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30_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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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0〕128号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特制定《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印(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转发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综 (0 0 2 4号 ) 规 定 , ( 2 1) 0 的 现 就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f 下 以 简 称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 用 管 理 等 有 关 事 宜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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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水 利 厅
皖水财 函[0 0 20号 2 1]8
转 发 关 于 省 直 行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应 当 按 照 省 物 价 局 、 省 财 政 厅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 付票据工本 费 。 支 5省 直 垂 直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 由其 主 管部 门统一到省财政 厅综合 处办理领购 手续 。
切 实 做 好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启 用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财 综[0 0 2 2 1 ]5 1号
关 于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省直各单位 : 根据省 财政厅 《 发财政 部关 于印发< 转 行
2首 次领 购 资 金往 来 结 算 票据 , 持财 政 票 . 需 据《 准购 证》, 并提 交 领购 申请 函 。申请 函 应详 细 列 明本 单 位 使 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的 具 体 项 目 和 范 围。 省财 政 厅 按 照规 定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资 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冀财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2月20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报告内容第四章报告编报第五章报告审核第六章数据使用与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篇一: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范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范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范使用
今天着重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很多单位不知道如何使用往来票据,出现很多问题。

我在平时业务咨询中也发生过指导错误的时候,凭经验判断,认为收款就应开具票据,往来结算、取得拨款等等需要往来票据,比如主管部门给下属单位拨款是否应该使用往来票据、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两个单位拨款是否可以使用往来票据等等。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大家对票据政策的不掌握,通过整理以下3个文件,大家能够对往来票据有清晰的认识。

请大家认真解读政策,明确哪些可以使用往来票据、哪些情况不可以使用等等,以规范票据管理。

以下文件以图片格式发布,点击可以任意尺寸查看。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探讨[摘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我国财政票据的一种,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资金往来结算所涉及的内容日趋复杂,造成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拟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是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和重要的日常工作。

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是从源头上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有力措施,是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资金往来结算所涉及的内容日趋复杂,造成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财政部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针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况和禁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况都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拟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但涉及的内容复杂繁多,而且单从票面上无法判断资金流入的性质,致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成为财政票据不规范使用现象最集中的领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我国经济生活运行中合法的票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税务发票,另一类是财政票据。

但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在我国的历史比较短,情况复杂,对财政票据的宣传比不上税务发票宣传的力度,致使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财政票据的认识不够全面,特别是有的单位领导对票据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造成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6•【字号】鄂财综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财综发[2010]8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文是对《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补充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稽查,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09-10 10:45:04]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

实行企业经营、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行政单位举办的各类独立经营实体,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帐户管理原则。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应遵循“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违规处罚”的原则。

“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是指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是指撤销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各种帐户,坚决杜绝一个单位多头开户、乱开户;“明确职责”,是指主管部门财务处(科),负责本部门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财务科(股)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规范管理”,是指经批准的帐户,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建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会计报表;“违规处罚”,是指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开设帐户的条件。

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是各级编制委员会正式下达事业、行政编制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帐户设置。

符合第三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行政单位,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帐户:(一)负责系统(行业)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主管部门财务处(科);(二)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财务科(股、室);(三)单位工会工作费、会费;(四)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五)单位基建办公室(筹建处)(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六)国家明确规定允许开设的其他帐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冀财资[2008]5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8〕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冀财资[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3〕12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3年12月20日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中央(xxx省、自治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46mm×56mm;
2.成品尺寸:180mm×106.1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

其中:
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

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荧光);
第三联:记账。

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的财政票据种类极其多样 , 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 如: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等, 结算类票据如 :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其它财政票据如 : 公益事业捐 赠票据 、医疗收费票据、社 会团体会费票据及 其它应 当由财政部 门管理的票据等。而财综[ 2 0 1 0 ] 1 号文件则明确定义了行政事业单位 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经法律法规 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 、代收和 单位 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应该说此文件 的出台从根本上对行政事业 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的具体使用做 到了有法 可依 。但是, 在实 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原 因, 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及使用现状
近几年来 , 随着资金往来结算业务的不断增长 , 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 国家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范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使用时 , 各行政事业单位也开始逐渐重视加强资金往来结 算票据的管理 。 对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行为 、从源头治理 “ 三乱” 、规范非税收入资金收缴 、完善经济 发展秩序起重要的 步培养出他们认真 、细致 、踏实、有效的工作作风 , 提高票据管理 作用 , 也是从根本 匕 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真实 陛、 合法 陛, 队伍的整体素质, 只有这样 , 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上才会真正做到合 更 防止了个别单位 私设小金库 , 减少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腐败 的重 规、准确、真实。 要—环。 ( 三) 建立健全往来结算票据专管员制度。财政部 门应设立票据 专管员 ,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往来结算票据 , 在领购、发放、核销 二 行政 事业 单位 资金往 来结 算票据 管理 及使 用 中存 在 往来结算票据的过程 中, 做 到购领程序规范 , 手续齐全 , 发放细致严 的问题 谨, 登记准确无误。通过强化资金往来票据领购、核销环节的管理 , ( 一) 首选还是存在着各部 门、 各单- f  ̄l ,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 以保障往来票据票据的安全陛和完整 陛 。 - 的重视程度不够。往来结算票据是单位与单位之 间往来经济业务 ( 四) 要充分 发挥稽查监督的作用 , 加强票据稽查力度 。没有 监 的重要凭证之一, 有其严肃f 生 与独立陛, 和其它财务票据及税务发票 督稽查做保障 , 就不能保证票据的正确 、 合理使用。坚持票据的验 样, 都具有相 同的法律地位。但 由 不够重视其作用 , 因 此对资金往 旧 领新与 日 常管理相结合 , 坚持票据准购证年检相结合, 坚持专项检 来结算票据的管理与使用也就要求不甚严格 , 导致各种违纪现象时 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 坚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及 有发生。 时发现、处理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与使用过程 中存在的各种问 ( - - )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超范围使用情况普遍存在。 题。对经审核后违反规定使用往来结算票据较严重的违规 问 题, 加 财综[ 2 0 1 0 1 1 号文件中尽管已经明确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 大对其处罚力度 , 责令 限期整改 , 并立即停供单位所用票据 , 收回 在 范 围, 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 、代收款项及单位 内部各部门之 间、单 用票据。对违规隋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 绝不姑 息 适就 , 真正 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它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 单位收入的款项。 做到以查促管。田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行政事业 f 生收费 、经 营性收费 , 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因为管理不够规范, 其会费收入也使 用 参考 文献 : ,

20100930_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00930_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0‟128号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特制定《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印(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09-10 10:45:04]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

实行企业经营、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行政单位举办的各类独立经营实体,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帐户管理原则。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应遵循“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违规处罚”的原则。

“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是指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是指撤销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各种帐户,坚决杜绝一个单位多头开户、乱开户;“明确职责”,是指主管部门财务处(科),负责本部门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财务科(股)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规范管理”,是指经批准的帐户,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建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会计报表;“违规处罚”,是指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开设帐户的条件。

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是各级编制委员会正式下达事业、行政编制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帐户设置。

符合第三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行政单位,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帐户:(一)负责系统(行业)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主管部门财务处(科);(二)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财务科(股、室);(三)单位工会工作费、会费;(四)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五)单位基建办公室(筹建处)(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六)国家明确规定允许开设的其他帐户。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的票据使用行为,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0‟1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和集团及下属相关单位内部收据。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使用规定第四条集团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种。

第五条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在集团内部仅用于住宿费(含临时住宿费)的收缴,由后勤服务公司单独领用和管理。

第六条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集团非独立法人单位与校内各单位之间的各项业务往来结算。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学校拨付委托协议经费;(二)收取学校及相关部门水电费;(三)学校补贴拨款。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以上收入项目外一律不得使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七条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集团资金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章税务票据的使用规定第八条集团独立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合法的税务票据。

第九条集团非独立法人单位和各经营项目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到税务部门代开相关税务票据,取得完税凭证。

第十条税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由各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集团内部收据的使用规定第十一条集团内部各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可以使用集团内部收据。

第十二条集团内部收据由资金管理部统一组织印制,并对三个公司分别编号,三个公司分别自行管理和使用集团内部收据。

建安公司和物业公司根据需要由其自行印制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集团各单位应按照省相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严格票据管理工作。

集团三个公司应建立各类票据管理台帐,设专人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8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8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82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6年7月18日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限额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省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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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10‟128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特制定《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
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印(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
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对于收取的款项,收款和代收款的双方要签订代收款协议,设置往来会计科目核算代收款项,以免产生偷漏税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河北省财政厅票据印制章”。

原来使用的“河北省收款收据”自“河北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之日起予以作废。

第十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

第十一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1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按照省级(含)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三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

第二十四条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
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2.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
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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