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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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京地税地[2004]61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二)房产大修停用免征房产税备案说明书。

二、大修期间免税时间自房屋大修工程开始日(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起至该工程完工日(施工单位与委托方办理交接)止。

三、纳税人免税时间到期后,应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四、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可选择上门、邮寄、网上等方式报送。

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后续工作的管理,指派专人对纳税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强化对纳税人房产情况的跟踪、监控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房产使用状况及变化情况。

六、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减免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如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后发生减免行为的,在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凡本年已纳税额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办理相关的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
按照 税 收 征按期复业又不 申请延长停业的, 税务机关应当视 为已恢 复生产经营 , 实施正 常的税收管理 。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 , 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并按 照 税收 征 管 法第 六 十 条 第一 款 的规 定 处 理 。 八 、 税 人经 营 范 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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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B 税务 登 记 证件 的 有 效期 限 l g  ̄ l 承 包 租 赁经 营 的 , 办理 临 时 税务 登 记 的 期 限为 承包 租 赁 期 ; 境外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 筑 、 安装 、 配 、 探 工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期 限 为 合 装 勘 临 同规 定 的承 包 期 。 六 、 时税 务 登记 的 管 理 临
承 包 承 租人 :
3. 外 企 业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筑 、 装 、 配 、 境 安 装 勘探 工 程 和 提供 劳 务 的 。 三 、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的 范 围 联 为 了降 低 纳税 人 成 本 、 纳 税 人提 供 更好 的 服 务 , 次 税 务 登记 换 证 各 地 要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可 为 这 尽 能 实 现国 家 税 务局 、 方税 务 局 联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 地 为纳 税 人 共 同核 发 一个 税 务 登记 证 。确有 困 难 的 地方 , 国家 税务 局 、 方税 务 局 仍分 别 办 理税 务 登 记 。联 合 办 理 税务 登记 的 具 体 要 求 按照 《 家 税 务 地 国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 ;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
范 围 的 , 税 人应 当 按 照 实际 经 营 情况 填 写 。设 立 登记 后 , 纳 税务 机 关应 当及 时 核 实登 记 内容 。纳 税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7.18•【字号】京国税[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23号1995年7月18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在今年三季度内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领购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一律收缴其现存大面额专用发票。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各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附件2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7.01•【字号】京地税征[1996]263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1996]263号1996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和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制度处和区县地方税务局征管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税务登记种类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征管法》和《细则》的《暂行规定》确定为: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章开业税务登记第五条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第六条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并负有缴纳地方税种义务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标准见附件1)。

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

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7号)的要求,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事项(对纳税人)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事项(对纳税人)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事项一、文件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29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8〕30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30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法〔2010〕77号)二、范围(条件)和时限1.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4)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②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③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京地税征[2003]501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0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维护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对本市地税系统重复税务登记户进行清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清理重复登记户是规范全市征管秩序的重要举措,是树立依法征税、从严治税形象的重要工作,同时也将为税务登记集约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进展十分关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市局的部署,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对象、范围、标准和时间(一)清理对象、范围和标准:对全市范围内重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以工商“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有效期限”为确认标准。

(二)、时间安排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从2003年9月10日起至11月10日结束,各局应在2003年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局;第二阶段:市局检查阶段,自2003年11月10日起至12月10日止,市局将对各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年度四季度重要考核指标。

三、清理原则(一) 实事求是的原则。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应认真核实重复登记情况,确认重复登记户的“企业状态”和其重复登记具体情况--技术监督局代码重复、单位名称重复,法定代表人重复、是否办理过变更(名称、地址)手续等,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清查,确认无误后进行处理。

(二) 统一规范的原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2000年12月5日)一、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常户界定: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征管科审核。

(二)征管科在接到税务所转来《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审核无误的,应按月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样式附后,略)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将清单所列纳税人,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在当月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公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对限期改正公告发出后,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发送主管税务所,并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的使用。

(四)税务所将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作归档处理。

四、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按规定予以处罚及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无变化,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

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未办理或遗失税务、代码证、统计证的)

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未办理或遗失税务、代码证、统计证的)

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未办理或遗失税务、代码证、统计证的)第一篇: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未办理或遗失税务、代码证、统计证的)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x分局:我公司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因工商局政策调整,领取现营业执照时暂未办理代码证、税务证、统计证,特此说明。

xxxxxx有限公司法人签字:公司盖章:第二篇:三证合一单位未办理统计证情况说明未办理统计证情况说明(企业名称),注册号: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办理统计证,故无法按照要求交回统计证,因无法交回统计证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负。

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三篇:未办理社保、统计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本公司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年**月**日成立起,未办理过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特此说明!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法律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

公章****年**月**日第四篇:三证合一后续税务工作如果用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操作,可以用原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不会影响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一般纳税人变更税号流程如下:1、告知纳税人变更前,应将所有以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

在税号变更后,其取得的发票应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完成认证,不能抵扣。

2、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做抄报税处理后,前往大厅发票窗口做注销抄报税,完成当前属期的申报纳税后,对防伪税控器具做注销发行操作,并注销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

3、由税务的登记窗口将原税号变更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发票窗口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Ctais中已变更税号为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的同步操作,登记新档案信息后做初始化发行操作,并更换发票领购簿后重新配发发票。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
维普资讯
纳 税人经 营范围变化后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 3 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 九、 税务登记 证件的管理 ( 临时税 务登记转为税 务登记的, 务机 关收 回临时税务登记证 件, 一) 税 发放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补填税 务登记表 。 局 、 地方税 务局联 合办理税 务登记 , 纳税人共 同核发一个税 务登记证 。 为 确有 困难的地方 , 国家税务局 、 方税务局仍分 别办理税 务登记 。联 合办理税务 登记 的具体要 地
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

1 一 O
维普资讯
为了保 证税务登记证 件的规 范和统一 , 务登记证件式样 由总局确定( 税 式样标准 见附件 1 ) 。 本着节 约的原则 , 次统一换 发税 务登记 证件 只换 发正本 内芯和 副本 。 本 纳税 人可 以继续沿 用 已 有的正 本外框 , 也可 以选择到 市场购买 或者 由税 务机 关提供 正本 外框 。 对新 办税务登记 的纳税 人, 核发包 括外框 的整套税 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 的式样及制作 , 由省级税 务机关确定 。
发 (045 号) 定进 行 。 2 o)7 的规 四、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内容 、 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主 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识别号( 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 、 、 即税 、 地址 法 定代表人 ( 负责人)登记 注册类型 、 或 、 经营范 围、 扣缴 税款事项 、 发证税 务机 关( 章)发证 日期 盖 、 等; 副本 还应包括开户银 行及账号 、 有关 资格认定 、 验证记 录等栏 目。
税 务登记证工本 费的情 况要做好统 汁核箅 工作。 六、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印制 国税系统 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件 由总局统 一纳入集 中采购招标 印制 。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 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 、 参照总局 的方式组织 印制 。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 务登记 的, 地 国税系统使 用的税务登记证 件 由总局 统一印制 。 七、 新税 务登记证 件的启用 时问 20 年 8月 1日起全 国统 一开始换 发、 06 启用新税 务登记证件 :07 1 1 20 年 月 日起 旧税务 登 记证件不 再有效 。20 年 8月 1日前 , 06 不能提前换 发、 启用新 的税 务登记证件 。 20 06年 8月 l 目起新办税 务登记 的纳 税人核发新 的税务 登记 证件 。 06 上半年新办 税 20 年 务登记的纳 税人 , 8月 l曰后也要 换发新证 , 但不再 另行 收取工本 费。 八、 准备 工作要 求 ( 在税务 登记证 印制准备阶段, 一) 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 改, 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 、 技术准备工作。 金税工程( 合征管软件) 综 由总局统一修 改、 下发 。 ( ) 开始前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 换证 地方税 务局对各项工 作要 协调一致 , 并对共 管户 基本信息 进行 比对 , 补充完善 纳税人基本 信息 。 地要严格按 照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和完 善税务登 记管理 各 若干 问题 的通知确 定的原则编 制纳税人识 别号 , 以促进 信息共享 。 ( 换证 开始时 , 启用修改后 的征管软件 , 三) 即 在换证过 程中对纳税 人信息进行更 新 。 ( 税务机关应 当于换发税 务登记 证件工作开始 3 四) O日前 , 办税服务厅及新 闻媒 体上发布 在 《 关于统 一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 的公告》公告 文本见附件 2, ( )告知纳税人 。 九、 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 的程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有关事
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2.27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纳税人无法正常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应由扣缴义务人到其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已为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但税收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纳税人本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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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一、最新政策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1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主要内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六)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八)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3。

公文知识专项练习2

公文知识专项练习2

第三、五章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请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最佳答案)1、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送 A 。

A、直接上级机关B、其他下级机关C、同级机关D、业务主管机关2、公文格式中,属于主体部分的是_B_。

A、发文字号B、成文日期C、注释D、份号3、承办是指_C_。

A、对公文的办理提出建议B、做好处置办毕文件的准备工作C、对来文贯彻或办复D、针对来文批示办理意见4、判定文件主送机关的依据是_B_。

A、机关级别层次的高低B、是否对文件承担主办或答复的责任C、是否具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D、是否是本系统内的机关5、函的重要功能之一是_A_。

A、商洽工作B、记载情况C、反映情况D、传达重要精神6、在被调查的事物范围中抽取部分进行调查,称为_C_。

A、普遍调查B、典型调查C、抽样调查D、实地观察7、布告用纸采用_D_。

A、A3型B、A4型C、B5型D、根据实际需要的大小来决定8、附件具有_A_。

A、与正件相同的法定效用B、法定效用的看法是错误的C、法定效用仅是某些特定的材料D、对正件的补充说明作用,因而不具有法定效用9、下列公文用语没有语病的是_A_。

A、依法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对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B、依法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的检验,打击不法商贩的假冒伪劣的欺诈行为C、引导加强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管理和监督D、为了提高工商行政人员的管理队伍的素质,把廉政建设放在首位10、撰写复函时,正文的开头应首先_A_。

A、写明来函日期及标题B、阐述有关规定C、写明具体的回复意见D、引用重要领导人的有关批示意见11、国家主席依照有关法律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应当用_A_。

A、令B、决定C、通知D、公告12、应标识签发负责人姓名的文件一般是_A_。

A、上行文B、平行文C、下行文D、越级行文13、给不相隶属机关的复函,第二人称采用_B_最为恰当。

A、你单位B、贵单位C、该单位D、你们单位14、下面会议通知的地点,撰写得最不妥当的是_B_。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所属机关怎么填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所属机关怎么填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所属机关怎么填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按照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规定:“一、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以确认该分支机构的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

”总分支机构如何报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统一计算。

指的是总纳税企业所属的各个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缴款书有关通知,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计﹝2006﹞10号【发文日期】2006-01-16【实施时间】2006-0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在京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管理部、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税款缴纳、退库、更正等票证使用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电子缴款书”的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子缴款书由税务机关生成,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缴款书主要供参加本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税务、国库和银行使用,是各部门办理电子缴税、缴库、对账、销号业务的依据。

二、《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使用 为方便纳税人在银行柜台缴税后能够电子缴库,明确收缴双方的责任,决定启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作为纳税人及银行柜台人员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电子缴款书信息和办理缴税转账划款手续的依据;或者作为联网银行为纳税人录入缴款信息并办理缴税转账手续的依据。

纳税人应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电子缴库专用缴库书》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纳税人直接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并电子缴库的,应自行打印或手工填写《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使用 (一)纳税人缴款成功后,由国库经收处负责向纳税人打印、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中“缴款书交易流水号”项应打印《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接口规范》中的“委托日期+交易流水号”(下同),每张票“税(费)种名称”项最多打印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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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证件【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征﹝2000﹞118号【发文日期】2000-03-14【实施时间】2000-03-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务登记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65号)。

各区县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内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在2000年上半年进行。

为了做好此次换证工作,现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税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统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做好换证准备工作对于本次换证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做好准备工作。

密切与工商、国税、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联系,摸清共管户底数,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

同时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本次内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安排在4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

对于新办户的税务登记自4月1日起,一律打印新证。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范围4月1日前已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换证期间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各区县分局要依照《办法》,严格按照属地征收原则,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商注册地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注册地为准进行税务登记,市局将定期对各区县局、分局进行检查,并对违反上述原则的区县局、分局进行通报批评。

五、对原未按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原税务机关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为其办理案头稽核纳税清算等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其注册地税务机关为该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登记证的打印(一)税务登记号码:为保证今后全市税务登记证号码位数的统一,对于新办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由15位调为18位。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在前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在后加挂三位税务机关专用码(无特殊情况加三个“0”)。

对于持18位号码的个体工商户可全部采用其18位做为税务登记号码,其中为了便于对个别个体工商户办多个经营场所(有单独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经与市技术监督局协商,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协办单”,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可用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9位码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无资格领取技术监督局代码的单位(如社团分会等)并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可用其总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按“001―999”顺序编制其最后三位代码加以区分。

(二)证件有效期限:打印长期。

但对工商部门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新办登记或换证的纳税人,即企业经营结止日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则随机打印起始日期和实际经营结止日期。

(三)证件经营期限:按工商登记核准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打印。

(四)登记注册类型:即企业的经济类别。

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局规范化文本中经济类别进行核定,保证经济类别核定准确、口径一致。

七、换证的方法及要求(一)为了简并换证程序,各区县分局对无变更项目的内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原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对有变更项目的内资纳税人,应先做变更登记,再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

对于非正常户,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在计算机系统内转换为正常户后再为其办理换证手续。

为保证税务登记号码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性。

纳税人还须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加贴“1999年度代码年审”防伪标记)。

未参加上述代码年审的单位,需先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年审手续,以避免重号、错号的发生。

(二)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应加强税源户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应严格按照规范化文本和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三)为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统计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对于已确认期限超过1年的非正常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并转入“吊销库”。

(四)为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

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计算机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

(五)本次换证,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现有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

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按规定填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项目。

税务登记证件的外框是否换发,根据各区县分局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由各区县局、各分局确定。

八、为及时掌握换证进度情况,各区县局每月初5日内将换证情况(含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到市局。

并于7月10日前上报内资纳税人换证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九、根据市局规范化要求,在换证过程中,各区、 县局、各分局应为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审批表》,核对纳税人填写内容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各区县局在换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1999年全国应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在全国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 1999年国家对经济组织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因此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一管理。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 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 1位数。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l、123456789012345―2、123456789012345―3。

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在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 l)。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

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

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

五、换证程序(一)换证之前一个月,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

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告文本(见附件 2);(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 3)一式三份;(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

“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

“字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 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换证时间安排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 1999年6月份开始, 11月底结束:6月为准备宣传阶段,7月至 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发放,应当于 7月 1日前准备完毕; 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

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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