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开具、使用和管理处方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 处方:指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医疗机构实施诊断或治疗,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具的药物治疗、配补等相关要求的书面指导。
2. 开方人员:指合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其他合格的医疗从业人员。
3. 用药安全:指患者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使用药物期间无药物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开方注意事项: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用药史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开具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等个体差异进行调整,避免使用过量或过少的药物。
3. 开具处方应当选择适当的药物种类和规格,确保药效和药理作用的符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开方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处方必须由开方人员亲自书写,禁止代写或转让他人代写。
2. 处方应当使用工整、清晰、无涂改的书写方式进行记录,确保处方内容明确无误。
3. 处方应当标明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必要信息,并注明规定禁忌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流程与控制第六条处方开具流程: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 患者就诊和诊断:通过患者的主诉、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诊断。
2. 处方开具和审核:开方人员根据诊断结果,合理选择药物、剂量和用法,将处方书面记录,并交由药师审核。
3. 处方填药和发药:药师按照处方要求,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配置,然后发放给患者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处方审核要求: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对处方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对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开方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管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是指医师、医师助理和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准确、专业地书写和开具患者用药的指南、剂量和数量的医疗文件,用于治疗、预防或者诊断疾病。
第四条药品处方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升医疗质量。
第五条药品处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书写要求第六条药品处方书写应当清晰、准确、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处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年龄;2. 医师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医师证号;3. 处方开具日期;4. 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5. 如有需要,应当注明药品的疗程;6. 医师签名、医师印章。
第八条经批准临床使用的新药、试验药,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九条患者药品处方予以开具后,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处方剂量和疗程,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
第三章药品处方开具与储存第十条开具处方应当由医师、医师助理或者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进行,不得委托非法从业人员代为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储存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处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核对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处方的审核与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处理人员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 对处方的用药参量进行审核,如发现剂量过大、过小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核实或者调整;3. 对处方是否存在过度开具、重复开具等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处方核对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内容包括:1. 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2.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3. 药品配方的准确性。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用于患者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材的文书。
第三条处方的开具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特定场所开具处方,如医疗机构、诊所等;(二)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三)根据患者需要及病情选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四)在处方上填写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业范围、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具处方,不得超越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其执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收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财物。
第九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不得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伪造处方。
第十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第三章处方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做好处方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转让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药剂科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药品处方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药品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临床必需、合理用药、便利用药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保证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药品并合理搭配使用。
第六条处方应当清晰、准确,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临床诊断、用药说明等内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处方格式书写处方,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分发。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处方管理的记录和档案,保存时限为5年。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处方管理的追溯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药品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药学知识,严格按照处方审核和分发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件1、所涉及附件如下:(具体附件名称和内容)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具体法律名词及注释内容)第七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实施可能遇到的困难:(具体可能遇到的困难)2、解决办法:(具体解决办法)附件一:处方模板示例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以上所列为所涉及的附件和法律名词及注释,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希望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遵守本办法,严格执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是医师对患者用药的责任书。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和纸张,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修改工具,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作废并重新开具;(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频次、总量等,不得使用缩写、符号、代号等;(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印章、联系电话等;(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六)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合理选择药品种类、数量和组合,避免重复用药、过量用药、不必要的联合用药等;(七)处方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明确标注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并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告知;(八)处方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处方审核、执行、保存等操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七条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处方分为普通处方和精神药品处方两类。
第八条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精神药品的处方。
普通处方按照开具数量分为单张处方和多张处方两种。
单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一种或多种药品的处方。
多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多种药品但分别使用不同纸张的处方。
第九条精神药品处方是指开具精神药品或含有精神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使用专用的精神药品处方纸,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开。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和执行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范的用药原则,为患者选择合适的药品和给药方式,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医疗指令。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或电子处方系统,不得使用非专用纸张或其他载体;(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不明确的表述;(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电子签名、连系垫画等信息;(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信息;(六)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滥用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七)处方应当在有效期内执行,有效期一般为开具之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处方开具(一)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诊断,并根据诊断依据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给药方式,并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四)根据患者的用药安全风险,注意防止或减少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教育;(五)根据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或停止用药,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随访和评估。
(一)处方应当清晰、规范、完整,不得涂改、划掉、添加或缺漏;(二)处方应当使用通用名或化学名开具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其他非规范的名称;(三)处方应当使用国际通用单位制开具药品剂量和数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单位;(四)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缩写或符号开具药品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缩写或符号;(五)处方应当按照中西药分开开具,中药和西药不得混合开具;(六)处方应当按照内外用药分开开具,内服药和外用药不得混合开具;(七)处方应当按照给药途径分开开具,口服药、注射药、吸入药等不得混合开具;(八)处方应当按照药品性质分开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不得与其他普通药品混合开具;(九)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要求,如空腹服用、饭后服用、避光保存等;(十)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警示,如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加强药品使用安全保障,保障患者药物治疗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等医疗活动中,为病人提供药品或药物的使用方法和用量的书面指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门诊、急诊、住院等环节处方管理。
第四条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处方内容规定第五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
2.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服用时间和疗程等。
3.医师签名、签名时间、处方日期、医师编号等。
4.药品剂量、数量及费用明细。
第六条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年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同时使用其他药品等因素,考虑药品的选择和用量。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结合患者病情进行临床判断和综合评估,明确治疗目标和药物治疗方案。
第三章处方签章管理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记录中注明。
第九条医师应当在处方中签名并注明日期、医师编号、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处方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签章管理制度,规范医师签章管理,保证处方签章的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章处方审核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学部门或配有药师参与处方审核工作,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注意用药禁忌和副作用,并根据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处方审核。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保证处方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的安全保护,采取措施防范处方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和药店等药品销售机构不得向未经审批的患者销售处方药,不得接受伪造、变造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的处方药销售请求。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二)处方日期;(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和疑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开具医师、患者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导致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处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物治疗、检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行为的书面记录。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在于合理使用药物,以达到安全有效、节约用药的目的。
第四条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第五条处方应由主治医师或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并应详细、准确、清晰、合法。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医院名称、医师姓名、处方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处方应注明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疗程、频次等具体信息,并明确指示是否可替换药物。
第八条处方中涉及的其他检查、手术等治疗措施应有必要的说明,包括具体名称、目的、操作方法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归档第九条处方应经医务人员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归档制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第十一条对于处方中涉及的特殊药物或限制使用药物,医院应加强审核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按照相关法规,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配备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房和医疗器械库房,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配备。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四条医院应积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的合作,建立处方外流管理机制,确保处方外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处方外流管理措施,确保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处方管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保障医疗质量和药品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及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药师。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面或电子形式开具的用于指导患者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应当符合合理用药的原则,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处方分为西药处方、中成药处方、中药饮片处方三种类型。
西药处方和中成药处方统称为化学药品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统称为中药处方。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处方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处方审核的职责、流程和要求,加强对处方调配、发放、保存和监督的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一)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或重复用药;(二)避免与患者已用或正在用的其他药品发生相互作用或影响;(三)避免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四)避免使用未经批准或未经临床验证的药品;(五)避免使用超过规定剂量或时间的药品;(六)避免使用有潜在危害或依赖性的药品;(七)避免使用与患者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不适宜的药品;(八)避免使用与患者过敏史或禁忌证相冲突的药品;(九)避免使用与患者的饮食、生活习惯或其他治疗方式不协调的药品。
(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二)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住址和联系方式;(三)诊断或临床表现;(四)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和用药时间;(五)医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和签名;(六)开具处方的日期;(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或注意事项。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正文:---------------------------------------------------------------------------------------------------------------------------------------------------- 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或者代签。
(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标准化的书写方法,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三)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执业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四)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重、过敏史等基本信息。
(五)处方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基本信息。
(六)处方应当注明药品的注意事项、禁忌、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
(七)处方应当使用中文书写,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者外文。
(八)处方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或者钢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者红色墨水笔。
(九)处方如有修改或者作废,应当由开具医师亲自签字并注明修改或者作废原因。
(十)处方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七日内,超过有效期未取药的处方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保证处方质量和用药效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医师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教育制度,向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增强患者的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处方不良事件进行及时的报告、分析和处理,防止或者减少处方不良事件的发生和危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处方的数量、种类、结构、费用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处方的合理性和经济性,为合理用药提供依据和参考。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障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我国境内开具、核查、执行医疗用药处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术语和定义:(一)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诊疗行为:指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
(三)处方:指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的取得药品处方药的文书。
(四)处方信息:指处方中的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用药部位、用药期等相关信息。
(五)处方副本:指药房在药品发放后保存的复印件,部分医院用于药品统计。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开具和核实处方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药学人员,参与处方审核和药品配送工作。
第六条我国所有药品均应经过医疗机构处方使用。
未经医疗机构处方使用的药品,药品销售企业不能销售给非医疗机构的个人或单位。
第七条执业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及药品特性合理开具处方,并明确告知患者药品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规范、合理、安全。
第九条执业医师和药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处方交易,防止发生药品交易失误或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方的开具和填写第十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用药原则,果断决策,精准开药。
第十一条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符合《药物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簿、签名、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开具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处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不得随意开药、过度开药或虚假开药,保障患者权益。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操作规范。
第五条处方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相应的知识技能,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六条处方应使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
第七条处方书写应清晰、准确,避免含糊、错误书写。
第八条处方药物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并标注药物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九条处方药物剂量应根据患者情况和标准剂量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审查能力,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对处方的合理性、剂量、药物相互作用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处方处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审核合格的处方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四条处方药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验收、存储和分发,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患者应凭有效处方购买药物,药店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2、处方审核操作流程图3、处方处置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
2、处方:指医疗机构授权的医师或者其他合格人员开具的给患者用药的指示。
3、处方操作人员:指医疗机构内负责处方书写、审核和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具、使用和保存处方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诊断名称;(二)处方医师姓名、职务、医师执业证书耗吗;(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四)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五)开具时间;(六)处方医师签名。
第五条处方的开具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药物治疗指南、药物剂型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择。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使用处方前,应当对处方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处方信息齐全、准确。
第八条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使用不易更改的墨水签字。
第九条患者购买药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处方副本。
医疗机构应当留存处方原件,并按规定保存。
第二章处方的保存和传递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管理系统,将处方信息与药房管理系统相连,实现电子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归档管理,保留处方原件和副本。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处方原件和副本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处方信息的传递应当采用加密传输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信息进行备份,并做好灾备工作。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处方副本。
第十六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当仔细核对处方信息,确保药品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当按照处方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若患者对药品产生不良反应或出现新的症状,应当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和监测,及时调整处方方案。
第四章处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在处方管理中,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处方管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若存在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处方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三条处方开具应遵循医学诊断和治疗准则,明确治疗目的和方法。
第四条处方应标明开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和医师签名。
第五条处方应使用医疗机构指定的格式,规范填写处方内容。
第六条处方药品应参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及临床必要性原则进行选择和开具。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核查第七条处方应由医师核查并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审核医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九条审核医师应对处方的医学必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结合患者的个人情况和病史,做出医学决策。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开具医师并进行记录。
第四章处方的调剂和发药第十二条药师应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要求进行调剂和发药。
第十三条药品调剂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药师应向患者详细解释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记录在患者档案中。
第五章处方的留存和报而核查第十六条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留存,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十七条处方的留存应由相应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处方的留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处方的留存应定期进行报而核查,确保处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附件:1、处方模板示例2、处方管理流程图3、处方留存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管理法规:国家对药品及相关事项进行管理的法规。
2、处方:医师向患者开具的药品使用指导书。
3、医学必要性:根据医学知识和科学证据判断,需要使用药品进行治疗的必要性。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处方审核准确性不足:加强审核医师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提高审核水平。
2、处方调剂错误: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调剂,加强药师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管理,提高药物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法定医疗机构开给患者的用药指南。
第三条处方包括中西药处方、中药合剂处方、医用气体处方、膳食营养处方等。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五条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由医师在开具时亲笔签名或者电子签名,并在签名或者电子签名下注明开具时间。
(二)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就诊医师的姓名、职务、出诊日期和诊室号;2.开具处方的时间和地点;3.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4.药物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5.开具数量及剂量;6.禁忌和注意事项;7.开方医师的签名、职务、联系电话。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为有需要的患者开具处方。
第七条医生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八条医生应当了解、掌握、遵守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保存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处方审查制度。
第十条对于患者所患病情不熟悉或药品不熟悉的处方,应当报请主治医师审核,并加盖主治医师签名和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人负责处方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处方的保管期限和处方保存的方式,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持各种处方规范、安全、统一的原则,要严格保存各种处方、日志等记录资料,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第四章处方的执行和管理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处方。
第十五条开药房要有专职工作人员配发药品,应当保证药品的真实、有效、安全并确保药品的质量。
第十六条药品的配发应当根据处方的要求,严格按照药品的规格、用法和用量发放。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个人隐私保护原则:严禁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 质量控制原则:保障处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安全管理原则: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进行。
4. 合理用药原则:合理开具处方,合理使用药品。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处方开具前,医生应当对患者进行细致的询问、体格检查,准确判断患者病情,合理决定药物治疗方案,明确疗效预期和药物使用风险。
第五条处方应标明以下内容: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2. 诊断结果及诊断依据;3.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4. 开具医生的姓名、签章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编号;5. 处方日期。
第六条处方应当采用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由医生亲自签字。
第七条电子处方应遵循以下要求:1.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处方格式;2. 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3. 保障处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药店在验收处方时,应核对处方上的患者信息和药品信息,并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调配第九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学服务部门,负责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工作。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关注以下内容:1. 处方合理性:药品的适应症、病情、用药禁忌等;2. 药物相互作用:避免不良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3. 药物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等特征合理确定药物剂量;4. 处方准确性:核对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药师在调配药品时应按照处方的要求准确配制药物,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章处方使用第十三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按照诊断结果和治疗计划,合理向患者解释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告知可能的不良反应和药品合理使用的期望。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处方管理活动。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三条医师应当在诊断基础上,并经确切判断患者需要使用药物治疗时,才能开具处方。
第四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和职称;(二)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和病历号;(三)药物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和使用周期;(四)开方日期和医师签字。
第五条处方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字迹清晰,不得涂改、遗漏。
第六条处方的存档应当按要求保存,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审核临床医生开具的处方。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处方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处方执行第十条患者持有效处方前往药房购买药品时,药店应当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并按照处方提供药品。
第十一条药店在供应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要求提供药品,不得进行虚假出售或替换。
第五章处方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和药品使用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药店的沟通和合作,互相交流处方管理经验,共同提升患者用药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岗位设置表2、药店处方审核记录表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医师行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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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
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
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
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职责,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药品管理法》
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
3. 《处方审核标准》
4. 《处方发药流程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和管理行为。
3. 处方审核标准:指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标准,用于指导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的依据。
4. 处方发药流程图:指医疗机构制定的用以指导和管理处方发药流程的图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困难:处方内容不规范、不完整。
解决办法: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处方写作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处方系统,减少人为错误。
2. 困难:医务人员和药师沟通不畅。
解决办法:建立医患沟通平台,促进医务人员和药师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沟通技巧培训。
3. 困难:药品错误发药。
解决办法:加强药师的药物知识和发药技能培训,建立药品发放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发药审核程序。
4. 困难:患者理解困难,用药不规范。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教育工作,提供药物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鼓励患者咨询药师,解答用药疑问。
注: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