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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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_简要释义_连载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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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按规定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检查的规定。

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管辖水域或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船,应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渔业捕捞的证书,是合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法律凭证。

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是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不论是使用渔船还是徒手作业(如手抄网作业,步下作业等)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都必须随船或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为适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与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接轨,贯彻实施《渔业法》有关公海捕鱼和外国渔船管理的规定,控制国内捕捞辅助船盲目发展,加强捕捞辅助渔船的管理,防止捕捞辅助渔船直接从事捕捞活动等,《规定》增加了公海、外国渔船和捕捞辅助船3类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目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范围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适用于在国内渔业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的个人、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渔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渔船的注册登记、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管等方面的管理。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渔船信息等。

然后,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最后,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同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捕捞季节、捕捞区域和捕捞种类进行捕捞活动,并遵守相关的渔业法律法规。

五、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渔业捕捞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

一方面,渔业主管部门需要定期进行渔船和捕捞许可证的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渔船和捕捞许可证予以处罚。

另一方面,渔业主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调查研究,及时发布渔业资源状况,以供渔业经营主体参考。

六、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在以下情况下,渔业捕捞许可证可以被撤销或注销:1.发现持证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2.持证者长期不进行捕捞活动;3.持证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渔业捕捞许可证被撤销或注销后,持证者将无法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综上所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制度。

通过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有效期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确保渔业捕捞活动的合理进行,并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中国海洋渔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它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渔民和渔业公司的捕搏行为,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背景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拥有面积广阔的经济海区和陆海交界的渔场。

但是,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环境的破坏,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不得不对渔业进行严格管理。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

渔业捕捞许可是对渔业捕捞活动的一种管理授权,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明,渔民和渔业公司可以凭此从事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谁申请、谁领证、谁管理"的原则。

2.渔业捕捞的许可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渔民或渔业公司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渔船登记证、捕捞工具配备齐全、拥有职业渔民证、捕捞对象符合法规等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渔船才能获得许可。

3.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责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海洋渔业管理机构和渔业捕捞许可机构三部分共同承担。

地方政府负责调度、控制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渔业管理机构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机构则负责渔业捕捞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4.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颁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审核、许可证的管理和许可证的撤销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如明确捕捞对象的保护区域、禁止在禁捕期捕捞等。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意义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鱼证新规定公家法

鱼证新规定公家法

鱼证新规定公家法
1、《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府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府规定。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X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

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渔业管理制度条例

渔业管理制度条例

渔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的渔业活动,包括捕捞、养殖、渔业资源调查等。

同时,本条例适用于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和监督。

第三条渔业管理应当秉持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的原则,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益和品质,促进渔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第四条渔业管理部门是国家对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监督和指导渔民的生产活动。

第五条渔民是从事渔业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依法遵守渔业管理规定,保护渔业资源,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维护渔业秩序。

第二章渔业资源管理第六条渔业资源是指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系统,包括各类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系统和渔业环境。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管理制度,制订渔业资源保护纲要和规划,确定各种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计划。

第八条国家对重要渔业资源实行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不定期对各类渔业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掌握渔业资源的数量、分布和变化情况。

第九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施开发利用管理措施,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鼓励开展渔业资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第十条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准入管理和产权保护制度,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准入审核和认定,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渔民应当依法申请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遵守相关规定,实行合理开发,保护渔业资源,禁止过度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施渔船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对渔船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渔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捕捞季节管理和禁渔制度,根据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周期和数量特征,确定捕捞季节和禁渔期,保护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下文是收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_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 ___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 ___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渔业捕捞法规

渔业捕捞法规

渔业捕捞法规渔业是人类获取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不合理的捕捞方式和过度捕捞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渔业捕捞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渔业捕捞法规。

一、渔业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渔业资源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使用禁渔工具和方法,禁止非法捕捞、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加工和非法储存渔业资源;2.规定渔业资源的保护期、保护区、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3.规定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和限额管理制度;4.规定渔业生产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渔业监管和执法力度。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和等级;3.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签办法;4.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5.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撤销和吊销。

三、渔业禁渔期制度渔业禁渔期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禁渔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定渔业禁渔期的时间、地点和对象;2.规定渔业禁渔期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3.规定渔业禁渔期的执法和监督措施。

四、渔业捕捞配额制度渔业捕捞配额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捕捞配额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种类和分配办法;2.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使用范围和限制;3.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监督和管理办法。

五、渔业捕捞补贴制度渔业捕捞补贴制度是指为了促进渔业生产和发展,提高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捕捞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的日益减少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强渔业捕捞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渔业捕捞管理的规定进行探讨,从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方式、渔船管理和渔业执法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是渔民的生命线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渔业资源是一项基本任务。

在渔业捕捞管理方面,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渔业资源保护规定。

首先,要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调查和监测体系,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分布、数量和生长状态。

同时,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捕捞配额,并根据资源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其次,应推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对渔业捕捞作出限制,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没有许可证的捕捞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效果。

此外,要建立有效的渔业保护区和渔禁区,通过设立渔业保护区来保护重要的渔业栖息地和繁殖场所,限制捕捞活动。

同时,在渔禁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为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增长提供空间和保障。

二、渔业捕捞方式渔业捕捞方式是渔业捕捞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合理的捕捞方式能够减少捕捞的对渔业资源的冲击,从而达到保护渔业资源的目的。

首先,应积极推行科学合理的捕捞工具和装备。

发展适应渔业资源种类和渔区特点的渔船。

在渔船设计和建造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燃油消耗和排放。

其次,要加强渔业捕捞技术的培训和推广。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引导渔民采用先进的渔业捕捞技术,提高渔业捕捞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性。

此外,要建立和完善渔业捕捞管理制度,合理划定捕捞区域和时间。

通过制定具体的渔业捕捞禁令和季节性限制,合理调整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的增长和丰满。

三、渔船管理渔船是渔业捕捞活动的主要工具,加强渔船管理对保障渔业捕捞的安全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渔船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渔船所属权益清晰,方便对违规渔船进行追查和处罚。

设立渔船管理部门,负责渔船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要加强对渔船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检查,确保渔船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要求。

渔业捕捞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捕捞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捕捞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保障渔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业捕捞日常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第二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第五条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应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捕捞时间、地点、水域、渔具和捕捞限额进行捕捞活动。

第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或者涂改。

第三章渔业捕捞行为规范第九条渔业捕捞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合理选择捕捞渔场,避免对禁捕区、禁捕期、禁用渔具和禁用药物的捕捞活动;(二)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渔具类型、规格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三)合理控制捕捞强度,不得进行掠夺性捕捞;(四)在捕捞活动中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五)不得捕捞禁捕物种和受保护的水生生物;(六)不得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活动;(七)不得使用禁用渔具、药物和捕捞方法;(八)不得妨碍其他渔业生产者正常捕捞;(九)及时报告捕捞情况和异常情况。

第十条渔业捕捞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规定,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渔业捕捞资源的保护第十一条渔业捕捞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限额进行捕捞,不得超量捕捞。

第十三条渔业捕捞活动中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对繁殖期、幼苗期的水生生物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渔业捕捞活动中应减少对非目标生物的捕捞,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操纵捕捞强度,保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法》(下列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操纵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与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操纵指标等证书的审批与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与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

海洋大型与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下列四类:(一)a类渔区。

黄海、渤海、东海与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

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XX县区为c3。

(四)d类渔区。

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操纵指标。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2019年1月1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正式施行,这是一项对渔业捕捞管理体系的重大改革,对于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渔业发展、维护渔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我国渔业发展的影响。

一、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监督新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强化了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根据新规定,渔业捕捞许可将更加严格,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许可前,需要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这将有助于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的控制,减少非法捕捞行为,有利于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增加对渔船和捕捞工具的管理要求新规定对渔船和捕捞工具的管理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大型渔船和捕捞工具,必须进行注册,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对大型渔船和捕捞工具的一些行为进行了限制,比如禁止在禁渔期或禁渔区进行捕捞活动。

这将有助于减少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 增加对捕捞者资格的审核要求新规定还增加了对捕捞者资格的审核要求,对捕捞者进行资格和技术水平的审查,并对不能满足资格要求的捕捞者进行限制。

这将有助于提高渔业从业者的专业水平,降低渔业事故和捕捞资源的浪费。

新规定要求增加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捕捞行为,确保渔业捕捞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将有助于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内容仅为新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新规定的实施将对我国海洋资源的保护和渔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1. 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新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将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减少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

这将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渔业捕捞规定

海洋渔业捕捞规定

海洋渔业捕捞规定引言:海洋渔业是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来进行捕捞和养殖的重要行业。

为了保护海洋资源,保障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海洋渔业捕捞规定。

本文将从渔船管理、捕捞技术、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贸易等方面论述海洋渔业捕捞规定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渔船管理1. 船舶安全标准在海洋渔业中,船舶安全至关重要。

制定船舶安全标准,包括船舶建造、船载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渔船满足安全要求。

2. 船队管理建立健全的船队管理制度,包括渔船登记、船员配备、船舶定期检查等,以确保船队安全、合法和有序运营。

3. 捕捞许可证制度建立捕捞许可证制度,对捕捞行为进行管控,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乱捕乱渔现象的发生。

二、捕捞技术1. 选择合适的捕捞工具和技术制定合理的捕捞工具和技术标准,鼓励使用低损耗、高效率的捕捞设备和技术,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2. 禁止滥捕滥渔严禁滥捕滥渔和破坏性捕捞行为,限制捕捞量和捕捞季节,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推广科学捕捞方法大力推广科学捕捞方法,包括合理的网具设计、渔具规格和作业技术,减少非目标物种的捕获,并最大限度降低渔业资源的损失。

三、渔业资源保护1. 禁止捕捞保护期物种设定禁捕保护期,严禁捕捞保护期物种,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有助于恢复受损渔业资源。

2. 限制渔业资源开发强度设立渔业资源开发指标,限制渔业资源开发强度,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加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渔业资源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渔业资源开发计划,以保证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渔业贸易1. 严格进出口渔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严格的进出口渔产品质量标准,确保渔产品的安全环保,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加强渔业产品追溯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追溯管理体系,确保渔业产品的来源可追溯,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 加强渔业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渔业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分享渔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渔业捕捞限额管理规章制度手册

渔业捕捞限额管理规章制度手册

渔业捕捞限额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第一章总则渔业捕捞限额管理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

本手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捕捞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渔业捕捞限额的确定1. 渔业捕捞限额的确定应当符合各地区的渔业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利用原则。

2. 渔业捕捞限额的确定应当由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科学调查和评估结果进行,确保渔业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1. 进行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2.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载明渔船名称、船舶基本信息、渔业捕捞限额等必要信息。

3. 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并审核通过方可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第四章渔业捕捞限额的执行1.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日常捕捞行为的监管,确保在规定的渔业捕捞限额内进行捕捞活动。

2.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捕捞数据统计及报备制度,及时了解各渔船的捕捞情况。

3. 渔船在超过渔业捕捞限额后,应当立即停止捕捞,并向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接受处理。

第五章渔业捕捞限额的调整1. 根据渔业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变化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渔业捕捞限额可进行调整。

2. 渔业捕捞限额的调整应当依法经过相关程序,并及时通知各渔船捕捞活动的调整情况。

第六章渔业捕捞限额管理的处罚1. 对于超过渔业捕捞限额的渔船,渔业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渔船等相应处罚。

2. 对于多次或恶意超过渔业捕捞限额的渔船,渔业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1. 渔业捕捞限额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所有。

2. 渔业捕捞限额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相应文件。

总结渔业捕捞限额管理规章制度手册对于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渔业主管部门和渔船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手册的规定,加强渔船捕捞行为的监管,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渔业捕捞公司管理制度

渔业捕捞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渔业捕捞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开发,提高捕捞作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渔业捕捞管理部,负责公司渔业捕捞活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2. 渔业捕捞管理部下设捕捞作业组、安全管理组、资源保护组和行政事务组,分别负责具体工作。

三、渔船管理1. 渔船购置与维护:公司应购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渔船,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渔船安全。

2. 渔船登记与许可:所有渔船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渔船人员配备:渔船必须配备合格船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水手、渔工等,并确保人员数量符合安全标准。

四、捕捞作业管理1. 捕捞计划: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年度捕捞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捕捞作业: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区域、时间进行捕捞,禁止非法捕捞和过度捕捞。

3. 捕捞记录:做好捕捞记录,包括渔获物种类、数量、捕捞时间、地点等,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五、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渔船、设备和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触礁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资源保护1. 严格执行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渔业资源养护活动。

2. 推广使用环保型渔具,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3. 不得捕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贵水生生物。

七、员工管理1. 员工招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招聘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 薪酬福利: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渔业捕捞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渔场管理规章制度

渔场管理规章制度

渔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渔场资源,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渔场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渔场管理范围1. 渔场管理范围包括渔场的土地、水域及相关设施。

2. 渔场管理员有权对渔场管理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三章渔场使用许可1. 渔业从业者需要向渔场管理员申请渔场使用许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渔场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3. 渔业从业者在未获得渔场使用许可前,不得擅自进入渔场进行渔业活动。

第四章渔业捕捞规定1. 渔业从业者在渔场内捕捞需持有效渔业执照并遵守渔业法规。

2. 渔业从业者不得使用非法捕捞工具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鱼、毒鱼等。

3. 渔业从业者需根据渔场管理员的要求,限制渔获量和捕捞时间。

第五章渔场设施维护1. 渔场管理员负责渔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复工作。

2. 渔场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渔场设施,并妥善保管、维护设施设备。

3. 渔场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渔业从业者应及时报告渔场管理员,并协助修复工作。

第六章渔场安全管理1. 渔业从业者在渔场内需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2. 渔业从业者在发现陌生人员或可疑行为时,应及时上报渔场管理员。

3. 渔场管理员应建立健全渔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

第七章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渔业从业者,渔场管理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使用许可、限期整改等。

2. 严重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第八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渔场管理员所有。

2. 渔场管理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及时向渔业从业者公布。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位于渔场管理范围内的渔业从业者。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或规避本规章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渔场资源,渔业从业者应积极配合渔场管理员的工作,共同维护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为了更好地加强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这一新规定的实施将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渔业捕捞许可的审核、发放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规范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工作。

新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渔业捕捞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为加强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强调了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管和监督。

加强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管,是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只有在加强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管和监督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平。

新规定对于加强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管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提高渔业资源的保护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将对渔业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这将为渔业产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还可以提高渔业产业的市场化水平,推动渔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施行将为渔业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施行将对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为渔业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新规定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渔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海洋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我国建立了严格的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以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渔业资源的需求日益旺盛。

然而,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和不合理捕捞方式,我国海洋渔业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压力。

因此,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渔业捕捞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内容1.渔业许可证制度为了规范渔业经营者的行为,我国建立了渔业许可证制度。

渔业经营者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这可以有效控制捕捞量,限制不合法渔船进入渔区,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2.渔业资源评估与监测为了全面了解海洋渔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捕捞管理措施,我国采用渔业资源评估与监测制度。

通过定期开展海洋生态调查、渔业资源评估和渔业监测等工作,为制定渔业捕捞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渔业捕捞许可与配额管理我国实行渔业捕捞许可与配额管理制度。

根据资源状况和渔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渔业捕捞总量配额,并将其分配给各个渔业经营者。

只有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才能在规定的渔区和捕捞时间内进行捕捞活动。

4.禁渔期与渔业休渔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我国规定了渔业禁渔期和渔业休渔制度。

禁渔期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而渔业休渔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渔区和渔业资源丰富的地区,限制捕捞行为,让渔业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恢复和保护。

三、意义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渔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通过科学合理的渔业配额管理以及禁渔期和渔业休渔制度的实施,可以控制渔业捕捞量,避免渔猎过度,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

其次,该制度有利于维护渔业市场秩序和渔民权益。

渔业行业的规范制度

渔业行业的规范制度

渔业行业的规范制度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制度。

本文将从资源管理、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养殖渔业管理三个方面介绍我国渔业行业的规范制度。

一、资源管理1. 捕捞许可制度为了保护渔业资源,我国渔业行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捕捞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达到相应资质要求并办理许可手续,才能进行渔业捕捞活动。

捕捞许可制度有效控制了捕捞量,防止过度捕捞,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捕捞季节限制我国渔业行业规定了捕捞季节限制,对某些重要渔业资源进行限制性捕捞。

根据渔业资源的生长特点和繁殖规律,合理安排捕捞季节,防止在重要生殖期间捕捞,保护渔业资源的繁衍。

3. 渔业权属制度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公共利益,我国实行渔业权属制度,将渔业资源作为国家所有并划归国家管理。

渔业权属制度让国家拥有对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调控渔业,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1. 水域划定和保护我国对渔业生态环境进行了水域划定和保护。

水域划定是指将不同区域划分为保护区、渔业开发区、禁捕区等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域施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保护区保留和保护水生动植物资源,禁止捕捞活动,而渔业开发区则允许合理开展渔业生产。

2. 捕捞工具管理为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我国渔业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捕捞工具管理措施。

禁止使用炸药、电击等破坏性捕捞工具,鼓励使用环保、节能的渔具设备。

同时,对于过度捕捞和污染水域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3. 水质监测和治理渔业生态环境保护还包括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

我国建立了水质监测网,定期对水域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水质污染事件。

同时,对于水质超标或存在污染的水域,加强治理工作,以保障渔业的生态环境。

三、养殖渔业管理1. 养殖许可制度对于养殖渔业,我国实行养殖许可制度。

养殖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许可手续,才能进行养殖活动。

通过许可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养殖规模,防止养殖业扩张过快,对渔业资源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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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强度和渔业资源与环境可承受程度,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签发人负责制)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核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职责分工)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控制全国捕捞能力总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和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应当先经下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决定的。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将海洋渔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

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证书、证明等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书证件能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实物证书证件。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指标分级下达)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

国内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部批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基本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机桨匹配合理的渔船初步设计方案。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前款和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渔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户口薄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前款和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机桨匹配合理的渔船初步设计方案。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前款和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前款和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农业部审批范围)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远洋渔船;(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海洋渔船。

第十二条(地方审批范围)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

因渔船发生重大改造,导致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除外。

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第十四条(指标保留)渔船灭失、拆解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之日起12个月内,按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国家收回船网功率指标。

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

第十五条(批准书的使用和期限)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主管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有效期延展一次,延展期不得超过原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准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批准书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遗失或者丢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并可以在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公司注册地公共报纸上公告声明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补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的处理)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拍卖等发生海洋渔船所有权转移的,参照购置海洋渔船的规定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不予批准的情形)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海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三)制造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四)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新申请制造、购置累计达两艘及以上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五)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外国籍渔船的建造管理)境内船舶修造企业承接境外人员或企业委托制造外国籍渔船,应当向船舶修造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供出口渔船建造合同、委托造船协议或者渔船买卖协议,以及外方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合法性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农业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基本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

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捕捞许可证的分类)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八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或者使用特定渔具或捕捞方法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单独使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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