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三门峡征地补偿标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07]4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0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地税局批准,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三门峡市城区和郊区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三门峡市城区和郊区,包括湖滨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工业园。
土地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三门峡市区东至东风路,南至河堤北路,西至甘棠路,北至建设路之间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年税额10元/平方米;(二)三门峡市区东起三门峡广场,西、北至黄河,南至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区域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三门峡工业园全境,三门峡大坝坝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等土地,年税额6元/平方米;(三)三门峡市区和郊区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为三等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
二、义马市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一)义马市南至310国道南成片建筑物南侧(不含千秋煤矿工业广场),北至连霍高速公路,东至董沟(人民公园)地理自然中心南北延长线,西至石河之间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为,年税额6元/平方米;(二)义马市辖区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为二等土地,年税额3元/平方米。
三、渑池县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一)渑池县城规划区,包括城关镇、仰韶乡及2006年后并入陈村乡的原池底乡行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等土地,年税额6元/平方米;(二)一等土地外的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等土地,包括英豪镇、张村镇、天池镇、洪阳镇和以后新设立的建制镇镇区以及耿村煤矿、杨村煤矿、华兴公司、曹窑煤矿、英豪煤矿、龙王庄煤矿、仁村工矿区和以后新建的工矿区,年税额3元/平方米。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
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合理、公正的赔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下面将对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费用。
根据三门峡
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土地补偿款的计算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和土地等级进行核算,以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房屋、果树、农作物等附属设施的损失,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
其次,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进行生活和工作安置的费用补助。
根
据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安置地区的生活水平进行核算,以保障被征收农民在安置地区能够顺利安家落户,维持正常生活。
最后,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过渡期内进
行生活补助的费用。
根据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的规定,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进行核算,以帮助被征收农民顺利度过土地被征收后的过渡期,保障其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三门峡市土地赔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赔偿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010年江西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江西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制订的《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情况,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
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新征地补偿标准内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变相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对少数地方原实际补偿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实际补偿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我省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二、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引发的矛盾。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三、强化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省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信访、劳动保障、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 2010-05-15 11:38:57 编辑:超级管理员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试行)》,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四个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同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被征地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的理解和支持。
要切实发挥好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要认真学习、领导精神、把握实质,深入研究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落到实处。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大的矛盾。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标题】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文档模板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征地方和被征地方使用。
本文档包括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建造物补偿、林木补偿、水域补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内容详实,旨在匡助双方达成更加妥帖的土地征用交易。
二、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1.非耕地补偿标准(1)平原及丘陵地区,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50元至550元不等;(2)山区、山地、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0元至350元不等;(3)水域或者海域,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000元至10000元不等;(4)特殊地区(如采矿权等),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2.耕地补偿标准(1)优势农业区内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600元至1500元不等;(2)其他地区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00元至800元不等。
3.暂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暂时占用期限不同,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年限、建造面积、房屋品质等因素,补偿标准不同,普通为每平米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三、建造物补偿标准1.民用房屋补偿标准(1)单层、砖混结构、无装修、无改建、无外墙保温、无管道暖气等附加设施的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米2500元至3500元不等;(2)经济合用房、廉租房、农村房屋及简易房屋,补偿标准为每平米1800元至2500元不等;(3)其他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另行规定。
2.工矿企业、公共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设施或者办公场所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其规模、产值、固定资产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补偿标准为其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不低于50%。
3.公共设施补偿标准(1)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公共事业设施,补偿标准为其建造物、固定设备的原值平均不低于40%;(2)社会福利设施,补偿标准为其建造物、固定设备的原值平均不低于30%。
四、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清理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林种、年限,补偿标准不同,普通为每亩500元至1500元不等。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征地补偿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国家政府机构在对市民的地进行使用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各级政府应按照相关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进行分配。
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征地补偿的标准还是由当地政府来制定的。
以下是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的详细介绍。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政办法{2010} 36号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政办发〔2010〕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区片)。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关于三门峡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阌乡村、 坡底村、张村、咀头村、横涧村、下庄村、九营村、 北阳平村、南阳平村、乔营村、下原村、桑园村、大湖村、 水峪村、湖东村、郎寨村、中社村、王埝村、涧沟村、五留 村、东坡村、西常村、东常村、裴张村、娄底村、东营村、 大寨村、沟南村、强家村、徐家营村、庙底村、北沟村、上 阳村、香什村、涣池村、肖泉村、姚王村、程村、北社村、 苏南村、营田村、南天村、麻沟村、秦南村、灵宝林场、河 西林场 杨家村、史村、武家山村、纪家庄村、张家山村、东仓村、 王家咀村、 滑底村、乡观村、 水泉原村、 西章村、 姚家城村、 沟东村、李家坪村、柴家原村、尚庄村、坪村、卯屯村、东 册村、西册村、秦村、常卯村、万渡村、赵家村、塔底村、 巴娄村、贝子原村、马村、南上村、乔沟村、罗家村、李家 山村
梁沟社区(连霍高速以北) 、付村社区(连霍高速以北) 、石 门社区
东区办事处 河口社区(连霍高速以北)
'.
区片编号 411221 411221 411221 411221
.
五、渑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补偿安置费 元/亩 万元 /公顷
乡镇名称 城关镇
区片范围描述 行政村
孟岭村、西关村(河流以北) 、塔泥村(陇海铁路以北) 、北 街村(陇海铁路以北) 、一里河村 (陇海铁路以北)
.25 蔡家湾村、铁炉沟村、池芦村、池头村、宫前村、韩川村、 黑山沟村、 金凤村、刘家庄村、 马圪塔村、 明山村、 农场村、
宫前乡 青涧村、三道院村、太子沟村、头峪村、瓦窑沟村、苇元沟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9
16
结构为四面无墙,砖柱或水泥或木柱,石棉瓦或油毡顶。
11.地坪
水泥
50
42
厚度12厘米以上。
彩色水泥砖
41
34
砖
11
9
12.围墙
铁栅栏
74
62
24砖墙
40
33墙
20
17
土墙
26
22
简易篱笆
7
6
13.牛、羊、猪圈房(含棚)
一级
252
210
结构为砖混,水泥地坪,圈房净高2.2-2.7米。
2010-47号
6.有门窗厂房
一级
306
255
结构为砖砌体、钢骨架或混凝土骨架,跨度8米以上、屋层主体高3.3米以上,瓦或石棉瓦顶。
二级
228
190
结构为砖砌体、木架,跨度6米以上、屋层主体3米以上,瓦或石棉瓦顶。
7.轻钢房(农户自建自用房,非生产用房)
一级
217
全轻钢,高2.8米以上。
二级
178
砖墙、轻钢顶,高2.8米以上。
42000
42000
出水口直径2寸以上,电力、水泵等配套设施齐全,能正常供水,每增加1米,增加200元。
废弃机井
21000
21000
设施齐全,井深大于40米。
(2013-66号与2010-47号标准相同)
10500
10500
无配套设施,井深大于40米。
15.水井
水井20米深
眼
6300
6300
有内衬,每增加1米,增加300元。
规 格
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2013-66号
12.三门峡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标准表
三门峡市湖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渑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渑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渑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陕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陕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陕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卢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卢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卢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卢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义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灵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灵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灵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灵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6
47
结构为一面砖砌墙,棚高在2米以上,石棉瓦或油毡顶,砖柱或水泥柱或木柱或钢柱。
三级
48
40
结构与一级简易棚相同,但棚下无地坪者,在一级简易棚补偿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下调23元;结构与二级简易棚相同,但棚下无地坪者,在二级简易棚补偿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下调15元。
四级
19
16
结构为四面无墙,砖柱或水泥或木柱,石棉瓦或油毡顶。
三级
89
74
结构为砖砌墙,水泥地坪,棚顶为石棉瓦或油毡顶,圈房净高在2米以下,无地坪,补偿标准每平方米降低36/15元。
四级
26
22
结构为土墙主体或带有部分石料或砖砌墙,简易顶。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四)
名 称
规 格
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2013-66号
2010-47号
14.机井
生产用井40米深
眼
63000
2年
3150
3150
3年及3年以上
4200
4200
血参、生地、远志等
2100
2100
黄姜、牛膀
1050
1050
2.一般乔木类树木
1年栽
株
5
4
桐树、杨树、侧柏、香椿树按同等树补偿标准上升10%。
胸径5厘米以下,主干高米以上
10
8
胸径6-10厘米,主干高米以上
16
13
胸径11-15厘米,主干高米以上
38
每增加1米,增加60元。
压水井10米深
840
840
每增减1米,增减25元。
16.窑洞
平地砖石砌筑
平方米
372
郑西铁路客运专线三门峡段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
至 目前 ,已有 5 2户村 民办理 了农村宅 联 合 ,在 宅 基地 勘测 定 界 、放线 的 同 我们 工作减 轻 了, 农村 热点不 热 了, 各 基地司法 见证书 。 时 , 农户签订 一份 司法 见证 书》 利 项 经济 建 设工 作搞 上 去 了,希 望这 一 与 , ” 作者 单位 : 近 年 来 ,该 乡由于农 村 宅基 地纠 用 司法 手段 ,弥 补 以往 传统 管理 方 式 制 度能 长期 坚持 下去 。团 ( 为以后 化解矛 盾、 纷调处提 新 野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 纠 纷 而 引发 个体 I访事 件 3 : O余起 ,群体 的不足 ,
三 f 峡 市各 级 国土 资源部 门 紧 紧 市进 行通报表 扬 , 1 对进展 缓慢的 , 发现 部 署 , 精心 组织 , 保证 了勘界 、 着物 附 围绕征地 拆迁 工作 , 调精 兵强将 4 4 问题 , 抽 2 及时 协调解决 。 在征地 拆迂 工作 清点 、公示 、 查结果 确认 、补偿 费用 调
新 野 县 樊 集 乡宅基 管 理 新 举 措 :引入 司法 见 证
口孙林和 聂晓宇
自2 0 年 3 0 6 月起 , 野县樊 集 乡村 性 上访 事件 2 , 斗事件 1 余起 , 新 起 械 0 严 供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保 障 。 一 民建房纷 纷要求 办理一 份 法 见证 书 , 重影响 了农村 社会稳 定。为 了确保 “ 谈 及此 项 工作 ,该 乡东赵 庄村 村 这是 该 乡国土 所 为加 强 农村 宅基 地管 方平安 ” ,及时把 矛盾消化 在基 层 ,消 委 主 任 赵 兴 建 深 有 感 触 地 说 :“ 法 见 司
三门峡各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三门峡各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尹庄村、西车村、辛庄村、新村、涧口村、张湾村、思平村、东车村、浊峪村、果树试验场、农科所、原种场征地补偿安置费:65000元/亩97.5万元/公顷。
三峡是我国的最大的水力发电站,供电量可以说是世界最大,但是在初期的建设中为了建设征用之后将会给农民造成一定的损失,而征地补偿就是在弥补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附近的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到任何的损失,那三门峡各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三门峡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三门峡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三门峡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三门峡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黑龙江省2010年最新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黑龙江省2010年最新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0080
8400
5年及5年以上
18000
16800
2.果树类
正常栽植
1年
棵
14
12
补偿标准均含果实补偿
2-3年
32
27
4-7年
151
126
8年及8年以上
353
294
密植
1年
棵
12
10
2-3年
24
20
4-7年
120
100
8年及8年以上
264
220
高密植
1年
棵
10
8
2-3年
18
15
4-7年96沥青Fra bibliotek面64
64
沙石路面
25
25
32.地埋线
3+1
米
38
32
电缆
普通线
13
11
33.变压器
架
7560
6300
含配套设施,不包括机井变压器。
34.水泥柱
0.1×0.1×2.5米
根
14
12
0.1×0.1×3米
19
16
35.砖柱
0.5×0.6×4米
根
227
189
0.5×0.5×2.6米
145
121
0.5×0.5×2米
24
20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七)
名称
规格
标准(元/米)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28.地埋铁管
直径6分
12
10
1.出水口配套设施(含水泥台):150元/套。
2.阀门:1寸,30元/个;2寸,50元/个;3寸,70元/个;4寸以上120元/个。
三门峡最新征地标准
三门峡最新征地标准在三门峡市政府的领导下,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三门峡市政府决定对征地标准进行调整和更新。
这一举措将对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也将对广大农民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三门峡市政府决定制定最新的征地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透明的征地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门峡市政府对征地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调研。
在此基础上,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最新的征地标准。
新的标准将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位置、用途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价格和方式,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其次,三门峡市政府将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在征地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确保征地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各种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三门峡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信息公开制度。
在征地过程中,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征地计划、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征地程序的公开透明。
最后,三门峡市政府将加强对征地后的土地利用管理。
在征地后,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确保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同时,将加强对征地后的社会稳定工作,妥善安置受征地影响的农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三门峡市政府将按照最新的征地标准,坚决贯彻落实,确保征地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将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征地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征地后的土地利用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积极配合,共同推动三门峡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综述
20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七)
名称
规格
标准(元/米)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28.地埋铁管
直径6分
12
10
1.出水口配套设施(含水泥台):150元/套。
2.阀门:1寸,30元/个;2寸,50元/个;3寸,70元/个;4寸以上120元/个。
直径8分
14
12
直径1寸
18
15
直径1.2寸
24
108
90
36.硬化台
0.5×0.4×0.5米
个
18
15
37.墓碑
1.6米以上
块
151
126
1.4-1.6米
126
105
1.4米以下
101
84
38.纪念碑
4×3×0.6米
个
630
525
39.坟墓
一墓一棺
座
600
400
一墓双棺
800
650
40.供电通讯线路(包括线路拆迁)
水泥电杆,高度8-10米
根
302
20
直径1.5寸
30
25
直径2寸
36
30
直径2.5寸
42
35
直径3寸
54
45
直径4寸
72
60
直径6寸
96
80
29.地埋水泥管
直径30厘米
64
53
直径50厘米
151
126
30.地埋塑料管
直径6分
4
3
1.出水口配套设施(含水泥台):95元/套。
2.阀门:1寸,12元/个;2寸,24元/个;3寸,36元/个;4寸以上60元/个。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豫政[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
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监狱迁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监狱迁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豫政土〔2011〕273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监狱迁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273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监狱迁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三政土〔2010〕250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陕县转用并征收张家湾乡雷家湾村集体耕地4.7383公顷、园地0.1574公顷,土桥村集体耕地13.6109公顷、园地3.7158公顷;征收张家湾乡土桥村集体建设用地1.4232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524公顷,共计23.8980公顷(其中耕地18.3492公顷),划拨给河南省三门峡监狱,作为三门峡监狱迁建工程建设用地。
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二、你市和陕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18.3492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和陕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和陕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三门峡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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