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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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往来结算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账务的记录、核算等,统一由资财部管理。第二条财务部门对往来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建立分户明细和辅助台账,逐笔登记往来增减变动情况,月终结出账面余额,编制分户清单,送有关部门作为督促催款清偿的依据,年度结转时,应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及金额结转下年。

第四条往来账户要实行经办人员责任制。

(一)主要由合同订立各部门负责,经公司相关法律部门确认使用,要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全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账号、开户银行、法人。

(二)客户与公司发生经济关系的历次时间、经办人、批准人、货物种类、单价等凭证。并由经办人保存。

第五条往来资金的清查。

(一)年中、年末前必须对各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对账单,寄往对方进行核对。

(二)对内部往来,要每月进行核对。

(三)对账龄超过6个月的往来,应进行逐项分析,查明原因,报总监及总经理审查。

(四)对超过合同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要责成经办人,将全套资料移交有关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五)对长期未能收回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明确责任人,予以处罚,决定:

1、或有坏帐(符合坏帐确认标准);

2、或虽目前无能力还债,但在一定时间后有可能偿还的,要订立还款协议;

3、或在必要时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诉讼。

第六条对确实需作坏账损失的往来必须经过下列确认及审批:

(一)坏账确认:按本制度第二章节第十条(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进行确认。(二)坏帐审批程序

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调查落实后,认为符合坏账条件需

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必须由经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落实责任人,提供必要证明等,报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对已作坏账处理,尚有追还可能的往来,要建立备查账登记,若收回坏账,作冲回“坏账准备”处理。

(四)对造成坏账损失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实施赔偿。第七条往来结算的管理

(一)对外预付账款,必须有业务负责部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合同必须详细注明业务内容及预付金额、付款方式等,由经办人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总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批准,财务付款,经办人要及时取得正规发票并结清帐款。

(二)要按时核对帐目,核对是控制的重要手段。要进行总帐与明细帐及三级帐的核对,财务与业务与往来单位进行三方对帐。特别是销售业务与往来单位(客户)的对帐尤其重要,财务部门要定期与不定期的对终端客户的对帐情况进行检查。帐实有误差的,要查清原因,落实责任人。帐帐核对,可以防止记帐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可靠,帐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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