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左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立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左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泄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立,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怎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左范I期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左、变更、消火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为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免金币
: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完整)民法名词解释 (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6)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加给对方。
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则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如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法人。
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人格利益,是指形成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和思维,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非法控制、约束和妨碍的权利。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民法名词解释总结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民法体系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
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并贯彻始终的一些基本准则
6.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9.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10.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法人的对称
1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或统一性,不可让渡性
1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法人的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独立的
财产或经费,法人以自己对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19.法人的分类: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协会公司等)与财团法人(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我们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2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不同:法人的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的宗旨、目的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
2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3.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行使
2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因对自己的行为而致使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时,应独立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2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26.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7.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以意思为要素的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8.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29.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
30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3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3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的民事行为
3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3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
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3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
36.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
37.意思表示的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
38.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9.监护人的成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40.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41. 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4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
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联合体
43. 入伙是指合伙关系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且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44.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45.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在其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称的的债务
46.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47.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
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48.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消灭
49. 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的制定机关取消代理;其他原因
50. 无权代理的特征: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代理的表面特征,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行为人行为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非绝对无效,由涉及第三人选择决定
5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亦即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去诉讼保护权的法律制度
52.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是权利人不能或不便于行使请求的,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3.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限分为期日和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