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基础理论卫生监督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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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O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是指卫生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人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 行为 精神产品(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消失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医疗卫生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自然人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Substance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 法规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的客体
具有最高效力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卫生法规
国务院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地方性卫生法 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及人民政府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比其他高
依特别规定实施
卫生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省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 所在地市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
宪法第21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 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 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 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宪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 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 些就是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来源和依据。
§1.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2. 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3. 卫生法的渊源及卫生法律体系 §4. 卫生法律关系 §5.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6. 卫生法律责任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和作用
一、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 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在行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 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以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 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 医药卫生服务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 产生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 的因素。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卫生法4大含义: ✓ 1.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强制力
保证实施 ✓ 2.调整对象是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
的社会关系 ✓ 3.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根本宗旨:根本
出发点和全部内容 ✓ 4. 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
(Health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4.部门卫生规章 5.地方性卫生法规(Place health code) 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7.地方性卫生规章 8. 国际卫生条约 9.卫生标准(Health standard)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卫生法基础理论
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李煌元
卫生部文件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卫生监督员执业资格的规定, “必须具 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
卫生监督员培养目标的规定,“进一步优 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员从传 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 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Su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 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 利与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 客体发生了变化;
消失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 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客 观情况或现象。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以其 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 二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现象,即法律事件。
2.卫生执法。 (1)广义: 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 人员,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和 事之中的活动。 (2)狭义:即行政执法,不包括司法活 动。
3. 卫生法的适用(application of health law) 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卫生法律 处理案件的专门的活动。 国家名义行使司 法权的活动(专有权)。
1. 卫生法适用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2. 卫生法适用的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5)不溯及既往原则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
(二)卫生管理关系




(三)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系 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卫生咨询服务
提供健康相关产品
三、卫生法的作用
✓1. 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国家卫 生政策的实现 ✓ 2.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 ✓ 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 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加强国际卫生合 作
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
法律的共同特征
1.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2. 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
有鲜明的阶级性 3.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
有普遍的约束力
卫生法的基本特征
1. 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 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3. 溶入大量技术规范 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5.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颁布一段时 间后生效
(2)卫生法的失效
①新法颁布施行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失效; ②新法取代旧法。在新法条文中明确宣布旧
法废止; ③集中清理: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
通令等,对某些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 符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废止。
卫生法的失效
新法废除旧法 卫生法规本身明文规定
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
是指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分为: (一)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Law relation of health administrative) (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Law relation of health respect)
卫生法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卫生组织关系
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低位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卫生普通法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十部。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 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
康利益 3.卫生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卫生管理之中也存在于
卫生服务之中(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4.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分类
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概念: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适用的效
力范围,就是指卫生法在什么时间里,在什 么领域内和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即卫生法 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概念: 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
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 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 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失效
(3)卫生法的溯及力
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 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概念: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律规 范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 方发生效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适ຫໍສະໝຸດ Baidu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
二、卫生法律体系
(一)卫生法律体系的概念 指由国家全部卫生法律规范按照
不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法律制 度组合而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卫生法律体系的内容 1. 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2. 医政管理法律制度 3.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制度 4. 卫生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 5. 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管理制度 6. 祖国传统医药法律制度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共同原则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3. 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4.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 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先进
经验的原则
卫生法的特殊原则
1. 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 首要原则 2. 预防为主的原则 3.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4.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5.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1
开始生效
2
终止生效
3
溯及力
(1)卫生法的生效
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其 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自 公布之日起生效。
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没有规定生 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之时。
卫生法的生效
生效
颁布后即生效
(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的概念:指不以人们(当事人) 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事实,这种事 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 可分为两类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第五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卫生法的制定
卫生法的制定(health legislation,卫生立 法)就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和 其他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 动。(广义和狭义立法)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体系
一、卫生法渊源
(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
卫生法的渊源(The origins of health law)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由何种国 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二)卫生法渊源的具体形式
1.宪法(Constitution) 2.卫生法律(Health law) 3.卫生行政法规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愿
而作出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或消失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 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 预期后果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 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 。
第五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的实施的概念 (Enforcement of health 1aw)就是卫生法 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二)卫生法实施的方式
1.卫生法的遵守(Observance of health law) 即卫生守法。
是指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 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 1. 卫生守法的主体 2. 卫生守法的内容 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 法律权利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具有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方面权利和义 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 。 (2)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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