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乡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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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乡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3﹞148号
【发文日期】2003-06-20
【实施时间】2003-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乡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我县“两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区域调整方案的请示》(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2002﹞83号)悉。
根据《》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关镇、大鲸港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安政﹝2002﹞83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相关税务文书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35号)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略)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平方米填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三)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
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没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四)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XX年和20XX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范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的要求,我局对公布日期截止为2010年6月30日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1995〕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1996〕0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3湘国税发〔1996〕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2〕4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湘国税函〔1995〕12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1996〕10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8湘国税函〔1997〕01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征税等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9湘国税函〔1998〕23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0湘国税函〔1999〕51号关于重申和明确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收费行为几个规定的通知11湘国税函〔2001〕2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1〕3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2〕40号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2〕321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15湘国税函〔2003〕245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28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湘国税函〔2004〕457号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18湘国税函〔2005〕23号关于明确邮政部门邮购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5〕179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20湘国税函〔2005〕440号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产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21湘国税函〔2005〕4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51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52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552号关于销售二手车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26湘国税函〔2006〕128号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27湘国税函〔2006〕20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325号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29湘国税函〔2006〕68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6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64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湘国税函〔2007〕6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批复33湘国税函〔2008〕7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的通知34湘国税函〔2008〕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35湘国税函〔2008〕55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36湘国税函〔2008〕56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38湘国税函〔2009〕14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39湘国税局函〔2001〕1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6〕118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8〕5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4〕07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增值税的批复5湘国税函〔1995〕02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6湘国税函〔2006〕249号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2006〕270号关于做好“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的通知8湘国税函〔2008〕1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展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推广活动的通知9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附件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湘国税发〔2004〕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4〕64号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4〕68号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4〕11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6湘国税发〔2005〕9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发〔2005〕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工作意见8湘国税发〔2007〕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湘国税发〔2007〕16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湘国税发〔2007〕17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湘国税发〔2008〕15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4〕1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4〕42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4〕255号关于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和审核进度的紧急通知15湘国税函〔2004〕2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487号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7湘国税函〔2004〕4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8湘国税函〔2004〕537号关于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4〕559号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20湘国税函〔2005〕13号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1湘国税函〔2005〕58号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档案信息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114号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14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19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5〕51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26湘国税函〔2005〕696号关于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7湘国税函〔2006〕22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269号关于印发《“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29湘国税函〔2006〕332号关于修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0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3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望城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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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望城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3﹞77号
【发文日期】2003-06-20
【实施时间】2003-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望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望政﹝2002﹞5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同意你县含浦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望政﹝2002﹞50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关于雷锋大道沿线比照工矿区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请另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长地税发[2010]35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0]35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长沙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放普通标准住宅审核权限。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从2010年7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下放到各区、县(市)局,各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批普通标准住宅,商用、别墅、度假村一律不准享受普通标准住宅优惠。
二、各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案,对本局所有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认真梳理、统计,从中选出1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将本局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清算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和清算计划统计表)和重点清算审
核项目名单上报市局,市局将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同时,各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局上报2户重点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的典型材料。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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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3﹞27号
【发文日期】2003-03-27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桃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扩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桃政﹝2003﹞5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漳江镇、陬市镇、漆河镇、三阳镇、桃花镇、沙坪镇、黄石镇、西安镇八个建制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同意你县对茶庵铺镇、凌津滩镇、理公港镇、龙潭镇、观音寺镇、盘塘镇、剪市镇、热市镇、马鬃岭镇、架桥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桃政﹝2003﹞50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芷江县调整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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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芷江县调整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1﹞141号
【发文日期】2001-12-07
【实施时间】200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芷政﹝2001﹞33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同意你县对撤乡建镇的公坪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芷政﹝2001﹞33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涟源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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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涟源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4﹞148号
【发文日期】2004-10-10
【实施时间】2004-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涟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和征收范围的请示》(涟政﹝2004﹞8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M²
单位税额(元/)2.8 2.3 1.8 1.3 0.8 0.5 0.3
二、同意你市对湄江镇、白马镇、金石镇、荷塘镇、茅塘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调整的范围同意按照你市涟政﹝2004﹞80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调整方案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1992年3月4日国税发(199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集中税权,从严控制减免税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经财政部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2年起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或审批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非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企业,一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个别企业单位减免税的,应从严掌握。
四、下放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应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得再层层下放。
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凡应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各地在申请报告中应附汇总表一式二份、明细表一份;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单位,还需附详细的说明材料。
——结束——。
土地使用税税率湖南标准是怎样的?
⼟地使⽤税税率湖南标准是怎样的?⼟地使⽤税,城市⼟地使⽤税如何缴纳:1、⼤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在我国,城镇⼟地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因此,如果企业或者个⼈想要使⽤⼟地,就需要缴纳⼀定的。
对于⼟地使⽤税税率,各个地区的税率标准是不同的。
对此,为了⽅便⼤家了解,下⾯⼩编以⼟地使⽤税税率标准为例进⾏介绍,请往下继续阅读了解。
⼀、⼟地使⽤税城镇⼟地使⽤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税。
现⾏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具体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地使⽤税税率湖南标准是怎样的?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地使⽤税,城市⼟地使⽤税如何缴纳(⼀)⼤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城镇⼟地使⽤税税率表:城镇⼟地使⽤税税率表级别⼈⼝(⼈)每平⽅⽶税额(元)⼤城市50万以上1.5~30;中等城市20万~50万1.2~24;⼩城市20万以下0.9~18;县城、建制镇、⼯矿区 0.6~12。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工矿区
2
清河县
县城(为城建部门规划县城区域)
5
建制镇(为各建制镇行政区域,葛仙庄镇为除县城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
3
临西县
县城
3
建制镇
2
工矿区
3
大曹庄管理区
区直属范围内
2
邯郸
市区
一级地段
15
二级地段
9
三级地段
5
武安市
一级地段
6
二级地段
4
邱县、曲周县
二级地段
3
三级地段
1.5
永年县、邯郸县、肥乡县、馆陶县、涉县、魏县、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鸡泽县、广平县
二级地段
8
三级地段
3
开发区
二级地段
8
其它为三级地段。
3
营子区、双滦区
不进行等级划分,统一执行一个税额标准
4
各县
县城城区为一级
4
建制镇为二级
2
张家口
市区
一级地段
12
二级地段
8
三级地段
3
怀来县
沙城镇(县城)行政区划范围内
3
除沙城镇外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
2
其他县(除怀来县)
县城
3
镇
2
镇所辖的村
1
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
附件:
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地区
市区及县(市)
地段划分
税额
标准
石家庄
市区(含矿区)
一级地段
15
二级地段
9
三级地段
5
鹿泉市
市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长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8日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二、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一)长沙城区以湘江为界,将城区划分为湘江以东和湘江以西两大部分,湘江以东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湘江以西包括岳麓区。
地段等级具体范围为:一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车站北路、车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黄土岭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达湘雅路、东风路、营盘东路所闭合区域内。
三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万家丽路、东二环、浏阳河,南起南二环、劳动东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西起金星中路、咸嘉湖路、滨湖路、枫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东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含光路所闭合区域内。
四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浏阳河、沙湾路、体院路、木莲路、万家丽路,南起南三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三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橘子洲、傅家洲全境;西起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北至岳麓大道、金星北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地段外。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衡政发[2005]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衡政发[2005]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自一九九六年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以后,对平衡税负,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城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区土地等级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已有相当大的部分不能适应城区土地等级范围的要求。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我市城镇土地资源,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城市土地管理,促进财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调查、摸底、走访、测算,并报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湘地税函〔2004〕193号),决定调整衡阳市城区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调整后的等级税额标准如下:其中一级、八级为虚设,具体地段等级划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等级税额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衡阳市区土地分级税额表(略)
二OO五年五月二日
——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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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征收范围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5﹞166号
【发文日期】2005-12-01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桃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税额标准的函》(桃政
函﹝2005﹞27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单位税额(元/M2)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桃政函﹝2005﹞2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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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4﹞120号
【发文日期】2004-08-09
【实施时间】2004-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平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方案的请示》(平政
报﹝2004﹞69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M²
单位税额(元/)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2004﹞69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同意你县对岑川、童市2个建制镇在2005年底前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调整方案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收土地有关政策的复函-湘国土资办函[2007]15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收土地有关政策的复函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收土地有关政策的复函(湘国土资办函〔2007〕152号)芷江县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征收土地有关政策的请示》(芷国土资〔2007〕12号)收悉。
根据现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函复如下:一、关于上调土地补偿费标准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15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5倍的安置补助费;仍不足以使其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因此,你县可以采取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的方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二、关于按区位条件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的问题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即将发布全省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都是依据被征土地地类、质量、对土地的投入、当地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土地区位等因素制定的。
因此,你局提出的以区位条件来确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做法,与全省即将实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一致的,但须依据全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2.22
•【字号】湘财综[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17
【摘要】<正>苏政办发[2015]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 [J], ;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J], ;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J], ;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J],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J], 山东省人民政府;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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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4﹞194号
【发文日期】2004-12-13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衡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地段适应等级进行调整的请示》(蒸政﹝2004﹞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悉。
根据《》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M²
单位税额(元/)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蒸政﹝2004﹞22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