律,并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管理方法,才能使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进一步法制化、国际化。

本文介绍了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措施中图分类号:k826.16工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前言我们可以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地位是很重要的,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我们才能进行好项目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深远的意义的。

对于当前的建筑企业,竞争对手不只局限在国内,还有来自国外的。

所以合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并应在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企业要培养出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来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并最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最高行为准则,不仅是规范双方经济活动的依据,还是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工程合同管理是企业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从“依法治企”的角度看,合同法制观念得以牢固树立,合同义务自觉履行的意识得以提高,避免法律风险的方案得以提出,合同的履约率得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也会随之得以大大增加,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确保。

从企业的管理角度看,合同管理始终贯穿着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并直接关系着企业正常施工和正常结算的管理,企业中的一系列活动都离不开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管理的过程就是在提高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过程。

为此,加强对工程合同的管理,才能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也才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合同管理的意义

合同管理的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周小平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

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

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

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

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 任何一个建设项 目的实施 , . 都是通过签订

求, 依据勘察 、 设计 的有关资料 、 要求 , 进行施工建 设 、 的合 同。是 承发包 双方为实现建设 工程 安装
目标 , 明确相 互责 任 、 利 、 务关 系 的协议 ; 承 权 义 是
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合同管理
目标 责任 的分 解 , 以规 范项 目管 理 机 构 的 内部 可
2 为保 证 建设 项 的顺 利 实施 , 过 明确 承 发 . 通
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加强合 同管理工作对
于承包 商 以及业 主都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包双方的职责 、 权利和义务 , 以合理分摊承发包 可 双方的责任风险, 建设 工程合 同通常界定 了承发
包双 方基 本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
强体系等 。 选择 裂缝 处理 方 法 时应 考 虑 裂缝 性 质 、 小 、 大
位置 、 环境 、 理 目的 以及 结 构 受 力情 况 和使 用 情 处
制荷载 , 设置卸荷结 构, 增设支点或支撑 , 改简支 梁为连续梁等。 () 6结构补强。常用的方法有增加钢筋 , 加厚
况等。裂缝处理方法的选择可参考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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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强建 设 工 程 合 同管理 规 范 市 场行 为
杨 枫
( 哈尔 滨职 业技 术学 院 , 黑龙 江 哈尔 滨 10 7 ) 5 06
1 引言
建设 施 工 合 同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要
3 地位 和作用
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 , 作为合 同的一种特定
类型 , 建设 工 程 合 同 同样 具 有 一 经 签 订 即具 有 法 律效 力 的属 性 。所 以 , 同是 处 理 建 设 项 目实 施 合

建设工程合同监管

建设工程合同监管

建设工程合同监管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监管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和诚信性。

建设工程合同监管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监管的必要性、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监管的必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工程合同监管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市场垄断。

2. 保护各方权益:建设工程合同监管有助于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和利益受损。

3.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程合同监管有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防止因合同不规范、履行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

4.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监管有助于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三、建设工程合同监管内容1. 合同主体资格监管:检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无证、越级和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情况。

2. 合同签订监管:检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是否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情况。

3. 合同履行监管:检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4.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监管:检查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恶意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

5. 合同价款监管:检查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和支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恶意拖欠、截留、挪用工程款的情况。

四、建设工程合同监管方式1. 行政监管: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审批、许可、检查、处罚等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管。

2.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管。

3. 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督,通过舆论引导、投诉举报等手段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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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

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

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一)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

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

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

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

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

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

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

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

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

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

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

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

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

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

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

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

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

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

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

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

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

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

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

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

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

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

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

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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