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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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财务票据借领申请

财务票据借领申请

收费票据领用申请
校财务处:
兹有学院(部门),因经济业务需要,现需借领1、校内部收据;2、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应地方打勾√),预借本共张,用于开具费用,领用票据严格按要求和范围规范填写,且于年月日前归还。

单位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票据领用说明:
1、票据领用人限在册职工,为了方便联系,请留下电话联系方式;
2、校财务核算的事项到收入管理科签字,后勤财务核算的事项到后勤财务科签字,签字后到120室领取相应票据;
3、涉税票据到财务处111室加盖学校发票专用章后使用,非涉税票据到收入管理科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后使用;后勤财务核算的票据到后勤财务科加盖财务章后使用;
4、已使用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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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用的票据应在6个月内交回财务处,超过6个月未交回核销将暂停办理再次领用手续。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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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章 ” 防伪 底纹 。 及
4、 票 据 为 非 定 额 票 据 , 式 三 联 , 一 联 为 存 根 联 ( 碳 复 写 上 纸 , 色 ) 由 收 款 单 位 留 本 一 第 无 红 , 存 备 查 ; 二 联 为 收 据 联 ( 碳 复 写 中 纸 , 色 ) 由付 款 人 执 收 ; 三 联 为 记 账 联 ( 碳 复 写 下 第 无 棕 , 第 无 纸 , 色 ) 由收款 单位 作记账 凭证 。 黑 ,



数 量
No 0 0 0 0 0 0 00 00
金 额 第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兀 角 分 ,

金 额 合 计 (小 写 )
金 额合 计( 写) 大







角 分
收 款 单位( 章) 盖 :

核 :
收款 人 :
说 明:

1 本 票 据 适 用 范 围 : 于 国 家 机 关 、 业 单 位 、 会 团 体 、 济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 用 事 社 经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发 生 暂 收 、 收 和 单 位 内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等 经 济 活 动 时 开 具 。 代 2 本 票 据 为 手 工 票 据 , 品规 格 : 9 m 1 16 m, 本 2 、 成 10 mx 0 .r 每 a 0份 , 订 方 式 左 订 。 装 3 本 票 据 采 用 财 政 票 据 防 伪 无 碳 复 写 纸 印 制 , 中 收 据 联 套 印 财 政 部 监 制 的“财 政 票 据 监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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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法》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2010-01-05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7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02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市非税局:根据市局的安排,为加强资金往来票据管理,我旗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本级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充分收集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情况如下:一、资金往来票据的范围及使用原则:(一)使用范围: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苏木镇等单位内部代收、代付、上下级往来结算等非行政事业收费及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代收代付款(如:内部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代收书本费、保险费等)、上下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款的结算等事项。

(二)使用原则:1、统一性原则:财政部门是票据的主管部门,我们严格按照票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财政票据。

各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应由专人专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2、完整性原则:开具票据必须按号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二、资金往来票据在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主要作用资金往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对确保我旗财务工作规范化、合理合法化的运行,使各单位的账目有凭可查,有据可依,为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往来票据使用存在的问题:一是代收代垫行为不清晰明确;二是对资金往来票据法律规范性认识不足;三是部分单位把“往来票据”认为是“万能票据”,想开什么想什么,认为都是合法票据;四是单位领导对往来性资金“不认识”或“认识”不够,只“管”钱不管“票”,导致往来票据丢失。

四、相关建议一是将往来票据的管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二是不断完善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和管理;三是用往来资金票据收取的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及时拨付;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培训部门与单位领导和会计,提高单位票据管理水平。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黑财规审〔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2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第三章往来票据的领购和核发第四章往来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票据申请书

财政票据申请书

财政票据申请书尊敬的财政部门名称:我谨代表单位名称,向贵部门提出财政票据申请。

以下是关于我们单位的详细情况以及申请财政票据的原因和需求。

一、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成立于成立日期,是一家单位性质,如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主要从事业务范围。

单位地址位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为_____。

我们单位一直秉持着单位的宗旨或理念,在过去的时间段里,为服务对象或社会做出的贡献。

二、申请财政票据的原因1、业务开展的需要随着单位业务的不断拓展和深化,我们与众多合作伙伴和客户进行交易和服务提供。

为了保证交易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财政票据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凭证。

2、财务管理的要求准确、规范的财务票据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

财政票据的使用能够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便于我们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3、合规经营的保障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下,使用财政票据能够使我们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财政票据的使用计划1、用途范围我们申请的财政票据将主要用于具体的业务活动,如收费项目、服务款项的收取等。

2、使用频率预计每月使用具体数量的财政票据,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可能会有所调整。

3、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规范使用,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包括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监督、存根保管等环节。

四、单位的财务状况1、收入情况过去时间段,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各项收入的详细说明,总收入为具体金额。

2、支出情况同期,单位的主要支出项目有各项支出的详细说明,总支出为具体金额。

3、财务状况分析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我们单位具备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偿债能力,能够确保财政票据的使用不会给财政部门带来风险。

五、承诺与保证我们郑重承诺,在使用财政票据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实开具票据,不虚开、转借、转让票据,按时缴销票据,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若因我们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的任何问题和后果,我们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或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和管理。

各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适用于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定额收款票据和非定额收款票据。

(二)罚没票据。

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三)风景名胜区门票。

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向游客收取风景区门票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四)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五)捐赠票据。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票[2007]2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票[2007]2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票[2007]2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但近年检查发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使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收取捐赠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违反了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影响了“收支两条线”的执行。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进行改版分类将现行的“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改为“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专用)”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专用)”两种(以下简称“往来票据”,票样付后),全部套用“甘肃省财政厅收款收据专用章”,并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纳入全省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新版的“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专用)”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专用)”,于2007年9月1日起试用。

原“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可继续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到期未用完的票据全部交由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销毁。

试用期结束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的“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专用)”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专用)”,旧票停止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2010-1-19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领票申请报告

领票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您好!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单位(部门)的财务工作,确保各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领票申请。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背景1.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业务时,需要向税务机关领取相应的票据。

2. 我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为方便财务工作,确保各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现需向贵单位申请领取相应票据。

二、申请原因1. 票据使用需求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单位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财务收支业务日益增多,票据使用需求也随之增加。

2. 票据管理不规范。

目前,我单位票据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部分票据遗失、损坏,影响财务工作正常开展。

3. 税务政策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调整,部分票据类型及使用范围发生变化,为适应新政策,需重新申领相关票据。

三、申请内容1. 申请领取的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等。

2. 申请领取的票据数量:根据我单位业务需求,预计每月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普通发票1000份、定额发票500份。

3. 申请领取的票据用途:用于单位内部报销、对外支付、税务申报等。

四、申请条件1. 我单位已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具备合法的纳税主体资格。

2. 我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票据使用、保管、核算等环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我单位具有较强的票据管理能力,能够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五、申请程序1. 我单位财务部门向贵单位提交领票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贵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申请单位办理领票手续。

3. 我单位财务部门凭领票手续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需票据。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票据管理。

设立专门的票据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发放、核算等工作。

2. 完善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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