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2010-2-9]
Buxvhaw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通知文库
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乃书于纸上。
毕而卧。
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证监办发〔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中国期货业协会:为落实《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与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体系(一)专职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二)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必须具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具备专职业务人员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从事介绍业务。
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参加中期协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三)专职业务人员数量应符合《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即证券公司总部应至少配备5名专职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业务人员。
(四)各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纳入公司制度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五)中期协负责制定介绍业务专项培训的规划、师资准备及专职业务人员资质后续管理等工作;各证监局负责辖区内从事介绍业务人员的具体专项培训组织工作。
二、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加强介绍业务内部管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根据《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等要求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
内部管理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及我会相关规定,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合办法),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范本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甲方: ____________ 证券公司乙方: ____________ 期货公司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介绍业务范围第三条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介绍业务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甲方与乙方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乙方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第三章介绍业务规则第七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与期货交易业务有关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货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为甲方提供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应业务支持。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15小题.每题1.0分,共15.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应当建立完备的( )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A 协助开户B 风险控制C 业务隔离D 内部控制【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第2题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参与期货交易,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A 代股东接收交易密码B 代表股东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C 代股东下达交易指令D 对股东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3题证券公司介绍其客户到期货公司开户,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该客户期货账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可以( )。
A 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B 为客户提供融资C 代客户下达平仓指令D 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追加期货保证金【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参见《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制定,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的基本要求、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公司在介绍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指引规定,切实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介绍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基本要求(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按照《试行办法》及本指引等相关要求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合办法),向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联合办法中涉及客户服务等方面需要公示的信息,应按照《试行办法》相关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二)联合办法应至少包括客户开户管理、风险控制方案、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投诉处理、投资者教育、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培训方案等内容。
(三)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按要求配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业务人员)。
专职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四)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 名专职业务人员。
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公示,在2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五)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和业务对接。
(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股票期权中间介绍业务协议
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股票期权中间介绍业务协议(征求意见草案)要点甲方(期货公司)为乙方(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即甲方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向客户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设施等相关服务。
介绍业务报酬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本协议未明确。
特别说明:本业务目前还限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未岀台对应监管法规细则,因此本合同为征求意见版草案,仅供读者参考。
待监管正式岀台法规允许开展此项业务后,本合同方可成立、生效,并应按照新岀台的法规政策修改相应条款。
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股票期权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甲方(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股票期权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声明第一条甲方声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具有介绍业务相关资质的期货公司。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乙方声明(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质。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委托甲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存在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但因甲方过错导致的情形除外。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介绍业务范围第三条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3.1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3.2为客户提供股票期权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3协助乙方向客户提示风险;3.4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的业务。
以下是一份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内容:1.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旨在明确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中间介绍业务合作关系,确保双方在执行中间介绍业务时的权利和义务。
2. 定义:2.1 证券公司:指提供中间介绍服务的证券公司。
2.2 期货公司:指接受中间介绍服务的期货公司。
2.3 客户:指由证券公司介绍给期货公司的个人或机构。
2.4 中间介绍业务: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的业务。
3. 合作方式:3.1 证券公司应按照期货公司的要求,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
3.2 期货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期货交易服务。
4. 资金和账户:4.1 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所需的资金应由客户直接存入期货公司指定的账户,与证券公司无关。
4.2 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管控。
5. 业务费用:5.1 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就中间介绍业务的费用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5.2 期货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支付给证券公司。
6. 风险管理:6.1 证券公司应对介绍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提供相应建议。
6.2 期货公司应对客户的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7. 保密义务:7.1 双方应对因中间介绍业务而获取到的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并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于外。
7.2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8. 争议解决:8.1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8.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 其他条款:9.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满后未续签或终止的,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题
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题一、填空题:(每题2分)1、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2、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
3.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4.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5.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
6.新的月份合约开始日是(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
7.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交易日(9:15-11:30 13:00-15:15)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 13:00-15:00)。
8.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
9.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10.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
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
11、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 )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12.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13.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14.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15.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16. 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00-9:15)进行,其中(9:00-9:14 )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联合实施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xx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联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为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IB业务),切实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IB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IB业务,是指xx证券接受xx期货委托,为xx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的业务活动:(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二)为IB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协助对IB客户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xx证券按照委托协议对xx期货承担IB业务受托责任,与xx期货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xx期货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四条xx证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xx期货、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xx期货对xx证券IB业务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
第六条为保障IB业务的顺利开展,xx证券与xx期货共同制定相关制度细则,并自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向监管机构报备后,应在xx证券与xx期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其网站进行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xx证券只能接受xx期货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
第九条xx证券与xx期货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8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通知
8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通知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第十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或者担保第二十三条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是非题 4.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在每题给出的备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 )。
[2015年9月真题]A.期货投资咨询资格B.证券投资咨询资格C.期货从业人员资格D.证券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正确答案: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知识模块: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可以从事以下( )行为。
[2015年5月真题]A.利用客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B.代客户交存保证金C.代客户接收交易密码D.向客户提示风险正确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知识模块: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3.某客户通过证券公司介绍在期货公司开户,基于期货经纪合同产生的责任应由( )对客户承担。
C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法规介绍00分
C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法规介绍00分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证券公司与其相关期货公司联合制定其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联合规划需要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B 联合规划是指证券公司各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C 制定的联合规划需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后实施D 制定的联合规划需取得住所地证监局书面无异议函后,方可实施2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需要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其中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要有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专岗业务人员A 2B 3C 5D 4二、多项选择题3 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按要求配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这里的“专职业务人员”是指的人员A 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B 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C 专门从事介绍业务D 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4 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A 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B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C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D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5 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协助风险控制职责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在联合办法中明确双方风险控制的分工和业务流程以下属于期货公司不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及相关营业部进行的工作包括A 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和执行强行平仓B 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交易风险时,进行风险提示C 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D 当客户被通知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时,对客户进行督促或解释工作6 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时,在交易环节不得有以下行为A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帐户进行期货交易B 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C 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D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三、判断题。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2010)-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2010)正文:----------------------------------------------------------------------------------------------------------------------------------------------------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我会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年二月九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甲方:证券公司乙方:期货公司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介绍业务范围第三条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前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期货市场也日渐繁荣。
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参与期货市场交易,而一些中小型期货公司为扩大自身业务规模,也开始寻求与证券公司合作,以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
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本文将介绍这方面的指引。
什么是中间介绍业务?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向客户介绍期货经纪业务并从中获取一定佣金的业务。
一些中小型期货公司为扩大自身业务规模,缺乏自身资源,就需要借助证券公司的客户资源来推广自己的期货业务。
通过合理的中介机制,证券公司可以将自己的客户资源与期货公司的交易资源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介机制提供给客户更加全面的投资服务,增强客户的投资信心。
如何签订中间介绍业务协议?要签订一份有效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协议的签署人员一般来说,中间介绍业务协议应由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期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签署。
2. 协议内容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的内容应明确涉及到的各方义务和权利,并约定相应的佣金和分成方式。
同时,还需要对涉及到的交易及服务流程、风险提示、业务监管等方面进行细致的管理。
各方需要仔细审核协议内容,并就协议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充分商议,确保协议合理稳妥。
3. 协议审批程序在签订中间介绍业务协议之前,需要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如证券公司对期货公司的业务合规性审核、佣金分配方案的内部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论证等。
4. 协议的执行和监管签订中间介绍业务协议后,需要对协议的执行过程进行严密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
在执行中,各方要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及时沟通并解决中途遇到的问题,保证合作稳定持续。
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防止协议执行过程存在风险。
结语通过中间介绍业务协议,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可以实现互利双赢,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管理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xx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与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以下简称IB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行为,保障IB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证券、xx期货IB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应相对独立并进行有效隔离,确保两者之间业务和数据的独立性。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证券、xx期货及各下属机构IB信息技术系统管理。
第二章IB信息技术系统建设第四条xx期货负责建设和管理期货核心交易系统;xx证券负责管理IB业务证券端协助开户、行情、交易、协助风控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xx期货和xx证券IB营业部应向客户提供期货行情系统及网上交易、现场交易等交易通道。
第五条xx证券IB信息技术系统接入xx期货交易系统时必须在双方网络边界处通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进行网络访问隔离。
1第六条xx期货为xx证券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所需要的合法、有效、冗余的行情源,xx证券通过两条以上不同电信运营商线路连接xx期货IB代理服务系统,以保证行情传递安全、及时、稳定。
xx证券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购买合法、有效的期货行情数据源作为备份行情源。
第七条xx期货向xx证券提供期货交易服务所需的行情交易软件,xx证券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建设或购买行情服务系统。
第八条xx期货向xx证券IB客户提供可靠、安全的期货交易终端,并负责采取加密、身份认证等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同时向客户提供现场、电话委托等交易备份手段。
xx证券可根据业务需要建设符合xx期货核心交易系统接口规范的期货交易终端供客户使用。
第九条xx期货向xx证券提供协助风险控制的业务终端,xx证券可根据业务需要建设符合xx期货核心交易系统接口规范的期货风控终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岗位管理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岗位管理细则模版岗位管理细则中间介绍业务岗位一、岗位职责:1. 负责期货有限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中间介绍业务,主要包括客户交流、对接、介绍等工作。
2. 负责处理业务受理、登记、审核、执行等各类业务流程,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3. 负责维护公司客户关系,确保客户满意度,提高客户黏度。
4. 负责汇总和提交相关业务报表以及客户意见及反馈等相关信息。
二、任职资格:1.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具有期货从业经验优先。
2.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应变能力,有很强的执行力和抗压能力。
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对证券和期货市场有一定的了解。
4. 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对工作充满热情和责任心。
三、工作要求:1. 熟练掌握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知识和流程,具有一定的业务操作技能。
2. 不断提升自我业务能力水平,积极开展业务拓展工作,提高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市场占有率。
3. 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客户问题,确保客户的满意度。
4. 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保证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5. 注意及时更新公司业务信息和相关制度,保证自身业务知识的更新和完善。
四、岗位考核:1. 根据公司考核指标、工作量及工作质量等开展绩效考核。
2. 每月进行业务量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业务接待数量、业务转化数量等。
3. 每季度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客户满意度、业务推广情况等。
4.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人力资源评价,以此为依据进行薪酬调整和晋升晋级。
五、其他事项:1.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能需要进行流动调配,按照公司安排合理调整工作岗位。
2.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泄露公司及客户信息,保守公司及客户商业机密。
3.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和政策,积极参加公司的技能培训、专业交流等活动。
4. 未来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针对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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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协议指引(修订)
甲方: 证券公司
乙方: 期货公司
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介绍业务范围
第三条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介绍业务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甲方与乙方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乙方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三章介绍业务规则
第七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与期货交易业务有关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货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为甲方提供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应业务支持。
甲方可以根据开展介绍业务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简历等资料,以备客户咨询。
第八条甲方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甲方应指定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第九条甲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客户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乙方也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网站,对前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列示。
第十条甲方在为乙方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乙方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甲方、客户、乙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乙方也应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注明甲方、乙方、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方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当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客户开户审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甲方设专人负责协助开户及开户审核工作。
甲方应当及时将客户资料提交乙方。
乙方在复核甲方提交的客户开户资料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为所介绍的客户提供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
甲乙双方应各自对期货交易涉及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负责,并共同作好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保密工作。
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
的安全和独立。
第十四条甲方应告知所介绍客户获取期货交易结算单的渠道或方式,提示客户有义务及时查看,并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甲方协助乙方从事向客户提示风险等工作。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等,以便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被监管机关采取限制、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时,应自事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章保证金存管
第十七条客户出入金必须在乙方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客户所指定期货结算账户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甲方有义务向客户公开乙方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
乙方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当在向监管机关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向客户披露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第十九条甲方不得代乙方或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
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五章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制度以及双方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双方的客户投诉情况的沟通与联络。
甲乙双方应将各自的客户投诉方式或渠道对外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本着服务客户、服务合作伙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客户投诉;对投诉本方的应及时处理不推诿,对投诉合作对方的应及时移交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对投诉涉及双方的应及时会同处理。
第六章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三条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
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或双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除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主张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依法不能从事相关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介绍业务的报酬和相关费用的支付等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对于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或客户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或客户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违反本约定给对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二十八条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修订,本协议
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也可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报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