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开具、使用和管理处方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 处方:指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医疗机构实施诊断或治疗,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具的药物治疗、配补等相关要求的书面指导。
2. 开方人员:指合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其他合格的医疗从业人员。
3. 用药安全:指患者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使用药物期间无药物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开方注意事项: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用药史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开具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等个体差异进行调整,避免使用过量或过少的药物。
3. 开具处方应当选择适当的药物种类和规格,确保药效和药理作用的符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开方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处方必须由开方人员亲自书写,禁止代写或转让他人代写。
2. 处方应当使用工整、清晰、无涂改的书写方式进行记录,确保处方内容明确无误。
3. 处方应当标明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必要信息,并注明规定禁忌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流程与控制第六条处方开具流程: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 患者就诊和诊断:通过患者的主诉、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诊断。
2. 处方开具和审核:开方人员根据诊断结果,合理选择药物、剂量和用法,将处方书面记录,并交由药师审核。
3. 处方填药和发药:药师按照处方要求,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配置,然后发放给患者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处方审核要求: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对处方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对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开方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
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管理法》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3. 《处方审核标准》4. 《处方发药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管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是指医师、医师助理和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准确、专业地书写和开具患者用药的指南、剂量和数量的医疗文件,用于治疗、预防或者诊断疾病。
第四条药品处方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升医疗质量。
第五条药品处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书写要求第六条药品处方书写应当清晰、准确、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处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年龄;2. 医师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医师证号;3. 处方开具日期;4. 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5. 如有需要,应当注明药品的疗程;6. 医师签名、医师印章。
第八条经批准临床使用的新药、试验药,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九条患者药品处方予以开具后,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处方剂量和疗程,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
第三章药品处方开具与储存第十条开具处方应当由医师、医师助理或者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进行,不得委托非法从业人员代为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储存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处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核对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处方的审核与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处理人员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 对处方的用药参量进行审核,如发现剂量过大、过小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核实或者调整;3. 对处方是否存在过度开具、重复开具等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处方核对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内容包括:1. 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2.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3. 药品配方的准确性。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障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我国境内开具、核查、执行医疗用药处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术语和定义:(一)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诊疗行为:指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
(三)处方:指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的取得药品处方药的文书。
(四)处方信息:指处方中的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用药部位、用药期等相关信息。
(五)处方副本:指药房在药品发放后保存的复印件,部份医院用于药品统计。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开具和核实处方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药学人员,参预处方审核和药品配送工作。
第六条我国所有药品均应经过医疗机构处方使用。
未经医疗机构处方使用的药品,药品销售企业不能销售给非医疗机构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七条执业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及药品特性合理开具处方,并明确告知患者药品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规范、合理、安全。
第九条执业医师和药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处方交易,防止发生药品交易失误或者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方的开具和填写第十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用药原则,果断决策,精准开药。
第十一条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符合《药物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簿、签名、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开具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处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不得随意开药、过度开药或者虚假开药,保障患者权益。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是医师对患者用药的责任书。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和纸张,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修改工具,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作废并重新开具;(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频次、总量等,不得使用缩写、符号、代号等;(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印章、联系电话等;(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六)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合理选择药品种类、数量和组合,避免重复用药、过量用药、不必要的联合用药等;(七)处方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明确标注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并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告知;(八)处方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处方审核、执行、保存等操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七条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处方分为普通处方和精神药品处方两类。
第八条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精神药品的处方。
普通处方按照开具数量分为单张处方和多张处方两种。
单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一种或多种药品的处方。
多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多种药品但分别使用不同纸张的处方。
第九条精神药品处方是指开具精神药品或含有精神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使用专用的精神药品处方纸,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开。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和执行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范的用药原则,为患者选择合适的药品和给药方式,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医疗指令。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或电子处方系统,不得使用非专用纸张或其他载体;(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不明确的表述;(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电子签名、连系垫画等信息;(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信息;(六)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滥用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七)处方应当在有效期内执行,有效期一般为开具之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处方开具(一)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诊断,并根据诊断依据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给药方式,并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四)根据患者的用药安全风险,注意防止或减少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教育;(五)根据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或停止用药,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随访和评估。
(一)处方应当清晰、规范、完整,不得涂改、划掉、添加或缺漏;(二)处方应当使用通用名或化学名开具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其他非规范的名称;(三)处方应当使用国际通用单位制开具药品剂量和数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单位;(四)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缩写或符号开具药品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缩写或符号;(五)处方应当按照中西药分开开具,中药和西药不得混合开具;(六)处方应当按照内外用药分开开具,内服药和外用药不得混合开具;(七)处方应当按照给药途径分开开具,口服药、注射药、吸入药等不得混合开具;(八)处方应当按照药品性质分开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不得与其他普通药品混合开具;(九)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要求,如空腹服用、饭后服用、避光保存等;(十)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警示,如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加强药品使用安全保障,保障患者药物治疗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等医疗活动中,为病人提供药品或药物的使用方法和用量的书面指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门诊、急诊、住院等环节处方管理。
第四条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处方内容规定第五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
2.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服用时间和疗程等。
3.医师签名、签名时间、处方日期、医师编号等。
4.药品剂量、数量及费用明细。
第六条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年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同时使用其他药品等因素,考虑药品的选择和用量。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结合患者病情进行临床判断和综合评估,明确治疗目标和药物治疗方案。
第三章处方签章管理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记录中注明。
第九条医师应当在处方中签名并注明日期、医师编号、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处方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签章管理制度,规范医师签章管理,保证处方签章的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章处方审核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学部门或配有药师参与处方审核工作,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注意用药禁忌和副作用,并根据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处方审核。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保证处方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的安全保护,采取措施防范处方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和药店等药品销售机构不得向未经审批的患者销售处方药,不得接受伪造、变造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的处方药销售请求。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二)处方日期;(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和疑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开具医师、患者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导致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处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物治疗、检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行为的书面记录。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在于合理使用药物,以达到安全有效、节约用药的目的。
第四条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第五条处方应由主治医师或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并应详细、准确、清晰、合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医院名称、医师姓名、处方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处方应注明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疗程、频次等具体信息,并明确指示是否可替换药物。
第八条处方中涉及的其他检查、手术等治疗措施应有必要的说明,包括具体名称、目的、操作方法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归档第九条处方应经医务人员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归档制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第十一条对于处方中涉及的特殊药物或限制使用药物,医院应加强审核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相关法规,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配备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房和医疗器械库房,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配备。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积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的合作,建立处方外流管理机制,确保处方外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处方外流管理措施,确保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处方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保障医疗质量和药品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药师。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面或电子形式开具的用于指导患者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应当符合合理用药的原则,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处方分为西药处方、中成药处方、中药饮片处方三种类型。
西药处方和中成药处方统称为化学药品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统称为中药处方。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处方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处方审核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处方调配、发放、保存和监督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一)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或重复用药;(二)避免与患者已用或正在用的其他药品发生相互作用或影响;(三)避免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四)避免使用未经批准或未经临床验证的药品;(五)避免使用超过规定剂量或时间的药品;(六)避免使用有潜在危害或依赖性的药品;(七)避免使用与患者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不适宜的药品;(八)避免使用与患者过敏史或禁忌证相冲突的药品;(九)避免使用与患者的饮食、生活习惯或其他治疗方式不协调的药品。
(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二)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住址和联系方式;(三)诊断或临床表现;(四)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和用药时间;(五)医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和签名;(六)开具处方的日期;(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或注意事项。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正文:---------------------------------------------------------------------------------------------------------------------------------------------------- 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立处方前,应确保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诊断和评估,并准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用量、频率等内容。
第三条开立处方应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将医师姓名、医疗机构名称、处方日期、处方章等要素清晰标示。
第四条处方中出现的药品应使用通用名称,并注明需要使用特殊制剂或特殊规格的情况。
第五条医师在开立处方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尽量减少患者的用药负担。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六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计算药品用量并正确配药。
第七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核对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等要素与执行记录一致,并做好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第八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结合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医师指导的用法和用量进行正确用药,如有不适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告知医师。
第四章处方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进行处方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予以纠正和教育。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章处方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处方的安全保存和信息的准确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处方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第六章督导和培训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监测和督导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并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培训。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模板示例2. 药品清单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机构:指具备相应医疗条件和设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
2023年度:《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在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开具和处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尽可能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前提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处方管理,并采取措施预防处方滥用、滥开行为。
第二章药品处方管理第一节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1. 临床必要性。
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临床上使用才具有必要性。
2. 安全性。
处方应当考虑药物的毒副作用、过敏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规范性。
处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规范。
4. 省钱省药。
处方应当在尽可能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前提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节处方开具和审核1. 处方开具1.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制定处方开具标准和程序,并确保处方定位、符号、剂量等信息准确无误。
1.2 处方处方开具应当采用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1.3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出药品特别是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审核,保证处方使用临床必要并合法。
2. 处方审核2.1 药师应当负责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核实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存在问题的处方进行退回或撤销。
第三节处方保存和管理1. 处方保存1.1 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采取电子存储或纸质存储,并备份保存,确保处方信息完整、准确。
1.2 纸质处方应当在规定年限内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__年。
2. 处方管理2.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流程和各个环节职责。
2.2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处方质量评价活动,对处方开具和审核环节进行评估。
第三章药品处方使用第一节药品处方领取1. 患者在药店领取处方药品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购买该药品的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的用药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六条开处方应当经过医生诊断,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开具。
第七条处方应当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二)临床诊断和病情描述;(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四)用药途径、用药频次、用药方法等;(五)开立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第八条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向药店出示有效的处方,并在药店销售人员的指导下正确使用药品。
第九条药店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按照处方销售和提供药物指导。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档案,保存处方原件和电子版。
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建立处方配送记录,保存处方副本和电子存档。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处方质量检查,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配送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剂师和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物的调配和配送工作。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按照像关规定采购、调配和配送药品,并建立配送记录和质量监控制度。
第五章处方的审查和核销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查制度,对处方进行规范性和合理性审查。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核销制度,及时核销患者购买药品的信息。
附件一:处方管理制度范本附件二:处方审查记录表附件三:处方核销记录表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由医生开具,供患者购买药品的指示单。
2. 医疗机构:指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等。
3. 药店:指从事药品销售的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处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和医学知识规范合理用药。
2. 严谨科学:处方应当准确、规范,明确药物的用量、用法和用时。
3. 患者安全:处方应当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反应或其他药物相关问题。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三条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处方书写:医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规范要求书写处方,准确记录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2. 处方审核:医师应当主动配合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安全。
3. 处方保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存制度,保存处方原件和电子处方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
4. 处方调查:药监部门有权对医师的处方进行调查,以保证处方合规。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处方标识:处方应当标注医师的姓名、职称、签名、签字日期等信息。
2. 处方副本:医师应当在处方交付给患者后留存一份处方副本。
3. 处方审查:医师应当在处方签发之前对该处方进行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处方调配:药师应当按照处方的要求准备药物,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准确性。
5.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档案,保存处方原件、复印件或电子处方信息,确保处方的追溯性和可查询性。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药监部门负责。
药监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惩罚措施第六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处方权、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书写示例2. 处方审核流程图3. 处方保存制度4. 处方调查程序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用于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九、监督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处方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急诊和夜间处方应当有明确的诊断依据,必要时应当有上级医师审核。
3.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和夜间处方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用药安全。
十七、外院处方调剂管理
1.医疗机构接受外院处方调剂时,应当验证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调剂外院处方时,药学人员应当仔细核对药品信息,确保调剂无误。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院处方调剂记录,记录调剂的处方信息、药品信息以及患者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方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
本办法旨在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全文从总则、处方开具、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信息化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急诊和夜间处方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处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处方权的授予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我国处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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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
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
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
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
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
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
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
(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
(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
(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
(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
(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
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
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
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药品处方应当交由合法的药品销售企业进行出售和供应,并通过药品追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药品处方是否合法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操作进行判断和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处方管理监督机制,对药品处方的监管做到全程、全面。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处方管理,建立相应档案和记录。
第二十条对药品处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药品处方的现有规章、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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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通过的药品管理相关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药品的分类管理、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管、药品的质量评定、药品说明书、药品广告等方面的细则。
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Pharmaceutical traceability)是指在整个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将药品的各个环节和来源都记录下来,可追溯原药到终端用户或者药品毒副作用的全过程的药品追踪管理系统。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如何保证药品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专
门的审核机制,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确保药品处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同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
2. 如何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应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并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存储,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保护用户隐私。
3. 如何确保药品处方的合法使用?药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出售和供应,并对药品处方进行验证和记录,对于不
合法使用的药品处方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