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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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依法纳税。这种票据相当于收据,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试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缺失及管理

试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缺失及管理

试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缺失及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提供了基础条件。

但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推进源头治腐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结算票据;使用管理;规范监控财政部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下发了财综[2010]1号和财综[2010]7号,明确规定往来票据的发放范围和使用范围,使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杜绝单位用往来统一结算票据和其它票据串用现象,从源头上控制乱收费,使票据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

一、资金往来票据主要问题的表现目前在往来票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应使用但未使用。

按照规定应使用财政往来票据的单位使用了其他财政票据。

2.滥用财政票据。

财务人员使用财政票据非常随意,在办理财政收支业务时,对用途不同的财政票据不加区分。

3.票据填开欠规范。

如事由不填列或只随意填列往来款、交款人和单位不填列或不全、日期不填列、金额大小写书写不规范或不符等。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一)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范围资金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暂行办法》规定,4类行为可以使用该票据进行结算: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禁止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行为不得使用行政资金往来票据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种:1.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培训会议收费、短期出国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乡镇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乡镇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乡镇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吴丽梅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6期摘要:乡镇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的基础条件,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现就目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状,结合笔者审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与认识。

关键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1.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定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中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明确规定收取的款项严格限定于暂收代付,不能列单位的收入账。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的现状随着行政事业单位不断发展,资金往来的结算也随之不断增加,资金往来的结算票据的使用也变得尤为频繁。

近几年来,随着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已日渐规范,这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越来越重视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为单位从财务管理的源头上解决了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经过了长期的管理后,在印刷、发放、核销等环节也形成了一套适合其自身不断管理发展的制度, 2010年7月1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开始启用,该办法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印制、领购和核发,使用与保管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对于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发生颇有裨益。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鲁财综〔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浅析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浅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收入的惟一合法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检查的重要依据。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推进源头治腐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财政票据种类繁多,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财政部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

《办法》明确规定往来票据的发放范围和使用范围,使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杜绝单位用往来统一结算票据和其它票据串用现象,从源头上控制乱收费,使票据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提供了基础条件。

目前在往来票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主要包括:(1)按照规定应使用财政往来票据的单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

(2)财务人员使用财政票据非常随意,在办理财政收支业务时,有的用非经营行统一票据收费甚至收取罚款;有的又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办理非经营性往来结算;该用专用票据的用成通用票据等。

(3)票据填开欠规范。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一)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范围资金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往来票据开票须知

往来票据开票须知

基础|明明白白开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随便开单位往来资金票据是我们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财政部也多次下文明确其使用范围,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有不少单位擅自扩大其使用范围,有些还视同税务发票或其他财政票据,比如单位内部打字、复印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还有些上级拨款也要求开据往来资金票据,这些作法都是不符合票据使用规定的。

往来顾名思义,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具有偿还义务的资金,收入则不具备此特性的。

所以要把握好资金属性,以是否形成本单位收入为界定标准,准确使用好往来资金票据。

一、制度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2、《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二、可以使用的范围1。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并需转拨下级单位,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款项。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并需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款项。

6、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的款项,暂可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7、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浅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中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中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提供了基础条件。

它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的重要补充,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现就目前莱西市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状,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与认识:关键词:资金结算票据管理使用1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在完成其基本资金结算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其使用范围和要求、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通过各项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及管理的加强,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规范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长期的管理过程中,在印刷、发放、核销等环节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

2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1 单位超范围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此类问题主要是单位使用往来票据时开具的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比较严重。

具体表现是: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事业单位其他收入;也有的以代收、预收方式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转化为往来款项等等。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个别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应纳税收入,规避纳税义务,逃避税务部门监管。

②蓄意混淆资金性质。

有些单位故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坐收坐支,逃避财政部门监管。

③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和执行程序导致单位滥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上级部门不通过正常发行渠道征订书籍、报刊以及各种资料等行为;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举办的以及为下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的收费等,这类收费一般没有物价部门发放的临时收费许可证。

④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分不清自身的业务性质,对票据政策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导致开票“张冠李戴”,滥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况也较多。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往来票据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收款收据,不同于收费、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条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审核、销毁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收费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往来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套印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监印章。

第二章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第八条往来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九条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一)单位暂收款项。

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单位代收款项。

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取得的拨款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收入可暂时使用往来票据。

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

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

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往来结算票据是企业、单位双⽅或多⽅交易中⽐较常见的⽅式,通过往来结算票据的⽅式也减少了现⾦⽀出、流通,也能让双⽅的交易有凭有据。

法律对于这种结算⽅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往来票据是⾏政事业单位⽇常活动中经常使⽤的⼀种财政票据。

但是由于会计从业⼈员变动频繁,对往来票据的认识还不够深刻。

往往踏⼊雷区⽽不⾃知。

所以今天就来温习⼀下相关规定。

从现⾏的有关规定来看,⽐较权威且明确的规定当属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使⽤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这两个⽂件对⾏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对象、适⽤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管理。

2013年,为进⼀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财政部印发《关于进⼀步加强⾏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使⽤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进⼀步明确了相关事宜。

对往来票据的使⽤,41号⽂第⼆条定义为,往来票据是“发⽣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开具的凭证”,与1号⽂相⽐,去掉了“单位内部资⾦往来结算”这⼀句话。

这在下⾯所说的往来票据具体适⽤范围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出来。

41号⽂和1号⽂都从正反两⽅⾯明确了往来票据的使⽤问题。

41号⽂第七条规定了资⾦往来结算票据适⽤范围为:(⼀)财政票据使⽤单位之间发⽣的不构成单位收⼊的资⾦往来;(⼆)财政票据使⽤单位上下级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的不构成本单位收⼊的资⾦往来;(三)财政票据使⽤单位与本单位职⼯之间发⽣的不构成本单位收⼊的资⾦往来;(四)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资⾦往来结算票据的。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 为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的票据 ,但不可以 作为事业性收费票据。可在财务工作中将资 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收费票据的现象屡见不
定和办法 ,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和管 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 ,这些 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 财务工作 , 干扰了 “ 收支两条线” 财务管理工
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支出、收费等方面
3 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 的
几点建议
3 加强对财务人员往来票据方面的培训 . 1
应定期对基层的财务人员进行票据业务
培训,使财务人员对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规 则有明确的认识 ,在往来票据 的使用过程中 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从而有效地抑制往
监管力度 切实加强往来结算票据 的监督管理 ,加
大稽查 力度 。采取 稽查 与 日常 管理工 作相 结
合,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有效 形式 ,对资金往来票据进行全方位 、多层次
的监督 管 理。对 于检查 出的违 规现 象 ,根 据
中的 问题 与对 策 【 . J 中小企 业 管理 与科 】
是否一致等信息 ,而且不能做到信息同步,
实施监 管 。
国家 规行 政事业 单位在 非经 营 I 生收入方 面
2 对票 据 的宣传 不 足 . 3 上 文提到 有 些财务 人员 对资 金往来 结算 票据 的认识不 准确 ,那 么可想 而 知 ,多数缴 款人并 非从事 财务 的人 员 ,其 对往 来票 据 的
来结算票据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代生态农业
2 1 年第 3 期 01 、4
范围;更有一些财务人员认为资金往来结算
社会团体会费等方面的票据,国家有相应的 财政票据 ,不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2010-1-19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探析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探析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探析作者:郭瑜来源:《热带农业工程》2014年第05期摘要根据票据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票据管理的实践,从中间管理层这一级分析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4个方面提出加强票据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管理中图分类号 F2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此类票据所列款项不构成收入,只是往来结算的凭据,是会计核算中一种重要的原始凭证,是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依据。

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规范化,保障财政的非税收入,是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热科院)财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1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管理规定财政部为了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管理规定(见表1),明确了哪些行为可以开具,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以下4种行为可以使用往来票据:①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②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③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④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1]。

2013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资金往来票据管理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这个通知强调了3点:①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②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不得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③取得的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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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
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
证。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罚没款专用票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适用于执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包括代收罚没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没票据和没收物品收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联)
适用于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和缴款人收
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适用于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和缴款人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罚没物品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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