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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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 公共卫生管理方面 环境污染防治方面 中医药与民族医药管理方面
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以法律规范卫生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
止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一定的法律规范——前提
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关系主体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 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三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 卫生法的制定 (一)概念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二)卫生法制定的依据
宪法是卫生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法制定的
客观依据
权利: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事人所赋 予的实现己方意志的可能性。
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己方的意志 。
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依法作出某种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己方的意志。
义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
事人所规定的必须分别履行的责任。
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
医药卫生的客观规律是卫生法制定的科学依据
二、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
活中贯彻与实现的活动。
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 督四个方面
பைடு நூலகம்
(二)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
止生效的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 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 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 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 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规
我国卫生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以下三种情况: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
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
日起生效。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
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
卫生法的失效有以下三种情况:
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失效; 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条文中明确宣布旧法废止; 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通令等,对某些适 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的卫生法律、法规、规 章明令废止。
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
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 担义务。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 。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行为 物
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所确认的违反 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反卫生法 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制 裁性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
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 。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民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狭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
命名的卫生法。
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 预防为主
依靠科技进步
中西医协调发展
动员全社会参与 国家卫生监督 患者权利自主
三、卫生法的渊源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 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卫生法律 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
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
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主体具有特殊性
章适用于哪些人,或者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三、卫生违法和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违法的概念与构成 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 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一种行为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必须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务院制定的
卫生行政法规
由卫生部提出法规草案,经国 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的
地方性卫生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
委会
卫生规章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国际卫生条约
四、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方面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方面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方面 特殊人群健康保护方面 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