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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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无力购买市场住房的人们,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满足城市发展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更能促进社会公平,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而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则是其落地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一、保障性住房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针对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建立符合其经济实力和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规划应以城市居民收入和住房成本为基础,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根据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和经济运行模式制定,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对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是改善和保障自身住房品质的必要途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在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住房质量的前提下,要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现:(1) 加强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实现保障性住房的社会化建设。

(2) 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市场化手段,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和需求双重体系。

(3) 加强政府职能,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政策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 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在保障性住房规划中,建设模式的选择是关键一步,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从而满足不同收入层的居民的需求。

建设模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1) 公共建设模式:由政府出资,自行建设公共住房,或委托第三方建设住房,出租或出售给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人士。

(2) 直接补偿模式:低收入家庭形成一定规模后,直接获得政府或社会的财政补贴,以便选择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3) 公共租赁模式: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选择土地,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拥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居民。

3. 保障性住房的空间规划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必须兼顾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空间匹配问题。

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让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互匹配,避免社会排斥现象的出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郑政文〔2013〕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2月30日起,全市 (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含二星级)。

二、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保障性住房执行住建部颁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

三、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

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建筑布局、日照条件等进行审查,如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豫财综〔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综〔2024〕28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市、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建办[2013]195号 发布《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建办[2013]195号 发布《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建办[2013]195号发布《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现将《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31日
序号
标准设计号
图别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漯政[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漯政[2012]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漯河实际,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十二五”期间,全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万套。

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逐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力争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两个结合原则。

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产业集聚区发展相结合。

--四个为主原则。

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结构以公租房为主,布局以中心城区为主,建设主体以政府为主,建设方式以集中建设为主。

--六个坚持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郑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4〕17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2〕164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全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继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

其中下列建筑应当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1.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3.鼓励超高层建筑、超限高层建筑、纪念性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绿色建筑规划管理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2.规范相关审批内容。

一是在项目立项、投资审核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申请报告中是否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将绿色建筑费用计入项目投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新政办(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25号)精神,规范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以下简称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中,由政府提供支持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业务主管部门。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地税、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政策扶持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收取的各项相关税费不再退还,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扎实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及其要点解析,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附件2.附表6附件3.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要点解析2020年10月19日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前言本技术指南是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20〕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现状和排查要求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技术指南主要内容:总则、基本规定、排查要点、附表等内容。

本技术指南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丰乐路4号,联系电话:0371-********、*************、*************)。

目录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前言1 总则2 基本规定2.1 排查程序及工作内容2.2 判定标准3 排查要点3.1 基本建设程序调查3.2 改造情况3.3 场地情况3.4 地基基础3.5 上部结构3.6 其他隐患或问题附表1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2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3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4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附表5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25附表6 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结果汇总表271 总则1.0.1 为指导河南省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工作,保证排查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安全,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汴政[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2013]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3日开封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配建范围自2013年5月20日起,开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招拍挂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拆迁安置用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拆迁安置用房由政府收回,产权归政府所有。

本意见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其他含有商品住房的综合性建设项目配建比例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二、配建程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主管部门,负责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我厅对2017年7月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的形式。

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活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10%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4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4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的意见》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的意见为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汴政〔2012〕13号)、《关于加快开封市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汴发〔2012〕5号)等文件,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是指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用于异地安置房屋被征收人的住房。

安置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其建设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公益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科学谋划,大力推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安置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住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国税、地税、审计、监察、信访、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安置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安置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的原则,以小高层住宅为主,形成相对集中、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的居住生活小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豫建建[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考核有关文件的通知(豫建建〔2012〕10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质量立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质量工作考核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和《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工作考核。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2.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考核方案3.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办法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研究--以天津市保障房建设技术导则及标准图集为例

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研究--以天津市保障房建设技术导则及标准图集为例

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研究——以天津市保障房建设技术导则及标准图集为例Research on the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Government-subsidized Housing Construction--Setting the Technical Guidelines and Standard Atlas of Government-subsidized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as an Example■ 廉学勇 Lian Xueyong 王连顺 Wang Lianshun【摘 要】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保障民生,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措施。

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既博采众长,又突出自身特色,体现了针对性、时效性、经济性、宜居性等几方面的特点,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明确的设计标准和完善的技术措施,从而引导和推动保障房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标准图集;设计【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subsidized housing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secure people's livelihood and ensure the residents affordable homes. The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Government-subsidized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and the Atlas of Standard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Government-subsidized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Tianjin issued by Tianjin both absorb others' advantages and highlight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ization, timeliness, economy and livability, which provide purposeful design standard and perfect technical 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subsidized housing, so as to guid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subsidized housing at the require of standardization and systematization.【Keywords 】 government-subsidized housing, technical guidelines, standard atlas, design廉学勇,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五院副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王连顺,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分院院长、总建筑师、正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建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0〕1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局(规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适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镇(乡)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促进镇(乡)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施行。

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卫琳电话:010-******** 010-********传真:************电子信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附件: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住保[2010]1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豫建住保〔2010〕14号)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房管局(房产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自查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着手对现有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自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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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知-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知-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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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名单共列项目1090个,总投资2.97万亿元,2018年计划完成投资8125亿元,涵盖了产业转型发展、创新驱动、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事业六大领域,其中计划竣工项目162个、续建项目524个、计划新开工项目387个、前期项目17个。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14号)等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联动,全力抓好本地区、本行业省重点项目推进实施,确保全年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略)
2018年1月1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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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1)环境适宜人居;(2)公共交通便捷;(3)生活设施便利;(4)地质条件安全;(5)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6)市政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条鼓励在道路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建筑设计与标准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空间组合与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以家庭结构和家庭居住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

经济适用住房分I型、II型、III型,廉租住房以I型为主,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I、II型为主。

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保障性住房套型分类、套型模式与家庭结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套型模式家庭结构人数单身家庭夫妻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Ⅰ型1 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 1 ○2双人卧室+起居、餐厅2○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Ⅱ型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3○○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双人卧室兼起居+单人卧室+餐厅(过道厅)○○Ⅲ型4双人卧室+2×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4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单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道厅)○2×双人卧室+单人卧室+起居兼餐厅5 ○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第一十五条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一)卧室:双人10㎡,单人6㎡。

(二)厨房:4㎡。

(三)卫生间:3㎡。

第一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

第一十八条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第一十九条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二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套型。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整,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倡导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室内应设有给排水、电、燃气、电讯等设施设备,并分户设置水表、插卡式电表和燃气表等。

有集中供热设施的,应采用分户计量供热采暖系统。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外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严禁装修破坏建筑结构。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须达到“表2”中“基本装修标准”的要求。

在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推荐装修标准”进行装修。

表2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标准序号部件基本标准推荐标准1 单元门(含地下室门)钢制电控防盗门同左2 户门钢制保温防盗门或防火门同左3 室门镶板门或夹板门、木质门同左4楼梯间、休息平台底面及踏步面墙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踏步面:水泥砂浆。

墙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踏步面:防滑地砖5阳台地面:水泥砂浆;配置成品晾衣杆及洗涤池。

天棚配吸顶灯同左6外窗及封阳台窗塑钢窗,首层防盗窗设置铁质护栏同左7起居室、卧室墙面、天棚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窗帘杆:简配装置;地面:水泥砂浆;天棚配吸顶灯;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空洞预留墙面、天棚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窗帘杆:简配装置;地面:地板砖;天棚配吸顶灯;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空洞预留8厨房地面: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洗菜盆、贴磁砖灶台板、节水型龙头、预留排气扇位置和插座;天棚面同卧室加配铝扣板吊顶、吸顶灯、排气扇;配备整体橱柜、排油烟机9卫生间地面: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配备洗面盆、节水座便器、节水型淋浴喷头、预留排气扇位置和插座;天棚面同卧室;预留安放洗衣机位置加配铝扣板吊顶、配吸顶灯、排气扇、盥洗镜、太阳能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第二十六条公共部位照明光源、灯具、控制开关及附件应采用节能产品。

第五章户外小区环境第二十七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民风民俗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方便生活。

第二十八条小区应合理设置老人、青少年和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注重无障碍环境设计。

为户外活动提供场地与空间。

第二十九条小区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满足当地绿化要求。

第三十条小区首排住宅设计时应尽量避开高噪声声源。

第三十一条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道路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

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三十二条小区停车位设置应符合当地设计规范,体现差别化要求,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第三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小区可建设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四条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

第三十五条小区室外照明设施应节能、经济、美观,满足照明需要。

第六章施工和验收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永久性标识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全面实施分户验收。

确保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都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第四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导则》的规定是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未涉及的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强制性要求。

当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名词解释二、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附录一名词解释1.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和销售(利润不超过3%),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廉租住房:政府以新建或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5.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6.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和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8.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9.单身家庭:一个人单独居住的家庭。

夫妻家庭:一对夫妻或带一个婴儿组成的家庭。

核心家庭:一对夫妇(包括一方去世或离婚)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由两代人组成。

主干家庭:两代以上组成的家庭,而每代只有一对夫妇(包括一方去世或离婚)。

由一对夫妇、一个老人或一对夫妇、一对父母二代人组成或一对夫妇、一个老人、一个未婚子女三代人组成。

家庭代际数以两代为主。

10.标准层: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附录二参考文献与编写依据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3.《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20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6.《住宅性能评定标准》(GB/T50362-2005)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9.《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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