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8•【文号】财综[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0】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和财政核查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存根联为黑色;收据联为红色;记账联为绿色;财政核查联为橙色)。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一、背景与必要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直接由政府所建立、管理和运营的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如教育、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体育等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需要与社会、企业等单位进行交易和往来,因此票据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合法、规范、规划的票据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文化素质及财务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规范单位的销售、采购、资金管理及其他业务活动,更能够防范管理人员的权力滥用和内部欺诈事件。

二、基本内容及实施范围1、票据种类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种类主要包括:收据、发票、结算单、汇票、支票等。

对于收据,要求每次核对信息后,必须由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字确认;对于发票,要求遵循税务部门的发票规定,并采用发票管理系统,系统内部由管理员设置角色权限和审核流程、强制验真告警等功能;对于结算单、汇票和支票,要求公司成立银行账户,控制财务流动,禁止财务人员个人操作银行账户。

2、票据流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指定票据管理人员并建立流程控制制度。

票据管理人员要求遵照规定控制每份票据的数量、用途、类型、金额、存领、注销等,保证票据不丢失、不假冒、不重复使用;制定明确、有效的票据用途规定,对每份票据都要注明具体用途、金额、领用单位和领用人员,在用后须及时销毁、注销;制定有效的票据检查制度,对于重要票据、大额票据和高风险票据要加强审核,核查票据的真伪和合规性。

3、票据安全管理和防范内部欺诈票据是单位重要的资产,管理人员要明确责任,保证票据的安全。

要求票据管理人员将票据存放在专用票据柜内,并安装防火、防盗、防潮等电子检测设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如票据遗失、遗弃、洒失,应立即原地封存处理并上报上级机关;对于未经审批或未经授权的机构财务人员使用未经核实、有波动或错误情况的票据进行取款或转账,或者以模拟或谎报冒领相关金额的行为,应顶格从严处罚。

4、电子票据应用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深入以及政府部门的倡导,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电子票据的需求和趋势日益明显。

现行财政票据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现行财政票据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从票面金额表现形式和是否需要填开看,财政票据分为非定额和定额两种,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存根、收据、记账三个联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设置回单、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存根五个联次),票面印有票据名 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 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根 联、收据两联,票面印有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 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现行财政票据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0号)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规定,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三类,其中: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2、“医疗收费票据”:是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 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 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是指收取除上述票据对应款项以 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款项而使用的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非税收入类票据”有“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种: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 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 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 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 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结算类票据”只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种,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 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其他财政票据”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 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四种: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综[2013]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05.14
【实施日期】201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3〕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
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

往来票据开票须知

往来票据开票须知

基础|明明白白开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随便开单位往来资金票据是我们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财政部也多次下文明确其使用范围,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有不少单位擅自扩大其使用范围,有些还视同税务发票或其他财政票据,比如单位内部打字、复印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还有些上级拨款也要求开据往来资金票据,这些作法都是不符合票据使用规定的。

往来顾名思义,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具有偿还义务的资金,收入则不具备此特性的。

所以要把握好资金属性,以是否形成本单位收入为界定标准,准确使用好往来资金票据。

一、制度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2、《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二、可以使用的范围1。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并需转拨下级单位,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款项。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并需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款项。

6、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的款项,暂可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7、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02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云财非税[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0号2010年6月28日)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使用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票据监管责任;情况特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附后)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0年12月31日前沿用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自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已领购使用及库存的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清理登记造册,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未经财政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我省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市非税局:根据市局的安排,为加强资金往来票据管理,我旗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本级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充分收集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情况如下:一、资金往来票据的范围及使用原则:(一)使用范围: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苏木镇等单位内部代收、代付、上下级往来结算等非行政事业收费及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代收代付款(如:内部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代收书本费、保险费等)、上下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款的结算等事项。

(二)使用原则:1、统一性原则:财政部门是票据的主管部门,我们严格按照票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财政票据。

各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应由专人专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2、完整性原则:开具票据必须按号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二、资金往来票据在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主要作用资金往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对确保我旗财务工作规范化、合理合法化的运行,使各单位的账目有凭可查,有据可依,为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往来票据使用存在的问题:一是代收代垫行为不清晰明确;二是对资金往来票据法律规范性认识不足;三是部分单位把“往来票据”认为是“万能票据”,想开什么想什么,认为都是合法票据;四是单位领导对往来性资金“不认识”或“认识”不够,只“管”钱不管“票”,导致往来票据丢失。

四、相关建议一是将往来票据的管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二是不断完善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和管理;三是用往来资金票据收取的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及时拨付;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培训部门与单位领导和会计,提高单位票据管理水平。

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

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

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往来结算票据是企业、单位双⽅或多⽅交易中⽐较常见的⽅式,通过往来结算票据的⽅式也减少了现⾦⽀出、流通,也能让双⽅的交易有凭有据。

法律对于这种结算⽅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往来票据是⾏政事业单位⽇常活动中经常使⽤的⼀种财政票据。

但是由于会计从业⼈员变动频繁,对往来票据的认识还不够深刻。

往往踏⼊雷区⽽不⾃知。

所以今天就来温习⼀下相关规定。

从现⾏的有关规定来看,⽐较权威且明确的规定当属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使⽤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这两个⽂件对⾏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对象、适⽤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管理。

2013年,为进⼀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财政部印发《关于进⼀步加强⾏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使⽤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进⼀步明确了相关事宜。

对往来票据的使⽤,41号⽂第⼆条定义为,往来票据是“发⽣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开具的凭证”,与1号⽂相⽐,去掉了“单位内部资⾦往来结算”这⼀句话。

这在下⾯所说的往来票据具体适⽤范围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出来。

41号⽂和1号⽂都从正反两⽅⾯明确了往来票据的使⽤问题。

41号⽂第七条规定了资⾦往来结算票据适⽤范围为:(⼀)财政票据使⽤单位之间发⽣的不构成单位收⼊的资⾦往来;(⼆)财政票据使⽤单位上下级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的不构成本单位收⼊的资⾦往来;(三)财政票据使⽤单位与本单位职⼯之间发⽣的不构成本单位收⼊的资⾦往来;(四)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资⾦往来结算票据的。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 为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的票据 ,但不可以 作为事业性收费票据。可在财务工作中将资 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收费票据的现象屡见不
定和办法 ,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和管 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 ,这些 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 财务工作 , 干扰了 “ 收支两条线” 财务管理工
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支出、收费等方面
3 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 的
几点建议
3 加强对财务人员往来票据方面的培训 . 1
应定期对基层的财务人员进行票据业务
培训,使财务人员对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规 则有明确的认识 ,在往来票据 的使用过程中 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从而有效地抑制往
监管力度 切实加强往来结算票据 的监督管理 ,加
大稽查 力度 。采取 稽查 与 日常 管理工 作相 结
合,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有效 形式 ,对资金往来票据进行全方位 、多层次
的监督 管 理。对 于检查 出的违 规现 象 ,根 据
中的 问题 与对 策 【 . J 中小企 业 管理 与科 】
是否一致等信息 ,而且不能做到信息同步,
实施监 管 。
国家 规行 政事业 单位在 非经 营 I 生收入方 面
2 对票 据 的宣传 不 足 . 3 上 文提到 有 些财务 人员 对资 金往来 结算 票据 的认识不 准确 ,那 么可想 而 知 ,多数缴 款人并 非从事 财务 的人 员 ,其 对往 来票 据 的
来结算票据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代生态农业
2 1 年第 3 期 01 、4
范围;更有一些财务人员认为资金往来结算
社会团体会费等方面的票据,国家有相应的 财政票据 ,不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

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依法纳税。这种票据相当于收据,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使用行பைடு நூலகம்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