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的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过度使用,保护公众健康,提高抗菌药物的治疗效果,确保抗菌药物的持续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产企业等涉及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制定和实施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负责。
第四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的原则,避免对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
第二章抗菌药物使用规范第五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科学方法,合理选择抗菌药物,避免盲目使用。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等信息,避免使用对患者不适宜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按照抗菌药物的说明书和药品的适应症进行合理使用,避免滥用抗菌药物。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疗效情况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剂量和疗程,避免过度使用。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用药方案,避免患者受到伤害。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患者的用药信息,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剂量、疗程等相关信息,以便日后的用药评估。
第三章抗菌药物供应管理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合法销售抗菌药物,不得违法销售抗菌药物。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抗菌药物的滥用。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记录抗菌药物的销售信息,包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相关信息,以便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滥用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健康安全,规范医疗机构内抗菌药物的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责任1.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和监督执行情况。
2.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审批、监测、评估和培训等工作。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1.抗菌药物应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
2.抗菌药物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细菌敏感性进行,不得盲目应用。
3.抗菌药物的使用应量力而行,不得过量使用。
4.抗菌药物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
四、抗菌药物的管理流程1.抗菌药物的申请: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注明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因、剂量和疗程。
2.抗菌药物的审批:抗菌药物管理团队需对医生开具的抗菌药物进行审核和审批。
3.抗菌药物的发放: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将审批通过的抗菌药物交给患者或其监护人。
4.抗菌药物的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5.抗菌药物的评估:医疗机构应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和不良反应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六、抗菌药物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的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七、违规处罚1.对违反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医疗机构应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停职等处罚。
2.对严重违规者,医疗机构可取消其从业资格。
八、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执行,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健康安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临床科室: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药械科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药械科、医务科、护理部、感染性疾病科、感染办、检验科等职能部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抗菌药物管理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表)。
(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3)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5)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对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6)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抗菌药物由药械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械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3、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通用6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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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篇11、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20XX)38号)制定本管理制度。
2、抗菌药物是指应用于治疗和控制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的药物。
3、医院应建立、健全、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4、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督导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抗菌药物知识调查及本院细菌耐药趋势分析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检验科与院感染科定期汇总本院细菌耐药情况,向全院反馈,未临床合理用药提供细菌流行病学依据。
5、诊断为细菌感染者,应有指征应有抗菌药物。
全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应控制在50%以内。
对感染性疾病应尽早确定病原学诊断,住院病人尽可能在开始抗菌治疗先留取、送检标本,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
在抗菌药物治疗用药中,细菌培养送检率应达到50%以上。
对于未明确致病菌的危急病例,可根据患者年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临床特点,给予抗菌经验性治疗。
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6、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选择用药。
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
7、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科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要联合用药。
8、严格掌握为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疗程,严格控制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加强为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医生、药店等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以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防止细菌耐药的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正确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性、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合理用药原则以及监管和执法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抗菌药物是现代医学的重要发明,可以有效治疗细菌感染疾病,但滥用和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会导致细菌的耐药性增加,使得抗菌药物失去治疗效果,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势在必行。
首先,医院和临床医生应该明确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严禁在没有证实细菌感染的情况下滥用抗菌药物,以避免杀菌效果不明显或无效,同时也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如药物过敏等。
只有在确定细菌感染的情况下,医生才能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其次,合理用药原则也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关键。
医生应严格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书,确保药物的规格、用法、用量等方面的正确使用。
同时,应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以确定感染菌株的敏感性和抗菌药物的选择。
在进行长期或反复用药的情况下,需要定期复查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以评估治疗效果并进行调整。
另外,在抗菌药物管理方面,应加强监管和执法措施。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生的职责和权益,加强对医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药店应加强抗菌药物的销售管理,严禁未经医生处方的非法销售,防止患者自行购买和滥用抗菌药物。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医疗机构和药店的抗菌药物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减缓细菌耐药问题的发展。
同时,也能够提高患者对抗菌药物的正确认识,增强公众对细菌耐药问题的关注,促进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为抗菌药物的可持续使用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经医生详细判断,需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包括:患者经临床表现明确为感染性疾病,或疑似感染性疾病,或存在感染的高风险因素。
第二条医生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物种类、剂量和疗程,并在处方中注明用药目的与疗程。
在合理抗生素使用的前提下,应尽量选择窄谱抗生素,并避免不当使用广谱抗生素。
第三条患者在使用抗菌药物期间,应严格按医嘱用药,不得擅自增减药物剂量、延长或中断疗程,如有不适应或药物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医生反映。
第四条医生应加强对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监督与指导,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对于患者复诊时出现症状明显改善、实验室指标恢复正常或病原学检测结果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应适时停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条件以及药物耐药情况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应用与管理规范,并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
第六条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二线抗生素的使用,避免使用三线抗生素,特殊情况下使用应备有相关部门认可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医生开药和患者用药情况,发现存在过度或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部门应给予警告、听证、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在临床应用中出现多发事件或者疑似药物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随着世界范围内抗菌耐药性日益严重的问题,保护抗菌药物的有效使用成为了全球卫生领域的重要议题。
为了加强我国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护公众的健康,我国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监督,确保药物使用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具体措施包括:1.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处方制度,确保仅在有抗菌药物治疗指征的患者处方使用;2. 提供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知水平;3. 开展药物敏感性监测和抗菌药物应用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药物耐药情况,为临床用药提供参考;4. 鼓励推行抗菌药物临床路径,规范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
二、抗菌药物分类和备案管理根据药物的临床价值和严重程度,将抗菌药物分为特殊级、限制级和普通级三个等级,并进行备案管理。
1. 特殊级抗菌药物是指对临床治疗急需、且用于治疗特殊感染的抗菌药物,如卡那霉素等。
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前,应经过相关审核和备案程序;2. 限制级抗菌药物是指用于临床常见感染的抗菌药物,如头孢菌素类药物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限制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并进行合理限制;3. 普通级抗菌药物是指常规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类药物等。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普通级抗菌药物的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三、抗菌药物管理信息系统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管理信息系统。
1. 信息系统应包括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存储、使用等全过程的信息记录;2. 抗菌药物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医院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抗菌药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必须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
对于违反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抗菌药管理制度
抗菌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使用、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由医务部门、药学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科室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抗菌药物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送制度,确保抗菌药物在储存和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药敏试验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选用抗菌药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感染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选择抗菌药物;(二)根据感染部位和严重程度选择抗菌药物;(三)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抗菌药物;(四)根据药物的副作用和患者的过敏史选择抗菌药物;(五)遵循药物经济学原则,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制度,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抗菌药物不良反应事件。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评价制度,对抗菌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进行评价,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纳入医疗质量和病案管理考核体系,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保护公众健康,减少抗药性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养殖场等使用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原则:1. 合理使用: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正确使用抗菌药物,遵循医学指导原则和临床实践指南。
2. 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实施抗菌药物使用审核制度,药店、养殖场等单位应严格遵守抗菌药物销售管理规定。
3. 监测和评估: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四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措施:1. 建立抗菌药物治疗和预防指南,推广临床路径和抗菌药物预防应用方案。
2. 设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抗菌药物的使用申请,并监督使用过程。
3. 加强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
4.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定期分析和报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第五条药店和养殖场抗菌药物销售管理措施:1. 对于药店,应取得抗菌药物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抗菌药物,不得超范围销售抗菌药物。
2. 对于养殖场等单位,应制定抗菌药物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物。
3. 药店和养殖场应建立抗菌药物销售和使用记录,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1. 对于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发现违反规定销售、使用抗菌药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撤销相关许可证。
2. 对于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由医疗机构进行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是针对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促进合理使用,减少滥用和误用,从而有效控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耐药性的发生。
本文将围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抗菌药物的定义,主要包括抗生素、抗菌素和化学合成抗菌药物。
这些药物在临床上广泛应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具有抑制和杀灭细菌的作用。
然而,由于滥用和误用,抗菌药物的效果已经大大降低,耐药菌株的出现也使得一些感染变得难以治愈。
因此,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势在必行。
其次,根据《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制度和规范,包括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征、用药剂量和疗程的确定、药物的选择、使用方式和使用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感染的类型、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相关因素,综合评估并制定个体化的抗菌治疗方案。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配备专业的感染控制医师和药师,提供科学的抗菌药物管理指导并进行监测和评估。
此外,根据《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在非医疗卫生机构和互联网上购买和销售抗菌药物,以遏制抗菌药物的滥用。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抗菌药物的质量管理,并采取措施减少药物的浪费和过期。
对于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宣教,提高患者的药物使用自觉性,避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
另外,为了更好地监管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抗菌药物管理规范。
同时,要对抗菌药物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抗菌药物行为。
另外,要加强对患者的宣教和培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
综上所述,《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
通过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管,减少滥用和误用,可以减缓细菌的耐药性发展,从而提高抗菌药物的效果,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合理规范抗菌药物使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抗菌药物的疗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定期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宣传,增强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意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对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医生进行审批,并记录该医生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因、剂量、疗程等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与评估,定期制作抗菌药物使用报告,分析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合理使用的建议。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追踪制度,对特殊病情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进行处方的审核与指导。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召开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会议,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和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药店的联动管理,共同提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水平,设立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员,负责药店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导与培训。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的储存、配送和销毁规程,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临床药学专业人员,负责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抗菌药物使用奖惩制度,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问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宣传教育机制,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注:本范文仅为参考,具体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潜在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或者用于特殊人群,或者抗菌作用独特,或者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和经济。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或者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由医务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公众健康和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等抗菌药物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抗菌药物管理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水平。
第五条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抗菌药物人员的考核,对经常超量或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管理第七条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八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销售、使用台账,记录抗菌药物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九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假冒、劣质抗菌药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和监测。
第十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菌药物的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落实。
第十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事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置。
附件:附件一: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示范培训计划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实施的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控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医疗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某些细菌或者其他微生物具有杀灭、抑制或者延缓作用的药物。
第三条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当根据病原菌、药物敏感性、临床类型、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的信息管理,开展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其结果应当做为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按照规定,保存病历、处方等相关记录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七条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师治疗,正确使用抗菌药物,根据医师要求及时进行复查,不断调整治疗方案。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评价和反馈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的情况,可以有效调整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体系,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和耐药性发生情况予以监测和上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抗菌药物购进、使用、配送和储存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储存、配送和销毁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的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有关抗菌药物使用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临床医务工作者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患者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相关的抗菌药物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指导和教育,引导患者遵守医生的治疗方案,防止患者自行停药或者自行增减剂量及服用时间。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院内抗菌药物的使用,以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菌的产生,保护患者用药安全,提高临床疗效。
以下是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抗菌药物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抗菌药物管理的目的是保障患者安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降低多重耐药菌感染的发生率。
管理的原则包括:临床必需性原则、最佳抗菌药物使用原则、个体化应用原则、科学合理应用原则和预防并发症等原则。
二、抗菌药物管理制度1. 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医院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抗菌药物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2. 抗菌药物管理人员的要求:医院应当指定专职抗菌药物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监督抗菌药物的供应、使用和管理。
三、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导原则1. 抗菌药物使用的准确判断:医务人员应当根据病原学检查和临床诊断,并结合患者病情,科学地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2. 抗菌药物的使用时机: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时机,避免滥用抗菌药物。
3. 抗菌药物使用的剂量和疗程: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剂量和疗程使用抗菌药物,不得任意延长或减少疗程。
4. 抗菌药物使用的联合应用:联合应用抗菌药物应明确适应症,不得因简单方便或经验性使用而滥用。
四、抗菌药物使用的管理流程1. 抗菌药物使用的申请和审批:医务人员需要提交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并经过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后方可使用。
2. 抗菌药物使用的记录和追踪:医务人员需要进行抗菌药物使用记录和追踪,包括剂量、疗程、使用效果等信息。
3. 抗菌药物使用的风险控制:医务人员需要定期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的评估,掌握不良反应和并发症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和评估1. 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
2. 抗菌药物使用的评估:医院应定期评估抗菌药物使用的疗效和不良反应,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适应症、适当使用、禁忌症、禁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监测耐药性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
第四条:确定病原菌和其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对其敏感的抗菌药物;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抗菌药物;尽量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优先选择静脉给药,口服给药仅限于轻度感染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对患者进行细菌药敏试验,及时提供准确的药敏结果,指导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的选择。
第三章第六条。
第七条:患者有明确的感染证据,且感染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患者的病情严重,需立即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抗菌药物是针对该感染病原菌的首选药物。
第八条,应按照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在医疗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适应症。
第四章第九条,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使用正确的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调整剂量;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期间,定期评估患者的疗效,如无必要,不得延长用药时间。
不得将患者作为试药对象,禁止滥用新型抗菌药物及未批准的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保健品或非医疗用途使用。
第五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不良反应、禁忌疾病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七条,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临床研究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
第七章第十八条,监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参考,指导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抗菌药物应用临床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应用临床管理办法1. 临床应用指南1.1 指导原则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医护人员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抗菌药物。
•遵守药物使用剂量及频率,避免药物滥用或过量使用。
•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婴幼儿等,应根据医师建议使用抗菌药物。
•遵循药物使用时长,不得擅自停药或延长使用时间。
1.2 使用时机•当患者确诊为细菌感染,并且病情需要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方可使用。
•在临床实践中,应尽量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以指导具体抗菌药物的选择。
2. 使用常见问题解答2.1 抗菌药物过敏反应•部分患者对某些抗菌药物可能存在过敏反应,如发热、皮疹等。
医师应根据过敏反应严重程度停用药物,并考虑替换其他抗菌药物。
2.2 抗菌药物相互作用•某些抗菌药物可能与其他药物存在相互作用,影响药效或增加毒副作用。
医师在开药前需要了解患者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避免产生不良反应。
3. 药物管理3.1 药物保存•抗菌药物应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受热、潮湿影响,保持药品质量。
3.2 用药记录•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用药记录系统,记录患者使用抗菌药物信息,包括用药剂量、频次、疗程等。
4. 审查与监测4.1 临床审查•医院应设立药学部门,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4.2 不良反应监测•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用药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医生。
5. 不良反应处理5.1 药物过敏反应处理•若患者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及时停用药物,给予相应的抢救治疗,必要时进行过敏源排查。
5.2 药物副作用处理•对于抗菌药物的常见副作用,如消化道不适、头痛等,医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或更换抗菌药物。
6. 结语抗菌药物在临床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办法,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以确保患者得到最佳治疗效果,同时减少药物的滥用和不良反应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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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严格控制本机构购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并于每次调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的数量和种类。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应当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对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四)常见细菌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业务,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用药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对接受限制使用级以上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选择用药。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报告制度。
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