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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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工作制度

12366咨询工作制度

12366咨询工作制度一、总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为我国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投诉举报等各项服务职能。

为了更好地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作用,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各级税务机关设立,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设立一个12366纳税服务热线总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中心。

各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当设立专门的咨询员队伍,负责日常咨询工作。

三、工作职责(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总中心职责1. 制定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程和业务标准;2.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工作;3. 负责全国范围内重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4. 建立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5. 收集、整理和发布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纳税指南等资料。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分中心职责1. 组织实施本地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2. 负责本地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3. 培训和管理本地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4. 收集、整理和发布本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纳税指南等资料;5. 处理本地区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

(三)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职责1. 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纳税业务;2. 接受纳税人的电话、网络咨询,提供政策解读、纳税辅导等服务;3. 参与咨询培训和业务研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4. 收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为改进税务工作提供参考;5. 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纳税人隐私。

四、工作流程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流程分为咨询、转接、处理、反馈四个环节。

(一)咨询环节纳税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问题时,咨询员应当立即回答。

对于不能立即答复的问题,咨询员应当详细记录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转接给相关人员处理。

(二)转接环节咨询员在接到纳税人咨询问题时,对于涉及税收政策、纳税业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立即转接给熟悉相关政策业务的同事或者上级。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一)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一)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3年第一期)1、因当地政府修建地铁,我公司即将进行搬迁,请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2、我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

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我企业目前尚在筹建期,但已经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实施方案为圆满完成我局12366纳税服务远程坐席建设任务,完善我市纳税服务平台建设,拓宽纳税服务手段,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搭建专业化、信息化纳税咨询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规范、权威、准确的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涉税信息咨询和查询服务,以及投诉举报等监督维权服务,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远程坐席按时上线和各项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它市局领导为副组长,市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推行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纳税服务科。

主任:张xx副主任:xx办公室内设综合、业务、技术三个工作组,分工负责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综合组:张xx、主要负责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工作中的问题,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推行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供场地后勤保障。

业务组:高xx、主要负责地方性税收规定、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内容的收集和梳理工作,12366知识库本地知识的初始化和初装,对12366坐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相关咨询疑难问题的解答处理和咨询信息资料的传递等工作。

技术组:陈闰、倪大定、杜勇、张虎。

职责是保证整个系统需求的软硬件环境设备准备,协助中软公司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厂完成系统后台初始化工作,技术培训,协助解决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等。

三、推行步骤根据省局工作计划安排,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预计20XX年3月1日试运行。

按照“积极、慎重、稳妥、有序”的原则,扎实做好人员配备、环境准备、安装调试、知识收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人员配备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组织体系要求,我局配备远程坐席、12366联络员小组、12366具体业务承办人员小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11.2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13〕14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

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

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管理事项归为纳税服务类,实施一体化管理;具有执法性质的调查、检查职责及相关管理措施归为税收执法类,实施风险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20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20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2017)【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03.30【实施日期】2017.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2017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省通办(以下简称“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全省通办是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明的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授权经公告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全省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办理、税务认定、纳税申报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其他涉税申报受理、税收证明出具、发放涉税表证单书、纳税咨询等9大类30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明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省通办办税事项。

承办全省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应设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专门窗口。

全省通办办税事项办理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号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五、全省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所在地国税机关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

在跨区办税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纳税人在办理全省通办相关办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

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

税务总局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进一步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并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最大限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升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后,将实现多种功能:一是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渠道接收纳税服务投诉,统一进行受理、转办、处理、分析、反馈、查询;二是热线系统升级时预留了接口,可与外网网站连接,外网接收的纳税服务投诉可在内网进行查询、处理和反馈至外网;三是热线系统覆盖了税务总局、省、市、县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热线系统操作人员可根据配置的权限和账号,登录热线系统网页进行操作,同时投诉可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进行转办和结果反馈;四是实现对投诉处理全程监控、分类统计和汇总分析.税总函〔2016〕5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深入挖掘投诉信息与数据,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对本地区纳税服务投诉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内容形成有数据、有标准、可量化的统计分析报告,通过趋势预判,从纳税人视角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和关切,正确引导纳税人预期,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税总函〔2016〕57号还明确了纳税服务投诉定期通报有关问题,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及办理情况的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税务总局每年度对各省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并督促各省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水平.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2.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应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备案。

A.国家B.省C.地市D.县市3.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购建、改扩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应作为基建项目管理。

()A.10B.50C.100D.604.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5.仁安区国税局第一党支部拟对党员发展对象小张同志进行政审,以下政审方式您认为不正确的是()A.为保证政审的客观性,政审必须回避本人进行B.查阅本人档案C.找同乡或知情人了解D.进行必要的函调、外调6.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7.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A.可以全天24小时B.只能在每天上午C.只能在明天下午D.只能在工作时间内8.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9.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江苏省税务举报信息

江苏省税务举报信息

税务举报信息一、税务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与咨询:拨打12366,可咨询相关举报信息。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

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

2.网站举报。

省地税局举报网址:/lm/front/main.jsp?sysid=013&sess=0分管省长举报信箱:http://218.94.123.12:8080/wcm/jiangsu/fszxx.jsp?channelid=4456&type=4 440省地税局长举报信箱:/lm/front/mailmain.jsp?sysid=001&sess=0&groupid =0005&vc_mailpropertyname泰州市地税局长信箱:tzds_ydj@泰州地税局举报信箱:/lm/front/main.jsp?sysid=015&sess=0二、领导信息。

1.江苏省分管领导:李云峰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监察、人力资源、公务员管理、社会保障、税务、统计、金融、物价、能源方面工作。

2.江苏省地税局:李小平江苏省地税局局长陈筠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营业税和基金管理处、规划财务处、离退休干部处、稽查局工作。

3.泰州市分管领导:徐郭平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财政、税务、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杨峰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方面工作,协助分管财政、税务方面工作。

4.泰州市地税局领导:严德君局长,党组书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1.29【实施日期】2004.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7号2004年1月29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代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2003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总局王力总经济师在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二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上指出,“鼓励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是落实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待税务代理工作的态度上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直接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运作,把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创收部门,变相实施强制代理;二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已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对税务代理工作不支持、不指导、不管理,放任自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23•【字号】苏国税发[2004]237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3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近年来,随着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办税服务厅的职能不断得到整合和深化,但也存在着窗口设置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工作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和服务效能的充分发挥。

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后,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发生了重大调整,同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和征管改革的日趋深入也对国税机关做好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以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根据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国税实际,现将办税服务厅职能及窗口设置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办税服务厅的设置原则和主要职能各市、县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利管理、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充分考虑本地区税源分XXX信息化建设的状况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的各种事项,一般应集中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或受理。

具体而言,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2、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3、发售发票和办理发票服务相关事宜;4、经办和发放行政许可审批文书、证件;5、提供税法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6、承办资料发放和税法公告等事项;7、对相关的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8、负责相关票证和报表资料的管理;9、其它相关工作。

二、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税服务厅一般应当设置三类窗口,即申报纳税窗口、发票管理窗口和综合服务窗口。

会计经验: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

会计经验: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答:(1)票样如图:(2)实际如图: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

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11]19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6.13【实施日期】2011.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199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大企业国际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试行稿)第一条为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举措,按照总局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入手,增强税企交流与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快速响应企业涉税诉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协调员是税务机关内部牵头与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沟通、整体服务、全面进行风险分析的人员。

客户协调员职责包括: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了解并适当参与对企业的纳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稽查、反倾销涉税调查等重要管理活动,收集结果资料,形成完整的管理档案;对企业动态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并出具年度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条同一企业配置两位客户协调员,一位由省局大企业管理部门人员担任,另一位由主管县(区)局分管局长担任。

两位客户协调员应就企业日常经营纳税、重大经营变化、重大涉税诉求的受理和答复、个性化服务举措的提供等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省局客户协调员应定期了解、收集各项税收政策在企业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向法规和政策管理部门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11]3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3.03【实施日期】2011.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三日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标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其他用途。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国税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纳税服务经费预算。

(一)“一上”预算。

编制“一上”部门预算时,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按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纳税服务工作开展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纳税服务经费的需求数,提供项目文本和预算支出明细数据等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

财政部下达纳税服务经费“一下”控制数后,由纳税服务司商财务管理司确定分配原则、标准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财务管理司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逐级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预算。

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按照确定的“一下”控制数填报项目文本和编制具体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部门编入“二上”预算并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二下”预算。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及财务报表申报)[1]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及财务报表申报)[1]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及财务报表申报)一、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的依据是什么?有何具体的要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2.应提供资料:(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3.目前江苏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已经上线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的网上操作模块,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操作进行备案。

二、目前,在系统内有哪些会计制度可供企业选择?1.小企业会计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2.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商业银行: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担保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26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省级集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省级集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省级集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苏国税函[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省级集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30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建立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总局、省局纳税服务规划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纳税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落实省局“十二五”工作规划中纳税服务要建立全系统统一的“网上办税管理中心、12366呼叫管理中心、纳税咨询管理中心、纳税人跨区涉税事项协调服务中心”的战略规划,进一步提升我省咨询服务的规范性、统一性,提升纳税人对咨询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10】487号)的具体要求,省局启动了省级集中呼出,远程座席支持的服务热线建设,目前,各项基础工作均已准备就绪。

现就省级集中服务热线上线运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步切割热线操作系统,配合做好业务支持。

为保证省级集中的服务热线上线工作平稳开展,热线操作系统的切割采取分步实施办法。

计划按五批分步切割,各市要按照省局的统一时间表(附1),做好以下配合工作:一是系统切割期间,仍保持原热线正常运行状态,以保证系统切割异常时能实时接听热线电话;二是做好系统切割业务支持工作,按照系统切割业务支持安排表(附2)的要求,委派咨询员到省级呼叫中心进行现场支持。

二、合理设置远程座席,及时上报远程座席基础数据。

根据我省“省级集中呼出,远程座席支持”模式的总体架构,除省局呼叫中心座席外,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直属分局、各县(市)局纳税服务工作机构应设置远程座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举报受理及查询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20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举报受理及查询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20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举报受理及查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举报受理及查询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206号2003年6月2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举报中心举报受理、举报查询工作,切实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及时化解矛盾,不留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受理举报要素:1、举报人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举报人身份(税务干部、被举报企业直接负责人、被举报企业内部一般人员、被举报企业同行或不愿留姓名、以上内容可以匿名或回避);举报受理日期、邮政编码。

2、被举报人信息: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3、举报内容:被举报企业的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地、注册类型、所有制性质、行业、案件所属时期、违法类型及手段、涉案税种、违法金额预计、违法事实、书证或其它材料;4、其它需要的信息。

二、受理来电举报的规范用语:——您好——这里是***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欢迎您举报有关涉税案件,您有什么举报请讲(引导举报人按照“受理举报要素”进行举报)。

——请问您还有什么补充?——请问您是否可以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属实可获取奖励。

——请问您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您与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关系?——您的举报已被受理,检查需要时间,如果您想了解检查结果,请于三个月后电话查询。

——对不起,您的举报因为线索和情况不清,我们无法受理,我们需要您至少提供以下三个要素:①被举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②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③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和《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公告如下:1.国税机关到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具有执法性质的各类税收检查,包括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的税收检查,以及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一个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一次。

2.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的,一般应提前向纳税人告知检查、调查的时间和范围。

3.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调查)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事项开展税收检查、调查。

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

4.国税机关到生产经营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税法辅导服务的,必须由纳税人向国税机关主动提出申请。

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辅导,不主动出示国税机关出具的到户辅导通知书,纳税人可不予接待。

5.国税机关积极推进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短信等远程服务方式开展各项服务、调查和检查,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倡导鼓励纳税人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履行税收义务,以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6.纳税人凡需联系国税机关,从2014年1月1日起,请直接拨打所在市、县(市、区)国税机关特服电话968887XX(详见附件),各地国税机关将通过多种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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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3.04
•【字号】苏国税函[2010]58号
•【施行日期】201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0〕5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提升热线咨询服务质量,努力将热线打造成“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平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式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主要功能为: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税收法规查询、办税指南查询、投诉举报、满意度回访评价等。

逐步整合拓展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短信咨询等服务功能。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咨询专员岗位职责
(一)接听服务热线咨询电话,在线答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
(二)受理记录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热线对国税工作人员行风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
(三)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热线举报国税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涉税案件提供引导;
(四)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类整理;
(五)对不能答复或难以答复的咨询电话,转接有关咨询专家答复,或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时间,制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办单》)转后台管理人员处理,并按约定时间反馈给咨询人;
(六)回复预约咨询电话;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后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对前台工作人员转来的疑难问题进行审核、分类,及时转交咨询专家或基层联络员;
(二)收集咨询专家和基层联络员的答复意见,通知咨询专员及时回复咨询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转办事项的咨询专家和基层联络员进行催办提醒;
(三)按规定处理或指派咨询专员处理自动语音留言信箱中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建议或投诉,并分类记录整理;
(四)归纳咨询服务中反映的税收管理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形成分析报告,为改进和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依据;
(五)对前台工作人员的答复电话进行抽查,并进行综合考评;
(六)每月收集5条热点问题,经审核后,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省局纳税服务处;
(七)按季、按年形成系统运行分析报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季度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20日内;
(八)按月收集需更新的自动语音最新通知内容,及时收集需更新的自动语音其他内容,以上内容经审核后报省局纳税服务处;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咨询专家工作职责:
(一)实时接听并答复服务热线转来疑难咨询问题;
(二)回复服务热线转来的疑难问题转办单;
(三)向上级请示服务热线特殊疑难问题;
(四)对服务热线归集的热点、疑难问题进行审核;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基层联络员职责:
(一)实时接听并答复服务热线转来涉及基层具体业务操作咨询问题;
(二)回复服务热线转来的涉及基层具体业务操作问题的转办单;
(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一般问题的处理
由咨询专员直接答复,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不能立即答复的疑难问题,由咨询专员将电话转接到相应咨询专家,或在系统中作登记后,制作《转办单》,交后台管理人员;
(二)后台管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转办单》传送至咨询专家或相关部门;
(三)咨询专家或相关部门接到《转办单》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转办单》记录解答内容,并传送至服务热线后台管理岗;
(四)后台管理岗即时将反馈的结果传送到前台咨询专员,由前台咨询专员向纳税人答复;
(五)对需要请示上级的特殊疑难问题,咨询专家应在电话中向咨询人作出说明,或在接到《转办单》当日告知服务热线后台管理岗,由后台管理岗通知咨询专员向咨询人作出说明。

第十条转交基层问题的处理
(一)咨询专员对咨询人提出的涉及基层具体业务操作,需由基层作出解答的问题,制作《转办单》,传送给后台管理岗,后台管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转办单》传送至相关基层单位联络员。

(二)相关基层单位联络员在收到《转办单》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服务热线后台管理岗。

(三)后台管理岗即时将基层反馈的结果通知咨询专员答复咨询人。

第十一条对涉税案件举报、廉政举报的处理
(一)对咨询专员在人工咨询中的涉税案件举报、廉政举报,应告知举报人案件举报和廉政举报电话,由举报人直接向稽查、监察部门举报;
(二)对自动语音中收集的涉税案件举报、廉政举报,由后台管理人员制作《转办单》交稽查、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对意见建议的处理
(一)对咨询专员在人工咨询、自动语音中收集的纳税人意见和建议,由后台管理人员按业务类别分类登记;
(二)纳税服务部门按季将相关意见建议分送对口部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定期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对纳税服务投诉的处理
对咨询专员在人工咨询、自动语音中收集的反映纳税服务的投诉,填写《转办单》传送给后台管理岗,后台管理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转办单》传送至纳税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按《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核查处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省、市局选拔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服务热线咨询专家组,县(市)局、市区分局要指定专人作为服务热线联络员。

第十五条服务热线实行咨询专家值班制度,每月下旬第1个工作日,由咨询专家履行咨询专员职责。

第十六条各上线单位应按月组织咨询专员进行业务更新培训,由各相关业务部门派员辅导。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应安排咨询专员参加。

第十八条信息管理部门协助服务热线及时解决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运行平稳。

第十九条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

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考评办法对咨询人员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上线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服务热线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0日起试行,省局将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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