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合集下载

浅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摘要:在新时期,我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

因此作为国民收入第二次分配、追求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被提到重要位置。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策“碎片化”严重、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缺口”严重等损害公平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者、农村劳动者等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全国统筹步伐、放宽养老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发挥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福利的作用等方面来加以改进。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一直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指的是“社会应当以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目标,胡锦涛主席给和谐社会这个概念赋予了具体而深刻的概括,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安全系统,它追求的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从多方面调节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收入补偿制度。

社会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追求的更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养老保险的机会公平,即所有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统一规定的条件,均被强制性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第二,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后顾之忧来维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三就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社会成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方面的不公平。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而开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造成的职工养老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2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成功实现了从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国家保障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投保资助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养老保险作为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全国统筹的困境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1. 地区差异导致不公平性在我国,每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尽相同,甚至还存在着城乡差异。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水平不同,导致同样的缴费却享受不同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了不公平性。

2. 跨省就业难以转移社保待遇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导致跨省就业的人员难以转移社保待遇。

这种情况不仅给个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也加剧了各地财政的压力。

3. 财政压力大由于养老保险经费主要依靠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而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广,待遇水平较高,导致养老保险财政压力加剧,出现了基金缺口的情况。

二、解决对策1. 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解决地区差异导致的不公平性问题,应该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统一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实现各地养老保险政策的一致化。

2. 推动社保待遇跨省转移为了解决跨省就业的人员难以转移社保待遇的问题,可以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卡制度,将各地的社保信息集中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待遇的跨省转移,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顺利转移社保待遇。

3.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针对养老保险财政压力大的问题,应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增加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有效应对基金缺口问题。

4.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为了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挪用,应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通过各种途径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全国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作者:钟惠平来源:《财税月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保险业的概念、其市场、以及通过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让读者对保险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进而介绍由于早期保险业乱象导致现在我国保险业得不到广大民众的信任,接着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关键词保险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

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我们把从事保险工作的人称之为“搞传销的”,把保险销售员叫做“卖保险的”。

“我们”是谁?“我们”是中国人民的大多数。

“搞传销的”和“卖保险的”是对中国保险业一种污蔑性的称呼,这里并不说明大多数中国人民无知和不尊重人,要知道,能让14亿中国人中的大多数都认可的这样一种评价,绝对不只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不了解所能一笔带过的,这些评价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并不得人心,这里我们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农家科技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曹旭, 刘礼静 东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管理学院 农家科技(下旬刊) NONGJIA KEJI 2015(11)
引用本文格式:曹旭.刘礼静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期刊论文]-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5(11)
参考文献: [1]林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0 年. [2]李凤伟,龚峰.发展农业保险为现代化大农业编织风险防护网[A] ; 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学会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C] ; 2009 年. [3]孙蓉,朱梁.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启示[J].财经科 学 ,2004,05:108-111. [4]庹国柱,李军.我国农业保险试验的成就、矛盾及出路[J].金融研 究 ,2003,09:88-98. [5] 陈璐. 农业保险产品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及我国实证研究 [J]. 南开 经济研究 ,2004,04:100-103. [6] 张跃华 , 施红. 补贴、福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基于福利经济学 的一个深入探讨[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6:138-146. 通讯作者:索志林
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广,农业经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农 业受灾面积呈上升趋势,自然灾害的损失逐年递增。我国疆域广 阔,大部分地处温带大陆气候类型,属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 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目前尚处在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低水平 发展阶段,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差,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 程中,自然资源的破坏程度比较高,而财政对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 又不足,灾害补偿基金不足,也造成农业受灾面积逐年上升的趋势。 四、农业保险对各方面的影响 农业保险是商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农业承受着风险、 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 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 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 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 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 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 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 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 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 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 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 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 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 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 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农业保险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 是为国家的农业政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的根本保险。 现如今,我国农业保险陷入了困境。但我们相信,在相关部 门的带领下,农业保险将会向着良好的态势发展,农业生产者的 权益保障将不会落空。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浅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国家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社会保障的含义、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和深化改革实践三个方面探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保障的含义社会保障指的是国家或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手段对公民享受基本权利的保障,确保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性质的措施,是政府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法律制度建设现状目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卫生法等基本法律法规构成。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全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积极推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善。

其中,《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人民群众在生活中的反映十分强烈,改革成为了新时期的重点。

1.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费征收和补贴等具体问题。

与此同时,它也规定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的发放标准、审批和监管等。

在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我国政府进一步增强了对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了保险的公示透明度,促进了社会保障的公正与透明。

同时,对于个人的权益充分保障也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重点,一方面,政府加强了对不合规社保缴纳者的打击力度,保护了正常缴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保障,如失业人员、官员等。

2. 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是保障贫困人口基本权利的权威文件,它涵盖了社会救助的范围、资金来源、救助标准、优先救助对象等多个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急剧发展和社会改革取得的进展,贫困人口越来越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与关心。

浅谈我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现状及对策

费 用 。 先 对 医 生 职业 资 格 证 明 进 行 审查 , 首 通过 对 医生 行 医 记 录
的调 查 , 订 明确 标 准 , 选 医疗服务提供者等 。 制 挑 同时在医生提供 医 疗服务之前对其进行恰 当 的评 估 , 以避 免 浪 费 和 降 低 对 病 人 的潜 在 风 险 , 投保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 要 的 , 当 的 医疗 服 务 。 为 必 恰
虽然 , 险 公 司 在 尝试 管理 式 医疗 的试 点 过 程 中 , 得 了 一 保 取 定成 效 , 由 于 一 些制 度性 障碍 的影 响 。 因此 , 理式 医疗 要 想 但 管 取得 科 学 、 范 的发 展 , 须 在 以下 几方 面进 行 整 体 制度 设 计 : 规 必
( 修 订 财务 制 度 , 险公 司支付 医疗服务提供 方合 法渠道 一) 使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人利益的事件 , 因为 在 健 康 保 险 的 三 者 关 系 中 , 保 人 处 于 弱 投
管 理 式 医疗 保 险是 指 把提 供 医疗 服 务 与 提 供 医疗 服 务 所 需 资 金 ( 险 保 障 ) 合 起 来 , 过 保 险 机 构 与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达 保 结 通 成 的 协 议 向投 保 者 提 供 医疗 服 务 。 管 理 式 医疗 的基 本 的 目标 是 通 过 管 理 , 以最 合 理 的价 格 取 得 最 有 效 的治 疗 , 更 多 人 可 以享 受 高 质 量 的 医疗 服 务 。 能促 使 它 使 医 疗 机构 增 加 保 健 和 预 防方 面 的 开 支 , 理 有 效 地 安 排 治 疗 , 合 节 约 服 务成 本 , 而有 效 地 控 制 整个 医疗 服 务 费 用 。 还 能 保证 从 它 加 入 者得 到合 理 、 必需 、 质 量 而 又 最 经 济 的 医疗 服 务 。 管 理式 高 医 疗 强 调要 保 持 投 保 人 的身 体 健 康 , 以减 少 医疗 服 务 的 使 用 ; 建 立 经 济 上 的奖 励 机 制 , 以鼓 励 投 保 人 使 用 与 管 理 式 医 疗计 划有 关 的 医疗 服 务 提 供者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随着城乡差距的日益扩大,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很多不足与矛盾。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文将就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认清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存在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三个多”的特点:多层次、多元化、多种体制的特点。

这种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是城乡差距问题,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远高于农村居民。

其次是地区差距问题,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再次是职工与居民之间的差距问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通常要高于居民。

这些问题使得全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很大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

面对这些困境,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我们应该推动城乡统筹。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很大,这种现象不仅不公平,还会加剧城乡二元化。

我们应该加快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统一。

我们需要加强地区统筹。

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现象不仅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统一。

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地区间养老保险待遇的统一,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我们需要逐步实现职工与居民的统一。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待遇中,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要高于居民,这种现象不仅加剧了职工与居民之间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平衡。

我们应该逐步实现职工与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的统一,推动职工与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保持一定的均等性。

除了这些对策之外,我们还需要采取一些创新举措来解决全国养老保险的统筹问题。

我们可以逐步推动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社会统筹为主,而个人账户制度发展较为滞后。

我们可以逐步推动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引导参保人逐步提高个人缴费。

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社会保障问题越发突出。

而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必要途径。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承担责任和义务,为实现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国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是社会保险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国家拥有对社会保障进行整体规划、制定政策、制定法律和监管执行的权利。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要求各方共同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经济投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供给;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理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个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

这一机制确保了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受益。

第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网络的全面覆盖提出了要求。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推动建立涵盖全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此外,《社会救助法》规定社会救助是国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方式,确保经济困难和无法自理的人能够得到必要的救助和帮助。

最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地推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不断出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比如,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管理和分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长效机制等方式,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值。
通过 国务院立法的有 《 军人抚恤 优待条例 》 、《 女职工 劳动保 护条例》 、 《 失业 保险条 例》 、《 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和 《 城市居 民最 低生活 保障条例》 ,但是还 有更多的项 目仅停 留在部 门规章和行 政命令 的层次
( 三) 、健 全社会保 障的司法机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 全 的司法机制 ,因为健全的司法机制是解决纠纷 的法律武器 ,为法律制 度 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 障。( 作者单位 :聊城市社会劳动保 险事业处 )
保值增值。解决好 社会保 险金 的支付风 险问题尤为重要。导致社会 保险 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 金收支不平衡 ,特别是保险 费不 能及时 足额征缴 。社会保险基 金的支付 风险问题 ,其潜在风险并不亚 于金融风 险 ,它所涉及的是百姓 的保命钱 ,如果社会保险金出现问题 ,将会 严重 影响着社会的稳 定 ,因此必须通过 立法来解 决社 会保 险费的收缴 问题 , 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 ,对欠缴 、拒缴社会保 险费的 ,追究相 应 的法律责任。要 从根本上解决 社会保 险金 的支付风险 问题 ,社 会保险 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 ,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 的增值 ,长期 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 险方 面的财政负担 ,也会对被保险人未 来能够 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 响。因此 ,应 当通过立 法建立社 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 , 严 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 向和各项 投资 比例的上限 ,强化 投资监 管措施 ,保证社 会保 险基 金 的保 值 与增
( 一 ) 加 大社 会 保 障 立 法力 度 。

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 系,保持投 资结构 的合 理化 和保证投 资收益 。 社会保障的支出是 随着 市 场经济 的增长 或下 降的运 行变化 情 况而 增减 的。在经济发展强劲 、失业率下降时 ,社会保 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 的缩 减 ,社会保障基金 的存储规模增大 ,从而减少社会需求 的急剧膨胀 ;而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方案被提出,旨在解决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平衡问题。

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困境。

本文将就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进行浅谈。

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主要表现在财政支出不足方面。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持续增加。

尤其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其财政收入有限,无法满足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需求。

一些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进一步影响了全国统筹的实施。

针对这一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加大财政支出力度。

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确保全国统筹能够顺利进行。

也可以通过增加税收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增加财政支出的来源,提供充足的养老保障。

要优化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

全国统筹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政府监管,推动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达到统一的制度标准。

也可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助力度,使其能够适应全国统筹的要求。

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管。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管是全国统筹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管,提高基金的收益率,确保基金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要加强养老保险的宣传与理念转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着一定的认知偏差,很多人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并不理解。

要加强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向公众普及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增强人们对养老保险的意识,推动养老保险理念的转变。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大财政支出、优化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管以及加强宣传与理念转变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实现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浅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依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为此,本文将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1.覆盖面窄由于我国自然资源和人口分布的特点,农村居民散居较为普遍,传统的规划和组织方式难以实现全覆盖。

许多农村老年人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也没有其他的退休金来源。

2.经济基础薄弱很多城乡居民居住在偏远地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生活水平不高,很难负担高额的养老保险费用。

这也是导致农村老年人退休后无保障的主要原因。

3.资金缺口大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开展多年,但是,由于参保率低、缴费规模小等原因,基金资金缺口问题严重。

同时,政府资金也无法承担全部的养老金支出。

二、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政府和宣传媒体应该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政策的内容以及参保的重要性。

同时,政府也需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政策扶持,提高其生活水平。

2.推动产业升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产业升级密切相关。

政府可以在产业升级过程中,适度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负担,同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这样,既可以为农民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可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退休保障。

3.发挥市场作用政府可以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入到城乡居民养老领域,根据市场原则投入养老基金,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去。

同时,政府也需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养老保险方式,通过市场化手段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得到解决。

政府、社会机构和个人应该携手合作,倡导共建共享的理念,积极探索更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制,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有保障和尊严的晚年生活。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保护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制度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当不断完善和健全。

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险方面有着一定的完善。

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覆盖,使得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使得大部分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这些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能够有效地解决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

其次,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逐渐健全。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和最后一道防线,它面向的是最低保障人群和突发特殊困难群体。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特别是对重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特殊群体的救助也在不断加强,比如对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群体的关爱和救助。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例如,推出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鼓励居民个人积累医疗保险资金,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支付能力。

同时,推行了社会抚养费制度,由雇主为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

这些创新举措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健全和完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制度创新,提高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浅谈对保证保险的立法建议

浅谈对保证保险的立法建议
终偿 还 所欠债务 因 此应 由银行 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 实际上 在操作中 是由借 款投保保证 保险 来保证 自身的偿债能力
。 , 。 , , ,
,

人 民 法 院审理 保 证 保险 合 同 纠
, 、
从而 获取银行的 贷
,
纷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时 适用保险法 当保 证保 险合同被确 认为 无 效时 应 当根据保 险 人 的意 思 表示 是 否 有 过 错 保证保险合同的 的等 依据公平 诚信 等 有 关 法 律原则确定保险 人应 承 担 的责任
, , ,
保险事故与被保 险人 过错 之间的关系

,
,
一 贯被称为保险立 法的服
但 现 代立 法认 为 在 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 用 匕 应遵
, 。 ‘, , ,
循保护受害第三 人 以及 受 益人 的法 益思 潮 和 立 法趋向 作 适 当的 限 制 或例外的规定 因 此 笔者 认为 为 了充分发挥 保险制度在 社会 主 义日 Nhomakorabea担保
保 险业 文献 标 识 码
,
中图分 类 号

文 章编号

加 沁


一 保证 保险的 含义 保证保险起源 于信用发达 的美 国 展

, ,
立 法对其性质进行规范 这 样做会 有利于 司法 实践中对 同类合 同的市 之后在西 方许多国 家广泛开
,
理 便于解决现实生 活 中有争议的问题 有助于 完善法律 规范 提高司 法效 率 节约诉讼成本 二 对保证保 险合 同 的 法 律适 用 应 做进 一 步规范 对 于 保 证保险合同适用 法 律的不 同 导致对 投保人 或 受 益人 与保 险人的 权益的 保护有偏 差 如抵押住房贷款 保险合同 其 应 是保 证 保 险合同的范畴 一 旦 发生 保险 事故的纠纷 到底适用《 担保法 》 是《 还 保 险法 》如果适用《 担保法 》 的话 抵押 权人即 银 行对 保险金享 有优先受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出现了一些困境,亟待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区差异导致养老保险水平不均。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地区差异,一些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水平较高,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水平较低,导致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

二是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养老金缺口问题日益突出。

据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逾17万亿元,而养老金缺口却高达27万亿元,这一严峻的现实让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面临巨大挑战。

三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面临风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基金运营不当或投资失误导致了基金规模的缩水,也给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针对上述困境,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进行解决:一是加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制度建设。

要加强对地区养老保险水平的统筹和调整,消除地区差异,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一制度。

二是完善养老金缺口的扩大问题。

可以通过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延迟退休年龄等措施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规模,缓解养老金缺口问题。

三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

要建立健全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和加强基金的投资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四是深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体制改革。

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与对策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能够早日解决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困境,让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代表国家:美国、加拿大
12.08.2019
(二)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特点:
1.政策性强 2.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
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 3.农业保险结构层次分为村级、 府县级、 中
央政府级 4.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 同时
提供再保险 、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等。
代表国家:日本
(四)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特点:
1.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农 业保险
2.大都是强制性的参加保险, 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 款相联系
3. 组织形式主要是政府参与或联合共保,保险险种 少,涉及范围小
4.其农业保险多处于试验阶段
代表国家:泰国、 印度、 孟加拉国
12.08.2019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问题及发展建议
12.08.2019
目录
引言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我国农业保险的问题 发展建议
12.08.2019
引言
• 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4月26日报 道:去年秋天的大白菜卖了7毛钱一斤的好价钱 时,山东农民徐光玉乐得满脸笑容。而到今年 春天他脸上却只剩苦笑了。 三亩地里3万斤的 大白菜,刚刚被菜商一斤7分钱的价钱买走了。
0.34
2.81
农业保险 赔付率 (%)
75.34
1299.86 7.00
0.56
5.67
81.00
1509.43 8.50
0.56
5.91
69.53
2019.74 53.33 2.67 29.75 55.78
2336.70 110.70 4.74
70.00 63.23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和对策有哪些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和对策有哪些

我国养⽼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和对策有哪些[导读]:养⽼保险是⼀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保险制度的改⾰,对于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临着⼈⼝⽼龄化、⽀出需要⼤幅度增加的现实,⼜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持、企业和个⼈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分曲折、困难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社会养⽼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些问题,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外的⼀些经过实践⽽逐渐成熟的经验,浅谈我国养⽼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养⽼保险的现状20世纪80年代实⾏养⽼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改⾰探索,90年代改⾰全⾯展开并不断深化,建⽴了由国家、企业和个⼈共同负担的基⾦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责任,全部由个⼈缴费形成。

养⽼保险基⾦主要由企业和职⼯缴费形成,企业缴费⽐例⼀般不超过企业⼯资总额的20%,个⼈缴费⽐例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和⽼基地给予养⽼保险资⾦补助。

2007年中央财政给予养⽼保险资⾦补助873亿元、地⽅财政补助260亿元。

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养⽼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20%,其中8%记⼊个⼈账户。

从长远看,基本养⽼保险应当实⾏全国统筹,但是,在⽬前的财税体制下,实⾏全国统筹难度⽐较⼤。

因此,统筹层次⽐较低,2007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调度使⽤养⽼保险基⾦,其他地⽅仍在实⾏县市级统筹。

截⽌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数为21890万⼈,其中在职⼈员16597万⼈,离退休⼈员5293万⼈。

浅谈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

浅谈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

浅谈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一、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现状二、监管法律框架的完善三、监管机制的流程与规范四、监管创新技术与模式的推进五、监管团队的专业化和国际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保险行业开始成为日益重要的金融服务之一。

与此同时,保险市场也面临着不少挑战与机遇。

保险监管作为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其管理和监管一直是业内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保险业监管的若干方向展开单方面探讨,并案例分析相关问题,让读者认识到保险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对于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一、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现状保险业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一环,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等方面。

在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其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国内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位置,保险监管也逐步向成熟方向转变。

目前,国内保险业监管部门在机构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都已取得一定成果和经验。

二、监管法律框架的完善建立监管法律框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在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框架已初步成型,主要以《保险法》为基础,衍生出一系列附属法律法规。

但目前我国保险法律框架还有些不足如,法规制定时间较短,相应法规或许存在着缺失或者不完整。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保证全系统的有效性。

三、监管机制的流程与规范监管机构的机制流程及规范管理是保障保险业监管有效发挥的条件。

事实上,完善监管机制不仅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管部门,同时也是实现完善监管体系的必要前提。

要加强监管的规范化管理及流程连续性,注重每一个环节的控制,充分保证监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四、监管创新技术与模式的推进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尝试采用一些创新技术与模式来实现监管任务,科技的应用能够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最终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型升级。

尤其在风险分析、信息化管理、数据分析、对多边风险监管等方面,科技都能够实现较大的创新和提高。

五、监管团队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监管机构的团队素质直接决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一、我国保险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当前保险市场状况二、现行保险法的列举及思考1、近因原则的缺失2、不利解释原则在运用上的不确定性3、保险合同易产生隐性陷阱4、合同义务不易明确把握运作三、建议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1、完善保险行业原则2、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3、强化监督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4、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需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结论:保险业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依法开展保险业务,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保障和抗击各种经济风险,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功能。

浅议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作者:指导老师:【内容摘要】保险业务其本质是经济合同的内涵,但由于其要约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按格式签订,权利义务有其特殊约定,合同结果有发生和不发生的不确定性,故保险法律关系列入商法调整范围。

我国现代保险制度产生虽然有二百多年历史。

但保险法律规范的发展起步却很晚,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时只有一家国有综合保险公司,现有除国家控股的原合二为一的人寿财保公司外,许多股份制民营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依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在今后几年国际上保险公司可进入中国开展保险业务,因此保险立法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隐与不足,并提出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保险业近因原则不利解释合同陷阱监督保证机制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起步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80年国家恢复保险业务后,从单一的国家计划运作向商业化转型,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保险业务将逐步向国外开放与国际接轨,因此较就当前我国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现状谈谈笔者粗浅的见解。

一、我国保险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当前保险市场状况据有关保险资料查阅,我国自1805年英商在广州开设广州保险业,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

由于国家战争和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法律法规的起步很晚,而发展也非常缓慢。

在十九世纪民族保险业发展时期,虽然当时上海已成为远东第一大商埠,海运业日趋发达,但只当时我国没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只得向英商在上海的保险公司投保。

当时英商保险公司为了配合英国轮船公司在垄断我国海运业务,利用各种借口和提高保费来限制华商运输关系。

当时有识之士就提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

①自1875年轮船招商向获准创立保险招商局,自办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②当时虽然有华商的保险公司,但整个中国的保险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当权者绝大多数人对保险的认识说得上无知,更不用说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对保险行业进行规范,用于保护民族保险企业和在外商保险企业中投保人的利益也没有解决保险争端的机制。

在民国初期,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把大多数发达国家人卷入战争之中,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经济的侵略,使中国的民族工业有了迅速发展的机会,民族保险业也得到了初步形成。

由于民族保险企业对外商保险企业的既得利益产生了影响,就出现了民族保险企业与外商保险企业的矛盾日益突现,当时国民政府为了调和这一矛盾,它曾于1929年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1935年又公布了《保险法》,但由于当时中国保险业界基本被外商所主宰,本土的保险企业力量十分渺小,两部法律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群起反对,根本无法实施。

人们说“弱国无外交”,弱国法律的空间运用也无效力。

当时唯一得到实施的只有1935年颁布的《简易人寿保险法》,由于这部法律带有典型的官僚利益,指定邮政局专属负责人寿保险业务,取缔了满足低薪阶层需要的人寿保险业务,其本质上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法。

所以这部法律对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没有产生推动作用。

建国后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初步发展,保险公司业务的运行基本上都得学习西方公司的行业准则。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保险业务失去了竞争行业的本质,在文革时期停办了业务。

1980年,我国恢复了保险业务,相应法律法规也在适时出台,国内和涉外保险业务都有了迅速发展,为了配合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政策,陆续开办了许多新险种。

各种分保、代理等新的保险关系也随之推广出来。

原来统一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现在上市的保险公司都有多家。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外的许多保险巨头又把目光投向中国,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有中资、中外合资的,伴随中国政府入世的承诺,国外的保险公司也迅速涌进我国的市场争夺业务。

由于保险业务的加大和主体的扩容,势必对现行的保险法造成极大的冲击,现行的保险法律规范如不及时调整,势必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保险法的列举及思考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在艰难中起步。

保险机构已得到重新恢复业务。

至此办险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也随即起步,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主要有:《海商法》、《保险法》、《财产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律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调整日益扩张的保险市场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上市场化制定完善的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

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

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而近因原则的缺失还是导致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都可获得赔偿”的想法和认定。

③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竞未作出明文规定,粗浅认为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个漏洞。

2、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定的,而作为附条件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己方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

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

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业外人所能普遍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法律救济。

在格式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各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的解释。

”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可承认判例的汉定属性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法院的法官解释,关于争论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