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关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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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0]8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的意见
(吉建办〔2010〕8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财审局、社会办,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下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准、公示和实施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分批次转来的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吉政函〔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8〕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举措,创新思路,攻坚克难,多措并举,真抓实干,2014年至2017年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63.59万套,基本建成58.17万套,公租房分配10.41万户,新增租赁补贴发放6.27万户,受益人数218.56万人,圆满完成了国务院与我省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省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深入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90个单位“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王首先等100名同志“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中再立新功。

各地、各部门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协作,争创一流,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吉林人民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集体名单2.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个人名单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附件1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集体名单(90个)长春市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长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长春市园林绿化局绿化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长春市工程咨询公司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市桦甸市人民政府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吉林市审计局吉林市吉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通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政府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源市龙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源市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化市通化市城乡建设局通化市住房保障局通化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山市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白山市浑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长白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松原市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松原市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松原市财政局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乾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岭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白城市大安市人民政府白城市财政局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政府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边州审计局延边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延边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敦化市房产管理局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规划建设局梅河口市梅河口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主岭市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中省直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吉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吉林省财政厅综合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农垦处(吉林省农垦局) 吉林省林业厅发展规划处吉林省审计厅社会保障审计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吉林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二处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一处吉林银监局统计研究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作部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评审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基础设施处吉林电视台新闻中心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附件2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个人名单(100名) 长春市王首先长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薛春龙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陈佳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副处长袁志强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棚改工作部部长张帆长春市财政局城建处副主任科员王涛长春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处副主任科员李海龙长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公室主任科员王勇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开发办主任刘志刚长春市二道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德新长春市双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组长张兴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资产管理部部长梁梁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老旧住宅管理科科员吉林市油庆贤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峰吉林市城市建设资金引进管理中心副主任安云峰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刘磊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建设管理科科长王志永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刘世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孙海涛吉林市龙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包志昌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秦吉成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书记四平市王法四平市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处处长费龙义四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刘东博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张吉双梨树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王雷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何晓晶伊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副主任辽源市齐永亮辽源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王建澄辽源市热力集团副总经理金忠华辽源市水务集团工程项目部部长王玉鹏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通化市郝东军通化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高义峥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王永华通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刘佳通化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洪军通化市东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兰军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于洋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祎涵集安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白山市孙延成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副主任李艳斌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刚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白纯明抚松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郝庆然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姚振波靖宇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朱广芝长白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松原市张志文松原市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马辉松原市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计员来洪岩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高级工程师葛祥扶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苗晓东乾安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张清利长岭县岭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城市车晓光白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志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杨伟斌白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学廉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杨智轩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张丽艳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曲成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广录白城市财政局综合科副科长延边州彭树林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建民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安丰慧延边州审计局社会保障处处长赵波延边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巍延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局局长井利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齐亮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高勇敦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主任李峰龙井市房产管理局监察科科长袁树民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季皑强安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赵利刚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胡钰晖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梅河口市王法威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公主岭市李红光公主岭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办公室主任中省直杨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李晶波吉林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处长汤伟吉林省政府督查室副调研员姜文鑫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罗春哲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处副调研员王希兵吉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巡特警管理支队科员沈建明吉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崔伟吉林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刘冰吉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主任科员孙家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副处长南光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调研员翟德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副处长高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张爽吉林省城镇供热保障指导中心工程师孔德后吉林省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李振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高级工程师贾志翔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农垦处处长赵耀东吉林省审计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郭伟吉林省林业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云天婵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一处主任科员胡铁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处长郭东秀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农村金融服务处副处长周飞虎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主任科员程鹤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一处客户经理张士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基础投资处副处长。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的分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租赁补贴分配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将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

市(州)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八条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或县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保障能力和实际保障需求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近期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40%确定,原则上不宜超过13平方米。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和《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吉林市政府和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保障性住房产权。

第三条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政府委托,为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人和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人。

第四条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出售对象是经公示无异议的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具有本市城区户口,并长期居住的低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条件根据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确定。

第五条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房源通过建设、购置、改建、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成本、购置的价格、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等因素,按比例确定平均出售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政府减免费用等因素构成。

第七条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比例,按各自出资额占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成本的比例确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9〕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9〕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7日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吉林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和扶持困难群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效增强其参与社会工作的自主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现就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一、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照属地原则,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重点对象、一般对象。

(一)重点对象。

1.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在保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在保家庭及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3.城乡孤儿。

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孤儿。

(二)一般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且持有《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城市困难家庭及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居民)。

二、优惠扶持政策的内容(三)重点对象、一般对象中有申请自谋职业的,如果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同等条件下,城市管理部门优先为困难群众审批经营场地,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重点对象中有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登记注册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五)重点对象、一般对象中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新办小网点的,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吉财综〔2020〕70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20〕702号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9日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奖补市县政府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引导类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纳入吉林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吉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实施推进的原则。

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地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保[2009]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
施方案》的通知
(吉建保〔2009〕8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快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步伐,有效解决地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
廉租住房建设金融贷款实施方案
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统一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落实金融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专项用于各市州、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为切实发挥贷款使用效益,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原则
(一)坚持贷款额度与工作任务挂钩的原则。

本次贷款根据各市州、县(市)2009年承担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确定贷款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城市棚户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吉住棚组[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吉住棚组〔2010〕13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省安居办《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验收的通知》(吉安居〔2010〕33号)要求,为全面做好2010年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检查验收工作,迎接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考核,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制定了《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各项工作自查,做好迎接国家和省全年检查验收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验收方案为全面总结2010年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开展2011年工作,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决定从2010年12月20开始,对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重点检查验收内容(一)城市住房保障工作1、2008年、2009年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及分配入住情况;2010年廉租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情况。

2、2010年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拔付情况,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筹集和投入情况,政策性减免情况。

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三审两公示”情况;2010年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4、2010年购买廉租住房情况(包括利用租赁补贴结余资金和国家追加资金购买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心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鼓舞住房消费,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新市民进城落户购房(一)进一步简化农夫租购房屋落户手续。

凡在城镇购买或租赁住房的农夫,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只需凭房屋产权证或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即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二)爱护进城农夫合法权益。

取得居住证和在地级以下城镇落户的农夫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享有与市民公平的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权利,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安排权不变。

二、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增加政策性消费需求(三)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长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各地政府可将棚户区改造储备项目统一调整纳入到2023年方案实施,全省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有条件的城市应达到70%以上,力争逐步达到100%。

各地可依据实际状况,将二手房做为货币化安置房源。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可根据肯定比例纳入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范围。

(四)扩大货币化安置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生态移民等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均可实行货币化安置。

三、降低购房成本和门槛,乐观支持市场化消费需求(五)降低购房信贷门槛。

居民家庭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次购买一般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一般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金融机构可依据借款人的实际,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吉政办发〔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坚持因城施策、供需平衡,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实施原则。

——坚持省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和土地供应规模、存量房屋资源等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长春市要充分利用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纳入全省计划后,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坚持政府扶持,多方参与。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参与。

——坚持以人为本,职住平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一)规范认定条件。

省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

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仍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当地低保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发布施行。

同时,明确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

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

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将当地最低工资或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对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子女就学等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吉建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住建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超前做好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有序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一)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优先编制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为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城市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中村”问题相结合,与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相结合。

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切实保障公众利益。

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科学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标准要求。

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切身利益。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9〕847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9〕847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9〕847号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5日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吉保房[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吉保房〔2008〕2号)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切实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切实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和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关协调会。

(四)做好宣传工作,总结和推广各地保障性住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编制工作简报。

(五)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保障性住房考评工作,制定相应标准和评选办法,汇总初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职责(一)负责保障性住房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解决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政办函[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5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科学指导、统筹协调和大力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政府决定,将原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吉林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吉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吉林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和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协调组进行整合,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3个工作推进组。

现将领导小组和各推进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长:韩长赋省长副组长:竺延风副省长金振吉副省长王祖继副省长(负责日常工作)王守臣副省长王化文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赵振起省长助理王云岫省政府秘书长成员:李福升省政府副秘书长慕海平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宝田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长龙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成祥省法院副院长吕英儒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扬省总工会副主席李福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姜有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韩英俊省公安厅副厅长陈蔷省监察厅厅长张晶省民政厅厅长骆德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保威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国才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柳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臧忠生省农委主任刘延春省林业厅厅长阎宝泰省审计厅厅长孙云志省国税局局长唐志萍省地税局局长于国志省旅游局局长兰宏良省信访局局长冯明芳省人防办主任张羡崇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袁玉清吉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振海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刘洪滨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崔杰长春市市长张晓霈吉林市市长刘喜杰四平市市长王兆华辽源市市长隋忠诚通化市市长李晋修白山市市长XXX 松原市市长杨亚杰白城市市长李龙熙延边州州长徐晗长白山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目标的总体安排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吉财综指〔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综指〔2021〕281号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号)要求,现就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你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附件)。

该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本年度没有改造任务的,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可用于上一年度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19〕847号)规定执行。

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该项资金后,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四、请你市(州)、县(市)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吉安居办[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吉安居办〔2013〕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7月25日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改造工作。

为统筹安排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城市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工作安排(一)目标任务。

城市危房改造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地实施推进,政府扶持、让利于民,城市危房改造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统筹推进的原则,完成全省3.54万户、191.4万平方米D级城市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城市危房)改造任务,使居住在城市危房中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时间安排。

利用两年时间,一次性完成城市危房改造任务。

2013年9月30日前城市危房居民全部迁出,2013年10月31日前安置住房全部开工建设,2014年10月31日前回迁安置住房全部竣工,2014年年底前居民全部入住。

二、方法步骤从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2月,全面完成城市危房改造任务,总体上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8月15日)1.核查鉴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安居办[2009]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6.03【实施日期】2009.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的通知(吉安居办〔200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开展下一步工作,按照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求,遵照省领导的指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城市住房保障1、《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地方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

2、全省2008年廉租住房项目(81.83万平方米)的落实和开工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落实、竣工、分配情况,解决实物配租户数情况等。

3、中央新增廉租住房项目(1000亿和1300亿)的落实和开工建设情况。

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审批手续履行情况等。

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的建立和公示情况,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

5、发放2009年度租赁补贴准备工作情况。

包括保障对象核实情况,资金专户存储、资金监管情况等。

6、廉租住房分配制度、租赁补贴发放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地方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

2、2009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与项目落实情况、拆迁情况、回迁情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解决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煤矿棚户区改造以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招投标为内容,主要检查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2009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中央资金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等资金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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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保障基本政策解读住房保障基本政策1、什么是住房保障?住有所居是民生的基本需求,为了使人人都能享有适宜的住房,尤其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政府通过建立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即为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等都是广义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

2、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专门保障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内容是: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的进入、退出机制等。

3、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过程怎样?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廉租住房”。

文件指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这标志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正式启动; 2007年,廉租住房制度被首次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

报告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这是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谈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

国务院具体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这标志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步入了实质性阶段;2008年,国家开始加大中央财政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4、什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为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而实施的具有保障性、政策性的住房建设。

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第二类是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非城非乡”的煤矿、林业等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旧房改造;第三类是农村泥草房(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5、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怎样?我省2006年开始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007年开始实施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和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

2009年,我省全面实施上述五个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统称为“五路安居”工程。

我省是在全国率先实施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五路安居”的省份,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努力改善民生的决心和信心。

6、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何?目前,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

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即纲领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工作性文件三个层面,相关文件我们已收录到《吉林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文件汇编》中。

(1)纲领性文件。

是指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实施)意见。

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

(2)政策性文件。

是指国家及省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的文件,主要包括: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8〕48号),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

(3)工作性文件。

是指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通知、规划、工作方案及要求等。

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关于印发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通知》(建保〔2009〕40号),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474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08〕4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省安居办下发的《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吉林省地方国营农林场廉租住房建设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09〕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省监察厅《关于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全省城镇廉租住房政策贯彻落实的意见》(吉纪发〔2008〕1号)及省、市、县等其他相关文件。

7、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

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省政府考核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考核所辖县(市)人民政府。

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建设属地方事权。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8、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哪些?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范围,我省在《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即: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林业、煤矿、农垦等独立工矿区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从保障范围看,我省扩大了保障覆盖面,把地方国营农林场及林业、煤矿等独立工矿区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和国家规定相比,这是有突破的。

9、我们通常说的“双困户”指什么?我们通常说的“双困户”指的就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具体是指同时符合当地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家庭。

低收入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较低,设施设备简陋,居住环境较差。

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以下确定,原则上应覆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上述两个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在这里,值得各地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要想确定“双困”标准,首先必须要有确定的前提和依据,那就是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基础统计数据。

这些基础数据同时也是编制住房保障规划的依据。

因此,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10、廉租住房保障的形式有几种?我省廉租住房保障有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

租赁补贴,是指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赁补贴,分为直接发放补贴和租金核减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完全产权或者部分政府产权的住房,政府产权部分实行低租金或者零租金,我省实物配租包括棚改解决廉租住房部分。

11、我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目前,我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确定比较简单,就是按低保和低收入两个层次来确定。

原则上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不低于110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不低于80元。

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考虑,自行确定。

1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如何确定?全省各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应控制在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15平方米之间。

具体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当地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结合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13、套型建筑面积指什么?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即:(1)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廉租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

14、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有哪些?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的规定,我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3)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

(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范围。

失去原有各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3)、(4)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以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关于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是指截至目前,连续居住2年以上。

对于户口在当地,但在当地居住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暂不符合申请条件,待满足条件后,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常住户口应是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15、如何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及人口?按照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对家庭及人口给予认定。

(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证认定一户家庭。

(2)对于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夫妻(含未婚子女),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3)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应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生活。

低保家庭,以低保证载明的人员为准;其他低收入家庭以户口簿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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