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式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依法纳税。这种票据相当于收据,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
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凭证及报销附件模版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凭证及报销附件模版一、记账凭证(一)记账凭证封面。
采用A4纸规格尺寸(见附件1-1-1)。
(二)记账凭证。
采用A4纸规格尺寸,粉红色纸张打印(见附件1-1-2)。
二、原始凭证(一)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主要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等。
1. 银行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2. 税务发票。
包括税务机关的各类发票。
3. 财政票据。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见附件2-1-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见附件2-1-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二)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主要是指各种用途和样式的报销附件,采用A4纸规格尺寸,单面横向打印。
1. 费用报销单(见附件2-2-1)。
费用报销单是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粘贴在记账凭证后面,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报销费用。
2. 付款申请单(见附件2-2-2)。
主要用于转账发放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上缴财政款等业务。
3. 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2-2-3)。
差旅费报销单专用于报销出差费用。
4. 借款审批单(见附件2-2-4)。
借款审批单主要用于单位内部职工借款。
5. 财务报销附件粘贴单(见附件2-2-5)。
飞机票、火车票、的士票、纸质发票等小于A4大小的原始凭证,应平铺粘贴在A4财务报销附件粘贴单上。
电子发票打印件、合同复印件、培训通知等A4大小的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财务报销附件粘贴单后面。
三、报销单据(一)工资福利支出1. 基本工资。
报销附件:工资发放表、打款明细表(银行盖章)、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工资变动表。
2. 津贴补贴(1)提租补贴。
报销附件:补贴发放表、打款明细表(银行盖章)。
(2)购房补贴。
报销附件:银行托收单、银行缴款单(附发放明细表)。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
附件1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本装票)印制说明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6mm;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等要求;①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红号;第二联:收据。
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号码:10位,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记账。
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红号。
附件2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本装票)式样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收费日期 年 月 日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收费日期 年 月 日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苏财准印(2011)XXX -XXX 号(XXA )N o(XXA )N o(XXA )N第一 联 存 根第二 联 收 据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章)附件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第三 联 记 帐《公益事业损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56mm×50mm;2、成品尺寸:190mm×101.6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①票据一式三联;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
其中: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第二联:收据。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 号2010-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天津医保结算单样本
天津医保结算单样本(最新版)目录1.介绍天津医保结算单2.天津医保结算单的内容3.天津医保结算单的格式4.天津医保结算单的填写注意事项5.天津医保结算单的作用正文一、介绍天津医保结算单天津医保结算单是天津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购药等医疗服务消费后,用于办理医保报销的凭证。
参保人员在进行医疗服务消费时,应妥善保管好医保结算单,以便在报销时提供给医保部门。
二、天津医保结算单的内容天津医保结算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等。
2.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编码、医保协议号等。
3.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包括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材料费等。
4.医保支付金额:即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金额。
5.个人支付金额:即参保人员需要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
6.结算日期:即医保结算单的办理日期。
三、天津医保结算单的格式天津医保结算单一般采用 A4 纸张打印,具有统一的格式和标识。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标题:天津医保结算单。
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等。
3.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编码、医保协议号等。
4.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以表格形式展示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材料费等内容。
5.医保支付金额:即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金额。
6.个人支付金额:即参保人员需要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
7.结算日期:即医保结算单的办理日期。
四、天津医保结算单的填写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在进行医疗服务消费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出示医保卡,以便医疗机构正确填写医保结算单。
2.参保人员在填写医保结算单时,应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医保支付金额和个人支付金额等内容,确保无误。
3.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报销时,应将医保结算单、发票等相关凭证一并提交给医保部门,以便进行审核。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例文(五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例文一、关于经费包干办法的详细规定(一)特定比例部分,将直接从单位包干经费中划拨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的具体包干措施如下:1. 行政单位依据特定标准实施三类管理:第一类:五大机关,其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标准设定为____元。
第二类:针对总人数在____人以下(不含____人)的行政单位,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标准调整为____元。
第三类:对于人员规模在____人以上(含____人)的行政单位,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则设定为____元。
2. 县级公、检、法、司部门(含森林公安分局)将依据编制内实有人数,并遵循上级规定来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具体标准为:县公安局年人均____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____元;县政法委年人均____元;司法局年人均____元。
3. 县级事业单位依据单位性质及收入状况细分为四类管理:第一类:享受人员在____人以下,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____元。
第二类:享受人员在____人以上,年人均公用经费为____元。
第三类:特别针对中学教师及特定区域教师设定了不同的经费标准,包括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____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____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____元,以及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____元。
同时明确,炊事员不纳入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安排。
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及人员外,财政仅保障工资,不另行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 对于同时拥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自筹能力的县级单位,将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分别设定经费标准: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____元;事业编制人员则不享受此项经费支持。
5. 年初已确定公用经费的单位,在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时,不再追加或削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相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五章报废、报损第六章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第七章资产处置收入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我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说明市非税局:根据市局的安排,为加强资金往来票据管理,我旗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本级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充分收集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情况如下:一、资金往来票据的范围及使用原则:(一)使用范围: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苏木镇等单位内部代收、代付、上下级往来结算等非行政事业收费及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代收代付款(如:内部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代收书本费、保险费等)、上下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款的结算等事项。
(二)使用原则:1、统一性原则:财政部门是票据的主管部门,我们严格按照票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财政票据。
各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应由专人专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2、完整性原则:开具票据必须按号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二、资金往来票据在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主要作用资金往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对确保我旗财务工作规范化、合理合法化的运行,使各单位的账目有凭可查,有据可依,为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往来票据使用存在的问题:一是代收代垫行为不清晰明确;二是对资金往来票据法律规范性认识不足;三是部分单位把“往来票据”认为是“万能票据”,想开什么想什么,认为都是合法票据;四是单位领导对往来性资金“不认识”或“认识”不够,只“管”钱不管“票”,导致往来票据丢失。
四、相关建议一是将往来票据的管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二是不断完善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规范其使用和管理;三是用往来资金票据收取的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及时拨付;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培训部门与单位领导和会计,提高单位票据管理水平。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单位收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体规定一、单位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执行。
凡属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得直接计入事业收入,而应依据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单位集中后统一上缴。
二、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专户根据已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返还的款项时,方可将该笔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章事业收入的核算一、单位应设立“事业收入”总账科目,以详细核算事业收入业务。
该科目需按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并在收到款项或确认收入时,及时确认事业收入。
年终时,应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按规定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第三章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一、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主要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务。
若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则不应作为上级补助收入处理。
二、单位应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
年终结账时,应将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第四章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一、其他收入包括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等,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为确认依据。
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确认。
二、单位应设置“其他收入”科目,核算除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该科目贷方登记收入的增加,借方登记冲销转出数。
年终结账时,应将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同时,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五章非税收入管理一、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涵盖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及与非税收入相关的暂收款项也应纳入此管理范畴。
二、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
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
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
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
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
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
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 《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 继续领购。
•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
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
费用;
•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 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 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问题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企业收据不一样。
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
非盈利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问题二:行政事业单位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财务部门监制。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另外,部队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
问题三:行政事业性开具的专用收费票据是可以入账的。
像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收据,税务局承认可以入账,如医疗收据、解放军收据、行政机关收据等。
具体如下: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③捐赠收据;④工会经费收据;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⑥军队收据具体规定请参见财综[2022]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收据和发票的区别:1、正规的“收据”是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财政”字样。
正规的“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收据主标题处印有红色“税务”字样,用途不同。
非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收据”;盈利性质的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发票”。
国家为了监控纳税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发票的合法地位和使用范围,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发票是经国家机关验证的,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稽查监控;而收据不一样,除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开具的财政监制的收据外,其它收据收到方是不能计入税前成本费用的。
普通的收据不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成本费用的要求,不能税前扣除。
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自制收据,就属于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参考资料:财综[2022]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行政事业单位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正规的票据,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一样。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 为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的票据 ,但不可以 作为事业性收费票据。可在财务工作中将资 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收费票据的现象屡见不
定和办法 ,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和管 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 ,这些 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 财务工作 , 干扰了 “ 收支两条线” 财务管理工
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支出、收费等方面
3 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 的
几点建议
3 加强对财务人员往来票据方面的培训 . 1
应定期对基层的财务人员进行票据业务
培训,使财务人员对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规 则有明确的认识 ,在往来票据 的使用过程中 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从而有效地抑制往
监管力度 切实加强往来结算票据 的监督管理 ,加
大稽查 力度 。采取 稽查 与 日常 管理工 作相 结
合,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有效 形式 ,对资金往来票据进行全方位 、多层次
的监督 管 理。对 于检查 出的违 规现 象 ,根 据
中的 问题 与对 策 【 . J 中小企 业 管理 与科 】
是否一致等信息 ,而且不能做到信息同步,
实施监 管 。
国家 规行 政事业 单位在 非经 营 I 生收入方 面
2 对票 据 的宣传 不 足 . 3 上 文提到 有 些财务 人员 对资 金往来 结算 票据 的认识不 准确 ,那 么可想 而 知 ,多数缴 款人并 非从事 财务 的人 员 ,其 对往 来票 据 的
来结算票据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代生态农业
2 1 年第 3 期 01 、4
范围;更有一些财务人员认为资金往来结算
社会团体会费等方面的票据,国家有相应的 财政票据 ,不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
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财政部 2010-01-2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津国土房财[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财〔2010〕169号)市内六区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库〔2010〕10号)的要求,现就我局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政部财综〔2010〕1号、市财政局津财库〔2010〕1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现行《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二、我局所属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从2010年5月18日起,可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到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二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由二级单位代领);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到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综〔2010〕1号、市财政局〔2010〕1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四、各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统一收据的清理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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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式样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46mm×56mm;
2.成品尺寸:180mm×106.1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
其中:
第一联:存根。
克重:45g/㎡;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
克重:52g/㎡;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荧光);
第三联:记账。
克重:47g/㎡;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