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1998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加施的封识和标志。
第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的制订、印制、发XXX发放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封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动植物检疫封识应加施在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以及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三)不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待处理的;(四)经检疫不合格等待作退回、销毁、除害、换货等处理的;(五)进境的船舶、飞机、火车配载的自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七)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有要求或者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有规定的;(八)其他因检疫需要施封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种苗花卉是植物检验检疫风险极高的农产品,受到世界各国检验检疫部门的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种苗花卉质量和安全,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就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进出境种苗花卉科学管理体系(一)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数量大、种类多、贸易方式复杂,时效性要求高,检验检疫监管难度大。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验检疫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适应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防范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种苗花卉种植、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溯源记录,推行节能、节水、环保的生产方式,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发生与传播扩散。
(三)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种苗花卉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对风险较高的种苗花卉要派员赴境外产地预检。
对少量的科研或资源性引种,特别是引进我国禁止进境的种苗,要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要严格控制大批量生产性商业引种,完善进境检疫要求,落实好进境种植条件,定期对种植地进行疫情监测。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粤林〔2016〕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广东省林业厅2016年3月22日以粤林〔2016〕50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和监管任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市、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引种林木进出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指导及检查苗圃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突发病虫害的应急处理,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省林业厅或者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植物检疫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特点、属性、类型?1、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 Phytosanitary狭义:指为防止危险性病虫的人为传播而进行的隔离检查。
广义:指根据有关法规为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人为传播,由行政部门所采取的综合措施。
2、特点:法规防治;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人为传播的病、虫、杂草;综合整体性3、属性:强制性;预防性4、类型:根据检疫范围不同外检:对国外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的检疫。
内检:对国内各地区间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的检疫。
二、“入世”对我国植物检疫的影响及对策?影响:1、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增大用“可接受风险水平”替代“零风险”用“风险管理”替代“拒绝回避风险”用“有害生物发生区”替代“有害生物发生国家”用“风险性分析”替代“检疫对象审定”2、检疫标准国际化,植检工作任务加大3、保护国内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压力增大对策:1、要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
同等重视进境和出境检疫。
2、加强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加强对检疫人员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通过检疫人员自身过硬的工作,使更多的国家信赖我国农产品的健康水平,为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做贡献。
3、按照国际标准程序加强有害生物风险分析4、加强部门间交流。
三、名词解释: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法规、隔离检疫、第三国检疫植物有害生物概念:对植物及其植物产品具有危害性的一切生物主要类群:真菌,细菌及其它原核生物,病毒,寄生线虫,软体动物,昆虫,螨类,寄生性的或有毒、有害的高等植物等。
检疫性有害生物(pest of quarantine significance)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随商品及其运输工具传入的可能性很大,但并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已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法规: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信誉贸易、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品进行检疫的法规性文件的总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关于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进出口动值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83﹞署货字第981号【发文日期】1983-12-10【实施时间】1983-1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广东海关分署各海关分关: 现将农牧渔业部会同林业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配合办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复印件)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83]农(检)字第15号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牧农牧渔业)林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院(校)农科院(所)对外经贸交通铁道邮电公安卫生外交商业轻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民航局,海关总署,商检局,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院: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会同林业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细则》是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条例》中已有具体规定的《细则》中不再重复在检疫工作中应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执行《实施细则》是内部规定,不向国外提供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简称检疫总所)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管理全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检疫总所隶属农牧渔业部 第三条 凡进入我国国境和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应实施检疫未经检疫,不准入境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动物,除已列明的类别外,还指实验动物观尝动物演艺动物及其它动物(包括受精卵胚胎等);其中的“鱼”是指淡水鱼类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动物产品,除已列明的种类外,还包括干鱼鱼子鱼粉骨粉生乳血粉及动物性生药材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四)项植物产品中的"油类"是指未经炼制的油籽,不包括各种植物油;"原木"是指木材并包括藤竹 第四条 出口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根据有关双边检疫协定贸易合同和出口部门申请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第五条 对国外不要求检疫的出口动物,农牧渔业部为防止疫病传出而指定必须作出口检疫的,也应按规定执行检疫 第六条 出口的植物性加工品和非植物性产品,有感染病虫可能的,如出口单位申请,也应接受报检 第七条 动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由检疫总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由农牧渔业部公布 第八条 为了供对外签订协定协议贸易合同和引种审批时提出应检病虫时作参考,检疫总所应编制国内尚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动植物危险病虫害名录 第九条 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准进口 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在产地和出境口岸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准出口 第十条 农牧渔业部根据动植物检疫工作需要,在国家对外开放的陆海空口岸和有关省会自治区首府分别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动物植物检疫站" 检疫业务量小的口岸,经检疫总所批准,由就近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设置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 (二)执行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检验,答发检疫证件; (三)监督检查货主(或报检人)对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受污染的运载工具场地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四)调查了解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在地周围三十公里范围内的疫情,掌握进口动植物隔离饲养试种期间的疫情和出口产地的疫情; (五)报告口岸动植物检疫或病虫调查中发现的重大疫情,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落实防疫措施 第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执行国家检疫法规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海港车站机场邮局仓库等场所,登轮登车登机执行动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三条 检疫人员要按照《条例》本细则和检疫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检疫,做到检疫及时,结果准确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证书由所(站)长和主管业务科长或农艺师兽医师署名签发 第二章 进口检疫 第一节 审批和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动物动物产品,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对外签订协议或贸易合同中订明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或两国政府达成的检疫条款 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口单位凭林业部森保司同意进口的证件向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进口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引种,向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机关或林业部森保机关办理审批;省市自治区引种,向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机关或森林保护机关办理审批检疫机关接受审批时,根据检疫对象名单并参照"国内尚未发生和分布未广的动植物危险病虫害名录"提出禁止传入的危险病虫名称,以及关于隔离检疫,限定进口数量和进口口岸等要求 第十六条 货物到达口岸前或到达时,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报检手续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报检时要缴验检疫审批单无检疫审批单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罚款后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退回或没收处理 第十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要根据报检的品种数量和到货时间地点,做好准备工作,及时进行检疫 第二节 检验程序 第十八条 现场检疫,要在进口口岸的机场码头(或锚地)车站登机登轮登车执行必要时,也可在上述口岸的货物仓库执行 需要在锚地登轮检疫的,可根据交通外贸公安卫生四部联合通知的"国际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的有关规定,与联检单位登轮执行检疫任务 第十九条 对动物作现场检疫,要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病死的动物要及时处理对动物产品要检查包装状况有无腐败变质或其它有害物检查后对动物作体表消毒,对运载工具剩余草料垫铺材料粪便等也需消毒;动物产品作外包装消毒 第二十条 对植物植物产品作现场检疫,要检查有无害虫病害有害杂划及其它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感染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的动物产品,需作植物检疫对可能感染动物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的植物产品,需作动物检疫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疫时要及时作好检查记录,并按照检疫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搜集病虫有关材料作室内检验 第二十三条 进口动物和物种子苗木等,需要在口岸专用隔离检疫场(圃)或运往指定地点的隔离场所作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报检人和隔离场所的检疫机关进行隔离检疫,报检人应凭《检疫处理通知单》向海关申请将货物调离现场经隔离检疫证实不带危险病虫的动物和植物种子苗木,才能运往其它地区饲养种植 第二十四条 进口动植物隔离检疫的管理办法,由检疫总所另作具体规定 第三节 检疫结果的评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质检疫合格的,按《条例》第九条规定准许进口,货主或报检人凭《检疫放行通知单》或货运单上加盖的检疫放行章向海关申请放行 第二十六条 进口动物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和应检疫病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报检人处理患严重传染病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全群动物退回或限期扑杀,并销毁尸体;患一般传染病的动物,作扑杀处理或退回,同群动物采取有效防疫措施后运往指定的饲养场由当地农牧部门监督货主隔离饲养并负责检疫 第二十七条 进口动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和应检疫病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并监督报检人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能达到彻底消毒的产品,在消毒后放行 (二)对无法有效消毒的产品,作整批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口植物植物产品发现检疫对象应检病虫的,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意见,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并监督报检人处理 (一)凡能用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作熏蒸消毒处理 (二)根据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条件,凡能通过控制使用予以消灭的,按规定的地点期限和方法控制使用,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通知有关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机关监督检查 (三)熏蒸消毒和控制使用都不能取得除虫灭病效果的,退回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被检疫对象应检病虫污染的场地仓库运载工具和铺执材料等,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于需出证索赔的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分别签发动物检疫证书(格式2)或植物检疫证书(格式4或格式5),作对外索赔的证件,并须制备该货的代表样品病虫和有害生物标本等有关材料,妥善保存,作索赔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进口动植物产品如系分港卸货的,货到第一港后应进行全面检查,货到其它分卸港口时,各检本口岸卸下的部分先期卸货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将检疫结果及时通知最后一港,由最后一港汇总统一出证 第四节 禁止进口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进口物(一)项所指的"生活害虫"是指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有害的活虫(包括各种虫态);"动植物病原微生物"是指为害动植物病毒细菌直菌线虫寄生虫和活毒(菌)苗等;"其它有害生物"是指上述二项以外的有害生物,以及危险性病虫的中间寄主和媒介生物 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发现有检疫对象应检病虫,已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检疫处理,经检查合格的不受此限 第三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禁止进口"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易感染的动植物产品"的规定,由检疫总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外的疫情变化和流行范围,拟具禁止进口物及禁止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农牧渔业部公布执行,并随疫情变化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四条 因科研教学需要,要求引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禁止进口物,应事先向检疫总所办理申请手续,说明引进物的名称数量用途,引进使用的单位和地点,供应的国家和单位,运输的方法和途径,引进后的安全措施,予定进口的时间地点,经审查同意后,发给特许进口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核特许进口证后放行 引进使用的单位在保管和使用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及时作好消毒工作,不得将病虫传播出去;未经检疫总所同意不得将引进物转给其它未经批准的单位或在其它地点试验 第三章 出口检疫 第三十五条 需要检疫的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出口单位应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报检手续,有关的合同或信用证付本应及时抄送检疫总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三十六条 输往与国签订动植物检疫双边协定的国家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按协定中规定的检疫要求检验;出口贸易合同信用证有关供货协议中订明检疫条款的,按条款规定的检疫要求执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签发动物检疫证书(格式1或格式6),对植物和植物产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格式3或格式6) 第三十七条 出口植物产品,输入国家要求不得带有活虫或规定需要熏蒸处理的,熏蒸后按无生活害虫的标准掌握,符合规定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格式3)输出国家只笼统要求不带有危险病虫害,而未提出具体病虫名称的,或者只提出要检疫证书,而没有明确的检疫要求的,经检验发现有为害产品的病虫时,应将检验结果通知报检人,建议货主除害处理后出口 第三十八条 出口动物,应在出境口岸作隔离检疫国外要求作产地检疫的,由产地县以上农牧部门的兽医检疫机关(包括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省动物检疫站)接受报检,执行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兽医检疫证明书;到达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进行复检,并签发出口检疫证书(格式1) 第三十九条 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由产地和出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格式3) 货物运至出境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证换证或重验后出证: 货物从产地原车由国际铁路直运出口的,验证放行;货物需要在口岸换装拆装拼装出口的,换证放行;货物的证书过期失效的,重验后出证放行 第四十条 凡属国家禁止出口"良种畜禽""濒危动植物""珍贵的或稀有的苗木花卉和种质资源"等受保护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标本(简称"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凭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证件,接受报检无主管部门签发的特许出口证件的,不接受报检 第四章 旅客携带物检疫 第四十一条 对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或托运的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在入境的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通道关卡和托运货房等现场或登车登轮登机结合联检执行检疫任务 第四十二条 入境旅客应按《旅客行李申报单》中的检疫规定主动申报受检检疫人员可视情况对旅客进行询问享受海关免验待遇的外国人所携带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也应申报检疫;如接待部门事后发现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报检手续,应代外国人向检疫机关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 旅客携带物经现场检查各格的,当场放行检查不合格的,凡能用杀虫灭菌方法处理的,经熏蒸消毒处理后放行;不能用杀虫灭菌方法处理的,"签发处理凭证",截留销毁 第四十四条 凡可能带有某种潜伏性检疫对象的动物产品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动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留检凭证",截留检验;留检合格的,物主在限期内凭"留检凭证"向检疫机关领取发现疫情的可签发"处理凭证",销毁处理 "留检凭证"和"处理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物主,一份留存 第四十五条 旅客携带的禁止进口物(包括《条例》规定禁止进口物和各项单行检疫规定的禁止进口物)应予扣留没收,销毁处理,并作好没收记录 第四十六条 出境旅客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根据有关动植物双边协定和旅客申请,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办法同出口检疫 属于"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际邮包检疫 第四十七条 邮寄入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简称国际邮包检疫)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派检疫员在国际邮件互换局执行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物品,须向邮局办理接交手续,取回检疫机关检验 第四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进口物,不准邮寄入境;经批准特许进口的,凭特许证放行 生的动物产品不准邮寄入境;但少量外贸样品展品,可通知收件人观察样品后,予以消毒处理,发还收件人 第四十九条 邮寄出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由出口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办法同出口检疫 属于"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办理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经检疫总所批准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不按《条例》规定,不办理进口检疫审批手续不办理报检手续不按检疫机关的要求进行隔离或检疫处理的,涂改甚至伪造检疫证件的,由检疫机关处以罚款违章的个人罚款5-3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以上;违章的单位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以上并可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建议违章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检疫人员不按《条例》和《检疫操作规程》等检疫规定,造成检疫事故或其它失职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以《条例》,造成疫情扩散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要承担经济后果和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发现有检疫对象应检病虫(包括被污染的场地仓库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 检疫人员穿着的制服和佩戴的检疫标志式样由农牧渔业部统一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各种证单印章的格式由检疫总所统一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种苗花卉是植物检验检疫风险极高的农产品,受到世界各国检验检疫部门的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种苗花卉质量和安全,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就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进出境种苗花卉科学管理体系(一)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数量大、种类多、贸易方式复杂,时效性要求高,检验检疫监管难度大。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验检疫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适应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防范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种苗花卉种植、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溯源记录,推行节能、节水、环保的生产方式,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发生与传播扩散。
(三)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种苗花卉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对风险较高的种苗花卉要派员赴境外产地预检。
对少量的科研或资源性引种,特别是引进我国禁止进境的种苗,要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要严格控制大批量生产性商业引种,完善进境检疫要求,落实好进境种植条件,定期对种植地进行疫情监测。
(四)从事进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2年。
进货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来源国家或地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或进口时间等,销售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输入国家或地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出口时间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0号)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达成一致。
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3年7月24日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二、出口商品名称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
三、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
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注册登记要求(一)硬件设施。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
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检疫批lots原则上由一定数量的同一品名、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的植物苗木所构成的检疫单位。
同一报检批中相同检疫要求的不同品名的植物苗木,但属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也可按一个检疫批处理。
2.2植物苗木plant seedling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草本或木本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砧木、插条、接穗、芽体、叶片、试管苗等。
2.3栽培介质cultural medium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的固体物质。
2.4有害生物pest对植物苗木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
2.5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2.6非检疫性有害生物non-quarantine pest就一个地区而言,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
2.7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 non-quarantine pest在栽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在经济上造成无法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入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8除害处理disinfestation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死有害生物的有效措施。
3 检疫依据3.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的有关规定。
3.3 检疫审批规定、进口许可证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3.4 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4 检疫准备4.1 进境苗木4.1.1 报检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以及《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修订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进口乌克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进口乌克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进口乌克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专家对乌克兰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乌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乌克兰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乌克兰大麦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
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乌克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乌克兰大麦进口。
附件:进口乌克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4年1月15日附件进口乌克兰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克兰农业政策和食品部关于乌克兰大麦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用于加工的大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
三、允许的产地乌克兰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一)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uhn(二)小麦基腐病菌 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Fron)Deighton(三)禾顶囊壳Gaeumannomyces graminis(Sacc.)v.Arx & Oliver(四)大麦条纹花叶病毒 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BSMV)(五)谷斑皮蠧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六)谷象Sitophilus granaries (L.)(七)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八)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九)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 L.(十)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Durien(十一)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十二)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L.(十三)独脚金Striga asiatica (L.) O. Kuntze(十四)药蒲公英Taraxacum officinale Weber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准入的管理,海关总署起草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
海关总署2021年12月29日附件1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防范和应对动植物疫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管理。
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规定的检疫准入是指海关总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对拟输入中国境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疫情风险以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植物检疫监管体系和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准予其进境并确定相应检疫要求的程序和活动。
第四条【准入原则】检疫准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科学为依据,遵循预防为主、风险分析、公开透明、非歧视和对贸易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原则。
进境植物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我国农业生态安全和植物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植物病虫害的传入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提高进境植物检疫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植物病虫害,最大限度地降低植物病虫害对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 《进出境植物检疫规程》4. 《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5. 《国家植物病虫害防治规划》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进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在进境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植物病虫害或其他植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3. 科学决策,依法依规;4. 联防联控,责任明确。
五、应急处置流程1. 发现疫情(1)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病虫害或植物疫情,应立即报告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2)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鉴定。
2. 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
(2)根据疫情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3)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灭虫等应急处置措施。
3. 疫情控制(1)对受感染的植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2)对疫情发生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监测,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4. 信息报告(1)及时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疫情进展。
(2)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疫情信息。
5. 后期处置(1)对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受影响的生产企业和农民进行补偿。
(3)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六、保障措施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完善检验检疫设施,提高检疫检测水平。
3. 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4.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植物病虫害防治意识。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龙眼进口:一、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龙眼(以下简称:“龙眼”),学名Dimocarpus longan,英文名Longan。
三、允许的产地柬埔寨龙眼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鲜食龙眼果园、包装厂均应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MAFF”)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FF共同批准注册。
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
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MAFF向GACC提供,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3.截获秀粉蚧Paracoccus interceptus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6.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2号)--防止林木有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2号)--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2001.02.06
【实施日期】2001.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1年第2号)
--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
近年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原木中截获大量的林木有害生物,根据我国专家进行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其中多数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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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检疫批lots
原则上由一定数量的同一品名、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的植物苗木所构成的检疫单位。
同一报检批中相同检疫要求的不同品名的植物苗木,但属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也可按一个检疫批处理。
2.2
植物苗木plant seedling
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草本或木本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砧木、插条、接穗、芽体、叶片、试管苗等。
2.3
栽培介质cultural medium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的固体物质。
2.4
有害生物pest
对植物苗木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
2.5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2.6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non-quarantine pest
就一个地区而言,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
2.7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 non-quarantine pest
在栽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在经济上造成无法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入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8
除害处理disinfestation
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死有害生物的有效措施。
3 检疫依据
3.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的有关规定。
3.3 检疫审批规定、进口许可证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3.4 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4 检疫准备
4.1 进境苗木
4.1.1 报检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以及《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
4.1.2 进境植物苗木在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4.1.3 如有要求,进境植物苗木还应来自国外注册登记种植苗圃。
4.2 出境苗木
4.2.1 报检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等单证。
4.2.2 出口苗木企业取得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注册登记资格。
如有要求,还应获得国外注册登记资格。
4.3审核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
进出境苗木中发现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与双边协定或法律法规不符,应修改相应检疫条款。
4.4了解和掌握进境植物苗木在输出国(地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了解出境苗木在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输入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要求,结合第3章的检疫依据,确定检疫重点。
5 现场检疫
5.1 检疫工具
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毛刷、抽样袋、标签、采样凭证及检疫记录等。
5.2 检疫条件和方法
5.2.1 检疫条件
现场环境清洁、光线充足,具备一定的防虫条件。
待检的出境苗木应加工或处理完毕;进出境植物苗木的品名、品种、数量、产地、批号、啧头标记应与申报内容相符。
5.2.2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见表1。
表1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
5.3 抽样
5.3.1 现场抽检
高风险进境植物苗木应全部检查;中、低风险的及出境植物苗木按其总量的5%~20%随机抽检。
如有需要可加大抽检比例,其中不足最低检查数量的须全部检查。
抽检数量
a) 整株植物、砧木、插条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500株(枝);
b) 接穗、芽体、叶片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1500条(芽);
c) 试管苗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100支(瓶)。
5.3.2 实验室检验的抽样
抽样原则
应重点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病虫危害的特性,注意抽取长势差和有较明显的虫害或病害症状的作为样品,并作好现场检疫记录。
现场抽检与实验室检验抽样结合进行。
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单位以检疫批为抽样单位。
每份样品的抽样点不少于5个,随机扦取。
高风险进境植物苗木和全部货物不足一份样品的植物苗木全部送实验室检验。
出境植物苗木及中、低风险的进境植物苗木抽样数量见表2。
表2 抽样数量
6 实验室检验
6.1 对现场检疫取回的样品和需进一步检验、鉴定的材料,根据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软体动物、杂草等检验、鉴定的项目制定检验方案。
6.2 根据检验方案,将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发现的有害生物,应用有效方法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
6.3 做好室内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7 隔离检疫
7.1 进境植物苗木,经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后:
a) 属于高、中风险的植物苗木,进入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b) 因科研、教学需要引进的高、中风险植物苗木,也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c ) 属于低风险的,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场(圃)隔离检疫。
7.2 对进入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植物苗木,在隔离期间,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
8.1 进境植物苗木
8.1.1 经检疫符合第3章规定的,判为合格,准许入境。
8.1.2 发现带有土壤,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8.1.3 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中禁止传带的有害生物:
a) 可以用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后,准许进境;
b)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处理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做退货
或销毁处理。
8.1.4 发现带有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a)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准许进境;
b)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
——可以用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准许进境;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8.1.5 发现合同规定禁止传带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有关证书。
8.2 出境植物苗木
8.2.1 经检疫符合第3章规定的,判为合格,同意出境。
8.2.2 经检疫,不符合第3章规定的,经除害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疫。
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
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