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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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财综[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范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范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范使用
今天着重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很多单位不知道如何使用往来票据,出现很多问题。

我在平时业务咨询中也发生过指导错误的时候,凭经验判断,认为收款就应开具票据,往来结算、取得拨款等等需要往来票据,比如主管部门给下属单位拨款是否应该使用往来票据、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两个单位拨款是否可以使用往来票据等等。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大家对票据政策的不掌握,通过整理以下3个文件,大家能够对往来票据有清晰的认识。

请大家认真解读政策,明确哪些可以使用往来票据、哪些情况不可以使用等等,以规范票据管理。

以下文件以图片格式发布,点击可以任意尺寸查看。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指导省以下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审批工作,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部分财政票据印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江苏省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各类用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包括用于收取罚没收入各类财政票据)。

(二)结算类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其它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保险票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收取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财物,单位应当主动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流程摘要:通过近两年的会计学习,我们学习了《会计基础》、《中级财务会计》以及刚刚起步的《成本会计》。

都说学以致用,所以我们利用学校给我们的时间进行了一次专业课调查。

我去了会计结算中心实习,认识了有关结算票据。

并且,亲自上手操作了有关业务流程,认识和使用了用友R9财务处理系统。

我觉得只有自己亲自操作了才会使我们所学的知识有进一步的体会。

会计这门学科就是需要实际操作的,书本的东西才能得到运用。

现在的行政事业单位都使用的是零余额账户,国库集中支付。

业务量相对企业来说比较少,流程也比较简单。

账户设置简单,支票结算是比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这与我们《会计基础》所学的知识吻合,我们对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也不会很陌生。

但是对一些要注意的事项不是那么清楚。

通过这次实习就可以弄明白这些细节问题。

知道什么是零余额账户,什么事国库集中支付,什么是现金支票,什么是转账支票,知道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的流程。

这次实习调查使我受益匪浅,体会了一次上班人士。

学到了书本以外的知识,这次实习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今后自己的规划也有了一定的目的性。

使自己充分认识了自己的真正能力,也使自己体会到还有一定的差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有足够明确的目标。

不单单只是去实习调查,还要领悟更多社会现实,努力。

关键词:零余额账户国库集中支付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正文:一、调查目的本次实习调查主要认识行政事业单位的结算票据,丰富我们的会计业务知识。

二、调查对象延安市会计结算中心三、具体过程(一)采用的基本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的是零余额账户,所谓的零余额账户就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即拨款凭证),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行国库划到上述各账户,当天轧账后,各账户的余额均为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苏地税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25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暂时保留的专用发票考虑到部分行业发票管理的特点,除《通知》要求暂时保留的票种外,我省暂时保留“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江苏省XX市客运专用定额发票”等三种专用发票。

具体式样详见新版《江苏地税发票样本》(另行下发)。

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出租车专用发票及面额低于10元的定额发票的式样和具体面额,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冠名发票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印制管理,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

(一)对于自印门票,仍然按照现行的办法办理。

(二)对于现在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能够使用统一发票的,不再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对个别企业冠名发票开具项目与通用发票差异较大,使用有较大困难的,由各地报省局研究后,另行明确管理办法。

(三)对于新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或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3、发票年使用量10万份以上。

三、关于发票防伪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措施的有效性和发票真伪现场辨识的便捷性,控制发票印制成本,结合发票查询辨伪平台建设,对发票防伪措施进行适度优化和调整:(一)发票防伪专用纸机打单联发票使用带有“JSDS”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多联发票(含机打和手工发票)的发票联使用上述纸张涂布的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增加温变线等防伪措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4年10月21日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指导省以下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审批工作,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部分财政票据印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苏财综[2010]70号

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苏财综[2010]70号

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苏财综〔2010〕70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23号)规定,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样式见附件1、附件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单位票据的发放和管理,具体管理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种类分为本装票、滚筒机打票两种,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取需要的种类使用。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后,相应取消原“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票种。

为保证新旧票据顺利衔接,“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停止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清理工作,对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和已使用且保存期满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销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30•【字号】苏政办发[1999]43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43号1999年3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基金、附加,下同)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7〕6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随价计征的和需征税的除外)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管理、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江苏省境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票据通知
抄送:财政部。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370份
附件: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一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分级购领的原则,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二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
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收和分摊的款项应与支出一致。
第九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财政票据的一种,其管理应执行国家和省各项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式样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式样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式样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4•【字号】苏地税发[1998]41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式样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地税发[1998]41号1998年5月14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最近,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不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发票式样印制发票,少数用票单位擅自扩大填开范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的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对1995年12月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发票样本中第37页"江苏省××市(县)公路货运运费发票"与第38页"江苏省××市(县)水运货物运费发票"的式样合并为"江苏省××市(县)货物运输发票(新式样附后),原式样作废;对22页"江苏省××市(县)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的式样作部分变动(式样附后),原式样作废。

二、为减少损失,上述三种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8年7月31日。

但填开时,"代征费用"一栏不得继续填写。

从1998年8月1日起,一律使用改变式样后的发票。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发票样本式样印制发票。

对自印发票要从严控制,个别确实需要套印单位名称、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计式样的,必须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严禁在一个市(县)范围内擅自设计通用发票式样,已自行设计、印制使用的,从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目前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套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江苏省公路货运运费统一发票"、"江苏省水运货物运费统一发票"、"江苏省公路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江苏省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等均属假发票。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日期:2010-09-09 09:15:00 发稿人:综合处索引号:SJ012-J0005-2010-101 【字体:大中小】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财规〔2010〕2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主题词:财政票据通知抄送:财政部。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8月24日印发共印370份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对单位资金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指导省以下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审批工作,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部分财政票据印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江苏省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各类用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包括用于收取罚没收入各类财政票据)。

(二)结算类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其它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保险票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收取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财物,单位应当主动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

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规范票据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0]139号、苏财综[2000]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1]5号、苏价费[2001]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应当使用收费票据(随价计征和需纳税的除外),作为收费单位的收款凭据。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也不得相互串用。

第三条中央驻宁单位收费票据的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代管,比照省级收费单位管理。

驻其他市县单位收费票据的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代管,比照地方收费单位管理(军队系统除外)。

省驻地方单位收费票据的管理由省财政厅直接负责。

第四条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称“收费收据”)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以下称“结算凭证”)两种,专用票据是按不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门设计的收费票据。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规[2014]3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江苏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指导省以下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审批工作,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部分财政票据印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江苏省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各类用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包括用于收取罚没收入各类财政票据)。

(二)结算类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其它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保险票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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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6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红号;
第二联:收据。

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号码:10位,红号;
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

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红号。

附件2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本装票)式样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收费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
(XXA )N o
(XXA )N o
(XXA )N
第一 联 存 根
第二 联 收 据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
附件3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第三 联 记 帐
《公益事业损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0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

其中:
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

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

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附件4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46mm×50mm;
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孔距:标准孔距;
4、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

其中:
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

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联:记账。

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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