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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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09
•【字号】苏国税函[2007]12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
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12号)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规范本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的领用审批,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充分共享,满足省、市、县三级管理层对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检查、监控、指导和考核,省局研制开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为了配合该系统的运行,确保全省的普通发票印制安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的使用和维护,充分发挥其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及日常监控等功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局征管处设置系统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用户、流程经办人、城市代码、承印企业、票种等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各种参数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过程中业务问题的收集、整理、解决;
(四)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过程中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以及与技术部门的联系沟通。
第三条省局征管处设置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省辖市局提交的省管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对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生成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确认,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
(二)负责对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领用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工作部门设置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统印市管普通发票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对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生成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确认,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
(二)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统印省管普通发票印制申请提交省局审批;
(三)负责根据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的冠名发票印制审批结果,在本系统中进行处理:对市管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进行审批,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承印企业;对省管冠名发票印制申请提交省局审批;
(四)负责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领用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交省局审批;
(五)负责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整理、上报。
第五条省辖市局国税机关征管工作部门应以处函的形式将本单位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及流程经办人进行维护;省辖市局普通发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处函的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及流程经办人进行调整。
第六条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当于每个工作日登陆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查看并及时处理本人的待办工作事宜。
第二章发票监制章领用管理
第七条普通发票承印企业需领用发票监制章时,须填写《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由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将其申请信息(包括上期结存数量、本期耗用数量、本期领用数量等)录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本期领用的各类监制章数量在备注栏注明),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将电子信息在每月1日-10日前提交省局进行审批,纸质资料留存。
第八条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领用发票监制章申请的电子初审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打印《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另一份纸质《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留存;审批
不同意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九条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对所辖承印企业所领用的发票监制章清理后,需将发票监制章上交省局或申请销毁时,应通过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报省局审批,在系统中录入业务类型、监制章类型、结存数量和上交或销毁的数量后,将电子信息提交省局审批。
第十条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发票监制章上交或销毁的电子申请信息时,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工作流将流回相应省辖市局,相应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录入实际上交或销毁的发票监制章数量和时间。完成后,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可查看结果;审批不同意的,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应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第三章防伪用品领购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发票承印企业领购防伪用品时,须填写《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由省辖市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将其申请信息(包括上期结存数量、本期耗用数量、本期领用数量等)录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将电子信息在每月10日前提交省局进行审批,纸质资料留存。
第十二条省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在收到相关省辖市局提交的承印企业申请领购防伪用品的电子初审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打印《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加盖印章后交承印企业,另一份《普通发票防伪用品领用审批表》留存;审批不同意的,在系统中录入不同意原因,将电子申请信息退回。
审批不同意的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1、不按审批数量领购的;2、不用银行支票支付的;3、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4、具有其他审批不同意的情况。
第四章发票印制管理