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止裁定书——(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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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规则全文,欢迎阅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而制定的。

那么,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2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调解书范文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调解书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

Since there is nothing, then you are afraid of winning or losing, let it g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是怎样的?导读:1、立案。

2、组庭。

3、审理前的准备。

4、仲裁证据。

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5、财产保全和先行裁定。

(六)开庭审理。

(七)裁决。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机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农村施行家庭承包责任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农村土地承包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时时有发生的,由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怎样的流程来处理此类纠纷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处理纠纷的流程:(一)立案立案是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向其提交的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调解仲裁程序的行为。

注意事项:1、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条件。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第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审查是否具有不应受理的法定情形。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具有如下情形,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1)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2)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3)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此类纠纷。

3、在法定期限内(5个工作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

4.未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应以未经调解为由拒绝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相关问题探讨——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为探讨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相关问题探讨——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为探讨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实践在不久的将来将由部分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地区试点走向全面推进阶段。笔者认为, 在这部法律呼之欲 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实践看 , ” 主要
出, 即将发挥其法律效力之前 , 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在省会城市和部分经济发达的地级市设立。另外 , 仲裁委员
仲裁裁决 因具有行政裁 决性质 , 因而不应具有终局效 力。
[ 关键 词】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 ; 仲裁 ; 受理 范围; 构设置 ; 力 机 效
[ 中图分类号] 92 3 D 2 .
学、三农” “ 法律 问题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5—39 (09 0 0 2 0 [ 10 42 20 )7— 16— 4 收稿 日期 ] 20 0 8 0 9— 2二1
比较, 有以下特点。 ( 仲裁机构设置的基层性、 一) 普及性
1 26
“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 仲裁程序启动的单方性 三)
《 农村土 地承 包纠 纷仲裁法( 草案)第5 》 条规定,因 “ 农 决, 也可以 请求乡( 人民政府、 镇) 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
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一般经济纠纷仲裁 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 的, ”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
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 ” 此,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 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
经营纠纷时, 自 其 身存在的不足就容易变成其维权的障碍。
董景 山
( 国人 民大学 中 法学 院 ; 京农 学 院 北 人 文社 科 系 , 京 北 12 0 ) 0 2 6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程序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程序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9、双方当事人签收了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 一方再次就该争议申请仲裁的,是否受理?
• 第11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 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 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 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 及时作出裁决。
一般的仲裁指导: 仲裁程序的具体要求 举证须知 仲裁代理问题(一般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
(一)庭前准备阶段---指导与释明
释明: 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 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 对证据规则的理解或己方所持证据 的充足性产生错误认识时,仲裁员 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 法律上的询问或说明,让当事人把 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 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 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
(一)庭前准备阶段---现场勘查
勘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 查的进行。 • 应当制作笔录,亦可绘制勘 查现场平面图。 • 勘查笔录应当作为证据质证。

(一)庭前准备阶段---评估鉴定
• 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会起决 定作用,但仲裁员无法作出专 业判断的事项应当进行评估、 鉴定。 例:解除合同地上物的补偿 损失原因 例外
2、如何审查仲裁管辖权?
• §2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 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 交仲裁申请书。 • ●当地没有成立仲裁委,如何确定管辖? • ●当地县和设区的市分别成立了仲裁委, 如何确定管辖? •
3、如何审查申请条件?
• 第20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 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 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的受理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程序及疑难问题的处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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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审查仲裁当事人是否合格?
• 第19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 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 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 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仲裁。
书面--答辩书 口头--记入笔录+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仲裁委送达(答辩后的送达) §25 送达内容:答辩书副本
(口头答辩需要送达吗)
送达时间: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
• ●5日内作出终止仲裁程序决定§23

终止事由: §22
• ●仲裁委送达(终止程序后的送达)§23

送达对象:申请人 §23

送达内容:终止仲裁程序通知书
• 人民调解法第31、32、33条
7、仲裁后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 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如果再次申请仲裁的,
是否受理?
• 第32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 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 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 裁申请。
8、对于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案件,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是否受理?
如何确定管辖? •
3、如何审查申请条件?
• 第20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 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 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的受理
4、如何审查不予受理条件?要不要主动
审查(二)、(三)、(四)情形?
二、土地承包仲裁案件的受理
• (一)受理案件的一般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得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得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得指导与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得,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得支持与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与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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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2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 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 生。
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 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 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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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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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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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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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7•【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精选3篇)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精选3篇)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精选3篇)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篇1农村土地仲裁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对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写明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现申请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此致________________(写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篇2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即所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即案件纠纷发生过程的简要描述及提出仲裁请求事项所依据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分会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篇3申诉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天河东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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