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还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及时追究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行为的责任,保护大家的环境权益。
公益诉讼程序还可以加大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将其迫使改正错误,并为环境恢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够启动监察机制,监督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进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具备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利益的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武器,推动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实践。
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实施。
通过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可以调动大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不仅可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还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逐步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和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等方面具备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政府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共识和舆论支持。
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摘 要 :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是 改善 我 国 目前 环 境 保 护 状 况 的 有 效 途 径 。 从 国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成 功 实践 出发 , 析 了 分
我 国现 行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 不 足 , 阐述 了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出 了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立 法及 建 提 立 配套 制 度 的 建议 。
转 污染反弹的现象 。
近年来 , 在我 国 就 环境 问题 提起 的 公 益 诉 讼 已经 出 现 了
不少案例 , 然 绝大多 数 以法院不 受理 或者 原告败 诉告终 , 虽
但 其 中也 有 极 少 数 成 功 的个 案 。
20 年 5月 91 山东 省 乐 陵 市 人 民 法 院根 据 原 告 乐 陵 03 3, 市 人 民检 察 院 “ 止 侵 害 、 除 妨 害 、 除 危 险 ” 停 排 消 的诉 求 , 被 就
20 03年 1 月 31 , 四 川 省 首 例 环 境 污 染 公 益 诉 讼 案 1 在 3 中, 阆中 市 人 民法 院依 法 判 决 该 市 群 发 骨 粉 厂 停 止 对 环 境 的 侵 害 , 在 1个 月 内 改 进 没备 , 至 排 出 的 烟 尘 、 声 、 悬 并 直 噪 总
浮 颗粒 物 不 超 过 法 定 浓 度 限 值 标 准 为 止 。 该 案 的 起 诉 主 体 仍 是 检 察 院 , 因 是 市 环 保 局 根 据 受 害 居 民投 诉 , 行 监 测 起 进 并 收集 证 据 后 , 请 市 检察 院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法 院 审 商 理 后 认 为 , 发 骨 粉 厂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 周 边 群 群
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长
沙
大
学
学
报
Vo . 4 No 6 12 .
J OURNAL OF CHANGSHA UNI VER TY SI
N v o .2 0 1O
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喻 永 红
(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 湖南 岳阳 44 0 ) 10 6
度 的建构需要 创新 思维和其他配套条件的满足。 关键词 : 环境公益诉讼 ; 必要性 ; 可行性 ; 条件 中图分类号: 92 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1 2 1 )6— 0 7— 2 10 —4 8 (00 0 0 5 0 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 同性质而成为“ 等” 平 的诉讼 。这 种划分能否成立 , 吕忠梅教授提出了 自己的质疑。所 以她认 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别诉讼 , 是现代社会 中公民共 同行 为的有机组 成部 分 J 3 兰 州大学 法学 院马荣 丽、 。( ) 周旭 明: 任何公 民、 法人 、 公众 团体为保护 和改 善环境 , 合理利用 自然资 源, 防治 污染 和其 他公害 , 当其认为有 损害公共环境 利益 的行为发生 , 已经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 巨大环境 损害后 果 时 , 自己的名义代表不特定的多数人 以损害环境行为人 以 为被告 向法 院提起诉 讼 , 请求判令该行为人停止环境损害行 为以及赔偿公益损失 的诉讼 制度 。笔 者较赞 同第三类观 点, 这个定 义综合考虑 了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对环境和 对人 的损害 , 也考虑 了已有的和可能造成 的损害 , 这里的损 害环境行为人 , 除了污染环境 、 破坏环境者外 , 显然也包括作 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决策 的决策机关 , 同时本概念并未作环 境 民事公益诉讼 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划 分 , 较为科学地表 达 了环境公益诉讼 的含义 。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 建我 国环 境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必要 性 构 ( ) 建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是保 障公 民环境 权 的需要 一 构
、
国 外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一 美
现 实生 活中 , 多环 境污 染行 为没有直 接 、 许 明显的受害者 , 而
环境 公益 诉讼 在美 国也被称为“ 公共 诉讼” P b c a L t a (u l L w ig — 只是属 于 “ i i 共有 ” 财产 的环 境 因素遭 到破 坏 , 直接利 害关 系” “ 或 t n , 公民诉讼 ” C t e S i 或者“ i )“ o ( iz n u ) i t 民众 诉讼” 是指 公 民可 以依 “ , 直接 受到损 害” 的条件 , 往往 使得无 人享 有起 诉权 。 即使法律 赋
促 诉讼 。如 果司法 长官允许 , 就可 以由他提起 诉讼 , 诉之 目的 事业 , 理社会 事务” 起 管 也确立 了公众 参 与这~ 原则 。环境 公众参 并 非为其 自身 , 而是 为一般 公众 的利益 。在英 国, 为公 民用 来 寻 与包 括环 境立法 参与 、 政 参与 、 行 司法参 与 。环境 公益诉讼 则是 求环 境等 公益 司法 救 济的 检举 人诉讼 制度 可 以认 为是 公益 诉讼 公众 参加环 境管 理 、 与公 害解决过 程 的一 种重要 制度 , 不仅 参 而
( )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二 英
( ) 建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是 公众 参 与原 则的客观要 求 二 构
环 境污 染和 破坏造 成 的损 害具 有广泛 性和社 会性 , 单靠政 府 的力量不足 以保护 环境 , 必须借用 民主 观念和 公众参 与环境行政
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州大 学法 学院 福 州 30 0 ) 福 5 18
摘要 以政府 为核心的环境行政行为 、 现行的诉讼 法、 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皆不能 实现对我 国环境公益 的有 效保 护 , 在环境 法的全球化与趋 同化形势下, 论我 国有必要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来保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度 制 度 构 建
Absa t Al te e vr mne tla miitain b h vo , te c re tp o e ur n n i tc l h n io na d n srt e a ir h u r n rc d e a d e vmmn na a n e aain t o e — o e tllwsa d r g to s wi g v m h
me tb ig te c r a o rvd f ciep oe t n fr hn ’ n i n na u l trs ,S h n e d o s u te vmn n n en o ec n n t o iee e t r t i ia s vr me t p b i i e et OC ia n e st c n t c n i me — h p v co oC e o l cn o r
践 中 , 民 法 院审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既 缺 乏 程 序 法 人 的规定 , 也缺 乏实体 法 的依 据 , 很难 受 理公 益 诉 故
讼案件 。其 二 , 行 法 律 规 定严 重 阻 碍 了 我 国 环 现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建 立 , 目前 的三 大诉 讼 法 中 , 在 除刑事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 察 机 关 代 表 国 家对 侵 检 害 国家 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提 起 诉 讼 外 , 另外 两 大 诉讼 法均 未对 公 益 诉 讼 作任 何 规 定 , 而且 还 在 某些 制度 上 限制 了公 益 诉 讼 的提 起 。其 三 , 于 由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必要性研究
文章 编号 :0909(090 ・5-2 10-5220)60 30
出具盖有公章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 被告应本着专业和实事求是的
一
、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 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 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 的诉讼, 动。0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 关的不当的或违法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导致的对环境 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损害或损害的可能而 提起的诉讼 , 以此来纠正或者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 并尽量减少 和弥补造成 的损害 二、 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现状
我国 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 的行为而规
定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 环境保护法》 《 中没有赋予公 民、 法人 对 于我 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意义重大 。
因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益而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 第
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
到行政不当行为的侵害却不 能发动司法权纠正行政权的不当行使, 环 来靠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严重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 已
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
( ) 法 实践 二 司
Hale Waihona Puke 不能够适应层出不穷的行政侵权事件, 我们要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 , 提高社会各种力量 的积极性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公众参与保护环境 的 网络, 疏通公 民提起公益诉讼 的渠道, 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运作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机制 。
三、 构建我 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法制化的不断推进 , 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渗透
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 告 , 即使把这里的“ 单位” 解释为 也具有逐步将各种公共权力纳入法律监督与制 约范围的趋势 。在经 包括行政机关 , 本条也未明确 公民有针对环境行政侵害行为 的诉权, 济 高度发展的今天, 我们不能忽视 日 益严重的环境公益侵害 , 有必要
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权 的客体 , 环境 资源 就 其 自然 属 性 和 对人 类 社 会 的
重要性 来说 , 它应 该是 全体 国民的“ 享资源 ” 是 全 共 ,
不 同将法 益分 为 国家利 益 、 会利 益与 个人 利益 , 社 其 中社 会法 益是 指 以社会 整体 作为法 律人 格者 所拥 有
的社会共 同 生活之 公共 利益 。它 一般 包含 三个方 面
N0. 2 7 1. 00
我 国建 立 环境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可 行 性 与 必要 性 分 析
刘 居 艳
( 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 , 中 山东 青 岛 2 6 0 ) 6 10
摘 要 : 由于 环 境 的主 体 、 内容 、 象 等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此 对 于 是 否 确 立 环 境 权 这 一 问 题 , 界 存 在 较 大 分 对 因 学 歧 。 但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飞 速 发 展 , 境 问 题 日趋严 重 。 如何 使 法律 在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发 挥 应 有 的作 用 是 我 们 面 临 的 环 重 要 课 题 。 笔 者 认 为 , 境 具 有 公 益 属 性 , 没 有 确 立 环 境 权 的前 提 下 , 以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环 在 可 以通 过 公 益
维普资讯
《 国海 洋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中 (
J OURNAL OF OCEAN UNI VERS TY I OF CH I NA ( o ilS incsEdto S ca ce e iin)
20 0 7年第 1 期
任务 了 。
同时公 共性 体现 了社 会公 众对公 共管 理 活动 和公 共
产 品供 给 的广泛 参与 , 以及 公共 管理 活动 的公 开性 。 环境 的权益 属 于公 共 利 益 的范 畴 。首 先 , 境 环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稳定与公正:公益诉讼是一种公共利益的维护机制,能够有效保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2. 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强化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3. 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公益诉讼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4. 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公益诉讼能够鼓励公众参与法律事务,增加民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能力,增加社会的公众监督机制。
总的来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就在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公正、保护资源和环境、完善制度和法治、增强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逐渐崭露头角,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简单来说,是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由特定的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的意义和作用是多方面的,且影响深远。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
在环境损害尚未发生或者还处于萌芽阶段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及时制止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就像是在火灾尚未蔓延时,及时扑灭了最初的火苗,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例如,当某个企业计划在生态保护区附近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工厂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环境影响,从而有可能阻止这个项目的实施,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甚至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一旦企业被诉,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会遭受声誉上的损失,影响其市场形象和经济效益。
这种潜在的风险会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再者,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审理,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讨论,人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
这有助于激发公众的环保热情,促使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例如,一些地区的居民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成功阻止了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这不仅保护了当地的环境,也让更多的居民意识到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还有助于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尽管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难免会存在监管漏洞。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并且在推动环保事业发展和构建美丽中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具有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证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保全的程序。
这为环境受害群体提供了一个正义的平台,让他们有机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追求环境公正。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倡导了一种全球意识,鼓励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通过诉讼和法律程序,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争端,从而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多种可能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集体行动。
环境问题往往会给多个人或群体造成影响,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往往由环保组织或公益组织代表受害群体发起。
其次,它具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
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修复环境损害;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境法规。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诉行为的环境损害性和对受害群体的影响。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争议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那些个体环境权益受损较轻的地区来说,成本太高,无法实现普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执行周期往往较长,司法程序复杂,容易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另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司法难题,例如证据收集不足、(受害群体的)代表权益争议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尽管存在争议,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其适用范围和普及率。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为环境受害群体提供法律帮助,降低他们维权的成本。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环保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遏制上。
过去,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肆意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平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
而环保公益诉讼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当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能够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使其不敢轻易违法,还能够促使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其次,环保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的环境问题会被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传播,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进而激发他们的环保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这种公众意识的提高,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具有深远的意义。
再者,环保公益诉讼能够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实践中,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能够发现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这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保公益诉讼还能够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然而,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公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等都会受到影响。
通过环保公益诉讼,公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相关责任方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和补救,从而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
从社会层面来看,环保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保公益诉讼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纠正,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生态财富。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挑战,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政府或具有特定资格的组织、个人代表公众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本文将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给人类的生活造成威胁,也对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者的责任,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遏制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还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增长。
然而,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施方面还有一定的空白和不足。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多为政府部门,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而在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限制,如立案门槛高、证据收集难等问题。
为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明确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加大对环保组织和公众参与的支持和保护力度。
其次,调整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要求,降低立案门槛,为公众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途径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此外,还可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要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使更多的公众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法律途径,提高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总结起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或组 织等 非直接 利害 关 系人为 他人 利益或 公利益 提起诉 讼 的可
揭 发各种 环境 违法行 为 , 动环 境 公益诉讼 ” 同时还 明确要 “ 推 。 完 能性 。环境 公益诉讼 起诉 主 体资格 的限制 , 使 公 民个 人利益 、 致 社 善 对污 染受害 者的 法律援 助机 制” 由中 国法 律援 助基 金会 组织 国家利 益 、 会公共 利益 在遭 受侵害 时得 不到保 障 。 发起 的“ 0 8 律援 助绿 色行动 ” 人 民大会堂 举行 启动仪 式并 20 法 在 3 诉讼 时效 的局 限 .
“ 国家鼓励 法律服 务机构 对 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诉讼 中的受 害人提 释要 求原 告是 与具 体行政 行为 有法律 上 的利 害关 系 。由上述 可 原 供法律 援助 ” 0 5年 l 。2 0 2月 3日发布 的 《 关于 落实科 学 发展观 知 , 告是必 须得因 自己的权 益受到侵 犯或者 与其他 人发生权 益 加 强环 境保护 的决 定》 出 , “ 提 要 健全 社会 监督机 制, 究建 立环 之 争 时才能够 以原告 的资格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 除 了其他 人 研 排 境 民事 和行政 公益 诉讼制 度, 挥社 会 团体的 作用 , 励检 举和 发 鼓
阐述 了建立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的必要性 , 分析 其存 在的 问题 , 鉴 国外先进立 法经验 的基础 上 , 出几点 构建我 国环境公 在借 提 益 诉讼 制度 的建议 。
关键词 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公众 环境 权益 法律援 助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50 1 3 10 . 9 (0 00 .2 - 0 0 2 主 体资格 的局 限 .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论建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
土总面积的 3 % , 且每 年还 在 以 1万平 方公 顷 的速度递 8 而 增 , 国每年 因水 土流失损 失 的土壤达 5 全 0亿 吨 , 带走 的 N、 P K营养元 素超过了全国年产 化肥 的总量 ; 、 目前沙漠化 土地 则 以每年 24 0平方公顷的速度发展 , 6 因此而造成 的草 场退
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环境保 护规划 和计划 以及 实施 环境保护 的基本法律制度来 实现的 , 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 , 在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之前 , 必须先 由国家环境保护 主管部 门依
点湖泊 中有 l 7个被严 重污染 , 国 13的水体不 适 于鱼类 全 / 生存 ,/ 14的水体 不适 于灌溉 ,0 以上 城市 的水 域污 染严 7% 重 ,0 5 %以上城 镇的水源不 符合饮 用水 标准 ,0 的水源 已 4%
手 段 。 在 我 国 , 境 保 护 行 政 的 目标 主 要 是 由 国家 环 境 保 护 环
这两类环境 问题互 相交叉 , 互相影 响 , 得我 国面 临的 使
环 境 问题 相 当严 峻 。20 0 3年 中 国环 境 监 测 总 站 的 监 测 结 果 表 明 : 国 七 大 水 系 中 一 半 以 上 河 段 水 质 受 到 污 染 ,5个 重 全 3
论 建构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必 要性
王 艳
( 州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社 会 科 学 系 , 南 郑 州 4 19 ) 郑 河 5 11
摘要 : 环境 污染 和生态破坏是我 国 目前环境保 护的突出问题 , 给我 国的 国民经济 和社会生活 带来严重危 害。环 境污染和环境退化主要产生于环境与资源开发 、 工农业 生产 以及 日常生活 , 直接 的防治方法是行政 管制。但从实 际 成效看 , 行政管制 明显不足 , 还必须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加以解决 。然而 , 传统法 律却 出现应对 不足 、 调整不能 的局 面。只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能促进我 国的可持续发展 。 才 关键词 : 环境 问题 ; 环境行政管理 ; 环境公 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 : 9 5 1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4 8 ( 06 0 05 — 17 — 9而言 , 益诉 讼是 为保 公 护社会公共利益 的诉讼行为 。近年来 , 随着我国环境 问题 日 益严 峻, 民众的法律意识 和环境意 识 日益增 强 , 求建 立环 要 境公 益诉讼制度 的呼声越来 越高 。本文 对环境 公益诉 讼制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与完善
作者简介:薄一凡(1994-),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本科生,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王薇(1996-),女,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2013级本科生,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与完善薄一凡王薇(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虽然近几年我国出现的一些重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公益诉讼领域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进步,但是相应配套措施的缺失仍然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面临很多问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国内现状;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与一般的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是非直接利益的相关性。
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惠益的公共性。
也就是说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最终获得利益的是广大公众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大多数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重要性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是由我国严峻的环境现状决定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环境;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事前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我国早在1996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但直到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才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提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含义,不可谓不缓慢。
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这些相关规定的出台表明了我国一直在努力致力于环境公益诉讼法制的建设。
但与社会的深度关注、公众的热切期待形成鲜明的对比的却是“在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2个月期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这其实是在暗示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社会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良好、彻底的宣传,也证明了普通公民对于该类诉讼的不了解、不信任。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使命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进行浅析。
一、公益诉讼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主体,对环保行业负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监管能力不足、管理手段单一等原因,一些企业侵犯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时,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可以对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起诉,从而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
此外,公益诉讼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行政部门改进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从而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环保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意识到,但传统的环保保护方式仍然存在诸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效果不尽如人意。
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保护方式,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使社会上更多的力量可以积极参与到环保行业中来,从而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合力,实现更加激进和踏实的环保目标。
三、公益诉讼敦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益诉讼的存在可当做一种后手打击,可以让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时会更加谨慎、更加规范一些。
通过公益诉讼,环保组织可以对违法企业提起诉讼,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做出有益于环保的一系列行动,从而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只有企业能够如此自觉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四、公益诉讼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老百姓以身试法的一个可能,更是作为一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一项途径。
在公益诉讼中,当各种价值观被加入到了公益行为中,公众也会对环保问题的重要性和相对应的群体行动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形成强大的环保力量。
浅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失不能 以及客观 上不 能) 人 民有权 自行提起 诉讼或 者授权其 他 ,
机 构向法 院提起 诉讼 赋予 公 民公益诉 讼的起 诉权 是宪法人 民 位 , 而这 些企业往 往又极 容易造成 资源 浪费 、 境污染 、 害国家 环 损 主权 原则 的体现 , 国宪法 明确指 出: 我 国家的 一切权 利来源于人 社会 的公共利 益 , 在强 大的 实力面前 , 即便容 许公 民个人提起 私
从我 国现 有的诉 讼法律制度 来看, 国的诉讼制度 设计还是 我
制度 迫在 眉睫 , 当前 必须认清 形势 , 把握机 遇 , 扫除障 碍, 分地 停 留在 传统 的 当事 人适格 理论 的基础上 。 目前我 国缺 失对 公共 充 “ 利用 各种 优势 资源 , 借鉴 国外的先 进理论 和实 践经验 , 建有中 利益 的 民事 司法保 护制度 。 公共利益 受到侵 害时 , 构 在 虽然有代表 国特 色的 公益诉讼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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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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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茂 兵
摘 要 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法律发展的趋势, 特别是一些发达 国家, 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法律 实践上都有很 大 的进步与发展 。但是在我国, 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虽然在理论界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探讨研究但是在立 法上 却是一 片 空白。本 文主要从公 益诉 讼制度构 建 的必要 性 、 国外诉讼 制度 的借鉴 、 构建 的障碍 以及 公益诉 讼 制度 构建 的
民 , 民是 国家 的主人 ; 民有权 在法律 范围 内通 过 一切 正当途 益 诉讼或 公益 诉讼 , 是难 以胜 诉的 , 以有 必要建立起 层级式 人 人 也 所
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
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以更有效地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
首先,我们建议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的环
境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不够明确。
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加快
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程序和赔偿标准,以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护措施。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环境公益诉讼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程序复杂、赔偿不力等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应当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和有效。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公益
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赔偿机制,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达到更好地保护环境的目的。
最后,我们建议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监督和参与。
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环保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赔偿,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社会监督,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为保护环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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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摘要]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一些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发源于美国等工业比较发达、环境保护比较健全的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称之为“公民诉讼”。
而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称谓不尽相同,有人称为“群众环保诉讼”,也有人称为“环境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
学者们还进一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是指公民或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组织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性质救济的诉讼;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譹?訛二、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一)以政府为核心的环境行政行为不能有效保护环境公益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环境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国家名义和法律形式全面行使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并对社会的环境保护进行预测和决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起着核心作用。
这一特点明显地体现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实践中,由于我国囿于传统的法律制度,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大多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
事实上,由于行政体制的局限性和行政措施的软弱性,往往导致行政手段在制裁违法、保护环境方面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譺?訛虽然政府可以凭借其星罗棋布的行政权力网络实现对各类社会危害行为的监控,迅速制止各种环境侵害行为,及时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其环境行政行为还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整体协调,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预先控制,在培育环保市场、建立市场机制方面也可以起到基础性作用,甚至其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还可以纠正人们行为的“外部性”。
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政府来提供环境公共物品或者说应对生态危机,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甚至出现了“政府失败”现象,政府因此而失灵。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们必须破除凡是政府都会一心一意为公众利益服务、都会把公共事务办好的观念,因为政府是由政治家和公务员等个人组成的群体。
首先,他们也是理性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一些利益集团通过竞选捐款、游说、政治交易、寻租甚至贿赂对政治家产生影响,迫使他们颁布有利于这些利益集团的立法和政策。
其次,由于受传统生存方式的影响,各国政府几乎都将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作为己任,在面临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相冲突时,往往作出妥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失误性的决策行为导致了生态环境加剧恶化。
(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不能有效保护环境公益环境具有显著的公益性特征,而我国当前的诉讼法是不利于保护环境公益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利益,具有可诉之利益时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同样,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但可能作为公益诉讼的“被告”之行为,所以即使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由于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普通公民对此无权起诉,这就导致了一些环境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受损时出现无人过问、无人关心的情况,或者即使有人关心也可能难以过问。
?譻?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由或出于对部门利益的考虑等种种原因对损害公益的行为不起诉、不追究,而社会公众由于没有诉讼资格又无法起诉和追究,这时环境公益显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立法中这种只有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还可能产生其它诸多不利的后果。
例如,如果受害人无力提起诉讼,而其他人又无权起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加害人危害环境行为的责任就得不到法律的追究,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就得不到体现。
而且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环境侵害往往具有间接性,若按照传统的侵权理论,根本无力保护环境。
此外,由于我国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打击了不少公民的参与热情,随之而来的是对司法的不信任。
而当一个社会民众不相信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时,绝非仅仅是法官、律师的损失,而是整个社会的损失。
这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是不相容的,也是极端危险的。
?譼?訛(三)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不能对环境公益起到有效保护虽然法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武器已得到国家的重视,截止2006年,我国已制定9部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13部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律,10部以自然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30部与环境资源法相关的法律,还有大量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已经形成环境法体系,但从国家和社会对政府环保工作和环境法律的要求和期望看,中国的环境质量并没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数量的增多而相应改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增幅大、增速快,但环境质量改善的增幅小、增速慢。
统计结果表明,随着环境法规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恶化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地区环境污染程度甚至不降反增。
?譽?訛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赋予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并保障公民这种权利得以行使,但公众参与的内容主要是检举和控告。
仅凭单个公民或单位的微薄之力来对抗具有强大经济基础的大型企业,其弱势显而易见。
同时,虽然有些环境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大,但由于受害人众多,且对一般个体的损害并不大,这就导致了公民和单位检举、控告的积极性不高。
可见,单纯依靠公众参与来解决环境问题也是不现实的。
(四)环境法的全球化与趋同化随着市场全球化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各国环境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国内环境法因越来越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规范而出现了国内环境法国际化的现象,国际环境条约也因越来越多地吸收传统上由国内环境法规调整的内容而出现了国际环境法国内化的现象,各国环境法因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日趋加强而出现了相互协调的现象。
?譾?訛在此情形下,许多有关人类社会共同未来和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已超越国界,需要各国联合起来在全球范围内解决。
各国在参加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承担国际环境保护责任后,不得不参照和借鉴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原则和制度来调整本国环境立法,以使本国的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从而促进本国环境法的发展。
在当代环境法全球化与趋同化的背景下,中国环境法的趋同化现象也十分明显。
截止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参加40多个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国际条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签订20多个双边环境协定或谅解备忘录,除中国宣布予以保留的条款外,这些都构成中国环境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前,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已经扩大到环境政策与环境法领域。
我国的许多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都含有国际环境政策和条约的内容。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许多地方性环境法规也都大多规定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方面的内容。
由此,中国的环境保护显然不能游离于全球范围之外,鉴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又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的状况,公益诉讼机制,便成为不少国家最佳选择,于我们国家而言,亦不外如是。
三、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一)环境公益诉讼是对政府有限执法资源的重要补充。
政府机构的资源有限,不可能对全部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
环境公益诉讼让包括环保团体在内的多个主体,在政府未能执行环境法律的情况下成为补充,保证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基本上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并没有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
通过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就可以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一条具体的途径,有利于发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三)可以给环境破坏者一种强大的压力,迫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的规定。
一些企业之所以不遵守环保法的规定,是因为受到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保护,而公众对其又无可奈何,使得他们更加有恃无恐。
如果建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就会把环境破坏者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迫使其不得不守法。
(四)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公共政策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公益诉讼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仅与原告及原告之外的众多社会成员直接相关,也常常与公共政策调整、立法的修改完善等密切相关。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通常具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这无疑会对一般公众、行政机构及各种利益集团在同类事件、同类行为中的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从而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五)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环保公益诉讼不仅包括对污染者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包括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即对那些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由公民或者组织、团体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迫使行政机关不得不严格执法,使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得到真正的实施。
(六)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赋予公众依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手段,对那些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环境纠纷将其从“体制外” 途径解决引导至“体制内”途径解决,从而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介入帮助政府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进行积极回应,即通过诉讼实现合作和妥协,从而推动纠纷的解决,实现社会稳定。
[注释]?譹?訛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法商研究,2008第6期.?譺?訛张乐群.论环境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困境及其出路.兰州交通大学学p1.林秋.试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J].世纪桥,2008,(12) .2.谢志勇.论公益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02,(2) .3.焦颖.如何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J].太原科技,2009,(2) .4.段欲欢,魏慧贤.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其构建[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1) .5.于梅.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建[J].林业经济问题,2003,(6) .6.贾志民.从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谈中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