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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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

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

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处方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

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

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和合理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

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

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处方电子化建设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

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

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

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

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弘扬正能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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