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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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
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
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处方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
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
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和合理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
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
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处方电子化建设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
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
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
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
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弘扬正能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