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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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既是历史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代的抵押权制度。

在古代社会中,拥有土地和财产被视为权力的象征,而没有担保物权制度无法有效保障财产的安全。

例如,明代的《大明律》中就规定了抵押权的相关法规,确保了担保人的权益。

随着近代社会制度的变革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也逐渐向现代化发展。

20世纪,我国实行了一系列担保物权改革措施,例如建立了现代化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并逐步建立了房屋抵押、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具体的担保物权制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我国在2017年正式颁布实施了新的民法典,将担保物权制度纳入其中。

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基本制度,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物的处分等,为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随着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订和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也不断地得到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目前的担保物权制度缺乏灵活性。

在担保物权的设定和处置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变更和处理程序的限制较多,不够灵活。

这使得担保人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现行担保物权制度缺乏监管机制。

担保物权涉及到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但在现实中,监管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在担保物的使用和处分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行为。

最后,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繁琐。

包括办理手续的复杂、审批时间的延长等,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法】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法】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距离《民法典》正式生效仅剩不到40天的时间了,《民法典》对于我们的生活究竟有什么影响,相信各位多多少少也都有了认知。

今天企+为大家转载一篇民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近日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座实录稿,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参与《民法典》编制的学者眼中,《民法典》的担保制度有什么值得关注之处。

(本文结合读者需求进行了提炼与删减)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担保关系非常密切。

担保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一种典型的增信措施,也是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

一个国家的担保制度是否发达,会对一个国家的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产生重要影响。

担保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担保本身是债权实现的基本保障,担保的债权越多,越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所以说,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趋势是完善担保制度和丰富担保形式,并进而产生尽可能鼓励担保的效果,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担保的第三个特点是担保有助于充分发挥物的交换价值。

我们知道物本身兼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而担保的重要制度功能就是要物尽其用、货畅其流。

关于物尽其用,我们传统上主要强调的是物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方面,对此大家具有普遍共识。

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们愈发意识到“物尽其用”不仅仅是强调要发挥物的使用价值,还要充分发挥其交换价值。

可以说担保越发达,物的交换价值越能被充分发挥出来。

担保制度的现代化是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大家知道世界银行现在每年要对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做一个关于全球营商环境的评估报告,2019年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是第46位,今年则大幅提升至第31位,这直接得益于我们这些年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

但是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里面,有一项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对担保制度的评估,而在“担保”这个项目中,我们目前的得分还不太理想,因为其评估指标包括是担保设立的公开透明度、是否存在统一担保登记、设立担保的效率和成本、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自由度等,这些内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确实还存在很大需要改善的空间。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初步建立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初步建立阶段主要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担保法》等法律的出台,初步确立了担保物权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二)逐步完善阶段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逐步完善,包括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完善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与完善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正式实施,为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对担保物权的定义、性质、类型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

三、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一)扩大担保物的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财产类型被纳入到担保物的范围之中。

这有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功能,促进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登记制度的建设登记是担保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法定程序,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因此,应加强登记制度的建设,完善登记程序和规则,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强化司法保护力度司法是维护担保物权的重要力量。

应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四、结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加强登记制度的建设和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等措施,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之一,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自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施以来,担保物权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现代经济的需求和变化。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完善方向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担保物权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

早在《周礼》中,就有对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的担保规定。

但是由于历史的变迁和国情的差异,担保物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并不连续。

直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担保物权制度。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通过,担保物权制度在法律框架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从最初的以不动产担保为主,逐渐扩展到包括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类型的担保物权。

这种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借贷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选择。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还通过改革完善了交易登记制度、确权保护制度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首先,现行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担保物权的实践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而债务人的利益也可能因此受到损害。

其次,当前的担保物权制度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备、司法实践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争议案件的发生。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提高整体效能。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们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

要根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权益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提高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针对性。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通过债务人的财产来获得债权的清偿。

在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过程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尤为关键。

在担保物权的范围方面,民法典物权法应该对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保物权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债务,包括金钱债务、履约债务等。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还
包括了民法典其他有关制度的适用范围,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通过明确担保物权的
适用范围,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债权人的逼迫性。

在担保物权设立的程序方面,民法典物权法应该明确担保物权设立的程序和要件。


保物权的设立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书面形式、登记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还应满足
一定的要件,如债务的存在、抵押担保的物别体等。

通过明确担保物权设立的程序和要件,可以提高债权人对担保物权的保障和维护。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需关注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设立程序和要件、行使范围和方式,以及变更和消灭的程序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行我国的民法典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需要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设立登记制度。

担保物权设立登记是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设立登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登记机构的分散、登记流程复杂等。

应该推动建立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确保登记的公开透明和准确性。

在完善担保物权制度过程中,需要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的权益。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充分。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不够得到保障。

应该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还需要加强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规范相对较为滞后,尤其是与实际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证券化抵押权等。

应该加强立法,完善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的认定、保护和实现方式,推动动产担保物权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还需要加强对于担保物权合同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合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规定不足。

应该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合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提高合同的执行效力,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应该加强对担保物权设立登记制度的管理,加强对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权益的保护,规范动产担保物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物权,完善担保物权合同的法律规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交易参与人的权益。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问题。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在首先介绍了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推动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

接着探讨了担保物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运用情况。

在提出了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建议,强调了促进担保物权制度法律化的重要性,同时展望了担保物权制度的未来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以促进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物权法编制、民法典、担保物权、完善、概念、问题、必要性、法律规定、实践运用、建议、法律化、未来发展1. 引言1.1 研究背景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金融风险增加、信用风险加大等问题,使得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变得尤为重要。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需要通过融资渠道获取资金支持,而担保物权作为融资行为的重要信用保障手段,其制度的规范性和适用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担保物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足之处。

深入研究担保物权制度,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担保物权制度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其完善不仅可以加强债务人的信用约束力,提高借贷活动的效率,还能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担保选择,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加强担保物权制度建设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而在我国的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权利,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促进债权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与行使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担保物权的有效发挥和保护。

在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中,应当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加以明确规定,以确保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顺利有效地形成和得以行使。

特别是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过程中,应当规定相关程序和要求,以避免由于程序上的不当而导致担保物权的无效或者被撤销。

在担保物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规定相应的程序和程序,以确保债权人能够依法有效地行使其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中,应当有关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加以详细规定,以为其有效发挥和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法典物权法的编制中,应当对担保物权的法律地位、设立与行使、权利保护、变更与转让、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为其有效发挥和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债权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还应当加强对担保物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和了解,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保护。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民法典物权法能够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更加全面和系统的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基于担保物权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的功能,各国法律都十分重视担保物权制度的构建。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担保物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因此,如何适应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动产担保越来越发达,呈现出与不动产担保并驾齐驱之势传统上,不动产抵押在各种担保形式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从而被称为“担保之王”。

发达国家至今仍十分重视不动产抵押,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不动产的价值较高、具有稀有性和不可移动性,且不易贬值,具有相对稳定性。

不动产不仅不易贬值,就土地而言,还常常会发生增值。

另一方面,不动产的价值也容易评估,尤其是不动产可以通过登记的方法来表彰权利,公示比较简便,从而有利于保护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但现在随着担保的发展,动产抵押和其他以动产作担保的形式越来越多,作用越来越突出。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动产的特点决定了它适合于作担保物。

不动产虽然重要,但这种资源总是有限的,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但动产可以不断地被制造出来。

尤其是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大型企业每天都生产出大批量的动产,比如某个汽车制造厂每天都可以生产出成千上万的汽车,它的价值总量是巨大的。

现代社会,科技越发达、技术越进步,动产的价值就肯定会越来越重要。

比如说,宇宙飞船的价值究竟有多大,甚至很难估量。

信息的发展使个人的资料作为动产越来越重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软件具有重要的价值,假如法律允许动产抵押或采取其他担保形式,必将会极大地扩张担保标的物的范围。

尤其是考虑到,对动产价值的评估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所以,允许动产抵押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第二,动产抵押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正如我们在下文要分析的,动产质押是一种占有型担保,它是低效率的。

为了充分发挥担保物的利用价值,动产抵押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部分,《物权法》对于物权关系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物权法》在编制中应当充分考虑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为此,本文将从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必要性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取得的物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被广泛运用,可以有效减少债权人的风险,促进资金的流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不便等,因此需要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心。

在交易活动中,债权人往往需要借助担保物权来减少风险,如果担保物权制度不够完善,债权人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从而影响其对于交易的信心。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担保物权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债务人往往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就会增加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影响其经济发展。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可以促进资金的流动。

担保物权可以提高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信任,鼓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资金的流动,推动经济的发展。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不明确。

我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具体条文还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理解偏差和争议。

操作不便。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复杂,需要进行多次登记和公示,这就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和成本,限制了担保物权的推广和应用。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为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中,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发展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起源与重要性担保物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财产担保法,并在近现代法制建设中被各国所采纳。

在我国,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它通过将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三、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过去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使得担保物权制度得到了更加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公示。

2. 丰富了担保物的种类。

3. 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及救济方式。

4. 加强了对弱方利益的保护。

四、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了登记制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使得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得以公示,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

2. 增加了多种新的担保方式。

如应收账款质押等,使得担保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

3. 完善了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请求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4. 加强了对弱方利益的保护。

如对抵押物的限制性规定、对债权人滥用权利的制约等,有效保护了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五、结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担保物权制度是该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促进民事交易、保护债权人权益、提高金融风险抵抗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进行评析。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与效力《民法典》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定义,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便于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效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设立了担保物权后,担保物权即取得效力,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行使权利的地位。

这一规定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债务人的监督约束,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形成与发展。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与要件《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与要件作了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后续的权益变动具有明确、合法的基础。

1. 设立程序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协议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设立担保物权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方式约定担保物权的设立。

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的范围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等法律专有权利。

2. 设立要件《民法典》对于设立担保物权的要件进行了明确。

首先,设定担保物权需要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原始当事人的一致意思。

其次,担保物权的设立还需要具备担保合同的合法性。

最后,设定担保物权还需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担保物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三、担保物权的范围与效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

此外,《民法典》还对担保物权的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动产的担保物权对于动产的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动产的担保物权可以设定在已经存在和将来可能存在的动产上。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担保物权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最早被纳入我国大陆法系体系是在1986年发布的《担保法》中,其后在《担保法修订稿》于2008年实施之前,被使用和适用较为广泛。

然而,《担保法》仅仅是几十条,内容简单,无法适应新的金融环境与经济市场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过程中,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首先,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了各种形式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

在新法典中,不仅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并明确了个人和法人的担保物权所需遵循的法定程序,还规定了特殊形式的担保物权所需遵守的特定程序。

通过明确这些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其次,新的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范围与限制。

新法典对不动产、动产和货币等财产形式的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界定,使担保物权的范围更加明确。

同时,也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一些限制,如债务履行期限、债务数额等,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担保物权的范围和限制规定为担保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框架,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此外,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与保护。

担保物权在金融业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与回收能力。

在新法典中,对金融机构合法行使担保物权的范围、条件和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也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系列规定的加强,旨在维护债权人与金融机构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方面的完善外,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还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登记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担保物权的公示性和安全性。

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

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

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物权法在原来担保法的基础上系统的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这首先承认了担保物权它是一种物权,而且要使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这可以说是对担保法的重大的完善。

另外一方面,从体系上考虑,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制度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因为担保法实际上是把各种担保形式集合在一起所作出的规定,它并没有考虑到法典的体系,担保法中两大部分内容(人保、物保)本来应该分别属于物权和合同的内容,但是物权法把它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定,这实际上是与法典的体系相违背的,但物权法对担保物权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之后,未来在民法典法的制定将把担保法中有关人的保部分纳入到合同法,如果是这样的话,可能担保法将来不复存在,这实际上也为法典的制定作出了很好的基础。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呢?这首先是因为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类物权,也可以说它的内容是三分天下,担保物权占据其中之一,所以我们要研究物权法如果不懂担保物权制度实际上这是没有真正理解物权法。

其次,担保物权的发展反映了物权法在当前与未来的重要发展趋势。

在近两百年以来,整个物权法的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制度这两个方面,物权法显得相对比较保守,没有太多新的物权类型出现,而最活跃的一块就是担保物权,不仅仅是出现了一些新的担保物权形式,而且出现了大量的非典型担保,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搞活融资、充分的保障债权是相适应的。

所以,我们要研究担保物权的发展实际上也是在研究未来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我们把握好了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我们也就把握好了整个物权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我们为什么要研究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呢?这是基于担保物权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方面的功能,各国法律都十分重视担保物权制度的构建。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担保物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管理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

(管理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

(管理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王利明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持人: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嘉宾: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方案厅时间:2006年5月26日18:30—21:30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荣幸地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他将就我国目前物权立法过程中结合担保物权新的发展趋势给我们做壹场演讲。

我们均知道,壹个国家的担保制度是和它的资本市场紧密联系于壹起的,担保制度能够说是壹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或者金融市场的晴雨表,也是我们世行集团和亚行集团于评价壹个国家的法制,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壹个最根本的标志。

于我们物权立法的过程中,怎样来引鉴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国家的担保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壹个问题。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就此问题进行精彩的演讲!(掌声)王利明: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想向大家方案的题目是担保物权的发展问题。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于这个基础上设定的物权就称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比较典型的形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担保物权的功能,首要的主要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有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有了保障。

有学者提出,壹个理想的社会是不需要担保的,因为那将是壹个社会信用度非常高的社会。

如果人人均能够严格地信守诺言,当然不需要担保。

可是,于市场经济社会,即使是于法制非常完备、社会信用度很高的情况下,也必须借助于担保制度来保障债权、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金融秩序。

更何况,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的信用体系仍没有建立起来,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也非常之多。

于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发挥担保物权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担保物权的第二个功能是保障金融安全。

《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创新研究

《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创新研究

《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创新研究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地改革与创新中发展壮大,商业信用贷款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商业信用贷款而言,担保制度是其关键之一,而动产担保制度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以《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创新研究为主题,阐述其具体情况并分析其对国家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动产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动产担保制度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动产作为担保进行贷款的一种方式。

债权人在借贷出自己的资金时通常需要某种形式的保证,以保障自己能够获得资金的回报,并且抵御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而动产担保制度则是为此而设立的一种保证方式。

动产包括物品、货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证券等各类非不动产的财物,担保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动产作为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动产担保制度以抵押、质押为主要形式,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物作为担保进行的贷款,而质押则是债务人将自己持有的证券、货物等作为担保进行借款。

此外,还有一种担保方式叫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等事项中享有的优先权,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务时先行处理动产担保品,保障自己的利益。

二、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民法律规范中,如《物权法》、《合同法》等,不过在这些法律规范中,动产担保制度的范围相对较窄,规定和限制较为严格。

直到1993年《担保法》的颁布,才对动产担保制度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和重视。

该法对动产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它们的性质、效力、担保物权等方面做出了规范,为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9年,我国出台了《担保物权法》,对动产担保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并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探索和突破。

该法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范围、性质、权利和义务、实现方式、保全等规定,对动产担保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和调整。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范文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亦不断进步,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其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成效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初步建立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以《担保法》为核心的担保物权制度。

这一阶段主要特点是确立了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为市场经济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与扩展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扩展。

不仅丰富了担保物的种类,还对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三)民法典的集成与提升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担保物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集成与提升。

不仅整合了此前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一)主要内容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设立、行使和消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二)特点分析1. 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通过完善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程序,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其权利。

2. 强调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过程中,民法典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3. 增强了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典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方式等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不同交易的需要。

四、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一)加强司法解释与指导针对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的模糊之处,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确保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其现代化进程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并深入分析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国《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其在担保物权设立、效力、实现等方面的亮点和创新之处,探讨其对于担保物权制度现代化的推动作用。

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对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发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其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应与调整。

从历史沿革来看,担保物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时期的信托担保制度,后经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担保物权体系。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担保物权制度逐渐成熟,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商业交易的扩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担保物权制度不断与时俱进,逐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

一是担保方式的多元化。

随着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传统的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等担保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浮动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担保方式逐渐崭露头角,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

二是担保物权功能的强化。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一、概述《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文章的概述部分旨在对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析。

本文将首先介绍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功能,以便为后续的深入分析奠定基础。

接着,本文将详细阐述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的主要创新和改革,包括新的担保方式、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和消灭等方面的新规定。

本文将重点关注民法典对原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以及新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能影响和挑战。

本文将对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进行综合评析,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担保物权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概述部分,读者将对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研究背景与意义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日益活跃的背景下,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研究《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和效力,而且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担保制度体系,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同时,对于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对《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新规定进行系统的释评,以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将更好地把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方向,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研究目的与方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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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48期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持人: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嘉宾: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时间:2006年5月26日18:30—21:30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荣幸地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他将就我国目前物权立法过程中结合担保物权新的发展趋势给我们做一场演讲。

我们都知道,一个国家的担保制度是和它的资本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担保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或者金融市场的晴雨表,也是我们世行集团和亚行集团在评价一个国家的法制,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志。

在我们物权立法的过程中,怎样来引鉴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国家的担保法,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就此问题进行精彩的演讲!(掌声)王利明: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想向大家报告的题目是担保物权的发展问题。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这个基础上设定的物权就称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比较典型的形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担保物权的功能,首要的主要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有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有了保障。

有学者提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不需要担保的,因为那将是一个社会信用度非常高的社会。

如果人人都能够严格地信守诺言,当然不需要担保。

但是,在市场经济社会,即使是在法制非常完备、社会信用度很高的情况下,也必须借助于担保制度来保障债权、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金融秩序。

更何况,我国目前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也非常之多。

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担保物权的第二个功能是保障金融安全。

现代社会中的担保业是以金融业为中心的,担保已经深入以金融业为中心的社会生活。

对于银行来说,我们现在为什么银行不良资产太多、坏账太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没有抓好,如果银行真正抓好了担保,银行的资产质量应该能得到显著改善。

比如如果借款是有抵押的,而抵押又是真实的,在债务人不能还债的情况下,可以用该抵押财产偿还债务。

但问题是现在许多担保并没有落到实处,有的抵押将抵押物的价值高估,或者拿一些不值钱的财产作为值钱的财产抵押,或者将一物数押,甚至出现虚假抵押、虚假登记等情况。

典型的例子是广东佛山某公司骗了银行几十个亿,许多抵押是假的。

担保物权的第三项功能是促进融资,搞活经济。

可以说金融越发达,担保也就越发达,而担保的发达反过来也可以搞活金融,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比如说很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就是因为拿不出一些不动产来抵押、担保,这说明我们的担保类型还不多。

这就需要通过鼓励担保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担保的形式很多,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

我认为,各种担保形式都非常重要,很难说物的担保就一定要比人的担保优越。

我们过去一直存在着一种偏见,一提到担保就想到采用物的担保,在实践中很多银行不太重视保证这种形式,只注重抵押和动产质押,总是认为保证不太可靠,只有抵押、质押才可靠。

这种看法不是没有道理,因为确实在我国信用比较低下的情况下,以个人的一般财产作为担保确实具有一些不确定性。

但是,过度地强调物的担保而忽视人的担保也过于片面,其实保证这种方式也具有一些担保物权不可替代的优点:一是保证的设定比较简便。

只要银行认可某个保证人的资力,由保证人作担保,根本就不需要对保证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也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债权人找经济实力雄厚的人作保证人,何愁债务不能得到保障呢?比如说,如果真的请了李嘉诚作保证,债务的履行就非常安全。

二是执行程序简单,执行的时候费用也比较低。

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就可以直接以保证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有许多保证人在银行都开了户头,银行就可以直接从保证的帐户里面划走一笔钱,根本不需要象抵押那样必须要经过诉讼程序,并且经过拍卖、变卖来变现,最后优先受偿。

因此,相对而言,保证这种方式执行程序简单、费用也低。

尤其是在我国的《担保法》将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保证的一般形式规定下来,所以,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不管债务人有没有财产,债权人都可以直接找保证人。

这种制度对于保证债权的实现是非常有利的。

但问题是,实践中保证人到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比较普遍,个别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保证责任。

比如说在某个案件里面,保证人为某个债务人作保,该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说他的资产已经全卖出去了,银行就把保证人与他人订立的资产转让的合同找来,发现保证人是把他的资产全卖给了他的一个亲戚,买价很高,但规定十年之后才支付,保证人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象这种情况一看就知道是要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现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银行同意政府机关做保证人,这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也是风险极大的。

因为政府机关是非营利机构,它的财产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根本没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资产,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叫政府机关拿什么财产承担责任呢?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如果该保证因为不合法被宣告无效时,政府机关要承担不超出二分之一的保证责任,但对这些责任它实际上也是承担不了的。

如果拿不出财产承担责任,法院也不可能把政府机关的办公大楼封了用于执行债务。

尽管保证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个人仍然认为,我们谈到担保的形式时还是应当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重,不能片面强调哪一种。

保证虽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但这些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信用体系的建立,会逐步得以解决的。

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已经在我们国家《担保法》中作出了规定,那么,物权法中是否应该规定担保物权,对此曾经存在着争议。

不赞成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担保物权在性质上不是物权,而是债权,不应在物权法中规定,因为担保物权不具支配性,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合同产生的,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应当将担保物权置于债权编中进行规定。

二是认为,既然《担保法》已经规定了担保物权,就没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再作重复的规定。

我个人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担保物权仍应属于物权,物权法应该规定担保物权。

为什么说担保物权在性质上仍然属于物权,主要具有这么几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具有支配性。

有一些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可以现实地支配物,如质权需要移转占有,由于质押人将物实际交付给了质押权人,质押权人可以支配该财产;另一些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虽然因为不移转占有,抵押权人不能现实地支配物,但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不是现实的支配物本身,而是实际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即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时的价值。

抵押权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抵押物。

比如,如果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以其他的财产替代抵押物。

这就是所谓的“物上代位”。

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也有权追及该物。

尤其应当看到,随着担保制度的发展,担保物权人不仅注重支配物的交换价值,而且也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

比如,浮动抵押制度就是允许债务人继续利用其物,来获取收益,而抵押权人就是要从这些收益中逐步使债权得到清偿。

如果在债务人严重经营不善时,抵押权人还可以提前介入经营管理。

第二个理由是担保物权也具有对世性。

这主要表现在,担保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可以排除来自任何人的干涉,有效地对抗第三人。

例如对于像质押等担保物权来说,担保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担保物,当然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支配。

对那些非占有型的担保物权来说,尽管是否具有对世性学界有不同看法。

但我认为还是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对世性。

例如,在第三人侵害抵押物,造成抵押物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这也表明,担保物权能够对抗第三人。

有人认为,在一物之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我认为这种看法不妥。

因为抵押权本质上是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而交换价值是可以分割的,完全可以由多人共同支配。

如果一物之上设定了多个抵押权,就应当按照设定的先后顺序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受偿。

所以,担保物权人对不同价值的支配,也是担保物权支配效力的体现。

第三个理由是,将担保物权作为物权,能够确保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大家知道,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

比如,抵押权与一般债权并存时,因为抵押权是物权,所以抵押权要优先于债权受偿。

在这次物权法草案起草中,一些银行希望增加一些担保形式,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将一些担保变成物权,变成物权有什么好处?实质就是因为物权具有一种优先效力。

物权是大陆法的概念,英美法没有物权的概念,英美法有优先权的概念,这种优先权类似于大陆法上的物权概念。

为什么要将一些新的担保形式写到物权法中去,因为物权只能法定,合同不能产生物权,合同产生的权利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只能拘束当事人双方。

债权不具有优先性,原则上都是平等权,不管发生时间先后,数额大小,任何债权在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债权平等主义就是破产法制定的基础,破产法制定的目标,就是在破产时破产资产能够在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这和物权法不一致的。

如果不承认担保物权为物权,一是将同各国所承认的破产清算中的担保物权的地位不符。

在破产法中,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且在一般优先权之前受偿。

二是如果不承认担保物权为物权,将使担保物权不具有优先性,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为什么抵押等形式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就是因为债权人可以从抵押的价值中优先受偿,如果一旦抵押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就没有什么更有效的手段保护债权,交易安全就更难维护。

第四个理由是,担保物权也应当具有追及效力。

我们以抵押物的转让为例。

财产抵押后,抵押人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对此,任何人都没有异议。

但在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是否可以转让抵押物,存在不同的认识。

《担保法》规定,虽然未征得同意,但如果告知了,转让有效,没有告知,转让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认为,没有征得同意,也是有效的。

但这种效力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有效,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赔偿。

相比较而言,这次物权法草案规定得比较保守,考虑到这个问题比较难处理,于是在草案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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