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酒类执法管理 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上传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郑政文[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是特殊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断增加。
但是,在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普遍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时有发生。
以上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及合法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使我市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
二、认真贯彻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五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酒类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中心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一)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学习、宣传工作的主要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酒类管理制度
酒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酒类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类的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全过程中的各个经营主体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健康、客观公正、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酒类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酒类管理制度,增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原料进行严格检验,防止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酒类产品。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产品包装和标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产品质量监控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强化质量追溯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四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章酒类流通管理第十五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十六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货物质量安全和数量准确。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对销售产品进行记录和追溯管理,确保产品合规。
第十九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经营过程安全。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范文辖区酒类经营单位:根据某局《关于开展白酒生产企业和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酒类市场,强化监管,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辖区决定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辖区酒类市场经营现状,全面加强酒类市场监管,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经营行为,督促酒类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不购进、不存放、不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两个重点”开展工作,力求解决辖区酒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重点品种:白酒、葡萄酒、散装酒、进口酒类,特别是市场占有率高和消费者青睐的品牌酒为重点品种。
(二)重点场所:以农村地区酒类销售的食杂店为重点环节。
三、整治任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执法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以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内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以及仿冒知名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二)加大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监督检查。
对酒类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查验酒类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严肃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酒类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酒类商品的合法进货凭证,进口红酒的海关报关单和商检检验证明等。
四、整治要求(一)认真开展自查。
各经营要高度重视,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积极配合督查检查。
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对于问题落实整改不力,不予以积极配合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三)加强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责任有义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制止,积极发挥“12331”投诉举报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尤其是对于群众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案件线索,某某某将高度重视,及时查处,切实维护自身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酒类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秩序管理制度
酒类秩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类市场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酒类销售、酒类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酒类销售管理第五条酒类销售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酒类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销售行为,杜绝售假产品和未成年人购买酒类行为。
第七条酒类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制度,确保销售记录清晰可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第八条酒类销售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饮酒有害健康,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第九条酒类销售单位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区域或学校周边销售酒类产品。
第十条酒类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普及酒类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饮酒。
第三章酒类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偷逃税行为。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避免未成年人从业。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避免疲劳驾驶或醉酒驾驶。
第四章酒类市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酒类产品抽检制度,对市场上的酒类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类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开展饮酒治理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及措施
开展饮酒治理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及措施为加强对饮酒治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单位决定开展饮酒治理专项整顿活动。
本活动的实施方案及措施如下:一、活动目标本次活动旨在加强对酒类产品和酒类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打击酗酒现象,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
二、实施方案1.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饮酒治理专项整顿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宣传单页、社区宣传等方式,向市民发布酗酒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对酗酒的认识和警惕。
3.加强监督检查。
对饮酒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进行整改,严查饮酒过量情况。
4.建立档案资料。
对所有饮酒经营场所和酒类产品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档案资料,便于日后监管和管理。
5.开展法律培训。
组织饮酒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规范经营行为。
6.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市民对酗酒现象进行举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7.制定整改方案。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
8.总结经验。
每月对活动进行总结,评估效果,及时调整措施,保证活动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实施措施1.加强宣传。
利用各类媒体、社区广播、电视等宣传酗酒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市民健康生活。
2.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饮酒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严查超范围售酒、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3.加强处罚措施。
对于存在严重酗酒现象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重处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4.加强协作。
与公安、卫生监督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饮酒治理工作。
5.落实责任。
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确保活动落实到位。
6.提高警惩力度。
提高处罚力度,对酗酒现象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形成震慑效果。
7.注重教育。
对于轻微的饮酒过量现象,着重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受罚单位和个人改正错误,自觉抵制酗酒。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经营管理行为,保障酒类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第四条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
第五条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配备齐全的酒类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七条鼓励创新,积极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
第八条本制度由企业领导层负责实施,各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第十一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产品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确保环境污染达标。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四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市场准入规定,不得擅自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三章酒类批发管理第十六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获得批发许可证。
第十七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不得逃税行为。
第二十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涨价或哄抬物价。
第二十一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遵守合同法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酒类批发企业应当遵守市场秩序,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宣传手段。
第四章酒类零售管理第二十三条酒类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获得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酒类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清晰、真实。
酒类专项整治方案
酒类专项整治方案酒类专项整治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餐桌文化成为饮食文化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而餐桌上的酒类饮品也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社交的重要载体。
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酒类市场的乱象:假冒伪劣、高仿仿制、超范围营销等现象屡见不鲜。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对酒类市场进行了暴力打击,推出了酒类专项整治方案。
一、方案的制定背景酒类是一个高风险、高利润的消费品行业,吸引了大量黑心商家参与其中。
然而,一些非法操作却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在假冒伪劣、超范围等方面,劣质酒类不仅殃及消费者的健康,而且也对整个酒类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方案来整治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酒类市场健康发展。
二、方案的实施内容1.加强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通过对酒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管和审查,提高生产企业的质量与信誉度,防止不法企业对于产品的冒充和虚假标签,指假倒真的情况出现,同时加强酒类生产企业的自律性,保持市场的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
2.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加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对于所有假冒伪劣的酒类需要进行严格的追查并从严惩处。
建立酒类生产来源和销售来源的朔源制度,要求对于所有涉及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交易都要留下监管资料,以便于将来开展反腐行动。
同时,还要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消费权利和保障所购产品的实质质量,支持消费者有效地维权。
3.规范酒类广告宣传活动加强酒类广告监管,增加广告合法的审核和审查力度,加大对违规广告企业的打击力度。
同时压缩酒类相关活动范围,明确活动质量要求和管理条款,防止以各种形式的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
4.优化餐饮服务体系规范餐饮服务行业,加强对于酒类调酒专业人员的培训及相关知识的传授,规范饮酒行为,鼓励合理消费。
同时,鼓励推广使用餐饮预订APP,减少餐厅等场所排队等待时间,提高餐饮服务的效率,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三、方案实施效果通过酒类专项整治方案,属于酒类市场的不良习气和违法行为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遏制,市场环境和秩序得到明显的改善,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权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17•【字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为了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酒类商品的流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酒类市场管理既要搞活商品流通,又要依法进行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搞区域性封锁。
酒类销售经营实行许可证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的根本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二、遵循“批发管住,零售放活”的原则。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
三、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条件,要向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并经本市的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四、从事酒类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向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并经本市的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零售业务。
五、从事进口酒类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和工商户,必须按酒类批发、零售办许可证审批办法办理《进口酒类特种批发许可证》或者《进口酒类特种零售许可证》后,方能从事进口酒类的经营。
六、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酒类产品,禁止经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酒类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
)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酒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我国制定了酒类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酒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针对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
的监管力度。
对于无证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过期变质产品等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同时,加强对酒类市场的巡查检查,确保酒类市场的合法合规运行。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酒类广告宣传的监管。
严禁虚假夸大宣传,严禁向未成年
人宣传推广酒类产品。
对于违规宣传行为,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有效遏制不良酒类广告的传播。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对酒类市场的消费者教育和引导。
通过开展酒类消费知识
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酒类产品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饮酒。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酒类市场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酒类市场信
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酒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
最后,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酒类市场整治
工作。
加强与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酒类市场整治工作,形成合力,确保酒类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总之,酒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该方案,全力推动酒类市场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酒类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酒类流通规范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酒类流通规范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酒类流通规范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市酒类流通规范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市场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现将今冬明春酒类流通规范经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类商品已成为百姓不可缺少的消费品,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酒类规范经营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组织、宣传、落实工作。
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继续加强酒类商品来源与去向的渠道管理,抓好酒类批发许可制度的落实,抓好商贸流通新业态、新形势下的酒类流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搞好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促进酒类流通规范有序发展。
二、突出重点,抓出成效(一)加强经营者资质的管理酒类批发是酒类监管的重要环节,批发企业的规范运行是确保酒类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依法进行批发许可证的核发、年检、换证;经营者要取得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发业务,并做到亮证经营;对无证经营,伪造、租借、涂改或买卖批发许可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酒类商品合法流通。
(二)加强酒类流通溯源管理督促引导酒类经营单位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经营企业要向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酒品,并索要票、证等相关信息资料。
酒类经营涉及的生产商、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以及授权、购销、专卖、代理合同等证明要认真保存,确保酒类商品来源正、渠道明、信息可追溯。
(三)加强散装酒经营活动的管理散装酒市场是酒管工作的难点,也是重点。
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类市场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而由于酒类属于易燃易爆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卫生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因此酒类流通管理一直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管控,商务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就是对这些措施的总结和回顾,以及对未来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2. 加强监督管理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过程中,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商务局要对市场上的酒类产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抽检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遏制市场上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出现。
此外,商务局还需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确保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诚信守法、自律经营。
对于违规者,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以震慑行业内不法分子。
3. 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建立档案登记制度,是商务局对酒类流通管理进行规范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收集酒类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销售情况等数据,建立健全的档案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动态,并便于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整。
同时,也可以为商务局的宏观调控提供有力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项制度,商务局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档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
4. 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引导,是商务局对酒类流通管理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当前酒类经营市场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商务局可以通过酒类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积极推广和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正确的选择和消费酒类产品。
同时,商务局也可以通过相关社交平台或者自行开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市场主体和公众群体传达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时更新和发布各种市场资讯和政策动态。
5. 未来展望和建议对于今后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商务局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县市酒管办(局):为贯彻国务院食安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商运调【2011】16号),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安全,请各县市酒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酒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商务局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格依法行政,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岗,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良好效果。
二、工作重点各县市酒管部门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日常稽查和专项行动结合原则有持续性的开展工作,严厉打击酒类行政违法行为(一)严格落实酒类行政许可和备案登记制度1、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及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涂改批发许可证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对于无证批发酒类以及出租、转让、买卖、涂改批发许可证的行为要按《条例》依法严肃查处。
2、严格审查已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经营者实际经营条件条件。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各县市酒管部门要对已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行政许可条件的审查。
对于行政许可条件(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经营人员等)已达不到许可标准、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前置许可已经撤销注销、酒类批发许可证已转让他人等情况一律上报州酒管局,经调查属实的州酒管局将按《行政许可法》依法撤销该项行政许可;3、继续推进酒类批发许可证换证工作。
为保障行政许可严肃性,湖南省商务厅已将原有《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细化为《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和《湖南省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尚未开展换证工作的地区,请结合此次专项行动开展相关工作;4、开展对酒类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管酒治酒规章制度
管酒治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酒类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消费、管理酒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酒类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酒类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酒类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酒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共同推进酒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酒类经营管理第六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准确记录进货和销售情况,确保酒类来源合法、经营过程透明。
第八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遵守酒类广告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九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售的酒类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第十条经营酒类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故意违规操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酒类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确保酒类供应和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酒类生产管理第十二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规定,做好生产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生产酒类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保留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便于产品追溯和召回。
第四章酒类销售管理第十七条销售酒类的商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劣质配料酒、过期酒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酒类产品。
酒类管理整治方案
酒类管理整治方案酒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与此同时,酒类也潜藏着安全、健康等许多问题,有必要加强对酒类的管理。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酒类的管理和整治工作,提出了酒类管理整治方案,下面将详细阐述这个方案。
一、概述酒类管理整治方案,是国家为了实现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国家卫生、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方案,是国家强力整治酒类市场的重要举措。
二、背景酒类作为非常重要的消费品,是国民经济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如今我国的酒类市场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包括酒类假冒伪劣、品质不过关、广告语虚假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酒类市场的发展,所以就需要整治酒类市场,维护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市场环境,满足生活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目的酒类管理整治方案的目的是:1、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防止酒类售假、假冒伪劣、违法添加等现象,提高酒类生产、加工、销售的质量和标准。
3、加强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酒驾等)的管控,减少酒相关的安全事故。
4、增加国家税收,促进酒类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打造一个品牌、质量、服务都具有优势的国内酒类市场。
四、实施方法为了有效实施酒类管理整治方案,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1、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2、加大对酒类产品、酒厂、酒类销售渠道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和打击违法行为。
3、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酒类瓶盖、标签等进行真伪鉴别,避免酒类售假现象。
4、严控酒类广告,防止虚假宣传,制定规范的酒类广告标准。
5、加强对特殊群体(未成年人、酒驾等)的管理和教育,防止酒相关的安全事故。
6、加强酒类生产标准,加强酒类产地管理,提高酒类质量,优化酒类生产结构。
7、鼓励酒类产业加强自律,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培养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酒类品牌。
五、综合效果酒类管理整治方案的实施,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效果:1、会促进酒类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酒类执法检查方案
酒类执法检查方案酒类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执法检查,以保证行业的合法运营和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酒类执法检查方案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酒类执法检查的目的、重点、流程和要求。
目的酒类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酒类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检查,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推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重点酒类执法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酒品质量检查酒类生产企业和经营场所的酒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特别是留取酒样等有关质量把关的环节,以及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和掺假掺水等违法行为。
2. 安全卫生检查酒类生产企业和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状况,包括消毒设施、防火、防盗、通风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发现过期、变质等不安全的酒品。
3. 工程设施检查酒类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的消防设备、排污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以及发现设备故障和使用安全隐患。
4. 经营行为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依法登记,是否按照法规规范经营,如是否违规降价、乱收费或者与生产企业间存在违法关系等。
流程酒类执法检查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工作依据任务单和计划编制检查方案,安排检查人员和设备,准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
2. 现场勘查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在事先告知被检查者和见证人的情况下,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记录现场情况,特别是在假日和特殊时段监管力度要相应增强。
3. 酒类检测对现场酒品进行检测,留取酒样,并按规定上传至平台进行分析。
4. 情况记录按照程序记录检查情况,并询问相关人员,了解相关事实、规定等信息。
5. 结束工作核对资料,进行检查结果和档案整理,向被检查者和上级机关报告情况。
要求酒类执法检查要求严格,检查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任务,履行职责,全程录音录像以便后期监管和借鉴。
同时,检查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纪律制度,保护被查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做好与被查企业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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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酒类执法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
接到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县商务局领导高度重视,由县商务局酒类管理办公室牵头,5月20日起,联合经信、工商、质监、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我县酒类流通市场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整顿。
联合执法人员认真检查了酒类专卖店、超市、副食店等经营场所,排查是否依法办理了酒类流通备案表、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与牌匾、字号、经营范围是否相符,经营活动是否超范围、食品经营一本通、销售台账是否完善等情况。
主要检查是否有装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傍名牌”、违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制酒等违法行为;接货时是否认真查验了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索要酒类流通随附单,按要求规范记录了进销货台帐情况。
在酒类检查中,特别注重检查了散装酒的销售。
对未标明名称、原料、酒度、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散装酒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发了整改通知。
总之,对发现存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联合执法人员还主要检查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产品;伪造酒类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酒类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
生产、销售酒类产品的行为。
在检查中发现,对不符合规定的酒类商品予以现场封存、查封或现场销毁。
通过这段时间的集中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了假冒伪劣白酒的流通,规范了酒类市场经营秩序,有效促进了本地酒的经营发展,切实维护了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着的合法权益。
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联合执法体制将形成长效机制,专项整治活动将持续进行,下一步,我们将更加严格对全县白酒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检查整治,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给销售者一个规范的酒类经营市场,还消费者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
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